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析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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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主要争点

从以上概述可以看出,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立足点不同,因而导致其在很多领域存在差异。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争点主要体现在:违法性判断的基准、违法性判断的时间、偶然防卫如何处理、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处于何种位置这样的问题。

结果无价值论一般认为刑法是裁判规范,裁判的逻辑顺序是从客观事实开始的,因此,法益侵害的结果是判断违法性的逻辑起点,再从客观结果逆向推至主观的有责性。而行为无价值论思考问题的方式与结果无价值不同,一般来说行为无价值论思考问题的路径是:从对行为的考察出发,结合考虑行为的相关样态,沿着行为发展的轨迹进一步分析结果的存否、大小。

结果无价值论者坚持违法性的事后判断,因为结果出现在后;行为无价值论者坚持行为时判断。关于违法阻却事由的一般原理,结果无价值论与法益衡量说相结合,行为无价值论与社会的相当性说相结合。[1]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偶然防卫无罪,行为无价值论者则认为偶然防卫构成犯罪或犯罪未遂。关于偶然防卫的立场问题,本书会在正当化行为部分具体阐述。

结果无价值论者原则上不承认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无价值论者则坚持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行为判断中的重要作用。这是因为结果无价值论者推崇古典犯罪论体系,而行为无价值论者则依赖于威尔泽尔的目的主义兴起。具体说来,结果无价值论者坚持的体系中,故意、过失是责任要素,是犯罪判断的最后一环;而行为无价值论坚持的体系则认为,故意、过失都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标示着不法的类型,责任部分只剩下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内容。

在我国,结果无价值论者往往坚持犯罪本质的法益侵害说,行为无价值论者往往坚持犯罪本质的规范违反说。这与他们对违法性基准的关注点相符,但实际上,这二者间并不存在对应关系。法益保护说与规范效力说之争涉及的是刑法的目的或任务,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则主要围绕不法论而展开。[2]这两大部分所探讨的问题并没有直接的逻辑对应关系。

从哲学根基看,结果无价值论之所以强调违法性判断上的回溯性思考,主要是其担心“由因及果”的做法会导致伦理评价渗入刑法判断中,导致刑法与道德关系的混淆。[3]结果无价值论坚持刑法的非伦理化。而行为无价值论判断行为是否不法的标准脱胎于伦理的违反,其判断对象又包含了认定主观,自然有刑法的道德判断的疑虑。

当下学派之争围绕的是结果无价值论与二元的行为价值论之间展开,单纯的行为无价值论已经不存在。同样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刑法学中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已占主导,而日本刑法学的通说坚持结果无价值论。“完全抛开结果无价值不管的行为无价值论,和认为行为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外在表现,只要有体现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危害行为,就能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观主义刑法并无二致”。[4]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并非不考虑结果(法益)的损害,而是以行为违反规范作为违法性判断的基础,之后再考虑法益侵害,即结果无价值。可见,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不是对两种违法性理论的简单折中,而有先后顺序地综合了两种违法性论。

我国的代表性学者中,张明楷教授、黎宏教授坚持结果无价值论,冯军教授、周光权教授等坚持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他们的争论也大多围绕上述内容展开。近几年争论有从日本刑法学导向德国刑法学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