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基本词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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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正当化事由

☆正当化事由

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并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两种正当化事由作了明文规定,因此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我国刑法中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对于自救行为、义务冲突、职务行为、被害人承诺、正当业务行为等均未作规定,因此这些行为是法理上的正当化事由。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特殊正当防卫(又称特别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刑法》第20条规定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提示]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性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且该行为存在对法益的威胁,即只有针对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才能进行正当防卫。(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通常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为其开始,以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为其结束。(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4)主观条件:具备正当防卫意图,即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未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须根据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与罪过(一般是出于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确定罪名。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提示]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面临现实危险,如自然灾害、动物侵袭等。(2)时间条件:实际存在并正在发生的危险。(3)对象条件: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4)主观条件: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5)限制条件: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6)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过当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避险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触犯的罪名,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辩析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1)危险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自然灾害或动物侵袭等。(2)损害对象不同。正当防卫的损害对象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的损害对象是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3)实施条件不同。紧急避险的行为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行,即除此之外没有其他避险方法;而正当防卫无此限制。(4)限度条件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只要不明显超过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即可;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5)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权利,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