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所特有的功能和作用。物权的效力与物权的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有关,物权的效力是物权的权能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结果。物权的本质在于其对物的支配权和排他性,因此,物权具有以下特殊的效力。
一、物权的排他性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即“一物不容二主”。
物权的排他性效力系由物权的支配性质所生。[16]如果否认了物权的排他性,就很难了解物权的性质,并且很难将其与债权相区别,也不能解释物权的公示原则。正是物权具有客观的而不是拟制的排他性效力,才使物权和债权相区别,使物权具有了对世性,因而可以进行权利公示,并且使物权能够对抗任何第三人的不法行为,维护物权的支配效力。
物权的排他性效力主要表现为:第一,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他所有权成立。如果一个人对某物依法取得所有权,另一个人即使在事实上占有该物,也不能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第二,在一个特定物上存在着法律上的所有权,但他人由于取得时效或者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时,先前的所有权将因此而消灭,不得以先前享有的所有权对抗后产生的所有权。第三,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存在的,不得另有同样性质的用益物权的成立,例如在同一地块上已经设立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由于这些用益物权须以占有为内容,因此不能设立性质相同的其他用益物权。
物权的排他性效力并不否认在同一物之上并存数个内容并不矛盾的物权,如所有权可以与其他任何一种他物权在同一物上并存,所有权人也可以在一物之上设定数个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性,其基本含义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而实现。物权的这种优先效力仍源于物权的对物支配权和排他性。法律赋予物权以优先效力,有利于维护既存的财产占有关系,充分发挥物质财富的效用。
对于物权的优先效力的范围,有不同的主张,例如对外效力优先说和对内效力优先说。[17]笔者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既有对内效力,也有对外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根据物权的排他性原理,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性质并不矛盾的物权。在多个物权并存的情况下,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这种优先效力分为以下两种形态:一是优先享受其权利。如在同一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再设定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以抵押权登记的先后确定,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二是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若后成立的物权对先成立的物权有影响,则后成立的物权将在先成立的物权实现时被排斥或消灭,例如已经设立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又在该地块上设立了分层地上权,按照《物权法》第136条中关于“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的规定,如果新设立的分层地上权是在原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上或者之下设立的,且新设立的分层地上权对原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有妨害,则先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优先于后设立的分层地上权,后设立的分层地上权被排斥或者消灭。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其主要情形有:一是物已为债权的标的,就该物再成立物权时,则物权有优先的效力。如一物数卖:甲与乙约定将某项动产出卖给乙,乙取得了请求甲交付该动产的债权,以后甲又将该标的物出卖给丙,并已交付给丙。虽丙为后买受人,但丙已取得了这一财产的所有权,他所享有的的物权优先于乙的债权,因而乙只能要求甲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二是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如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在债务人的财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不管物权的标的物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而任何人对此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任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负有返还的义务,否则就是侵害了权利人的权利。[18]即使是担保物权也具有这种追及的效力。
关于物权的追及效力究竟是一种独立的效力,还是物权请求权的内容,有不同见解。有的主张物权的追及效力是一种独立的效力,是追及权,与物权请求权不同。有的认为,追及效力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效力,不过是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通说认为,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所具有的针对被侵害的物权标的物进行追及的效力,并不能为物权请求权所包含。物权的追及效力是与债权不具有追及效力相比较而言的,债权的标的物被侵夺的,债权并无追及效力,债权人不得对侵害债权的人进行追及。而物权则不同,物权标的物被侵夺时,物权的追及效力需要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才能实现。
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原因是在法律上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如果第三人取得该财产时是善意、无过失的,则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不受物权追及效力的拘束。
四、物权请求权
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向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除去妨害。这种权利叫作物权请求权。法律为保障物权人对物所享有的充分的支配权,赋予物权人以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权利。
物权人在其标的物受到损害时,有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这是一种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权,而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使权利人所受的损失得到及时补偿。这两种方法都可以用来保护物权,但相对于损害赔偿的方法而言,物权请求权的方法更有利于及时保护物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