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学法用法读本(以案释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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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乘客乘车时行李丢失,损失应由谁赔偿?

案情

常某是河北某大学的一名在校生。2016年9月,常某乘坐长途客运汽车返校,随身携带了父母不久前送的一台价值8000元的苹果笔记本电脑。常某上车时便随手把电脑放在了行李架子上,并告知了乘务员自己带有贵重物品,一定要妥善保管。可是,当汽车进站时,常某突然发现自己的电脑不见了,他四处寻找未果后便与乘务员进行协商,要求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自己的损失,但乘务员认为是常某自己不小心,没有看管好自己的物品才导致电脑丢失,所以拒绝赔偿。最终,双方因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那么,常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解析

常某的损失应该由汽车运输公司承担。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及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情中,当常某购买车票乘车时,其与运输公司之间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运输公司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当常某将自己的行李交给司机并告知其妥善保管时,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行李进行妥善保管,但运输公司却不慎将该行李丢失。根据案情介绍,很显然,乘务员无法提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未存在任何过错,因此常某的损失应当由运输公司承担。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