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者到医院就诊,排队过程中猝死,医院是否有责任?
案情
老方是一家机械厂的会计,因为有心脏病年前就办理了退休。如今没有工作上的压力,生活上无非就是接送孙女上下学、买买菜什么的,倒也没有犯过病。一天早上,老方送孙女上学回来后突然感觉心口憋闷的厉害,老伴就赶紧把他送到医院就诊并向医院说明了老方的病例。医院方面称现在有点忙,让老方在一旁等待就诊,好几次老方难受得差点背过气去,老伴多次询问医生用不用先吃点药,但是没有人搭理她。就这样,老方在医院等待了三个小时还没有排上队,结果却猝死在了医院。后来,老方的家人就此事多次和医院交涉都没有结果,院方坚持认为老方是突发疾病猝死,跟医院没有任何关系。请问,病人等待看病时猝死,医院有责任吗?
解析
医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本案中老方因病被送往医院就诊并说明有心脏病史,但医院对这种危重病人没有及时抢救,又未安排转诊,系一种消极不作为的加害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医院违反了前述规定的不作为,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此处所说的“过错推定”是指患者在医疗活动中有损害,但是又无直接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时,只要医疗机构存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即推定其有过错责任。这三种情形包括: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是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法律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是基于医患双方实际权利义务不对称,需要对患者的权利加以特殊保护。而本案中医院没有及时抢救老方与老方的死亡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责任法律特征,因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