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专业基础课试题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B
【解析】《刑法》第202条详细描述了抗税罪的基本特征,即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因此属于叙明罪状,选B项。
2.A
【解析】甲、乙、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对于共同犯罪,各共犯人不仅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要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符合上述情形的,就应当认定为自首。可见,选A项。准自首即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由于甲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仅是因形迹可疑遭到盘问,因而不能成立特别自首,故不选B项。甲的行为不是立功,因为在共同犯罪中,共犯人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才能认定为立功,而甲所揭发的贩卖毒品的事实并非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故不选C项。甲的行为不是坦白,因为坦白是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而甲尚未归案,仅是因形迹可疑遭到盘问,故不选D项。
3.C
【解析】本题表述中,甲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甲的追诉期限应为15年。《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于挪用资金罪属于状态犯,而不是继续犯,因此,对于挪用资金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可见,选C项,不选D项。
4.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指出,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30条和第193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据此,对甲公司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221条至第230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等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据此,对合同诈骗罪采取双罚制,而不仅仅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可见,选D项。
5.C
【解析】《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据此,甲构成盗窃罪应无疑问。但甲、乙不构成盗窃罪共犯,因为甲对乙掩盖了盗窃信用卡的事实,乙对甲盗窃信用卡的事实并不知情,甲、乙并不具有盗窃的共同故意。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包括:(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乙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可见,选C项。
6.B
【解析】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上述规定,甲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选B项。甲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不构成医疗事故罪,故不选A项。甲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或出于间接故意,或出于过失,但都不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等罪,故不选C项。甲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因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故不选D项。
7.B
【解析】甲试图故意杀死其父,但并未得逞,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选B项。甲父的死亡并非甲投毒杀人行为所致,甲父的死亡与甲的投毒杀人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选A项。甲的投毒杀人行为明显存在主观故意,故不选C项。甲的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因为甲的投毒杀人行为具有明显的特定性和指向性,并没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故不选D项。
8.C
【解析】甲利用其丈夫的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钱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特征,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选C项。甲并没有利用本职便利受贿,而是利用其丈夫职权的便利受贿,因而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不选A、D项。甲的行为并非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的行为,因而不构成介绍贿赂罪,故不选B项。
9.A
【解析】甲通过在医院缴费单上加盖自己私刻的收费章这种欺骗手段,使自己不缴纳治疗费17万余元,成立诈骗罪。可见,选A项。行为人为了骗取财物,往往使用法律所禁止的手段,如本题所表述的甲伪造并使用伪造的印章进行欺诈,在此情形下,应从一重罪处断,即应按诈骗罪论处,而不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可见,不选B项。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适用的原则,对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本题表述的情形不符合上述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仍应定普通的诈骗罪。可见,不选C项。甲的行为不成立紧急避险,因为根本不存在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也不存在不得已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可见,不选D项。
10.B
【解析】甲秘密窃取他人持有的枪支,该行为既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盗窃枪支罪的构成要件。甲的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条,这两个法条之间存在法条竞合,且两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可见,选B项。牵连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实施数行为,且触犯不同罪名,而甲仅实施了一行为,甲的行为不构成牵连犯,故不选A项。想象竞合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实施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且数罪名之间不存在包容关系,而本题表述中,甲所犯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之间存在包容关系,因而不成立想象竞合犯,故不选C项。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之外还存在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之外的重结果,且该重结果不属于基本犯罪构成的范围。本题表述中,甲所犯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都符合两罪的基本犯罪构成,都属于基本犯罪构成的范围,因而甲的行为不构成结果加重犯。可见,不选D项。
11.B
【解析】《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甲已经将钻戒交付,赠与合同交付义务履行完毕,不存在撤销的问题,故选B项。
12.D
【解析】《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据此,选D项。
13.A
【解析】《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据此,只有A项表述的情形会丧失新颖性,选A项。
14.A
【解析】《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B项表述错误。《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法》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法》第7条第1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综合上述规定,本题表述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乙无权解除收养关系,选A项。
15.A
【解析】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故A项表述正确,B项表述错误。探望权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一项法定权利,探望权与直接抚养权同时产生并依据直接抚养权的确定而确定。此外,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协助的义务。因而,乙无权拒绝甲探望女儿,乙也不会丧失抚养权。可见,C项表述错误。探望权不能被剥夺,但可以中止,中止探望权的唯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者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可见,D项表述错误。
16.B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院墙为甲、乙兄弟二人共有,因此,对于院墙倒塌致人损害的共同侵权责任,应由甲、乙二人承担连带责任,选B项。
17.C
【解析】本题表述的情形是建筑物倒塌致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第1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据此,选C项。
18.D
【解析】本题表述的情形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选D项。
19.C
【解析】《物权法》第182条确立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规则: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该条规定体现了“房屋所有权主体与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原则。据此,乙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财产包括别墅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新增建筑物,《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据此,车库属于新增建筑物,乙银行对车库无优先受偿权。可见,本题选C项。
20.D
【解析】该记者的行为并未侵害甲、乙、丙的隐私权,因为为了揭露社会不良现象,必要时可以涉及某些个人的隐私,这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可见,不选A、C项。该记者的行为并未侵害乙、丙的肖像权,因为该记者上传甲与乙、丙一起赌博的照片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可见,不选B项。该记者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只能选D项。
二、多项选择题
21.AB
【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显然属于立法解释,选A项。信用卡一般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随着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业务的发展,出现了多种形式的电子支付卡。如电子支付卡细分为信用卡、借记卡,并将信用卡再细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为了统一法律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对“信用卡”的含义及范围作了扩大解释,即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可见,选B项。
22.BCD
【解析】甲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故D项表述正确。构成累犯的主体条件是犯罪发生时犯罪人已满18周岁,甲实施放火行为时不满18周岁,因而不构成累犯,故A项表述错误。《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甲犯放火罪时不满18周岁,对甲的放火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C项表述正确。《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根据上述规定,B项表述正确。
23.ACD
【解析】甲、乙有共同盗窃的故意,构成盗窃罪共犯,且甲、乙都实行了盗窃行为,都是实行犯,乙是实行犯的帮助犯。在盗窃共犯行为中,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见,A、C、D项表述正确。甲构成强奸罪,但乙并没有强奸的故意,也未实行强奸行为,对于该“实行过限”行为,乙不负刑事责任,故B项表述错误。
24.AD
【解析】《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里的“凶器”主要指匕首、枪支、刮刀等管制刀具,以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菜刀、斧头等器具。可见,A项表述构成抢劫罪。乙杀死仇人钱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杀死钱某后拿走其手机,构成盗窃罪,对乙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并罚。可见,不选B项。丙趁孙某醉酒而搜走2 000元现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可见,不选C项。《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据此,D项表述构成抢劫罪。
25.AC
【解析】禁止令是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同时,判令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命令。并非所有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都适用禁止令,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充分考虑犯罪分子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具有针对性。例如,对于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其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对于犯危险驾驶罪的罪犯,可以禁止其驾驶汽车;对于犯寻衅滋事罪的罪犯,可以禁止其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等娱乐场所。本题表述中,刘某是举报人,刘某当然属于甲禁止接触的人员。可见,选A项。禁止令中规定禁止进入的特定区域、场所一般包括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大型群众性场所,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等。据此,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和幼儿园,属于禁止令规定的禁止进入的区域,但适用禁止令的条件之一是罪犯与其所犯罪行应当具有关联性和针对性,而甲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犯罪活动与进入学校并不具有关联性,因而学校并非刘某禁止进入的场所、区域。可见,不选B项。甲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这是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行为,根据禁止令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关联性的适用条件,当然要禁止甲从事食用油生产、经营活动。可见,选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第3款规定,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据此,D项表述错误。
26.ABCD
【解析】本题原标准答案为A、B、D项,但本书认为,C项也是正确答案。《民法总则》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据此,选A、B项。根据上述规定,甲的舅舅只要取得甲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且题干表述用词为“可以”,因此C项也应选。《民法总则》规定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和养父母,继父母只有在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具有事实上的抚养、扶养、教育关系时,才能成为继子女的监护人,倘若没有共同生活,不具有事实上的抚养、扶养、教育关系,但经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本题题干表述的是“可以”成为法定代理人的,因此,D项也应选。
27.ABCD
【解析】《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据此,备选项应全选。
28.ABCD
【解析】《物权法》第107条中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规定中的“其他权利人”主要是指占有人,如承租人(直接占有人)对丢失租赁物的返还请求权、托运人对丢失货物的返还请求权等。本题表述中,乙公司是所有权人,甲公司是直接占有人,他们都有权要求返还丢失的羊,故A、B项表述正确。《物权法》第245条规定了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规定中的“妨害”,是指行为人妨害了占有人对物的管领,致使占有人的利益遭受损害,如将污水倒入占有人的土地或房屋,将占有人管领的占有物毁损等。本题表述中,戊将羊撞死,妨害了占有人甲公司和丁对羊的管领,因此,甲公司和丁都有权要求戊赔偿,故选C、D项。
29.CD
【解析】不当得利可因给付而发生,但对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清偿债务的,当事人不得依据不当得利主张返还,故不选A项。主张不当得利的条件之一是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而B项表述的情形是赠与合同,有合同根据,故不得依据不当得利主张返还,不选B项。C项表述的情形属于不法原因的给付,构成不当得利,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法原因的给付,如行贿受贿、赌博之债、用金钱收买杀手等,不得依据不当得利主张返还,但如果不法原因的给付仅存在于受让人一方时,可以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如本题C项表述的情形,类似的例子还有:为回赎绑票向绑匪交付赎金。可见,选C项。不当得利可以非因给付的原因而发生,包括基于受益人本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自然事件等而发生,本题D项表述的情形属于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可见,选D项。
30.AC
【解析】《继承法》第10条第1、2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据此,甲是丙的配偶,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丙的遗产,至于甲是否再婚,在所不问。可见,选A项。甲的儿子与丙不发生继承关系,故不选B项。丙的女儿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丙的遗产,故选C项。丁是丙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情况下,丁不能继承丙的遗产,故不选D项。
三、简答题
31.(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2.(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3.(1)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①产品有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缺陷是指不符合该标准。②人身、财产受损害。③有因果关系。
(2)产品责任形式包括:①赔偿损失;②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③警示、召回;④惩罚性赔偿。
(本答案第(2)点中“④惩罚性赔偿”是依据新考试大纲在原标准答案基础上最新增补的——编者注)
34.(1)自己代理。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从效力上看,自己代理为无效行为,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有效。
(2)双方代理。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从效力上看,双方代理行为原则上无效,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为有效。
(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此种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答案依据《民法总则》第164、168条对原标准答案进行了修正——编者注)
四、论述题
35.(1)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是在正当防卫过程中发生的,它必须满足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必要限度是指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重大损害,是指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
(2)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防卫过当的定罪。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应根据行为人造成损害的结果和其主观罪过确定。二是防卫过当的量刑。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具体适用时,应综合考虑过当程度、权益性质、防卫动机、罪过形式等。
36.(1)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制度。物权保护方式主要包括请求确认物权、物权请求权、请求赔偿损失三个方面。
(2)请求确认物权。在财产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而处于不确定状态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确认物权是保护物权的最初步骤。
(3)物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基于物权而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使物权恢复到原有状态或侵害危险产生之前的状态的权利。依妨害形态的不同,物权请求权可分为三种:①原物返还请求权,此种请求权适用于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人的标的物而致物权被妨害的情形;②妨害排除请求权,此种请求权适用于他人以占有标的物之外的方法妨害物权圆满状态的情形;③妨害防止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此种请求权适用于物权在将来有受到妨害危险的情形。
(4)请求赔偿损失。物权受到侵害,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五、案例分析题
37.(1)既遂。本案中甲、乙已经实施了对赵某的绑架行为,剥夺其人身自由,并且向第三人提出勒索财物的要求,虽然没有勒索到财物,仍然构成既遂。
(2)构成抢劫罪。甲、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取得赵某的银行卡及密码,获得4万元,构成抢劫罪。
(3)对甲、乙应以抢劫罪和绑架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38.(1)无权。因为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同时丙公司也不是货物的所有权人。
(2)无权。因为货物并非乙公司所有。
(3)有权。因为甲公司在将货物交付给丙公司之前仍然是货物的所有权人,故有权以丁公司侵害所有权为由要求丁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有权。因为乙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甲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以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