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施租、惠民、修养
流火稍西倾,夕影遍曾城。
高天澄远色,秋气入蝉声。
——(隋)薛道衡《夏晚》
无论是一个家庭还是一个国家,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支撑。在我国古代,工业相对落后,农业一直是第一生产力。经过多年战争的摧残,大批百姓过着逃亡生活,田地无人耕种。为了增加国库收入,让百姓的温饱得到保障,从而保证国家稳定发展,隋文帝决定重施“均田制”。
均田制出自北魏时期,政府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百姓耕作,土地为国家所有,待到耕作一定年限后纳入农户名下。而地主阶级的私有土地并不在均田制范围之内。
北魏初年,北方长期陷于战火之中,百姓流离,饿殍遍地,户口迁徙,荒芜的田地无人耕种,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出于多方面考虑,北魏政府把统治下荒芜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农民向政府交纳租税,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
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北魏孝文帝颁布均田制。他的目的不只是解决财政和农民温饱问题。建立这套限额授受的土地制度,可以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减少被统治者的反抗意识。将劳动力与土地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府赋役来源的同时,政府也提高了对农民的控制力。同时,通过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官品授永业田(隋以后)等方式,维护贵族官僚地主阶级的利益。
隋朝初期,国情与北魏的状况如出一辙。隋文帝开始施行均田制,开皇二年(公元582年)规定,官员的永业田与其品级相适应,上至诸王下至都督,多至百顷,少则四十亩。与此同时,其余官员依照品级高低授给职分田(职田),面积自一顷至五顷之间。
大业元年(公元605年),隋炀帝免收妇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调,也取消了他们的授田。诸王、都督等,都分到了不同份额的永业田。从四十顷到一百顷不等。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全部依照后齐的制度。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癣田,以供公用。
隋朝规定十八岁为“丁”,二十一岁为“成丁”。成丁后可授予田产,同时需要纳税、服役,到六十岁则将田产归还国有。隋朝授予露田、桑田制度和北齐如出一辙,但狭乡每丁仅二十亩。而贵族官吏有受田之优待,永业田可多至百顷,少至五顷。因此,隋朝的均田制度与北魏相比有所变动。
均田制对国家和人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使无地农民获得了无主的荒地,农民有了解决温饱奔小康的希望,提高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粮食产量不断增加,国库充盈,从而积极推动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并未触动封建地主利益,不仅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徭役,而且促进了北魏政权的封建化,从根本上巩固了北魏的统治。
最后,均田制的推行,极大地吸引了北方百姓内迁,各族改变原先落后的游牧生活,向封建农民良性转化,对北方民族大融合起到了推动作用。
不仅如此,均田制对后代田制也有很大影响,先后为北齐、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时间长达三百多年。这一制度的选择、推行为中国封建鼎盛时期的出现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均田制确实优点众多,可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它的弊端也逐渐凸显。均田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导致均田农民受田,一开始就普遍达不到应受额。口分田虽然规定年老、身死之后充公,但实际上能充公的很少。随着人口的增多,再加上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国家可支配的土地逐渐减少。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占田过限,但均田农民土地不足,经济能力薄弱,赋役负担沉重,稍遇天灾人祸,就被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地主自然而然地就兼并了他们的土地。
▲隋朝宫廷服饰
▲隋朝男子服饰
▲开皇五铢钱
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就被逐渐破坏。经过北魏末年的战乱,无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继起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施行之后又破坏。隋末农民起义后,人口大减,土地荒芜,新建立起来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显著。唐高宗以后,均田制又逐渐被破坏。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最终瓦解。
历代对均田制的评价都是相当正面的,但实际实施中始终是容纳了土地私有,并未主观上强行征用当时地主等私有土地,而是将官田分而民用,故有史家评称均田制乃地主经济中的一种折中。
均田制的实行需要先决条件,朝廷需要有大量可支配的土地。北朝时承接了五胡十六国战争频繁产生的大量荒地,令朝廷能利用这些荒地对农民进行授田。但随着经济之壮大,荒地越来越少,朝廷能用来授田的土地也逐渐减少。加上朝政的日趋腐朽黑暗,均田制在武周末年形同虚设。
知识链接 大隋五铢钱
自隋朝建立之后,隋文帝下令将南北朝的货币统一改换为五铢钱。五铢钱在隋朝分为两种,隋文帝开皇六年至仁寿四年(公元581年—公元604年)铸行“开皇五铢”,又称“置样五铢”。隋炀帝大业年间(公元605年—公元618年)铸行“五铢白钱”。为了增强流通性、保证钱币质量,政府明文规定每千钱重四斤二两。命各关置百钱为样,合乎标准才入关,否则回炉重新铸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