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定义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的规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基本发展要求是: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指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包括财政性资金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两个方面。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施之前,征收机关开设收入过渡户、预算单位开设银行存款户,财政预算收入在入库之前通过收入过渡户汇缴,财政预算拨款按季分月先拨付预算单位银行存款户形成预算支出;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施之后,注销征收机关开设的收入过渡户和预算单位开设的银行存款户,财政预算收入通过国库经收处直接缴库,财政预算支出按直接支付方式和授权支付方式分别与其对应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结算,即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先垫资,后与国库清算。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施前与实施后财政预算收入和财政预算支出形成过程通过图2-1和图2-2对照如下。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一)国库单一账户
国库单一账户为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清算,实现支付。国库单一账户由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并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收入账按预算科目设置明细科目,支出账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立分账册。
(二)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由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
(三)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四)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并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
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特设专户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
上述账户和专户要与财政部门及其支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保持一致性,以便相互核对有关账务记录。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建立后,取消各类收入过渡性账户,要求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并通过各部门在商业银行的零余额账户处理日常支付和清算业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如图2-3所示。
单位零余额账户与财政零余额账户的差别对比,如图2-4所示。
一般情况下,财政性资金都应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
(一)国库集中收缴的形式
纳入国库集中收缴的财政性资金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
1.直接缴库
直接缴库是指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的其他收入,比照税收收入缴库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
集中汇缴是指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比照小额零散税收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国库集中支付的类型
财政支出一般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需要将财政支出进一步细分为工资支出、购买支出、零星支出和转移支出。
(1)工资支出,即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
(2)购买支出,即预算单位除工资支出、零星支出之外购买服务、货物和建设工程项目等的支出。
(3)零星支出,即预算单位购买支出中的日常小额部分,指除《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以外的支出,或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但未达到规定数额的支出。
(4)转移支出,即拨付给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未指明具体用途的支出,包括拨付企业补贴和未指明具体用途的资金、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等。
按照不同支付主体,针对不同类型的支出,财政国库资金集中支付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给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
(1)工资支出、购买支出以及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出,拨付企业大型工程项目或大型设备采购的资金等,直接支付给收款人。
(2)转移支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出除外),包括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支出,对企业的补贴和未指明购买内容的某些专项支出等,支付到用款单位(包括下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下同)。
2.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由财政部门在确定部门预算或制定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中列出。如《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财政直接支付适用于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基建支出、实行统一结算的会议和外事接待等支出;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预算单位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各项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支付方式的异同,如图2-5所示。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通过代理银行进入全国银行清算系统进行实时清算,将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
财政直接支付主要通过转账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国库支票支付。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预算单位的要求签发支票,并将签发给收款人的支票交给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转给收款人。收款人持支票到其开户银行入账,收款人开户银行再与代理银行进行清算。每日营业终了前,由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进行清算。
工资性支付涉及的各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工资标准、开支数额等,分别由编制部门、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
支付对象为预算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将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到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账户。
财政直接支付的业务流程,如图2-6所示。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申请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批准后的限额通知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在月度用款限额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转由代理银行向收款人付款,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财政授权支付的业务流程,如图2-7所示。
上述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流程,以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的国库管理操作系统为基础。在这些系统尚未建立和完善前,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或预算单位的支付令通过人工操作转到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现行银行清算系统向收款人付款,并在每天轧账前,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预算外资金的支付,逐步比照上述程序实施。
四、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
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13年9月5日制定印发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各级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五、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核算的要点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应当设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专门用于财政国库授权支付、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平时、年末和下年年初的核算,“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的核算内容及使用方法在“资产”相关章节中详细介绍。
国库集中支付两种方式下三个时点的核算要点,如图2-8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