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一本通(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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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法律〕

1.《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

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部门规章及文件〕

2.《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 劳部发〔1996〕354号)

20.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1月24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第11条 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指引〕

凌泽鸿与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凌泽鸿与轮船公司之间存在欺诈、威胁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凌泽鸿主张轮船公司严重损害其劳动权利和身心××,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凌泽鸿诉请法院确认轮船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效,并判令轮船公司补发自1998年9月至2012年5月的工资及各种社会保险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