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历年真题精解及考前5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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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D

【解析】明确化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明确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明确化原则表明,刑法条文字义能够清楚地为社会公众理解,亦即,相对于社会公众的理解力而言是明确的即可。我国刑法中有很多简单罪状的立法例,亦即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由于规定的一般为普通犯罪,能为公众明确地理解,因而并不违反明确化原则,也就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A项表述错误。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实行成文法,禁止以习惯或者习惯法作为刑法的渊源,因此,将习惯法视为刑法的渊源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项表述错误。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但并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亦即,我国刑法在溯及力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当新法为轻法时有溯及力。因此,C项表述错误。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指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根据《立法法》第8、9条的规定,犯罪和刑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行政机关没有制定法律的权限,只有制定法规、规章的权限。因此,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规,D项表述正确,选D项。

2.B

【解析】《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据此,我国公民甲在域外犯罪,适用属人管辖原则,选B项。《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据此,甲虽经外国审判并服刑,我国仍可依据属人管辖原则对甲行使刑事管辖权。

3.C

【解析】根据不作为犯罪的理论,他人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时,应由其本人承担责任,但是,在他人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而行为人基于法律规定、职业或者法律行为对他人负有监管、监护等义务时,要求行为人对他人的危险行为予以监督、阻止。例如,父母、监护人有义务阻止年幼子女、被监护人的侵害行为。但是,夫妻之间、成年的兄弟姐妹之间不具有这样的监督、阻止义务,因为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自然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某县法院院长甲目睹身为县财政局局长的妻子收受其下属的巨额贿赂,不予阻止,不成立受贿罪的帮助犯,即不成立不作为犯罪,不选A项。乙的室友面临的危险并非乙的行为所致,乙不负有救助义务,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不选B项。基于法律地位产生的义务可以成为不作为义务的来源,C项表述中,收养人丙与小孩之间存在监护关系,丙具有监护人地位,因而对小孩具有抚养义务,丙将小孩独自留在家里致其饿死,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选C项。丁的妻子难产这种危险并非丁的行为引起的,丁的妻子自杀身亡与丁的行为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丁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不选D项。

4.A

【解析】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例如,遗弃罪等不作为犯罪、非法拘禁罪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罪等持有型犯罪,都是继续犯。诈骗罪并非继续犯,而是状态犯,因为诈骗行为既遂后,不法行为已经结束,选A项。

5.A

【解析】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属于继续犯。对于继续犯,在犯罪既遂以后,如果犯罪行为继续存在,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允许进行正当防卫。所以,本案中甲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但是,王某的非法拘禁行为并非属于暴力性犯罪(所以本案不存在行使无过当防卫权的问题),因而甲的防卫反击导致王某重伤,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突破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属于防卫过当,选A项。

6.B

【解析】甲因惧怕受到法律惩罚而自动中止犯罪,后面表述的“弃刀”,也说明甲是自动放弃犯罪,因而属于犯罪中止,选B项。该犯罪中止发生于犯罪预备阶段,因而属于预备阶段的中止,对于构成预备阶段中止的,属于犯罪中止的类型,因而应当选B项而非选A项。犯罪中止具有可罚性,因而不选D项。

7.C

【解析】甲的行为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本案中,肖某等幼儿属于未成年人,处于被看护的地位,是被看护人;甲是幼儿园教师,负有看护义务,但却违反看护义务,对肖某等幼儿进行肉体上的折磨,造成幼儿的肉体疼痛,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选C项。不选A项,因为甲的行为并非属于公然败坏他人的侮辱行为,不构成侮辱罪。不选B项,因为甲用针刺戳肖某等幼儿的行为并非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的猥亵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不选D项,因为甲用针刺戳肖某等幼儿的行为尚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轻伤以上),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8.C

【解析】构成挪用公款罪必须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必要构成要素。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据此,C项表述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选C项。不选A、B项,因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须“个人决定”,而不能“单位决定”。不选D项,因为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须以“谋取个人利益”为必要构成要素。

9.B

【解析】我国刑法涉及“终身监禁”的条款为《刑法》第383条第4款,该款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里的“终身监禁”并不是独立的刑种,只是对贪污、受贿罪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A项表述错误。对于执行“终身监禁”的罪犯,不得根据服刑表现进行减刑或假释,B项表述正确。“终身监禁”只适用于犯有贪污、受贿的死缓犯,而非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各种职务犯罪,C项表述错误。“终身监禁”作为特殊的执行方式,只能在适用死缓时“可以”同时决定适用,而非“应当”适用,D项表述错误。

10.D

【解析】A项:紧急避险成立的起因条件是“必须有危险发生”。甲因饥饿难耐入室盗窃,并非属于紧急避险行为,虽然饥饿、疾病等特殊情况下形成的危险可以成为紧急避险中的“现实危险”,但采取紧急避险所针对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而且该特定对象处于可以牺牲的地位时,才能构成紧急避险。因此,甲闯入小超市行窃,店主并非是可以牺牲的特定对象,因而不能成立紧急避险。B项:甲进入超市行窃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入户盗窃的“户”,是指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据此,超市并非“户”。但是,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入内行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C项:甲入户盗窃,用刀砍死店主,盗窃转化为抢劫,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因而甲砍死店主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至于甲盗窃尚未得手,不影响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换言之,“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D项:甲放火致人死亡,该放火行为已经危害公共安全,甲的行为构成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认定为放火罪一罪,D项表述正确,选D项。

11.D

【解析】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不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通常称为“情谊行为”。A项表述的朋友之间相互交往的情谊行为,C项表述的情侣恋爱关系,民法不调整这类社会关系,不选A、C项。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而乙大学和郑某在授予硕士学位方面并非平等主体,因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能由民法调整,乙大学和郑某之间属于行政隶属关系,不选B项。丁公安局发出的悬赏广告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合法有效的要约,因而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选D项。

12.B

【解析】本案中,甲骑乙公司运营的共享单车,在甲与乙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甲撞伤丙是由于单车刹车失灵所致,这表明单车存在质量缺陷,而单车存在的质量缺陷并非甲的行为所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乙公司作为共享单车的经营者,提供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造成丙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选B项。

13.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人设立人的责任。《民法总则》第75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据此,设立人甲为设立蓝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乙公司有权选择请求甲或者蓝天公司支付到期未付的租金,选C项。

14.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意定监护。《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了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本案中,甲与丁签订的书面协议确立的监护就是意定监护。对于意定监护,只有在设立意定监护的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协议所设立的监护人才开始履行监护职责。而且在意定监护中,当事人选择监护人时,既不受法定监护人范围的限制,也不受监护顺序的限制,更不需要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以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可见,甲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甲的监护人为丁,只有C项是正确答案。

15.D

【解析】《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据此,A、B项表述错误。甲的好友丙替甲偿还了欠丁的1万元债务,丙的行为属于代为清偿,代为清偿后,甲与丁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丙取得对甲的求偿权。由于1万元债务原本是甲欠丁的个人债务,与乙无关,因此,丙不能再向乙主张1万元债权,C项表述错误。但无论甲、乙是否恢复婚姻关系,丙均有权要求甲偿还1万元债务,D项表述正确。

16.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对其本人的个人资料所享有的支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人格权。《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本题表述中,甲公司将售房过程中收集到的购房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家庭住址等信息打包出售,这些信息都属于购房者的个人信息,甲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购房者的个人信息权,选A项。

17.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代为清偿。代为清偿是指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消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本题中,乙代替甲付账,乙的行为属于代为清偿,选B项。本题表述中,乙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不选A项。在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则适用委托合同规范,第三人有向债务人的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既没有委托合同又没有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时,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在此情形下,存在代为清偿也是无因管理的情形,例如,第三人在债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替债务人还债,此代为清偿行为即为无因管理行为。本题表述中,甲请好友乙帮忙买单,这表明甲、乙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因而不能认定为无因管理,不选C项。民法不调整情谊行为,情谊行为是情侣恋爱、朋友相处、师生交往、请客吃饭、相约旅行、求神拜佛、招待客人等社会交往中的行为。本题表述中,甲、乙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并非情谊行为,不选D项。

18.D

【解析】本题表述中,甲问“你多少钱卖”,此为询价,属于前要约行为,具有磋商性质,尚不能认定为要约邀请。乙说“你出多少钱”,此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因此A项表述错误。甲问“15万元卖不卖”,此为要约。乙说“20万元可以马上拿走”,此为新要约,因此B项表述错误。根据《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甲未置可否说明甲并未即时承诺,因而三天后甲才携款20万元前来购买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承诺,只能认定为新要约,C项表述错误。乙说“25万元才能卖”,又是新要约,可见,D项表述正确,选D项。

19.D

【解析】《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物权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选D项。

20.A

【解析】乙委托朋友甲代购三块名表,甲、乙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乙是委托人,甲是受托人,甲代购的名表被海关查获,由于乙是委托人,该罚款应由乙承担,A项表述正确。甲并非专门为乙代购手表而赴国外,甲是在国外导游期间为乙代购,因而对于甲支付的国际机票费用,乙没有义务承担,B项表述错误。甲、乙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甲在海外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手表,这表明甲基于委托合同享有代理权,甲、乙之间形成间接代理关系,如果手表质量存在问题,乙作为委托人应当向手表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退货,而不能向受托人甲主张退货(除非甲属于代为销售方,但本题中甲并非销售方),C项表述错误。受托人甲因代购手表支付的价款,乙有义务清偿,但应当按照甲实际支付的费用偿还,D项表述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21.ABCD

【解析】《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既含定性要求又含定量要求,对于合理认定犯罪及处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该犯罪定义不仅从性质上明确了犯罪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而且还设置了定量要求。“但书”表明认定犯罪不仅需要正确“定性”,还需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或“量”。“但书”的基本理念是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作出刻板教条的判决。“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是适应我国法律结构需要产生的。“但书”的刑事政策意义在于: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可见,备选项应全选。

22.ACD

【解析】甲指使乙重伤江某,乙同意后持钢管将江某打成轻伤,甲、乙在“轻伤”的部分成立共同犯罪,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对于乙的抢劫行为,甲不承担刑事责任,A项表述正确,B项表述错误。乙将江某打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后,乙又另起犯意抢劫江某的手机,构成抢劫罪,对乙应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C、D项表述正确。

23.ABCD

【解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里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如医院、出版社、报社等)、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据此,备选项表述的人员都可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4.ABC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被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选A、B、C项。

25.ABD

【解析】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上述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限的缩短,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但其前提是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据此,A项表述正确。《刑法》第78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据此,B项表述正确。根据《刑法》第78条第1、2款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但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据此,C项表述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为23年有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据此,D项表述正确。

26.AD

【解析】我国《民法总则》依据法人存在的目的,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备选项中,机关法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特别法人,选A、D项;事业单位法人和捐助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不选B、C项。

27.BCD

【解析】宋某在小区围墙与该楼之间自建平房,给住宅楼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赵某有权为此要求宋某消除危险、恢复原状,选B、C项。宋某加工门窗的噪音严重干扰了赵某的正常生活,赵某为此有权要求宋某停止侵害,选D项。不选A项,因为赔礼道歉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侵权情况。

28.ABCD

【解析】《民法总则》第137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据此,A、B项表述正确,选A、B项。《民法总则》第138条规定,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C项表述正确,选C项。《民法总则》第139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据此,D项表述正确,选D项。

29.ABC

【解析】《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据此,甲公司的职工班车(A项)、甲公司效益最好的分公司的厂房(C项)可以成为抵押担保的财产,选A、C项。根据《物权法》第223条规定,股权可用于质押担保,选B项。根据《物权法》第184条规定,对于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设定抵押担保,故不选D项。

30.AD

【解析】甲公司的保密除虫剂配方属于商业秘密,甲公司对此享有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具有不确定性,具言之,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期限的长短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是否得力及商业秘密是否被公开,只要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出去,其就一直受到法律保护。与此不同的是,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创造性成果权往往有时间限制,当法定的保护期限届满,该权利即不再受法律保护。可见,选A项。乙对制作的电影《问道昆仑》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除了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不受期限限制外,著作财产权及邻接权都有保护期限的限制。可见,不选B项。丙企业对其驰名商标“云南白药及图”享有驰名商标专用权,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期限,可依据《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确定,即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可见,不选C项。丁行业协会享有“阳澄湖大闸蟹”的地理标志权。地理标志权不具有时间性,该项权利无保护期限的限制,是一项永久性的权利。可见,选D项。

三、简答题

31.犯罪客体可按其范围大小划分为三种: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利益的总体;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32.(1)侵犯的客体不同,集资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集资诈骗罪以使用诈骗方法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以使用诈骗方法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3.地役权的特征主要包括: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地役权的内容是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地役权的客体是他人的不动产;地役权的设立目的是为自己使用不动产提供便利或提高效益;地役权不得脱离需役地而存在,具有从属性。

34.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事由包括: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论述题

35.(1)结果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目的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达到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完全具备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

(2)我国刑法理论中对判断犯罪既遂以构成要件(齐备)说为通说,主要根据刑法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进行既遂标准的认定,不以犯罪目的达到或者犯罪结果发生作为犯罪既遂之标准。

36.(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其特征是:主要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发生;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在被撤销前仍然有效。

(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包括: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4)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是: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五、案例分析题

37.(1)甲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其行为时未满14周岁。

(2)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行为时已满16周岁,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甲随身携带的匕首致人轻伤,应承担转化型抢劫的刑事责任。

(3)丙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丙为使本人的生命权利避免正在发生的紧迫危险,不得已将陈某的胳膊拉在自己身前,且没有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4)乙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的情况属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属于加重处罚情节。

38.(1)最高额抵押权。乙银行享有的抵押权是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最高债权额限度而设定的。

(2)有效。汪某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以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2000万元合同在担保债权总额之内,故合同有效;4000万元借款合同虽然超出甲公司股东会对汪某代表权的限制,但该限制系甲公司内部决议,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乙银行。

(3)享有。乙银行享有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乙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的行为有效;主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丙公司受让乙银行债权,乙银行对在建写字楼的抵押权也一并转让给丙公司。

(4)2018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日。抵押权人丙公司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因期日计算从次日起算,故行使抵押权的期间起点为2018年12月2日,诉讼时效为3年,故期间终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