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思维体系与实务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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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合同审查的整体思维

第一章 合同审查的两个核心目的

目的,是行动的导航器。律师是一个目的性非常强的职业,代理诉讼案件,必然要围绕当事人的诉讼目的来设计代理方案;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需要从委托人的项目目标来设计交易方案。审查合同是律师非诉讼法律服务的一项常规性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需要清楚审查合同的目的,即审查合同是为了什么?这是审查合同必须要搞清楚的基础性问题,也是纲领性问题。英国有这样一句名言:没有目的的努力,有如在黑暗中远征。如果律师不知道审查合同的目的,轻则蜻蜓点水浮于表面,重则南辕北辙徒劳无功。目的属于主观范畴,不同的主体对同一事项的目的不尽相同,对于委托人而言,合同审查的目的是利用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士的知识和经验防止自己“吃亏”或者是谋求更多的“有利条件”。对于律师而言,合同审查的目的与委托人则不同。由于律师只是一种职业,在这个职业群体中,不同的律师、从不同的角度,对于审查合同的目的也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和体会,属于正常现象。笔者认为:律师审查合同的核心目的有两个,一是帮助委托人防范风险,二是促进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