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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平性
公平原则是民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是针对合同关系而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其实质是要求合同当事人之间在利害关系上大体平衡,系着重针对合同订立时权利义务的确定[1]。《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以上规定均强调的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应遵守的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之间在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时要公平合理,大致平衡,强调双方之间互为交易的等值性以及合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配合同风险、确定双方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公平。避免出现一方“权利多、义务少、责任小”而另一方“权利少、义务多、责任大”的“一边倒”的情形。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所规定的公平应当是基于市场经济交易秩序和交易规则的相对公平,而不是绝对的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