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录用部门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行政法规及文件〕
1.《国家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8年7月10日 国办发〔2008〕6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公务员局(副部级),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人事部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具体工作职责。
(二)将公务员培训的事务性工作和公务员信息统计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四)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组织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五)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草案,审核以国家名义奖励的人选,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国务院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
(七)承办国务院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公务员局设5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综合司。
组织起草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承担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工作;承担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工作。
(二)职位管理司。
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拟订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完善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承担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制度。
(三)考试录用司。
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组织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拟订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四)考核奖励司。
完善公务员考核奖励制度;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国家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草案;初步审核以国家名义奖励的人选,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初步审核以国务院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
(五)培训与监督司。
拟订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公务员对口培训、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完善公务员惩戒制度;初步审核报请国务院批准的处分;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四、人员编制
国家公务员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司长职数1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国家公务员局职责中涉及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范围分别是: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所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二)国家公务员局的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离退休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管理。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部门规章及文件〕
2.《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2007年11月6日 人事部令第7号)
第4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5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7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8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9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10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11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