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婚姻家庭卷(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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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说明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国家主席习近平于当日签发第66号主席令,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为基础,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将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定写入其中。《民法总则》分为11章共206条,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附则等部分。《民法总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作了诸多补充、完善和发展,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难点问题进行了回应,有许多创新,许多规定是首次写入。主要体现在:第一,在基本规定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二是增加绿色原则为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三是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四是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在自然人制度方面,一是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方面要保护胎儿的利益,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二是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由民法通则规定的“十周岁”降到“八周岁”。三是完善了监护制度。针对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比如针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老龄化问题,在监护制度上作了完善,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尤其是强化失能老人的保护,并完善了监护撤销制度。第三,在法人制度方面,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首先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其次,将难以纳入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专设特别法人,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规定为特别法人。第四,在民事权利方面,一是增加了对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二是增加了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第五,在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方面,一是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二是增加了意思表示的规则,对其作出方式、生效和撤回等作了规定。三是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在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同时,对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行为的撤销,恶意串通行为的无效等分别作了修改补充。第六,在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方面,一是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二是将现行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三是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

笔者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对本书所有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由于民法总则通过后并没有废止民法通则,待民法典分编内容进行系统整合,编纂工作完成后再予以废止;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在民法通则废止之前,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物权编等各分编的编纂工作完成前,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等民事单行法的规定与民法总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因此,在进行修订时,不是简单的将法律规定的条文进行替换,而是保留民法通则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并根据民法总则制定的原则、依据以及背景,重点突出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相关内容修改、补充的比较,重点突出民法总则所修改、补充条文涉及内容的理解,重点突出民法总则修改、补充内容在司法实践中的把握,以便于读者全面对本书所涉及民法总则相关内容的整体理解和把握。

同时,笔者对最高人民法院新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新增了监护、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离婚财产分割、赡养等四章内容,主要是“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抚养费案件中第三人撤销权的认定,需明确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按照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可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子女对父母赠与的房屋依物权法分则行使物权,将损害父母生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相关内容和相关案例。同时,根据内容的相关性、相近性等特点,对全书结构进行了调整,将第一版全书九章调整为十三章,对全书中所有规则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重点更加明确,体系化更加突出,以便于读者理解和把握。

作者

201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