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医院已经退休的人员在以前工作过的医院给亲属做手术发生医疗事故,医院应当赔偿吗?
案情
萌萌结婚以后没多久就怀孕了,每次都遵照医嘱去医院做产检。孩子即将临盆前,丈夫陪着萌萌去医院检查时发现胎位不正,生产的时候会有风险,医生建议剖腹产。萌萌有些紧张,提出希望舅妈为她接生。原来萌萌的舅妈退休前是该医院里数一数二的妇产科医生,由她为萌萌主刀剖腹生产,家人才放心。但是,该医院明令禁止未经批准的离退休人员到医院行医,所以萌萌没有在医院挂号就和舅妈进了手术室。手术过程中萌萌产后大出血,孩子保住了但是萌萌的子宫被切除了。事后,萌萌以自己是在医院出的事故为由要求医院赔偿,请问医院有赔偿责任吗?
解析
本案中,萌萌舅妈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医院无关,医院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医务人员的职务行为,所谓职务行为,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其相对应的是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此法条是关于职务行为替代责任的规定,即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因工作给他人造成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此规定以用人单位较强的经济能力为基础,以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前提,其可以更好地保护受损害人的权益,还可以督促单位选人任用时要更加谨慎,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结合本案,萌萌舅妈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原因是其未办理个人行医的相关证照,也未得到医院的退休返聘,且手术双方未经挂号,萌萌舅妈属于私自进入医院占用医疗资源行医,所以其为萌萌做手术系个人行为,医院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