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4]
〔法律〕
1.《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
第17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部门规章及文件〕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1月24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第5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7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案例指引〕
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砖瓦厂诉丁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7669号)
裁判要点: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确认劳动关系时,综合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予以合理认定。
2.劳动者虽没有在与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上签名,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按照协议的内容要求自己,则协议对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3.劳动关系的特征是:(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组成部分。若不能同时具备上述特征,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成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