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学法用法读本(以案释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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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他人进行诽谤是侵犯人格尊严吗?

案情

2016年10月3日下午,沈某到某超市买东西,可等到付款后离开时,超市的电子报警装置突然发出了响声,该超市保安人员见状立即将沈某的包夺过来进行检查,甚至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就把沈某带到了办公室,并强制扣留了半个多小时,任凭沈某如何解释也无济于事,还引来不少群众围观。后来,经过核查才得知是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未将沈某所购物品消磁,才导致沈某在离开时报警装置响铃。事情查清楚后,保安将沈某放走。但此时的沈某愤怒至极,他认为自己的身心已经受到了严重的伤害,要求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那么,沈某有权要求超市道歉及赔偿损失吗?

解析

超市的行为属于侵犯沈某人格尊严的做法,已经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是一种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人格尊严权,是指与公民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是公民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具体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以及荣誉权,而本案中的超市显然已经侵犯了沈某的隐私权。隐私权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保护,隐私权属于人格尊严。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他人的人格尊严依法不容侵犯。根据《宪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本案中,超市保安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私自搜查沈某的物品,并将其带入办公室强制扣留半个多小时的行为,是对沈某隐私权的侵犯,是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表现,超市的这一行为给沈某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沈某有权要求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