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析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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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法学思考的理念基点

一、刑法诞生的启示

刑法学这门学科对普通大众来说总带有神秘感。一方面,通过电视新闻、法治节目、新媒体舆论,我们几乎每天都在接触刑事案件,该类事件往往也最能吸引公众“眼球”;另一方面,刑法又最强烈、最严厉,似乎一触及刑法,这个人必定会被关入牢房,这一生也就完了。

作为专业人士的法律研修者,对于刑法应当有更高层次的认识。刑法能够开启智慧、引领正义,刑法的底线彰显着一个国家的底线。学习刑法,就自然要怀着对国家、对社会的关注,而这一切是为了我们自己生活得更顺畅,更有尊严。

从古到今,从中到西,刑法总与统治者的意识密切相关。曾几何时,只要君王发怒,需要砍头,那对方就不得不死;在欧洲野蛮的中世纪,教法不分,宗教裁判的恣意荒唐更创设出无数残酷的刑罚执行方式。近代刑法正是在吸取历史教训的基础上产生的,启蒙学者们痛斥封建的残暴,敢于从人道、人性的角度批判封建刑法的残酷性、随意性,建构起了以罪刑法定为核心,以罪刑关系为内容的古典刑法体系。

刑法的产生以保障普通人的自由为己任。国家垄断了刑罚权,这是为了使惩罚集中有效,让社会交往能够顺利进行;刑法的罪刑内容在国家与公民间签订了契约,划定了自由的边界,民众通过行为规范知道了何为可为、何为不可为,裁判者通过裁判规范知道了如何对触法行为进行处理,刑法就通过其作用的发挥明确了一个国家的底线。

从古典刑法体系到新古典主义,到目的主义,再到综合体系,直到当下的机能主义的刑法体系,不同体系的排列组合及指导思想在发生着变化,但罪刑法定这一核心仍没有变,犯罪仍然是主客观一致的认定过程。正因为此,刑法不同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起作用的方式,法律原则、习惯、公序良俗都不能直接成为认定犯罪的依据,对一个人的权利的剥夺必须依据刚性的程序,严守刑事法律,有可能成为犯罪人的人的权利在刑法中被格外看重。

我国刑法的产生也非一帆风顺。原始社会同态复仇,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中央集权的体制下,刑罚的残酷种类超出人的想象,刑法在那时就是皇帝与王朝的“家法”。之后西学东渐,刑法的变革向日本看齐。短暂的历史过后,“六法全书”被废,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始在艰难奋进中开创自己的法制事业。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并没有一部刑法典。十年“文革”期间没有刑法依循,这惨痛的经验呼吁全社会制定一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尽管从现在的眼光看,它存在颇多粗糙之处,但当时却凝聚了一代人的经验教训。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再到现在已通过的九个《刑法修正案》,我国的犯罪圈更加严密,刑法回应社会关切的效率不断提高;同时,各级司法机关也在适用刑法的过程中认识到刑法为其划定的边界,懂得即便是犯罪人,也要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追诉其犯罪,而不能随意定案、主观定案。

明确了这些,专业人士就应当对刑法有崭新的认识。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面对脆弱的人性,国家不应当什么都拿去,刑法也不应当冲锋陷阵,时刻走向社会的“前台”。当一个社会的刑法守住防线,犯罪人数量不过度膨胀,社会治理方式多样呈现,才表明社会治理结构协调合理,走向“良法善治”才有希望。因此,研习刑法并深化刑法理论,不是为了消灭一切罪恶,而是为了保护更多的人,实现社会的实质正义。理性的犯罪观告诉我们,犯罪不可能被消灭。刑法的诞生发展建构在保护人这一基点之上,而这被保护的人既包括社会大众,也包括犯罪人,犯罪人同样是人。每个刑法的适用人员都应坚持如上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