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法各论之二(含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
试题归类详解
(一)侵犯财产罪
1.下列情形中,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的是( )。(2018年单选3)
A.甲冒充煤气抄表员进入受害人家中实施抢劫
B.客房服务员乙进入客人入住的酒店房间实施抢劫
C.丙入户盗窃后将追赶的失主在公寓楼道内打成重伤
D.丁在房屋中介人员带领其进入他人居住的出租房内查看时发现贵重财物,实施抢劫
【解析】“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A项构成入户抢劫,应选。“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B项的“酒店房间”不属于“户”,故排除B项。构成“入户抢劫”,其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时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C项中,丙将追赶的失主打伤发生在公寓楼道内,即发生在户外,故排除C项。构成“入户抢劫”,其“入户”目的须具有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在D项,丁是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故排除。
2.甲、乙二人驾驶摩托车夺取吴某挎包,因车速过快将吴某带倒,致其重伤。甲、乙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6年单选7)
A.抢夺罪
B.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
D.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2)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3)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甲、乙二人快速驾驶摩托车夺取吴某挎包,属于该条第(3)项的情形,故应选C项。
3.甲冒充公安干警,将正在赌博的张某等四人用手铐铐住,拿走其赌资及随身携带的财物2万余元。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5年单选18)
A.诈骗罪
B.抢劫罪
C.招摇撞骗罪
D.敲诈勒索罪
【解析】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无法反抗,并当场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甲冒充公安干警,将正在赌博的张某等四人用手铐铐住,使张某等四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中,并当场拿走财物,构成抢劫罪。本题应选B项。
4.甲趁杨某不备,用木棍将其打昏后,搜遍杨某全身,未得分文。经鉴定,杨某为轻伤。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4年单选18)
A.抢劫罪(未遂)
B.抢劫罪(既遂)
C.故意伤害罪
D.抢劫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
【解析】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一是人身权;二是财产权。这两个权利只要有一个被侵犯就构成抢劫罪的既遂,即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抢走财物的,都是抢劫罪既遂。本题中,甲的抢劫行为造成杨某轻伤,故本题应选B项。
知识清单
1.抢劫罪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1)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受害人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2.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1)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2)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4.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6.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1)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抢劫的行为。注意以下三点:①“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②“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③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7)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7.抢劫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8.对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9.关于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
(1)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知识清单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1)携带凶器抢夺的,构成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2)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①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实施上述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②行为人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③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过程。
(3)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89条)。
5.药剂师甲明知不含毒品成分的药品已经过期失效,仍冒充毒品卖给乙,乙将“毒品”卖给吸毒人员。本案中( )。(2014年单选17)
A.甲和乙均构成诈骗罪
B.甲和乙构成贩卖毒品罪
C.甲构成诈骗罪,乙构成贩卖毒品罪
D.甲构成销售假药罪,乙构成诈骗罪
【解析】本题中,乙以为毒品是真的而进行贩卖,由于其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只是由于毒品是假的未能实现犯罪目的才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是典型的不能犯未遂。甲知道毒品是假的,但为牟利而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应诈骗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做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故本题应选C项。
6.甲在医院缴费单上加盖自己私刻的收费章,逃避支付妻子透析治疗费用17万余元。甲的行为(2015年单选19)
A.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B.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C.按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D.成立紧急避险
【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故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甲在医院缴费单上加盖自己私刻的收费章,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但加盖私章是手段行为,诈骗是目的行为,构成牵连犯。一般来说,刑法未作特别规定的,对牵连犯实行从一重处罚的原则。A项处刑比B项重,故本题应选A项。
7.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诈骗罪的有( )。(2017年多选45)
A.甲伪造名画,冒充真迹卖给他人
B.乙设立赌博网站,招揽小学生参与赌博
C.丙用冰糖冒充冰毒卖给他人,获利4000元
D.丁用短信将邻居家从家中骗出,趁机进入邻居家拿走1万元现金
【解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故A、C项构成诈骗罪。B构成开设赌场罪,并不构成诈骗罪,排除B项。D属于调包型或者说调虎离山型盗窃,秘密窃取是本质行为,故构成盗窃罪。
8.甲在候车室以需要紧急联系为由,向赵某借得高档手机,边打电话边向候车室外移动,出门后拔腿就跑,已经有所警觉的赵某猛追未果。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8年单选17)
A.抢夺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抢劫罪
【解析】甲以需要紧急联络为名,以欺骗的手段公开行窃赵某的手机,甲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论处,选B项。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夺罪,因为抢夺行为具有使被害人伤亡的可能,而盗窃行为不会导致被害人伤亡。换言之,只要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有可能致人伤亡,即使可能性较小,也应当认定为抢夺罪,但根本不会产生伤亡的,就不能认定为抢夺罪,只能认定为盗窃罪(绝对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一般而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就应当认为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第一,所夺取的财物必须是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即被害人提在手上、背在肩上、装在口袋等与人的身体紧密联结在一起的财物。第二,必须对财物使用了非平和的手段,即可以评价为对物暴力的强行夺取的行为。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构成抢夺罪,否则,如果仅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宜认定为盗窃罪。理由在于:第一,对离开被害人身体的财物实施非法取得行为的,宜认定为盗窃罪。第二,虽然对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实施非法取得行为,但行为本身平和、平稳,而不能评价为对物暴力,因而不可能致人伤亡的,也宜认定为盗窃罪。总之,不选A项。侵占罪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藏物3种财物。本题表述的财物并非上述3种财物,不选C项。甲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这是不言自明的,不选D项。
知识清单
1.关于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制性的行为,这是构成抢劫罪的基本条件,也是区分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所在。
(2)实施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关于诈骗罪
(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诈骗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3.关于侵占罪
(1)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2)侵占的对象:①保管物,即对该他人之物事实上或者法律上具有支配力;②遗忘物,即脱离物主控制较短并容易记忆起的物;③埋藏物,即埋藏于地下,所有人不明或者应由国家所有的物。
9.甲路过某饭馆时见万某酩酊大醉,便冒充万某的朋友上前将其扶走,到一偏僻的地方后,将万某随身携带的价值5000元的财物全部取走。甲的行为构成( )。(2014年单选16)
A.盗窃罪
B.诈骗罪
C.侵占罪
D.抢劫罪
【解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行为。本题中,甲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取走万某的财物,构成此罪。本题应选A项。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万某酩酊大醉,万某并没有将自己的财物交给甲,而是甲取走了万某的财物。故排除B项。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的对象:(1)保管物,事实上或者法律上对他人财物具有支配力;(2)遗忘物,脱离物主控制较短并容易记忆起的物;(3)埋藏物,埋藏于地下,所有人不明或者应由国家所有的物。万某随身携带的财物,并非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故排除C项。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中,行为人运用强制的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能或不敢抵抗的状态,行为人利用此种状态来进行对占有的破坏,建立新的占有关系。本题中,甲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故排除D项。
10.甲在长途汽车站窃得他人挎包一个,事后发现包内有现金2000元、海洛因200克、手枪一把,遂将海洛因和手枪藏在家中。甲的行为构成( )。(2014年多选44)
A.盗窃罪
B.盗窃枪支罪
C.非法持有枪支罪
D.非法持有毒品罪
【解析】甲并不知道他人挎包中有手枪,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甲的窃取行为只能认定为盗窃罪,不得认定为盗窃枪支罪。故A项应选,排除B项。《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C项应选。《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故D项应选。
11.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规定的是( )。(2016年单选17)
A.在长途汽车上显露匕首后窃取财物的,属于携带凶器盗窃
B.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所穿衣服口袋内财物的,属于扒窃
C.一年之内在公共场所扒窃两次的,属于多次盗窃
D.进入宾馆客房窃取财物的,属于入户盗窃
【解析】A项,行为人将随身携带的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在此之后再窃取财物,不构成盗窃罪,而应构成抢劫罪。因为“显露匕首”已将受害人置于不敢反抗的境地,故A项错。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故B项对。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行为,故C项错。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行为。“户”的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故D项错。
12.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是( )。(2018年单选6)
A.冒充人民警察敲诈他人巨额财物
B.敲诈勒索亲属财物但获得对方谅解
C.以在网上发帖相要挟获得职务晋升
D.以公开不雅视频相要挟向他人借巨款后无力偿还
【解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或者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故A项应选。B项不构成犯罪,C项没有索取公私财物,D项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均予以排除。
知识清单
1.关于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1)构成该罪,包括五种基本情形:①“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他人发现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即使客观上已经被他人发现或者注视,也不影响盗窃的性质。②“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③“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④“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可用于实施暴力的器具进行盗窃,但未使用、也未显示凶器的情形。⑤“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2)根据刑法,以下情形,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①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③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④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
(3)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4)偷开他人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5)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①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②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③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6)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②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7)单位组织、指使盗窃,构成盗窃罪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8)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①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②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③被害人谅解的;④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9)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2.关于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1)构成该罪,包括两种基本情形:一是“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是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但多次敲诈勒索的。
(2)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①前者的威胁既可以当面实施,也可以不当面实施;既可以由自己实施,也可以通过第三者实施。后者的威胁是当面直接对被害人实施。②前者威胁的内容既可以是当场实现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实现的,后者威胁的内容只能是当场可以实现的。③前者既可以是当场取得财物,也可以在以后的某个时间取得财物,后者只能是当场取得财物。
13.下列行为可以构成犯罪的是( )。(2016年单选4)
A.参加传销组织
B.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
C.雇用童工清理客房
D.拐卖15周岁的男孩
【解析】《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参加传销活动不构成犯罪,故排除A项。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故B项应选。
《刑法》第244条之一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构成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C项的清理客房,并非危重劳动,故不构成犯罪,排除C项。
《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但该条所称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故D项不构成犯罪,排除。
14.某私营健身机构经理安排会计甲将收取的50万元会员费存入甲的存折,供单位日常开支。三个月后,甲取走存折中全部资金潜逃。甲的行为构成( )。(2015年单选9)
A.盗窃罪
B.职务侵占罪
C.侵占罪
D.挪用资金罪
【解析】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有以下区别:(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盗窃罪是一般主体;(2)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盗窃罪则没有这一条件;(3)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是本单位财物,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甲是利用管理存折的便利而取走存折中的本单位资金的,故排除A项,本题应选B项。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虽都侵占财物,但前者是一般主体的犯罪,后者是特殊主体的犯罪;前者侵占的是为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而后者侵占的是本单位的财物。本题中,甲侵占的是本单位的财物,故排除C项。
挪用资金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职务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甲取走存折中全部资金潜逃,显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排除D项。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5.下列选项中,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的有( )。(2016年多选43)
A.甲发现所盗手表是仿制品,将其丢弃
B.乙偷开朋友的摩托车,导致车辆丢失
C.丙为泄愤,将多辆大货车中的柴油偷偷放掉
D.丁到某办公室盗窃时未发现现金,遂砸毁办公室内的多台电脑
【解析】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一般认为,盗窃后又故意毁坏被盗财物的,系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只成立盗窃一罪,故A项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故B项错。C项是毁坏柴油,D项是毁坏财物,均应选。
16.甲破解了张某的股票账户密码,偷偷登录其账户买卖股票“练手”,案发时造成张某股票账户资金亏损15万元。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8年单选14)
A.盗窃罪
B.非法经营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解析】偷偷登录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练手”,甲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排除A选项。偷偷登录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练手”,甲不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不是非法经营的行为,故排除B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甲侵入的是证券交易系统,不属于上述计算机信息系统,故排除D项。甲的行为造成财产损失,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故选C项。
另外,本案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可能更妥当。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包括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情形。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7.下列选项中,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的是( )。(2017年单选17)
A.甲3次煽动他人在政府门前广场非法聚集
B.乙为了解决医疗纠纷,带领多人封堵公立医院大门
C.丙纠集多人打砸警车,阻止警察带走涉嫌诈骗的丈夫
D.丁纠集多名亲友,在村口阻碍警察带走被收买的儿童
【解析】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只有C选项有暴力、威胁行为,故应选C项。A项并未使用任何暴力行为,B项并未针对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排除A、B项。D项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故也予以排除。
知识清单
关于妨碍公务罪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妨碍公务罪: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2.妨碍公务罪只能发生在刑法所规定的四种人执行公务或履行职责期间。
18.某组织采用暴力、威胁手段长期控制某地长途汽车客运业务。甲参加该组织后,按照组织的指令,将一名“不听话”的司机打成重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6年单选15)
A.故意伤害罪
B.参加恐怖组织罪
C.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D.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
【解析】题干中的某组织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故排除B项。甲参加该组织,即构成《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甲将一名“不听话”的司机打成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94条第4款规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D项应选,排除A、C项。
知识清单
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1)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
(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4)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注意:与此类似的,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9.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是( )。(2018年单选20)
A.因宅基地纠纷将邻居家的电视机砸毁
B.因感情纠纷随意殴打路人情节恶劣
C.因债务纠纷率众人拿走债务人财物
D.因医患纠纷将主治医生困在办公室
【解析】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为了发泄情绪,随意殴打路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B项正确。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故排除A、C、D项。
20.下列聚众斗殴的情形中,属于“持械”的有( )。(2018年多选44)
A.牵引恶犬参与斗殴
B.携带非法持有的枪支参与斗殴
C.在斗殴现场抢夺对方棍棒并使用
D.斗殴时使用事先藏匿在斗殴地点的砍刀
【解析】根据《刑法》第292条第1款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持械”中的“械”是指凶器,包括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持械”是指使用凶器斗殴,而不是指单纯的携带。在斗殴过程中显示凶器的,也应当认定为使用凶器斗殴。备选项中,B、D项表述的枪支和砍刀都可以认定为“械”,而A项表述的恶犬并非“械”,即便对“械”作扩大解释,也不能将“恶犬”作为“械”,不选A项。C项表述的“棍棒”,当对生命、身体具有危险感时,可以认定为“械”,但“持械”是指自动持械,而非从斗殴对方抢得,不选C项。
21.甲明知王某是逃犯,在公安人员前来抓捕王某时,给其3000元帮他逃跑。甲的行为构成( )。(2016年单选9)
A.窝藏罪
B.妨害公务罪
C.包庇罪
D.私放在押人员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310条规定,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甲帮逃犯王某逃跑,构成窝藏罪,而非“作假证明”的包庇罪。故A项应选,排除C项。
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下列行为之一:(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甲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之一,故排除B项。
根据《刑法》第400条规定,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甲的行为显然不构成该罪,故排除D项。
22.下列行为中,应以窝藏罪定罪处罚的是( )。(2014年单选19)
A.甲利用担任司法警察的便利,将正在服刑的李某放走
B.乙明知赵某的现金为贩毒所得,仍将其兑换成外币汇往境外
C.丙明知刘某的3辆摩托车是盗窃所得,仍将其藏匿在自家车库中
D.丁明知蔡某刚从监狱脱逃出来,仍向他提供1万元的现金助其逃跑
【解析】根据《刑法》第400条的规定,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A项构成此罪。
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B项构成此罪。
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C项构成此罪。
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D项中,蔡某的行为构成《刑法》第316条第1款规定的脱逃罪(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丁明知蔡某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财物帮助他逃跑,故构成窝藏罪。本题应选D项。
23.下列关于包庇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2018年单选4)
A.行为方式必须是作为
B.行为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
C.行为时间必须发生在审查起诉之后
D.行为对象必须是判决确定的犯罪分子
【解析】包庇罪,是指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即以非证人的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或减轻罪责。包庇罪的行为方式必须是作为,故A项正确,应选。包庇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故B项错误。包庇罪的行为时间发生在犯罪之后而不是审查起诉之后,故C项错误。包庇罪的行为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而非判决确定的犯罪分子,故D项错误。
知识清单
1.关于伪证罪
(1)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2)伪证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2.关于窝藏、包庇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
(3)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正在受追查或者正在逃匿的人,既包括已决犯,也包括未决犯。
(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5)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又具有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意图。
(6)事先未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通谋,而在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是窝藏、包庇罪;若事先通谋,即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予窝藏、包庇的,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24.简述赌博罪的构成要件。(2016年简答52)
【答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是社会风尚和社会管理制度;(2)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上是故意,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25.下列选项中,应以一罪定罪处罚的是( )。(2016年单选16)
A.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并杀害检查人员的
B.生产伪劣产品,并以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
C.收买被拐卖妇女,并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D.走私毒品,并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
【解析】根据《刑法》第31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且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排除A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排除B项。
根据《刑法》第241条第4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排除C项。
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属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加重处罚情节,不实行数罪并罚,故本题应选D项。
(三)贪污贿赂罪
26.某县扶贫办副主任甲,利用职务将一项造价20万元的扶贫工程定价40万元对外招标。甲冒用A公司的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参与该项目招标,又通过职权运作使“A公司”中标。之后,甲以“A公司”名义将工程交给村民乙承建,并在工程完工验收后,利用职权将40万元工程款存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再向乙支付了20万元。
此后,乙承建并完成该县另一项扶贫工程,但因工程迟迟得不到验收,乙无法得到50万元的工程余款。乙找到负责验收的甲,甲要乙“意思一下”。乙遂送3万元现金给甲,甲随即对该项目予以验收,乙顺利拿到工程余款。乙的朋友丙得知乙送钱给甲的事后,打电话给甲,要甲给其“保密费”10万元,否则向检察院举报,甲担心事情闹大,不得已给了丙10万元。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2017年案例分析59)
(1)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2)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
(3)丙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案】(1)甲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与受贿罪。其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甲作为县扶贫办副主任,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通过职权运作,承包工程,侵吞20万元工程款,构成贪污罪。其二,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向乙索取3万元,构成受贿罪。
(2)乙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根据刑法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甲要乙“意思一下”,这表明乙是被勒索;乙顺利拿到的工程余款是其正当利益。
(3)丙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或者索取数额较大的行为。丙利用甲受贿的事实,威胁甲,迫使其交出10万元,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知识清单
关于贪污罪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3)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论。
(4)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在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论。
知识清单
关于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1)下列情形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2)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3)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4)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5)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6)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7)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8)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27.甲(建委主任)在与乙商议后,由乙出面收取现金300万元,甲为请托人办理建筑审批手续。乙的行为( )。(2017年单选18)
A.构成受贿罪
B.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不构成犯罪
D.构成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解析】甲、乙二人具有共同受贿的通谋:既通谋收受财物,又通谋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具有受贿罪的共同行为,属于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乙的行为已经完全被受贿罪评价,并且并没交代乙和甲具有亲密关系,所以乙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题应选A项。
28.下列行为中,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的是( )。(2014年单选14)
A.税务局局长甲,要求辖区内的公司为该局建设办公楼提供财物支持
B.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乙,在处置国有资产的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
C.已离职的工商局局长丙,收受刘某的财物,要求被自己提拔起来的工商局副局长停止对刘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的查处
D.已退休的卫生局局长丁,与朋友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副总经理,利用这一职务在采购物资时收受回扣归自己所有
【解析】根据《刑法》第163条第1款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主体必须是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的须是行为人自己在该非国有单位中的职务便利。构成该罪,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最低限度是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需要行为人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A项中,甲是为国有单位——税务局索取财物,不构成此罪。B项中,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的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故构成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2)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C项属于上述第(2)种情形,故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16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故本题应选D项。
根据以下案情,回答29、30题:甲加盖违章建筑,并串通负责房屋征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甲违法多得了200万元征收补偿款,事后,甲将其中的5万元送给乙。
29.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8年单选8)
A.诈骗罪
B.贪污罪
C.行贿罪
D.侵占罪
【解析】甲、乙共谋骗取200万元征收补偿款,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对甲应以诈骗罪论处,选A项。有的认为甲、乙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共犯,这是不正确的,理由在于:虽然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补偿款,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行为并非都构成贪污罪,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现实地对公共财物享有支配权、决定权,或者对具体支配财物的人员处于领导、指示、支配地位,进而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才能认定为贪污罪。有的认为甲、乙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共犯对向犯,这也是不正确的,理由在于:甲、乙所得200万元补偿款是通过骗取的方式获得的,不能成立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共同犯罪。
30.乙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8年单选9)
A.诈骗罪
B.贪污罪
C.受贿罪
D.职务侵占罪
【解析】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乙事先利用职务便利,为甲谋取利益,事后收受甲的5万元,构成受贿罪,本题应选C项。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甲违法多得了200万元征收补偿款,乙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认定为乙贪污,事后甲送给乙的5万元,应认定为收受财物,而非分赃,故不能将甲、乙认定为贪污罪的共犯,应分别以行贿罪与受贿罪处罚。
知识清单
1.关于受贿罪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索贿的从重处罚。
2.关于行贿罪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2014年法条分析57)
请分析:
(1)本条款中的“不能说明”包括哪些情形?
(2)本条款中的“非法所得”如何计算?
【答案】(1)本条款中的“不能说明”的情形包括:①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②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③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④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2)本条款中“非法所得”的计算方式,一般应将行为人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能够证实的有真实来源的所得。
(四)渎职罪
32.质监局局长甲明知某食品加工厂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但未依法采取措施,致食用该厂食品的多名消费者食物中毒,社会影响恶劣。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6年单选18)
A.食品监管渎职罪
B.玩忽职守罪
C.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D.滥用职权罪
【解析】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与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系法条竞合犯,应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即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本案中,甲是质监局局长,其行为完全符合特殊法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认定为本罪即可。故排除B、D项,A项应选。所谓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甲不符合该罪主体要件,故排除C项。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请分析:
(1)本条款中“滥用职权”的含义。
(2)本条款中“玩忽职守”的含义。
(3)本条款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含义。(2015年法条分析57)
【答案】(1)“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
(2)“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
(3)“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解决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在此具体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在刑法其他条文有另外规定时按照另外的规定处理。
34.下列选项中属于渎职罪的是( )。(2014年单选20)
A.贪污罪
B.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C.医疗事故罪
D.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解析】A项属于贪污贿赂罪,B项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C项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危害公共卫生罪,故均应排除。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D项显然属于渎职罪,故应选。
知识清单
关于玩忽职守罪
所谓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特别注意: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3)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构成刑法的其他罪名的,不按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35.法官甲违背事实和法律,判决赵某的儿子无罪。事后,赵某按照和甲事前的约定,将5万元现金送给甲的妻子乙,乙打电话向甲问明情况后收下现金。关于甲、乙的行为,判断正确的是( )。(2016年单选14)
A.甲只构成徇私枉法罪,乙构成受贿罪
B.甲只构成徇私枉法罪,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甲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乙构成受贿罪
D.甲构成受贿罪,乙不构成犯罪
【解析】甲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其行为显然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甲收受礼金的行为成立受贿罪。乙明知甲受贿的事实仍参与其中,提供帮助,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必须指出的是,甲虽同时构成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但并不需要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399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亦即,择一重处罚即可。故本题选C项。
知识清单
(1)关于徇私枉法罪①徇私枉法罪只发生在刑事诉讼中。②构成徇私枉法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③在徇私枉法罪中,“情节严重”属于加重情节;“情节严重”并非该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2)关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①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只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行为仅有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③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该罪。
(3)关于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①该两罪只发生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此处的判决、裁定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判决和裁定。②该两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③必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若损失没有达到“重大”,也不构成该两罪。
(4)择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构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或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行为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仿真题自测
1.携带凶器抢夺,但没有实际使用凶器的,应认为( )。
A.抢夺罪
B.抢劫罪
C.盗窃罪
D.以上说法都不对
2.甲趁夜深人静时窜入村民乙屋中盗取现金1万元,刚要离开,被惊醒的乙发觉,甲为逃脱而将乙打伤。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A.抢劫罪
B.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D.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
3.某甲晚上在街上看到一老人手上提一只包(包内有现金1000元),独自行走,甲就冲上前去,一把夺过老人的包就跑,因夺包时用力过猛,将老人带倒在地,老人摔成重伤。对甲按何罪处罚?( )
A.抢劫罪
B.抢夺罪
C.过失致人重伤罪
D.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4.王某一日来到一家酒店吃饭,见酒店地处偏僻,顾客甚少,遂起歹念。王某趁店主不备,猛然将其推入操作间,把店主及厨师反锁在内,然后打开钱柜抢走现金2000元,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抢劫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抢夺罪
5.某晚,甲潜入乙家中行窃,被发现后携所窃赃物(价值900余元)逃跑,乙紧追不舍。甲见杂货店旁有一辆未熄火的摩托车,车主丙正站在车旁吸烟,便骑上摩托车继续逃跑。次日,丙在街上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欲将甲扭送公安局,甲一拳将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本案应当以下列哪些罪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故意伤害罪
6.某私营企业会计刘某去银行支取本单位的工资,由于出纳员疏忽大意,多付给刘某1万元。刘某回单位后将此1万元据为己有并拒不交出。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侵占罪
B.职务侵占罪
C.不当得利的民事违法行为
D.诈骗罪
7.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A.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B.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C.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D.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8.犯下列哪些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抢夺罪
D.敲诈勒索罪
9.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价值3000元),甲马上将其装进自己的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据此,甲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侵占罪
C.抢夺罪
D.不构成犯罪
10.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哪些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妨害公务罪处罚?( )
A.暴力方法
B.威胁方法
C.拖延方法
D.不作为方法
11.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
A.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B.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
C.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
D.走私、贩卖毒品犯罪过程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检查的
12.关于伪证罪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构成伪证罪必须有特定目的
B.辩护人可以构成伪证罪的主体
C.伪证罪可以发生在行政诉讼中
D.伪证罪中行为人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犯罪
13.劳教犯吕某多次深夜越过警戒线到劳教所附近的宾馆与其情人约会,事后又连夜返回劳教所。吕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A.破坏监管秩序罪
B.脱逃罪既遂
C.脱逃罪未遂
D.违规行为
14.甲(15周岁)从毒品贩子手中购得海洛因500克,转手出售时被抓获,经鉴定甲贩卖的海洛因纯系假货。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
A.因甲不满18周岁,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C.因甲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D.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15.1999年,刘某因持有毒品罪被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后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没有实际执行。2004年,发现刘某在2001年又犯走私毒品罪,据此,对刘某应当如何处理?( )
A.因构成累犯,应当对走私毒品罪从重处罚
B.应当撤销缓刑,就持有毒品罪和走私毒品罪进行并罚
C.因属于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就走私毒品罪从重处罚
D.缓刑考验期已满,因此不撤销缓刑
16.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其行为构成( )。
A.受贿罪
B.贪污罪
C.职务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
17.王某为一家国有企业的总经理,一日王某去仓库找仓库保管员梁某,梁某不在,但是忘了将仓库的门锁上。王某发现仓库的门没锁,顺手拿走两台笔记本电脑,后来将一台电脑送给朋友,一台留给上大学的独生子使用。梁某因仓库丢失笔记本电脑而被单位开除,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贪污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职务侵占罪
18.贪污罪不同于侵占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
A.二者侵占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后罪侵犯的是一般客体
B.二者的犯罪主体不同,前罪是一般主体,后罪是特殊主体
C.二者的犯罪对象不同,前罪以公共财物为侵犯对象,后罪以他人的委托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为侵犯对象
D.二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罪表现为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后罪表现为侵占他人财物
仿真题自测答案与解析
1.B。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不管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或者以凶器相威胁,均以抢劫罪论处。所以,本题选B项。
2.A。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甲先实施盗窃行为,为逃脱将乙打伤,其行为转化为抢劫罪。所以,本题选A项。
3.C。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抢夺罪。对于在抢夺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的,构成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应选C项,因为在此情形下,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定刑(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高于抢夺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4.A。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强行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为王某使用暴力,并非采取秘密窃取的行为,所以不构成盗窃罪。王某的暴力行为针对店主人身,因此不构成抢夺罪。
5.BCD。甲盗窃后为了逃跑,趁丙不备,夺取丙的摩托车,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抢夺罪。次日为抗拒抓捕而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构成单独的故意伤害罪。注意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时空限制。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当场”指犯罪现场以及犯罪分子刚一离开现场就被及时发觉而立即追捕的过程(被视为犯罪现场的延伸)。本题中被害人丙于次日抓捕甲的行为已不属于犯罪现场的延伸,所以甲的暴力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而是单独的故意伤害罪。
6.A。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由于出纳员疏忽大意,多付给刘某1万元,刘某构成不当得利,成为民事意义上的负有返还义务的保管人,因数额较大,刘某拒不退还,构成侵占罪。
7.ABCD。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所以本题四项都选。
8.ABC。《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9.A。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本案中,即使该手机真的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该手机的占有权也应归游戏厅的老板,甲拿走自己没有占有权的手机应属盗窃行为。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排除选项C。
10.AB。《刑法》第277条第3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据此,选项A、B应选。
11.ABC。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242条第1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妨害公务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毒品犯罪过程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检查的,直接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论处并依法加重处罚。
12.AD。伪证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并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目的。因此,选项A、D应选。伪证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因此,选项B、C错误。
13.D。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司法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行为。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逃离司法机关的监管场所的行为。吕某虽越过警戒线但又返回,并不是要逃离关押和监管,所以只是违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且,脱逃罪的主体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吕某是劳教犯,并非罪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同时,吕某的行为也不符合《刑法》第315条规定的破坏监管秩序罪的行为内容,也不具备该罪的主体资格——依法被关押的罪犯。
14.B。甲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也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仅仅因为误认假毒品为真毒品而出售,是认识上的错误,仍应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论处。选项B应选,排除选项D。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贩卖毒品罪负刑事责任。排除选项C。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非“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排除选项A。
15.BC。因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因此根据《刑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撤销缓刑实行并罚。据此,选项B应选,排除选项D。持有毒品罪的刑罚并没有实际执行,因此本案不符合累犯构成的时间条件,排除选项A。《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据此,选项C应选。
16.B。《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构成贪污罪。
17.B。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与职务无关的便利条件,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所以本题中,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而构成盗窃罪。
18.ACD。A、C、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只有B项的说法正好相反,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