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顾客斗殴,饭店未及时制止,有赔偿责任吗?
案情
近日,某饭店发生了一起斗殴事件。当日中午,严某与女朋友两人在该饭店用餐。不一会儿,邻桌来了三位客人,由于三人在用餐时打闹声过大,严重影响了严某与女朋友就餐,因此引起了严某的不满。严某上前协商,结果一言不合便发生了口角。一时间,双方剑拔弩张,对方对着严某就是一顿暴打,而当时在场的服务员因担心受牵连便没有上前制止,也没有及时报警,导致严某伤得很严重。事后打人者逃之夭夭,面对此情况,饭店对严某是否有赔偿责任?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消费者人身免受他人损害的义务。由此可见,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当严某在饭店内被殴打时,饭店工作人员既未阻止也未报案,导致严某受伤,显然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的过错。由于本案中打人者逃走,而饭店没有及时制止或者报警,根据该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饭店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饭店承担责任后,可以就自己向严某已经做出的赔付向殴打严某的人追偿。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