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五年真题归类详解及知识清单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上篇 专业基础课

第一部分 刑法学

一、犯罪论之一(含导论、犯罪概念、犯罪构成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试题归类详解

(一)刑法形式和解释

1.从刑法的形式渊源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 )。(2016年单选1)

A.狭义刑法

B.单行刑法

C.附属刑法

D.立法解释

【解析】狭义刑法特指刑法典,故排除A项。单行刑法,属于特别刑法的一种,是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故B项应选。附属刑法,是指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我国目前的附属刑法一般只重申刑法典的内容,没有确立新的犯罪与法律后果的具体内容。故排除C项。刑法的立法解释,即刑法的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不涉及对刑法条文的解释,故排除D项。

2.下列选项中,属于刑法立法解释的有( )。(2017年多选41)

A.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套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B.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C.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关于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的答复》

D.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解析】A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对刑法作进行的补充修改,不是对刑法的解释,排除A项。刑法立法解释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B、D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属于刑法立法解释,为正确选项。C项“刑法室”的答复仅仅是学理解释而已,不具有立法解释的正式约束力,故排除C项。

3.根据解释的效力,可以把刑法解释分为( )。(2014年单选2)

A.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B.当然解释、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C.当然解释、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

D.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和学理解释

【解析】根据解释的效力,可以把刑法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属于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依靠“以理服人”,故又称无权解释。本题应选A项。

4.针对吸毒后在道路上驾驶汽车的现象,有人认为,虽然刑法未规定吸毒驾驶构成犯罪,但是吸毒驾驶和醉酒驾驶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故而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这种观点属于( )。(2015年单选5)

A.扩大解释

B.文理解释

C.类推解释

D.当然解释

【解析】危险驾驶罪是指:(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刑法》第133条之一)。

扩大解释,是指刑法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扩大解释是对用语通常含义的扩张,不能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吸毒”完全超出“醉酒”可能具有的含义,故排除A项。

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文理解释的根据主要是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这种观点显然不是基于《刑法》第133条之一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来解释,故排除B项。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醉酒”并不当然包含“吸毒”含义,故排除D项。

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扩大解释是扩张性地划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危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故本题应选C项。

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该规定使用的解释方法是( )。(2018年单选11)

A.扩大解释

B.类推解释

C.限制解释

D.文理解释

【解析】根据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论理解释是根据立法的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说明,包括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比较解释和历史解释等。本题中,最高人民法院将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包括在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内,超出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字面含义,属于扩大解释,A项正确,应选。

知识清单

1.根据解释的效力,刑法解释可划分为:

(1)立法解释,即刑法的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①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②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③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条文的解释。

(3)学理解释,是指有权对刑法进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机关之外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属于“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依靠“以理服人”,所以又称“无权解释”。

2.根据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可划分为:

(1)文理解释,是指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

(2)论理解释,是指根据立法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说明。一般认为,论理解释包括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比较解释和历史解释等。

(二)刑法的机能和基本原则

6.甲挪用公款炒股亏损无力归还,被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人民法院对本案罪名的变更实现了刑法的( )。(2016年单选3)

A.规制机能

B.保护机能

C.保障机能

D.威慑机能

【解析】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刑法具有三种机能:(1)规制机能,即维持社会秩序的机能;(2)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3)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人民法院对罪名的变更体现了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这一功能。故本题应选C项。

7.近年,我国司法机关开展“猎狐行动”追捕潜逃海外的犯罪嫌疑人回国接受刑事审判,此举是为了实现刑法的( )。(2017年单选1)

A.规制机能

B.保障机能

C.保护机能

D.补偿机能

【解析】一般来说,刑法具有三种机能:规制机能,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约束。其方式是对犯罪规定刑罚,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或者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类似行为,从而避免犯罪。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题干中潜逃海外的犯罪嫌疑人回国接受刑事审判,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的法益。故应选C项。

知识清单

一般来说,刑法具有三种机能:

(1)规制机能,即维持社会秩序的机能。个人按照刑法中包含的行为规范规制自己的行为,从社会角度看,就是维持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2)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3)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8.下列选项中,体现罪刑相适应的是( )。(2014年单选1)

A.刑法关于空间效力范围的规定

B.刑法关于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C.刑法关于享有外交豁免特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D.刑法关于放火罪与失火罪构成要件及法定刑的不同规定

【解析】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有两方面内容:(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故本题应选D项。

9.“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的这一规定体现的原则是( )。(2016年单选2)

A.罪刑法定

B.主客观相统一

C.罪责刑相适应

D.刑法适用平等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有法律明文规定。题干中“法律有规定的”字眼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故A项应选。

10.原铁道部部长刘某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人认为,在对刘某量刑时“应考虑他对中国高铁建设的贡献”。这种说法违背了我国刑法中的( )。(2015年单选1)

A.罪刑法定原则

B.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解析】《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根据该条,对所有的人,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者优待。“应考虑他对中国高铁建设的贡献”是基于其原任职务对其给予刑法上的特权,故有违刑法适用平等原则。本题应选B项。

11.辨析“任何人不应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2017年辨析55)

【答案】该观点正确。理由如下:

(1)刑法实施的目的为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以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因此,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的承担要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犯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任何人只有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才会被法院判处相应的刑罚。

(3)一人因他人的犯罪行为也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是可能存在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前者为后者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前者仍然是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2.甲在街头摆气球射击摊,因向顾客提供的六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法院的做法符合( )。(2018年多选41)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甲提供的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规定,持有枪支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规定,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故A项应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甲因摆气球射击摊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不大,因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宣告缓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B项应选。我国在刑法的溯及力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本题没有体现,故排除C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并要求主客观两方面的有机统一。甲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故D项也应选。本题应选A、B、D项。

知识清单

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明文规定。

(2)明确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根据法定化和明确化的要求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对被告不利的法律)、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等。

(3)合理化,即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对所有的人,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者优待。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

(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

(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三)刑法效力

13.甲国公民乘坐乙国飞机飞越丙国领空时,殴打中国籍乘客刘某致其重伤。甲国公民对刘某的犯罪适用于我国刑法的依据是( )。(2017年单选2)

A.属地管辖原则

B.保护管辖原则

C.属人管辖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解析】甲国公民的犯罪没有发生在中国领域,故不适用属地管辖原则,排除A项。属人管辖原则是指根据犯罪人国籍来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题干中的犯罪人是甲国公民,按属人管辖原则则适用甲国刑法,故C项排除。题干中唯一与中国联系的信息是受害人刘某为中国人,因此只可能适用保护管辖原则,故B项应选。殴打他人致重伤不属于侵犯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故不可能适用普遍管辖,排除D项。

知识清单

关于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1.我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我国船舶、航空器,视为领土的延伸,属于我国领域范畴。这里的船舶、航空器不论是民用或者军用,也不论是航行或停泊在公海或者外国领域内。

2.不适用刑法的法律特别规定情形主要包括:(1)《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在港澳发生的犯罪,由当地司法机关适用当地的刑法。

3.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这在理论上称为“行为地兼结果地原则”。

14.对于下列毒品犯罪,我国可按照普遍管辖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有( )。(2014年多选41)

A.无国籍人在外国生产毒品,后来到我国旅游,被我国司法机关抓获

B.他国公民从第三国购买毒品回本国贩卖,被本国通缉,后被我国司法机关抓获

C.我国公民在外国乘坐外国客机将毒品带往第三国贩卖,被他国司法机关抓获

D.他国公民携带贩卖的毒品乘坐他国飞机在我国机场换乘时,被我国司法机关抓获

【解析】普遍管辖原则适用于无法适用属地、属人、保护管辖原则的情形。C项情形,应适用属人管辖原则,因为“我国公民”;D项应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因为“在我国机场换乘”。故本题应选A、B项。

知识清单

关于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

(1)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是在属地管辖无法适用的情形下适用;普遍管辖是在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无法适用的情形下适用。

(2)属人管辖适用于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犯罪行为。

①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②其他普通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一般适用我国刑法,即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但犯轻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

(3)保护管辖原则是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情形。适用该原则应当同时遵循三个条件:①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②行为人的行为为重罪,即法定最低刑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③双方的法律都认定为犯罪。

(4)普遍管辖适用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15.关于我国刑法溯及力的适用,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8年单选1)

A.司法解释应适用从新兼从轻原则

B.处刑较轻是指法院判处的宣告刑较轻

C.应以“审判时”作为新旧法选择适用的判断基础

D.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解析】《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据此,我国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的司法解释也应适用与刑法一致的原则。故A项错误。《刑法》第12条所称“处刑较轻”是指刑法规定的法定刑较轻。故B项错误。根据《刑法》第12条,应以“行为时”作为新旧法选择适用的判断基础,故C项错误、D项正确。

知识清单

关于刑法的溯及力

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在1949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期间所发生的行为,如果未经法院审判或判决未确定,应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现行刑法,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行为时的法律与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应当追诉的,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但是,如果现行刑法的处刑比行为时的法律处刑轻,则应当适用现行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

(4)现行刑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四)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要件概述

16.依照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不认为犯罪”的条件是( )。(2014年单选3)

A.情节轻微的

B.危害不大的

C.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D.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解析】《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故本题应选D项。

知识清单

关于犯罪的特征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把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应受刑罚惩罚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这三个特征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有的。

17.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属于故意杀人罪的( )。(2018年单选5)

A.修正的犯罪构成

B.标准的犯罪构成

C.加重的犯罪构成

D.减轻的犯罪构成

【解析】《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派生的犯罪构成中减轻的犯罪构成,D项正确,排除B、C项。修正的犯罪构成,包括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共同犯罪形态,故排除A项。

知识清单

1.关于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是适用刑法的前提。它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2)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3)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它是犯罪成立、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它通过确定犯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

2.关于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

①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②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扩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通常包括帮助、教唆、预备、未遂、中止等。

(2)标准的犯罪构成(普通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加减的犯罪构成)。

①标准的犯罪构成(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法益侵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是处罚的基准态。

②派生的犯罪构成(加减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

(五)犯罪构成——客体与客观方面

18.下列关于犯罪对象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4年单选5)

A.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

B.犯罪对象的功能是区分此罪与彼罪

C.犯罪对象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

D.犯罪对象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解析】犯罪客体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故A项正确。犯罪对象一般不能区分此罪与彼罪,故B项错误。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故C项错误。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犯罪客体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故D项错误。

知识清单

1.犯罪客体的概念

(1)犯罪客体,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之一。

2.犯罪客体的种类

犯罪客体根据其范围大小,可以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1)一般客体,亦称共同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

(2)同类客体,亦称分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①犯罪的同类客体概括的是一类犯罪的共同属性,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同类客体,既是建立刑法分则的体系,也是理解刑法分则体系的重要概念。②同类客体对于区别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3)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①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某种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反映该种犯罪行为所侵害利益的社会性质。②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直接客体的数量,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某一犯罪只侵害的一个利益)和复杂客体(某一犯罪侵害的两个以上客体)。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1)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人、物、信息),而犯罪客体是刑法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侵害或指向犯罪对象来实现的。

(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

(3)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

19.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对象的是( )。(2015年单选2)

A.赌博的筹码

B.抢夺的财物

C.行贿的财物

D.运输毒品的车辆

【解析】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犯罪对象与组成犯罪之物不同,用于贿赂、赌博的财物,是组成贿赂罪、赌博罪之物,不是贿赂罪、赌博罪的犯罪对象。故排除A、C项。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用之物不同,运输毒品的车辆属于用于犯罪之物,不是犯罪对象,故排除D项。本题应选B项。

知识清单

1.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它一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素。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其余的则是选择性要素。

2.危害行为

(1)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

(2)危害行为可以划分成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①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规范。②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直接违反了命令性规范。

20.下列选项中,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是( )。(2017年单选3)

A.甲将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锁在家中,外出数天致母亲饿死

B.乙(纳税人)做假账,少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缴纳税额的20%

C.丙(司机)驾驶时,离开公交车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造成交通事故

D.丁(医生)在飞机上目睹乘客心脏病突发未予施救,该乘客不治身亡

【解析】A项表述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因而不是纯正不作为犯,不选A项。B项表述构成不作为逃税罪,逃税罪,只能由不作为形式构成,即行为人有依法履行向国家缴纳税款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履行而不履行。不作为犯罪的表现形式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消极,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积极的身体活动,但逃税罪往往表现为行为人做假账、涂改账本等积极行为,而不是消极行为,不能以积极与消极、动与静来区分作为与不作为。总之,选B项。C项表述中,丙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从C项表述情形分析,丙离开驾驶岗位应当属于以作为方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不选C项。D项表述中,丁作为医生负有职务上的救助义务,但未予施救致使乘客死亡,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不纯正不作为犯,不选D项。

21.下列选项中,既可以由作为实行,也可以由不作为实行的是( )。(2018年单选15)

A.洗钱罪

B.遗弃罪

C.玩忽职守罪

D.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解析】玩忽职守罪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中不履行属于不作为,不正确履行职务属于作为,故C项正确,应选。遗弃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排除B、D项。洗钱罪属于作为犯罪,故排除A项。

知识清单

1.关于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即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行为人能否履行义务,应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不作为的核心是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行为人在应当履行义务而不履行义务期间所实施的其他行为,不是该不作为的内容,也不影响不作为的成立。

2.关于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

(1)纯正不作为犯或称真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构成法律专门规定的(实行行为本身)不作为犯,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2)不纯正不作为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而行为人实际上是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

22.请对“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刑事责任”这一说法加以辨析。(2015年辨析55)

【答案】(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根据刑法理论,危害结果是犯罪的选择要件,即危害结果并不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件。对于行为犯而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特定行为,其行为就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3)因果关系是结果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果行为和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认为危害行为产生了危害结果,行为人就不对相应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而言),或者不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对于直接故意犯罪而言)。

23.甲基于杀人故意实施的下列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是( )。(2017年单选4)

A.甲劝乙乘坐长途汽车去山区旅行,乙旅行时因汽车坠崖死亡

B.甲在家中“作法”,诅咒与其有矛盾的乙,后乙突发疾病死亡

C.甲殴打乙致其轻伤,乙在去医院途中被高楼上坠落的花盆砸中死亡

D.甲持木棍对乙穷追不舍,乙迫不得已跳入冰冷的河中因痉挛溺水死亡

【解析】选项A、B中甲的行为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自然也谈不上因果关系;C选项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介入因素过于异常,而且介入因素对结果具有较大原因力情况下,应定为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D选项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先行为对结果原因力较大,介入因素本身不异常,所以应认定先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本题应选D项。

知识清单

关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1.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2.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地位

确认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3.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1)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2)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一个危害行为可能造成数个危害结果,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造成了某一危害结果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同时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

(3)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4)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则表现为: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故不履行义务是原因。

(六)犯罪构成——主体

知识清单

关于《刑法》第17条第2款,以下几点需注意:

(1)该款所列举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比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不按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应按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该款中的“抢劫”不仅包括《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准抢劫罪”。

(3)该款中的“投放危险物质”包括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24.甲(17周岁,无业)收受犯罪人窃得的笔记本电脑后,为其窝藏赃物,构成犯罪,依法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甲适用罚金的正确做法是( )。(2014年单选11)

A.应对甲免除罚金

B.应判令甲的监护人缴纳罚金

C.应对甲处以不少于500元的罚金

D.应对甲收受的电脑拍卖充抵罚金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题干中交代,依法对甲须“并处罚金”,故排除A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3款规定,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监护人代为垫付罚金,必须基于监护人的自愿,法院无权直接判令监护人缴纳罚金,故B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5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币。据此,C项正确。

甲收受的电脑属于赃物,依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应予追缴并及时返还给被害人,故D项错误。

知识清单

1.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1款)。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第3款)。

(4)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刑法》第17条第4款)。

(5)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第1款)。

(6)不满18周岁的人,若符合缓刑条件,应当宣告缓刑(《刑法》第72条第1款)。

(7)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在入伍、就业时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刑法》第100条第2款)。

2.司法解释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上述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4)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关于未成年人盗窃①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系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被胁迫等轻微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②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③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6)关于转化型抢劫问题①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②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抢劫罪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7)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8)对未成年人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9)对未成年人适用财产刑①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②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币。③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3.关于老年人犯罪

(1)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之一)。

(2)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刑法》第49条第2款)。

(3)已满75周岁的人,若符合缓刑条件,应当宣告缓刑(《刑法》第72条第1款)。

4.关于精神病人

(1)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注意其中“或者”二字。

(2)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的时候犯罪,则仍根据《刑法》第18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确定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注意其中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的“可以”二字。

25.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于2011年12月偷逃税款,构成犯罪,但该公司已于2012年7月宣告破产。对于甲公司的逃税犯罪行为( )。(2014年单选7)

A.不再予以追究

B.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C.按照单位犯罪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D.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故本题应选C项。

26.下列情形中,可以成立单位犯罪的有( )。(2017年多选43)

A.甲设立公司,主要从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以牟利

B.乙与公司股东商议后,以公司名义走私香烟,所得利益归公司所有

C.丙为使其公司承担工程,向国有投资公司主管人员支付巨额回扣

D.丁以公司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并将违法所得用来购买豪华别墅

【解析】一般地,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也归单位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故B、C项为正确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A项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排除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故D项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排除D项。

27.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2018年单选12)

A.没有可执行财产的单位分支机构不会构成单位犯罪

B.我国刑法中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

C.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可不区分主犯、从犯

D.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

【解析】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故A项错误。外国公司、企业实施犯罪,符合我国刑法管辖的,我国刑法同样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故B项错误。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犯、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犯、从犯,故C表述错误。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故D项正确,应选。

知识清单

1.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

(2)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2.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

(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单位犯罪并非严格责任犯罪,而是与自然人一样,要求具有故意与过失,在有的情况下,还要求特定的目的。

28.甲醉酒驾驶,撞死一行人后逃逸,在被追赶时精神病复发。对甲( )。(2014年单选4)

A.不追究刑事责任

B.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C.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D.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解析】《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甲是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故应选B项。

(七)犯罪构成——主观方面

29.有人认为:“没有杀人的目的,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请运用相关刑法理论和规定进行辨析。(2016年辨析55)

【答案】(1)这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2)故意杀人罪的主观罪过表现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基于杀人的目的而实施该行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虽然没有杀人目的,但实施该行为,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30.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2015年单选6)

A.成立受贿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

B.成立聚众淫乱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C.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毁坏财物的数额较大

D.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传播的是淫秽物品

【解析】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必须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A、B、C项中行为人认识的内容与此无关,故排除之。D项“认识到传播的是淫秽物品”即构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故应选。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请分析“不能抗拒”和“不能预见”的含义。(2018年法条分析55)

【答案】(1)所谓“不能抗拒”,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无法阻挡或控制损害结果的发生,如由于地震、自然灾害等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无法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2)“不能预见”,是指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情况和发生损害结果当时的客观情况,行为人不具有能够预见的条件和能力,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全出乎行为人的意料之外。

知识清单

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心理因素。

(1)故意或者过失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要要素;

(2)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3)犯罪动机一般不是犯罪的要件,但它对量刑起着重要的作用。2.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的关系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确定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件,而且罪过(故意或者过失)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罪过与犯罪行为同时性原理有一个例外,即行为人使自己陷入无责任状态的情况。

3.无罪过事件

(1)无罪过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2)无罪过事件,包括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3)无罪过事件,不认为是犯罪。

知识清单

关于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在直接故意,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必然性;在间接故意,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2)从意志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明显不同。在直接故意,是希望,对结果是积极追求的态度;在间接故意,是放任,是任凭事态发展。

(3)特定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意义不同。在直接故意,即使追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通常应当追究犯罪预备、未遂的罪责;在间接故意,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通常不追究未遂的罪责。

32.简述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2014年简答51)

【答案】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在于:(1)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间接故意持放任态度。

33.下列选项中,主观方面可以表现为过失的是( )。(2018年单选13)

A.放火罪

B.虐待罪

C.危险驾驶罪

D.食品监管渎职罪

【解析】食品监管渎职罪主观方面可以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而放火罪、虐待罪、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故本题选D。

知识清单

1.关于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

(1)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

(2)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3)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

2.两种过失的区别

疏忽大意的过失事先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故又称无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事先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所预见,故又称有认识的过失。

3.关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2)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3)从法律用语上看,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4.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在意外事件中,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可能预见的;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并且是能够预见的,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34.甲和乙意图置常某于死地,甲将匕首向常某刺去,常某急忙躲闪,匕首刺中了乙,乙流血死亡。甲的行为( )。(2014年单选8)

A.故意杀人罪(既遂)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故意杀人罪(未遂)

D.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在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打击错误”,即甲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对打击错误一般也采取“法定符合说”,即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因行为偏差实际打击的目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致,不妨碍行为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因乙死亡,构成既遂。本题应选A项。

35.甲欲杀死赵某,掐赵某脖子致其休克后,甲以为赵某死亡,将其投入河中,赵某溺水而亡。甲的行为构成( )。(2015年单选3)

A.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故意杀人罪(未遂)

D.故意杀人罪(既遂)

【解析】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对事实认识错误,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认定行为人的罪责。按照“法定符合说”,行为人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相同的,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所谓“法律性质相同”,是指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情形。本题中,甲的认识错误没有超出故意杀人罪范围,故不影响甲对赵某死亡承担故意杀人罪责。本题应选D项。

36.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认识错误的有( )。(2015年多选42)

A.甲以为在网上窃取“Q币”不犯罪而为之

B.乙以为杀死他人可以驱除恶灵而杀死他人

C.丙以为夜间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不犯罪而为之

D.丁把他人灌醉后拿走其随身财物,辩称自己犯的是盗窃罪

【解析】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错误认识。其包括三种情形:(1)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如A、C项);(2)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行为;(3)对罪行定性与处罚轻重的误认(如D项)。本题应选A、C、D项。B项中,乙认为杀人“可以驱除恶灵”,这种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无关,故予以排除。

37.下列情形中,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有( )。(2016年多选44)

A.甲殴打张某时,失手打中了路人李某,致其重伤

B.乙认为家长教训孩子天经地义,经常在家殴打孩子

C.丙误以为前来抓捕自己的警察赵某是仇家,挥棍将其打成重伤

D.丁开车欲撞死钱某,钱某被撞后倒地昏迷,丁误认为其已死亡于是离去

【解析】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B项属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故不选。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包括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和因果关系错误。行为偏差,又叫作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A项属于此种情形,故应选。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C项属于此种情形,故应选。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包括:(1)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2)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D项属于此种情形,故应选);(3)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

38.甲想用水果刀伤害张三,却失手将张三旁的李四捅伤。这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属于( )。(2017年单选5)

A.因果关系错误

B.打击错误

C.行为性质错误

D.意外事件

【解析】打击错误,又叫行为偏差,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题干属于非常典型的打击错误。故本题应选B项。

39.甲误把张某当作李某推入井中,意图将其淹死,但事实上井中无水,结果张某摔死。这属于( )。(2018年单选16)

A.客体错误

B.工具错误

C.打击错误

D.因果关系错误

【解析】甲误把张某当作李某推入井中,属于对象错误而非客体错误,排除A项。甲意图将其淹死,但井中无水,结果被害人摔死,这属于因果关系错误,故选D。

知识清单

1.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2.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表现为三种情况:

(1)假想非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对“假想非罪”,原则上不排除罪责,但是可以酌情减轻罪责。

(2)假想犯罪。行为在刑法上并未规定为是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该误解对行为性质不发生影响。

(3)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该误解不影响罪过的有无大小,也就不影响定罪判刑。

3.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1)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

(2)对事实上的认识错误,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认定行为人的罪责。按照“法定符合说”,行为人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相同的,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反之,法律性质不同的,则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这里所称的法律性质相同,是指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情形;法律性质不同,是指属于不同犯罪构成的情形。

4.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具体情形。

(1)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客体错误阻却行为人对错误的事实承担故意的罪责。

(2)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根据法定符合说,对象错误对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如果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部分相同部分不同的,行为人只就相同的部分承担故意罪责,对不同的部分不承担故意罪责。

(3)手段错误,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这种错误不影响罪过的性质,因为该种错误并未造成任何非预想的犯罪结果。

(4)行为偏差,又叫作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这是一种客观行为错误而不是主观认识错误。对行为偏差一般也采取法定符合说,若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因行为偏差)实际打击的目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致,不妨害行为人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假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一致,则阻却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

(5)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这种错误对罪责均不发生影响。

(八)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40.甲在丈夫的水杯中投毒,意图杀害丈夫,丈夫中毒后呕吐不止,甲见状不忍,将丈夫送到医院,使之得救。甲的行为属于( )。(2016年单选5)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解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故排除A项。“使之得救”是因甲将丈夫送医,而非“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故排除B项。根据《刑法》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甲在实施故意杀人中,自动有效地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故应选C项。故意杀人罪以死亡结果发生为既遂标志。而本案中,死亡结果未发生,故不构成D项。

41.甲男将女同事汪某骗至宾馆,要求与之发生性关系,否则在网上散布汪某的不雅照。汪某对甲破口大骂,甲觉得无趣,遂打消奸淫念头离去。甲的行为属于( )。(2015年单选12)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解析】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甲男将女同事汪某骗至宾馆,要求与之发生性关系”,这构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故排除A项。“甲觉得无趣,遂打消奸淫念头离去”,构成“自动放弃犯罪”,故本题应选C项,排除B、D项。

42.下列犯罪中,属于结果犯的是( )。(2015年单选14)

A.放火罪

B.故意毁坏财物罪

C.私放在押人员罪

D.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解析】结果犯: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危害后果,才是该罪的犯罪既遂。危险犯: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行为犯:只要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A项属于危险犯,B项属于结果犯,C、D项属于行为犯。

知识清单

1.关于犯罪形态

(1)完成形态。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一般认为,判断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是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既遂形态主要有四种: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和举动犯。

(2)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均不存在未完成形态。①犯罪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其共同特点是不具备刑法分则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这使此三者与犯罪既遂不同。②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都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继续实施犯罪,这使二者与犯罪中止不同。③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不同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原则

(1)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注意处罚原则的差别:对于预备犯和未遂犯,都是“可以”;而对中止犯,都是“应当”;对未遂犯没有“免除”。

仿真题自测

1.在我国注册登记、悬挂我国国旗的一艘由日本人经营的远洋客轮停泊在法国马赛港时,船员甲(中国人)在甲板上散步时,被英国人乙开枪打死。我国对此案件( )。

A.无管辖权,因为船舶停泊地为法国,应当由法国管辖

B.有管辖权,因为被害人为中国人,依据是属人管辖原则

C.无管辖权,因为侵害人为英国人,由英国当局管辖

D.有管辖权,船舶乃我国延伸领土,依据是属地管辖原则

2.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在空间效力问题上采取了( )。

A.保护管辖原则

B.属地管辖原则

C.普遍管辖原则

D.属人管辖原则

3.赵某因流氓罪于1995年5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修订后的刑法实施后,赵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无此罪名,要求改判无罪。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B.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

C.驳回申诉

D.考虑赵某已服刑2年,改判有期徒刑2年并释放

4.下列关于犯罪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A.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仅仅是实际物质性的危害结果

B.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C.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D.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

5.下列关于犯罪客体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犯罪客体能够决定犯罪的性质

B.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

C.犯罪客体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损害

D.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根据

6.甲嫌已80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母亲乙累赘,故将乙一人留在家中,自己锁门外出。甲5天后回家,乙已经死在床上。法院判决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属于( )。

A.纯正的不作为犯

B.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C.纯正的作为犯

D.结果加重犯

7.路某(15岁)先后盗窃他人的财物共折价1万余元,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2000余元,抢劫他人财物计1500元。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盗窃罪

B.抢劫罪

C.绑架罪

D.抢劫罪、绑架罪

8.某日,李某将刘某殴打成重伤。后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李某属于精神病人,在殴打刘某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据此,对李某应如何处理?( )

A.追究刑事责任

B.不追究刑事责任

C.从轻、减轻处罚

D.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9.下列哪些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 )

A.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B.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C.洗钱罪

D.拐卖妇女罪

10.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甲的行为属于下列何种情形?( )

A.幻觉犯,不构成强奸罪

B.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强奸罪

C.对象认识错误,构成强奸罪

D.客体认识错误,不构成强奸罪

11.误将男人加以强奸的,属于( )。

A.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B.手段的认识错误

C.目标的认识错误

D.行为误差

12.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他人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13.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 )

A.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14.某甲是劳改释放人员,一日闲来无事,叫其侄子乙(16岁),说:“让我来教你些谋生的方法。”于是教其各种偷盗犯罪方法,而乙在进入一家盗窃时被抓获。甲的行为属于( )。

A.行为犯

B.结果犯

C.危险犯

D.举动犯

15.甲与乙有仇。某日,甲趁乙家无人时,放火点燃乙家房屋。火烧起来后,甲又后悔,奋力扑救,但因火势过猛,乙家房屋被烧毁。甲的行为是( )。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不负刑事责任

16.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是( )。

A.犯罪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未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

B.对于中止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犯罪,犯罪未遂是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

D.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实行阶段

17.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李某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甲成立犯罪中止

B.李某成立犯罪预备

C.李某成立犯罪中止

D.李某成立犯罪未遂

18.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对乙应当如何处理?( )

A.应当免除处罚

B.可以免除处罚

C.应当减轻处罚

D.可以减轻处罚

19.根据刑法,下列哪项说法正确?( )

A.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根据刑法,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下列哪种人可以免除报告义务?( )

A.审判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

B.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

C.审判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

D.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

仿真题自测答案与解析

1.D。《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其中,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航空器,视为领土的延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范畴。在我国注册登记、悬挂我国国旗的远洋客轮,根据船旗国主义的原则,属于我国的船舶,我国对于发生在该船舶上的犯罪具有管辖权。所以本题选D项。

2.D。这一规定是我国刑法属人管辖原则的体现。属人原则即国籍原则,是指一国公民无论在其境内还是境外犯罪,都一律要受到该国刑法的管辖。所以,选D项。

3.C。赵某的案件属于已决案件,不适用“从旧兼从轻”规则,原判决继续有效。

4.D。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以表现为实际的危害结果,也可以表现为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现实危险;可以表现为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也可以表现为精神性的危害结果。因此,选项A错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因此选项B错误。选项C“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中缺少“显著”二字,因此选项C错误。

5.ABD。犯罪客体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损害,因此选项C错误。

6.B。是作为犯,还是不作为犯,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行为确定;是纯正的不作为犯,还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根据所构成的犯罪是否只能由不作为形式构成。甲的行为是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作为也可以构成。

7.B。《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选项B应选。尤其应注意,绑架罪虽然是一种严重的故意犯罪(甚至比贩卖毒品的社会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但由于刑法并没有将其规定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之内,故路某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8.BD。参见《刑法》第18条第1款。

9.ABC。拐卖妇女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10.B。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根据通说,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因为对违法性的认识不是故意的内容。据此,选项B应选。

11.C。误将男人强奸,是对自己行为危害性质的认识错误,属于目标的认识错误。因此选项C应选。

12.B。李某明知私拉电网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为保护自己的财产,仍然在自己的花房周围拉电网,并且未采取任何防止结果出现的措施,对出现电人的结果是一种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所以是间接故意。

13.D。甲实施暴力,犯罪已进入实行阶段。所以不能选B;由于发现对方是熟人而主动停止犯罪,是能为而不为,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所以选D。“能达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

14.D。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了传授犯罪方法罪,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举动犯。

15.B。甲放火点燃乙的房屋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既遂。虽然甲后悔后采取了补救行为,奋力扑火,但是并没有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而且,甲放火焚烧乙房屋的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时,只要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出现即已构成既遂,不可能构成犯罪中止。

16.C。首先,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也是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A项表述错误,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都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B项是构成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后的处罚原则,而不是区别二者的关键,应注意题干的要求。D项表述错误,犯罪中止也可以发生在犯罪的实行阶段。所以,只选C项。

17.AB。甲在犯罪预备阶段自动放弃杀人意图,成立犯罪中止。共同犯罪人李某不成立犯罪中止,因为李某并不是自动放弃杀人,而是由于实行者的放弃行为使其不能达到杀人的目的,属于犯罪预备。

18.C。乙在杀人过程中心生怜悯,产生了悔意,自动停止了犯罪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了死亡结果的出现,因而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中止。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由于仍对被害人造成重伤损害,因此应当减轻处罚。

19.AB。《刑法》第17条之一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A、B选项正确。

20.D。《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据此,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