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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版权法中技术措施的分类及意义
从各国版权立法的定义条款或保护技术措施的条款来看,版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根据其功能被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防止未经许可阅读、欣赏文学艺术作品或其他受保护的客体,以及运行计算机软件(也即防止未经许可“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简称“接触控制措施”。第二类是防止未经许可以复制、传播等方式利用作品或其他受保护的客体(也即阻止版权侵权)的技术措施,简称“版权保护措施”。这一分类对于下文的讨论有重要作用。因为许多国家的立法对两类技术措施进行了区别对待,有的只保护“版权保护措施”,如澳大利亚2000年《数字议程法案》。有的虽然同时对两类技术措施提供保护,但保护的方法有所差别,如美国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只禁止规避“接触控制措施”,而不禁止规避“版权保护措施”。甚至在对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或提供规避手段的行为提起诉讼时,所依据的条文也根据涉及的技术措施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美国国会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对《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的报告指出:
可以说,“接触控制措施”与“版权保护措施”是许多国家保护技术措施的版权立法中最为基本的概念。下文的许多分析都建立在这一基本分类的基础上。
注释
[1]Senate Report 105190,105th Congress,2nd Session,p.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