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基本词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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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提示]

☆☆放火罪

放火罪即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因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爆炸罪

爆炸罪即故意引起爆炸物或者其他设施、装备爆炸,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实施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辩析

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

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看行为人在实施破坏行为时的直接指向究竟是什么,如果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是交通工具,即使行为结果造成了交通设施的损坏,也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如果犯罪行为指向的是交通设施,即使造成交通工具的损坏,也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

[提示]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为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组织、纠集他人,策划、实施造成或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的行为。

1.侵犯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以暗杀、绑架、爆炸、劫机为主要内容的恐怖活动是受到国际社会广泛谴责和严厉打击的国际犯罪行为,恐怖活动组织则是以从事杀人、伤害、绑架、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为主要活动内容的犯罪集团,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目前,国际范围的恐怖主义组织及恐怖犯罪活动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策划、鼓动、教唆、召集、引诱多人成立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恐怖犯罪活动团体的行为。所谓积极参加,是指多次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活动,态度积极,或者虽然偶尔参加恐怖组织的活动,但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所谓参加,是指除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组织以外的其他参与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客观要件属于选择性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以从事恐怖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恐怖活动组织而故意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明知”含确实的“明知”或者应当的“明知”。如果不知是以从事恐怖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恐怖活动组织而参加,在发现其恐怖组织性质后立即退出该组织的,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虽然开始时不知是恐怖活动组织,但在发现其恐怖活动组织性质后仍然不退出的,则应当以本罪论处。

[提示]

1.准确界定恐怖组织的性质。恐怖活动组织是专门或主要以从事暗杀、绑架、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为活动内容的犯罪组织。恐怖活动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犯罪集团。首先必须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临时纠集的犯罪团伙不能认为是恐怖活动组织。从组织目标和行为内容上讲,恐怖组织一般具有意图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并在此目的指导下,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杀人、伤害、绑架、爆炸、放火、劫持、恐吓、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不以上述严重暴力犯罪为主要活动内容的犯罪集团不能认定为是恐怖活动组织。准确地界定恐怖活动组织的性质是正确认定本罪的关键。

2.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恐怖活动组织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本罪的构成并不要求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还必须具体实施一定的恐怖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具体实施了杀人、绑架、爆炸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实行数罪并罚。

☆帮助恐怖活动罪

帮助恐怖活动罪,是指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本罪由《刑法修正案(九)》确定,取消了原来的资助恐怖活动罪。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助长恐怖组织实施恐怖行为,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积极为之,并且希望这种恐怖活动的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3.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所谓资助,是指无偿提供资金、物资和筹集资金、物资,或者主动提供恐怖组织活动的地方。认定本罪应满足下列两个要件之一:一是所提供的资金、物资和其他帮的对象必须是实施恐怖活动的组织或者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否则不构成本罪;二是必须是自愿无偿提供资金、物资或以其他形式帮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

本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有帮助恐怖活动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即可构成本罪。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物品或工具、组织培训或积极参与培训、进行联络和策划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7条新增的罪名。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为实施恐怖活动而进行的准备活动,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积极为之,并且希望这种恐怖活动的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3.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实施恐怖活动而提供准备活动的行为。认定本罪在客观上必须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是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是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是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即构成本罪。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提示]

所谓预备犯罪既遂化就意味着独立预备,它已经被分则规定为具体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恐怖活动犯罪的准备行为、预备行为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实际已经不是一个预备行为,而是实行行为。如果预备行为本身已经完成了,就是犯罪既遂,而不是犯罪的预备完成。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指实施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7条新增的罪名。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2.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积极为之,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3.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4.本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7条新增的罪名。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自由。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所谓恐怖主义,是指某些组织或个人采取绑架、暗杀、爆炸、空中劫持、扣押人质等手段,企图实现其政治目标或某项具体要求而实施的行为;所谓极端主义,是指为了达到个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某些目的,而不惜一切后果地采取极端的手段对公众或政治领导集团进行威胁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他人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其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对他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他人不敢反抗;这里的服饰和标志,是指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相关联的标志性记号或图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即构成本罪。

[提示]

该罪充分考虑了个人信仰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并不处罚所有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而仅处罚以暴力胁迫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诸如以平和方式使他人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或者在公共场所之外的地方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仍然属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范围,刑罚并不处罚。例如,在少数民族地区清真寺穿戴上述服饰、标志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是指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7条新增的罪名。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自由。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所谓知道,是指行为人明明白白地清楚自己的行为一定会导致一个确定无疑的结果所具有的肯定的心理态度;所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本人的认知能力或按照常人的理解或者社会普通的认识水平来判断,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怎样的结果所持的一种当然或肯定的心理态度;所谓恐怖主义,是指某些组织或个人采取绑架、暗杀、爆炸、空中劫持、扣押人质等手段,企图实现其政治目标或某项具体要求而实施的行为;所谓极端主义,是指为了达到个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某些目的,而不惜一切后果地采取极端手段对公众或政治领导集团进行威胁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提示]

☆☆☆枪支类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擅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违法生产、销售枪支的行为。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辩析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提示]

辩析

☆☆☆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危险驾驶的行为。

1.本罪侵犯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首先,必须具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其次,必须有危险驾驶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8条对《刑法》第133条之一修订后的规定,危险驾驶行为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一是“追逐竞驶”,即所谓的“飙车”行为。“情节恶劣”,应从追逐竞驶的超速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进行认定。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醉酒驾车的标准,根据国家规定,车辆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三是从事接送学生的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行驶的。四是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业务过程中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危及公共安全的。本罪是抽象危险犯,即上述危险驾驶的四种行为均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但法律规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并未发生。只要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具体行为之一即成立犯罪。

3.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人。《刑法修正案(九)》第8条第2款对《刑法》第133条之一进行修订后,增加了两种人,即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提示]

本罪与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的关系。本罪中行为之一是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尚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实害结果,而后者则包含了实际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因此,危险驾驶构成犯罪,又同时构成上述其他犯罪,具有竞合关系的,属想象数罪,不实行并罚,而是从一重处断。

考场妙计

酒后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处理方式:(1)酒后驾车,属于严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行为人对于自己酒后的状态有认识,而仍然驾驶车辆,属于故意违法。但本身不是刑法调整的对象。(2)行为人醉酒驾车,成立“危险驾驶罪”。(3)如果行为人酒后驾车,但没有出现严重超速、超载、乱闯信号灯、逆行等危险驾驶行为,则行为人对于酒后驾驶虽是故意,却对其他人以及自己的生命安全并没有毫无眷顾地放弃责任。此时若出现致人死伤的结果,由于行为人对于最终法益受到侵害是过失,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4)如果行为人酒后实施上述危险驾驶的行为,此时行为人毫无眷顾地放弃了对别人生命的责任,也毫无眷顾地放弃了对自己生命的责任,则对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判断,就属于故意的范畴。此时,对行为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该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处的核心不在于酒后驾驶,而在于危险驾驶,即使行为人没有喝酒,在道路上有危险驾驶行为的,也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责任事故类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提示]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提示]

本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