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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正当化事由
☆正当化事由
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并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两种正当化事由作了明文规定,因此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我国刑法中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对于自救行为、义务冲突、职务行为、被害人承诺、正当业务行为等均未作规定,因此这些行为是法理上的正当化事由。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特殊正当防卫(又称特别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刑法》第20条规定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提示]
☆☆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须根据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与罪过(一般是出于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确定罪名。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提示]
☆☆避险过当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避险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触犯的罪名,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辩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