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管用时该怎么办
荀子谈刑赏的必要性
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
——《荀子·成相》
礼法的强制性
圣王看到了人的本来恶性所能导致的恶果,所以制定了调节人之性情的礼义法度,然而既然人性本恶,那么人如何能够必然地接受圣王的教化呢?荀子虽然说人心本有认知道的能力,但拥有这种能力也不意味着人必然会使用这种能力。这两点共同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人虽然有向善的能力与条件,但却不会必然地向善。事实上荀子也承认,即便在尧舜之时,也有像嵬琐这样不受教化之人。
要使人依照圣王的礼法改恶向善,礼法就必须有一种强制性,这是从荀子的人性论中推出的一个必然结论,而礼法的强制性集中体现在刑赏上。他将人大致分为体认了道的君子与未体认道的小人两种,对君子应以礼义相敬重,对小人就要以刑赏相慑诱。同时,荀子还认为刑赏是国家确立信用的重要手段,即便礼义尚未完善,但只要刑赏分明,国家就能变得强大,荀子称之为“信立而霸”。
儒法之间
虽然荀子强调了刑赏对于推行礼法的重要性,但这并不能说荀子的这种观点就是法家的思想。在人治与法治之间,荀子还是认为人治较法治为优。荀子说法只是政事的末端,君子却是法的本原。有了君子,法律虽然简便但也够用;没有君子,即便法律十分完善也会引发祸乱。荀子的这种说法体现了他的儒家立场。不过,从其性恶论出发,荀子认为人应认知的道是外在的、圣王所制定的、与人本有的性情相悖的礼法,这些观点使其最终偏离了儒家正统的仁爱思想,而开出了之后法家的权威主义之路。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在荀子所处的战国晚期,大一统成了时代的呼声,而荀子的哲学思想正好顺应了这种期许;但从儒学的思想脉络来看,荀子天人相分与人性恶的思想也确实是对儒学的一种偏离,所以韩愈称其“大醇而小疵”。
合理的差等
人之所以能在自然万物之中如此突出,原因就在于人能够按照一定的秩序组成团体。人在团体之中必然要分出上下等级,而所谓的秩序在荀子看来就是维护这种差等关系的礼法。
群与分
以知分等
既然人心有体认道的能力,那么对荀子来说,依照体认道的程度来对人做等级划分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从某一角度来看,这种等级结构和柏拉图《理想国》中的社会等级划分有异曲同工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