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公司股权运作实务详解
专题一 股权概述
一、股权的内涵
股权,英文为stock right,在英文中难以查找到与股权相对应的专用单词。股权的法律含义为公司股份持有人依法律规定和约定拥有的一束权利(right)。在社会经济学中,股权可以看作权力和利益(power and profit)的复合。法学上的股权,也称为股东权益,可分为三类:财产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具体内容包括:剩余财产索取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转让权,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知情权,代位诉讼权等。
据现在中国法学界的通说,股权也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主要包括剩余财产索取权、知情权、股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退股权、股份转让权、股东名单变更请求权、股票交付请求权等。共益权主要包括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无效确认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
中国现行法律概念比较混乱,譬如,在现行《公司法》中,多处使用“股权”一词。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法律条文中,“股权转让”这一称谓值得商榷。“股权”是法学上的独立的权利,是不能用来交易的,股权依附于股份,其客体是股份。现实中,交易的标的是股份,“股权转让”修正为“股份转让”更符合实际和法理。在本书中,股份是指公司的资本份额,不仅包括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资本权益份额,也包括现行公司法概念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中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这是中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股权的民事权利地位。股权法律地位的明确,必将对国民权益保护、资本市场发展和市场经济建设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股权的来源
股权在人类社会发展中产生,是人类自由解放的产物。旧时股权需要王室授予,是少数人享有的特权,发展到近代,已成为人人皆可享有的权利。股权不是天生的,它随着公司的出现而出现,股权的母体是公司。没有公司,就不会有股权。
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有创业意愿,象征性出资或认缴出资,自然人就可注册成立公司。在公司章程契约上签名、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人,便成为股东。股东持有股份,依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股权。即自然人失去投入财产的所有权或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取得纸面上股东的注记,承担一定责任,享有约定俗成和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权利。
公司股东拥有并行使股权,股东是股权的主体;持有公司股份,自然享有股权,股权的客体是股份。
最低注册资本制在多数国家的取消和便利的注册制,还原了公司的本来面目。创立公司、拥有股权的先决条件已不是财资投入的多少,而是取决于人们的意愿,即公司是人们的自治事业,是一束契约。
财产是自由的翅膀。建立公司,拥有股权,创造财富,追求梦想,实现人生价值,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
三、股权特性
基于股权的现实状态,我们可以抽剥出股权的特性,从中可以透视出股权之所以为股权的本质。
(一)不可感知
在现实空间中,股权的客体——股份,摸不到,看不到,也无法用书面或其他载体予以呈现,无法感知。而知识产权等权利,其客体为发明、外观设计等,有相对应的物,或有形,或可感知。
(二)负担性
股权的激活和行使,需要股权持有人(股东)积极地付出和作为。从这一点上来说,股权与其说是权利,不如说是负担或义务。这种行使权利需要付出和积极作为的现实,与其他权利大有不同。
(三)受制约性
股权的行使受各地区法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制约,其决策、索利等权利受到其他权利和条件的约束,每一项权利的行使均无完全的自由。
(四)不确定性
拥有股份,行使股权,不仅具有负担性,且其未来经济收益结果不确定,可能为零,也可能无限大。对股权持有人来说,具有较大的风险,这种特性与其他民事权利形成鲜明对比。
(五)股权持有人经济责任有限
股权持有人,支付或认缴确定数额的财产,即可以拥有股份,获得并行使股权。对于股权持有人来说,承担的经济责任是确定的、有限的。有限责任,加上未来可能获得无限大收益的刺激,解除了人们的后顾之忧,促使人们敢于创业冒险,努力劳动,创造财富,最终使股权持有人和社会每个人受益。
(六)价值多重
股权的价值在于追求幸福生活,创造物质财富和服务,充实人生经历,实现人生价值。一切物质只是人之生存工具,追求物质不是人之目的,股权的核心价值在于人之精神的追求和体验。
股权对人类经济发展的直接促进作用重大又明显。我们可以把股权与人身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并列,将股权称之为民商法体系中的“第四大权利”。在经济法和商法中,股权应是最为重要的权利。
四、股权的母体——国内外公司发展简史
公司被称为人类最伟大的革命性组织,一种唯有家庭可以与之相提并论的人类组织。没有公司,就不会有股权,公司是股权的母体。了解公司的发展历程,有助于我们全方位地理解股权。
(一)国外公司发展简史
经济史,是以人类基本需求为主线的历史。人类经济的基本推动力,是来自人们求生存、谋幸福之动机。在远古时代,生产力低下,个人的生存基本附属于以血缘、地缘而联结在一起的各种团体之中,如当时的家族、氏族和村落,等等。个人依附于团体,通过团体劳动协作,获得个人基本食、衣、居、安全等需要,过着共产式的生活。个人离开团体难以存活。生产分工的发展、财物的剩余使交换成为可能,不同主体之间出现财物交换,产生了贸易。
贸易打破了血缘、地缘对个人的限制,使个人能够在更广阔的空间,甚至在异族人群中流动。随着生产和分工的发展,财产私有的出现,个人逐渐脱离团体,使得个人逐渐得以解放,个人可以走出固有的居住地,游离家族团体之外,摆脱宗法族规的束缚,成为一个较为自由的人。
自由人,他们可以自主地支配自己的身体和劳动,自由人的出现为工厂或作坊(企业最早的组织形式)的成立提供了必备的社会条件。最早的工厂或作坊,开办者为官府、贵族或者自由民。生产的物品多用于自给,剩余时才会出卖。
随着人类从自然经济走向商品经济,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组织形式越发多样,有个体或家庭开设的商户,也有多人共同设立的合伙商号。此时,生产的物品多用于出卖,专门携物品流转各地的商人亦越来越多。
文艺复兴运动打破了奴役、特权思想。自由、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随着商业的发展,对财富和未来美好生活的渴望,人们已不满足于一个区域内的贸易,1492年至1504年期间,哥伦布四次远航发现新大陆,给西班牙带来贸易机会,使西班牙获得巨额财富。受此刺激,西方多个国家纷纷组建航海船队,探索贸易航线。而航海需要大笔的资金,且有很大的风险,官府无法给予充足的资金支持,此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向社会筹集资金,于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并分取未来不确定利益的“有限责任”被聪明人提了出来,以保护每个出资人的权益,激发其积极性。1555年,俄罗斯公司成立,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家特许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制的发明,开启了人类经济生活乃至现代文明的新篇章,被称为“人类最伟大的商业创新”。
特许股份公司系权力和金钱结合的产物,不仅带来了财富,也带来了灾难。股市疯狂,泡沫最终破灭。各国政府想尽办法摆脱经济重担的困扰,可是带来更大的腐败和麻烦。人们对利用权力、只有少数人把持的股份公司已经失去信心,而要获得人人得以享有的经济自主权利。
1688年,英国爆发光荣革命,使王室的财政和经济权力让位于议会,政府权力退出商业领域。1844年,英国国会颁布《合股公司法》,首次允许私人以注册方式成立公司。从此,公司告别特权时代,进入权利时代,设立公司成为每个人可享有的权利。
《合股公司法》开辟了私人注册公司的先河,但并未明确规定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1855年,国会通过《有限责任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了有限责任原则。1862年,《合股公司法》经重大修改,首次正式称为“公司法”,允许成立保证有限公司,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法,后为各国公司立法所借鉴。
(二)中国公司发展简史
“重农抑商”系中国执政者的传统。秦时,专门从事贸易的商人须至官府登记,加入“市籍”,才可取得营业权。汉高祖轻蔑商人,颁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汉武帝时,盐、铁等有关百姓生计的产品由官府专营,设置盐官、铁官,向商人征收“算缗钱”,凡是商人收取高利贷或者囤积货物,必须就其货物或财产的价值向官府报告,官府收取6%的税,并以严刑禁止私人铸铁、煮盐。王莽之新朝,盐、酒、铁、铸钱和土地赊贷均由官营,不准民众插手,而山泽所产货物均须征税。魏晋南北朝时期,冶金工业和商业较之前代有大的发展,但因各地长期战乱,经济制度难有新的发展。隋朝虽短命,多次减免赋税徭役,但仍富有。
唐代,轻刑薄赋,不收一切商业赋税,每个成年人分100亩,不禁私人酿酒,大力发展官营手工业,设立工部、军器监。水陆贸易亦设专门机构掌管,没有许可,私人不得出入境贸易,违者治罪。海外贸易极为繁盛,外国人亦可来华经商,遂造就当时世界之经济中心。
宋代出现庄园制,亦现“主客户”称谓。元代元世祖时,发动农民组织农社,50家为一社,每一社选出年长而懂农事者为社长,由社长协助政府劝农。农社是当时一种互助的经济合作制度,和现代的公司完全不同。明代推行“黄册”,相当于今天的户口簿,以管理人户,实行“鱼鳞册”,标记“四至”,清楚记载天下之土田,以供征收田赋,登记田地买卖之用。
清顺治三年,废除匠籍制度,手工业者获得与农民相同的地位。同时,放宽工业垄断,除制造武器、铸币,官廷所需的织造、瓷器由官府经营外,允许民间手工业生产、销售,但需经官府批准,领照经营。
中国2000多年来实行士人统治,多数时期实行官府专营和抑制工商的政策,加上中国大陆地域宽广,国都多位于内地,中国之经济偏趋于内向保守型发展,使中国本土很难发育出巨有冒险精神的公司制度来。
1835年,英商宝顺洋行在澳门创办仁洋百保安行,吸收华人投资,被称为中国领土上第一家股份公司。1872年,轮船招商局在上海创立,发行股份集资,采用官督商办制度,被称为中国大陆第一家股份公司。为振兴工商业,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1904年1月),《钦定大清商律》颁布施行,内容包括商人通例和公司律,规定了商事主体、公司分类及创办的程序等,是中国第一部商事公司法。
1946年,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公司法》,其多数内容现仍为我国台湾地区沿用。
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借鉴先进的立法经验,建立了基本的公司制度。值得称赞的是,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了《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修正为认缴制,恢复了现代公司的本来面目,是我国现行公司制度的重大改变。
经过历史兴衰,现今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有三:个人独资、合伙和公司。人类的发展史,也是企业的发展史。纵观人类的发展历程,从奴役到自由,从蒙昧到文明,是一个逐步解放的过程,也是满足人类需求、逐步自我发展完善的过程。
公司诞生于航海探险家们开拓新世界的过程中,其一开始就是风险事业。最早的公司就可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股票可买卖,由出资人承担风险,分享未来利益,已具有现代公司“有限责任”“股份可交易”等基本特征。
五、股权的价值
“人无股权不富”,是当下的流行语,此话只说出了股权价值的一面。从另一面说,“人无股权不穷”也是正确的。玩过股票的朋友应该体验过这种滋味。从理论和现实来说,股权的经济价值最低为零,最高可能为一个巨大的变量。
(一)股权价值的多重性
“老板”一词,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成为国人熟悉的词汇。从法律角度来看,无股份不老板。老板肯定是股份的拥有者,薪酬待遇极高的“金领”,若没有股份,也只是一个高级打工仔。有人称呼你“老板”,心里暖暖的,很受尊敬。这也是股权带来的价值体验。股权价值总结如下:
自我价值的实现
政府税收的增长
社会财富的增加
(二)股权经济价值识别
在会计学中,股权价值,即所有者权益,专指股权的经济价值,系某一确定时点股份的账面价值。在法学中,股权经济价值可以作为债的担保,在金融投资领域,股份(权)投资是十分重要的投资选择。本文中的股权经济价值,是指未来的某一时点股份的货币价值。怎样识别判断股权经济价值,是市场决策的基本功。
股权经济价值时刻都在变动之中,具有不确定性。引起股权经济价值变动的因素主要有:
1.公司内部因素
(1)公司现代制度、公司文化是否建立,制度是否有效运行;
(2)公司股东、经营管理者人员结构、才能和品质;
(3)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动,债权债务情况;
(4)公司主营业务的风险系数;
(5)公司行为的合法性,有无重大违法行为;
(6)公司经营主业的发展趋势,公司在行业中的位置;
(7)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
内部因素是识别判断股权经济价值的基本衡量标准。
2.外部因素
(1)公司所在地区的消费文化;
(2)公司所在地区的法律变化;
(3)公司所在地区的法治环境;
(4)国际市场的发展趋势;
(5)公司所在地区的地理自然环境变化;
(6)公司所在地区的政治体制变动;
(7)公司所在地区的不可抗力因素。
多数情况下,外部因素仅作为判断股权经济价值不可缺少的参考指标。但在极少数情况下,其对股权经济价值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譬如,某国突颁法令禁止某种产品或服务的交易,地震或狂风引起的灾难等。
六、股权的运行
在现实中,公司被称为“天使和魔鬼的结合体”。公司的形象怎么如此地分裂和对立?这其中的奥秘,也许就在股权运行之中。自然人创立公司,成为公司股份的所有人,他们需要不断地劳动和投入,才能使公司运转起来。
公司的运转,需要连续不断的决策。多数股东或受股东之托履行职责的职业经理人和董事,是公司监管者和决策者。他们需要迅速不断地针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材料采购、产品质量、人力资源、财务、营销、财产处分等事务,作出合乎大众需求和市场走向的判断,作出决策,形成公司决定。每一个理性决策的背后,需要知识、调查、经验等要素的支持。这一切的劳动和投入,收益归公司所有,股东享有财产索取权,即红利和剩余财产索取权。
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污染或税收,都是公司的产出。公司运营都是人支配下的活动,其中枢就是股权的运行,即股份持有人对股权支配所作出的决策。现实中,公司决策主要围绕以下要素进行:市场需求、股份持有人的意愿和法律规则。在正常良好的状态下,股权的运行在股份持有人的意愿、市场需求和法律规定的轨道上行进。股权运行形态主要包括:决策、财产索取和转移。
(一)决策
1.决策的常态
决策系股份持有人的支配权,有时亦委托他人行使。每项决策,决策人会统筹各种因素,考虑其未来的行动是否符合市场需求,是否能够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希望通过组织和运营,为大众提供好的产品或服务,换取尽可能多的利润和财富,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以上应是市场主体内部决策的正常状态。
在决策常态中,很少考虑道德因素。为什么这样说呢?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交易中,每个参与人,根据对产品或服务信息的了解和分析,你的产品或服务,我需要不需要,对我有多大价值,交易参与人自会衡量和判断。若一个产品或服务对他人有害,购买方就不会进行交易,反之,若一个产品或服务对他人的益处更多,带来的价值更大,购买方就会争取交易,在这种正常的市场交易中,自然就会淘汰那些有害的、质劣的产品或服务。这其中,交易参与人很少将道德因素考虑在内,更多外部交易决策考虑的是用益。
交易参与人对每笔交易的决策,建立在对所需产品或服务信息充分披露、信息被充分获得和理解的基础上。若无充分真实的信息,交易决策就会出现失误,信息劣势的一方将会在交易中吃亏。不管是古代人皮和毛的简单物物交易,还是现代人复杂的飞机和车床高科技产品交易,多数情况下,交易决策都在常态之中。
由此可见,不管是公司的内部决策,还是公司的外部决策,都在以上常态之中。道德无立足的地方,更无法律存在的理由。
2.影响决策的外部因素
公司的内部或外部决策,决策者时而存在投机性,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能隐瞒瑕疵,甚至无中生有,夸大其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用益,以图获得交易机会,谋求更大利益。这种背德的行为,在市场中大量存在。而背德行为的限制或禁止,使用道德的自律是没有太大实际效果的。此时,就需要外部强制力的介入,使背德行为、损害他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给予相应的惩罚,剥夺其所得的不当利益。从而,最大可能地减少背德行为的发生,使交易中的投机行为最小化,恢复正常的市场秩序。
外部强制力包括媒体的披露、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受害者提起的诉讼。这些强制力都属于公权力的范畴。公权力的行使,更加需要规则来规范。那些规定了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怎么作为、违反了禁止行为责任的规则,就是法律。现代国家的法律,都是以保护国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增进人类福祉为出发点。法律条文仅是文字的表达。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诸多配套条件,譬如办公场所、设备、训练有素的执法和司法人员等,需要付出巨大的经济成本。如果一个国家有一套良善的法律,并且能够有效地实施,这个国家的秩序肯定井然,经济持续发展,人们安居乐业。反之,这个国家肯定欺诈投机横行,污染遍地,混乱不堪。
当法律有效实施时,公司的决策必然会考虑法律规则,遵守法律规则。
3.公司决策机制
公司的决策,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是股份决,二是知识决。股份决就是当股份持有人决策意见出现分歧时,以表决权支持数量多的意见为准,也为资本决。知识决就是股份持有人选择拥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职业人,在授权范围内,由占多数的专业知识人说了算的决策机制。股份决多用在股东会,知识决多用在董事会和其他事务决策之中。
当下中国公司的决策多为股份决。此决策机制容易形成控股股东或关联股东的肆意,出现“资本多数人的暴政”,他们利用优势地位,可以轻易地作出损害其他股东的决策,主要表现为裙带用人、利益输送、职务侵占、自我奖励、信息独占等。现行的救济制度中,其他股东可依法提起股东损害赔偿之诉,但由于大小股东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很多侵权行为无法知晓,且举证困难,再加上昂贵的诉讼成本和诉讼的不确定性,被侵权的股东显得无奈而被动。
4.决策问题解决
我国的《公司法》太过笼统单薄,公司运行中很多重要事务没有统一的规则,公司治理制度远不成熟。怎么解决公司决策损害外部人利益和损害小股东权益问题?也许还是要从制度规则上下功夫。解决公司决策损害外部人利益问题,更多需要完备精细的法律规则和一整套确保法律有效实施运转的制度。解决损害小股东权益问题,更多需要从公司内部制度建设着手,制定明细的决策运行机制和确定清晰的股东权利义务,将明细的规则内化在公司章程中,成为公司股东契约的一部分,当股东违反约定时,可以依法采取救济措施,从而保证股东之间权益的均衡。
公司内部制度规则具有约束力和指引作用,股东可以选择他们需要的条款,这对公司的治理非常有意义。明细规则的制定需要专业律师组织或其他非政府组织来进行。
(二)财产索取
1.红利索取
依法律规则,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相分离,股东不能侵占公司财产。股东想取得红利,公司必须盈利。利润,即公司经营的收入减去成本。依照现行规则,股东欲分配红利,须扣除以下成本项目:
工资、社会保险性质类支出
基金、公益金
税、费
债务
红利
2.剩余财产索取
股东索取剩余财产,发生在公司解散、破产中。剩余财产位于资产分配顺序的最后位。
共益债务、破产费用
工资、社会保障类费用
税款
债权
剩余财产
以上项目扣除完毕,公司财产若有剩余,股东的财产索取权才可能实现。
(三)股权转移
1.股权转移的意义
股权的转移,指的是股份所有权的流转,即股份的所有权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股份作为现代社会中重要的财产,可转让的流动性是其生命。股份的流动,不仅使股份的原持有人能够自由地转让,取得相应的现金对价,快速地实现股份的价值,也使更多的愿意冒险的人参加到公司的创新事业之中,为社会创造出更多更好的产品和服务,使人们有更多的购买选择,生活得更美好。
2.股权转移的方式
转让、赠与、继承和强制执行等是股份转移的方式。股份的转让系当事人双方的有偿交易。股份赠与系股份持有人将股份无偿赠送给他人的法律行为。股份继承是指持有股份的自然人因生命终结而依照法律规定由继承人继承其股份的法律行为。股份的强制执行是指因股份持有人欠他人债务,而被司法机关强迫转让其股份的行为。
以上股权转移方式的结果,就是股份的所有权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股份的原持有人失去股东资格,新的持有人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3.股权转移节点学说
在民法中,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节点,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节点。股份的无形等特性,表明股份系一种特别的财产类型,而股权依附于股份而存在。股权转移指的是股份所有权主体的变更。对于股份所有人来说,是指股份的取得和消灭。股权转移的节点直接关系股权的享有和风险的承担,也直接影响交易双方的预期和行为选择,关系市场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在我们现有的法律规则中,并没有股权转移节点的明确规定,这是一个不小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在法学界,股权转移的节点问题有不同的说法。概括如下:
(1)记载到公司股东名册时股权转移说
该学说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则,备置股东名册,将公司的股东姓名或名称记载其中,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股东名册系法定的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记载文件,是确定股东资格和权利的直接证据。股东名册具有股东对抗公司的法律效力,公司根据股东名册履行其义务,对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负责。因此,股权转移的节点应当以将相关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时为准。在现实中,法律没有明确详细的股东名册记载程序和条件,公司在操作中有时也无所适从。由于公司运营的不规范,有的公司没有备置股东名册,有的公司虽有股东名册,但不及时记载或不记载的现象大量存在。若依照此学说,将会出现大量不必要的争议,很多投资者的权益将受到损害,也不利于社会的整体利益,该学说的正当性需要进一步讨论。
(2)登记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时股权转移说
该学说认为,公司股东的原始设立、变更或注销等事项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规则。将登记作为股权转移的节点,更易操作和确定。众所周知,登记具有对抗力和公信力,登记效力更多地作用于股东和公司之外的第三人。若将登记作为股权转移的节点,将会拉长投资者权益的不确定时间,对交易效率和安全并没有益处。
(3)通知至公司时股权转移说
此学说认为,当股份转让当事人将其转让的事实通知公司,并要求公司进行股东变更时,股权发生转移。这种说法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但具体的操作细节也会因不同的股份交易而不同。在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份的转让人,也许就是公司的大股东或者是法定代表人,或内部股东之间转让股份,这些情形是否还需要通知公司,仍需进一步处理。当股份向外部的第三人转让时,是交易双方一起通知还是一方通知,通知怎样进行才算有效力,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股份转让方式多种多样,在上市公司的电子股票交易中,股权的转移具有即时性,此时不需要通知公司。不记名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票,多以场下的实际交付股票为股权转移的节点。因此,若不分股份类别,均以通知为股权转移的节点,也存在不合实际的问题。
(4)当事人约定股权转移说
该学说认为,当事人约定股权转移的节点,系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在股份转让合同中约定股权转移的节点,若无法律相反的规定,我们应当尊重。实务中,常出现的问题是,多数股份转让合同中没有所有权转移节点的约定,若发生了纠纷,我们该如何去解决。
(5)股份转让合同履行完毕时所有权转移说
该学说认为,股份交易中,转让人的履行义务主要是向股东通知其转让股份的事实,协助变更相关的记载和登记,或交付股票。受让人的合同义务主要是支付股份的价款并协助进行股东名册记载和登记。若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并生效后,转让人未履行其通知义务,公司亦未变更股东名册,此时若确认股权未转移,股份所得的红利或风险仍属于转让人,也是不公平的,不具有正当性。
(6)转让合同生效时股权转移说
该学说认为,交易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买卖股份的意愿,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在协议上签章,合同即成立生效。生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若一方不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时,股份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这种方法认定起来比较简单易行。但若受让人不支付价款就拥有股份的所有权,享有股份的红利,受让人再去通过诉讼程序花费成本要求赔偿,最后可能还是受让人吃亏,也会出不公平的问题。
4.股权转移节点的确定
在成文法国家,一条恶法的危害性远甚于十万次犯罪。立法不能儿戏,其影响远重于司法执法。在《物权法》中也有股份的影子,“股份或股票”也被作为物来看待。股份既非传统意义上的动产,也非不动产。对于股权转移节点问题,立法机构应作出及时合理的安排,在法律中给予明确规定。在当事人未约定股权何时转移的情况下,法律规则可以成为我们的自动选项。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股份类别和转移方式,综合以上学说的优势,来确定股权转移的合理节点。
(1)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移
基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对封闭和高度自治的属性,我们可以规定:股权的转移应当以当事人转让合同约定为准;若当事人没有约定,以任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通知至公司时,股权即发生转移,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份转让的除外。
为什么在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时,支持约定优先,通知其次的双重股份所有权转移规则呢?我们在此需要进一步的说明。
股份的财产属性客观存在,股份也可以被称作无形之物。在民法理论中,相对于债权和物权,股权具有无形性、不确定性、负担性等独有的特征,我们可以参照物权变动的相关规则,来制定合理可行的股权转移规则。股权转移实际上指的是股份之无形之物所有权的转移,也是对股权状态的一种确认和保护。
当事人之交易,属于双方的意思自治,因此,我们应当确认股份交易当事人对股权转移节点的约定效力,这不仅是对私权的尊重,也是当事人对交易未来预期的明确,当事人更能及时主动地履行双方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使交易更具活力和创造力。从这个角度来说,在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转移的节点以当事人约定为准,是比较好的选择。
股份的转让,是典型的商行为,我们需要更多地考虑商法追求诚实信用、交易效率和安全的价值取向。在实践之中,股份的经济价值处在不停地变动之中,若股份经济价值增加,转让人可能不卖或将股份高价转让给他人,若股份经济价值减少,受让人可能不履行合同。虽然,违约方可能承担违约责任,但这些可能的非诚信行为,都将降低交易的效率和安全。若我们规定股权的转移节点以记载或登记为准,而记载和登记过程又需要其他第三人的协助和支持配合,此时股份的转移过程,存在更多的不确定因素,使交易过程更加复杂,成本也会增加。因此,权衡各种学说的利弊,我们应选择能够充分遵守诚实信用、促进交易效率和安全的规则来设计股权的转移节点。即,若当事人没有在股份转让约定股权转移的节点时,以任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通知至公司时,股权即发生转移,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份转让的除外。以约定和通知作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移节点的标准,可以提高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有效防止交易双方非诚信行为的发生。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表现形式为电子股票、记名股票或无记名股票。股票即股份的电子或书面凭证。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中,应以股票的交付来确定股权的转移节点。具体来说,若股份是证券交易所挂牌的电子股票,以买卖系统即时交易信息撮合成交为交付的完成;若场外的记名股票或无记名股票,则以当事人对股票的实际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节点。
七、股权的终结
转让、赠与等是股份的处分方式,解散、破产等公司事件是股份终结的可能方式。股份的处分和公司的注销,相对股份持有人来说,意味着股东身份的灭失,同时也是股权的终结。
【实务精要】
股权的出现是人类发展和解放的产物,丰富了人的权利体系。在社会经济学领域,股权可以被视为人们自我组织起来创造新生活的机会。从法学的视角来看,股权明显不同于民商法中的其他权利,具有多种特性,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股权运转的状态决定着股权的经济价值,股权的经济价值可能为无限大,也可能为零,风险和股权相生相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