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法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与规制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节 版权法中技术措施的分类及意义

从各国版权立法的定义条款或保护技术措施的条款来看,版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根据其功能被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防止未经许可阅读、欣赏文学艺术作品或其他受保护的客体,以及运行计算机软件(也即防止未经许可“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简称“接触控制措施”。第二类是防止未经许可以复制、传播等方式利用作品或其他受保护的客体(也即阻止版权侵权)的技术措施,简称“版权保护措施”。这一分类对于下文的讨论有重要作用。因为许多国家的立法对两类技术措施进行了区别对待,有的只保护“版权保护措施”,如澳大利亚2000年《数字议程法案》。有的虽然同时对两类技术措施提供保护,但保护的方法有所差别,如美国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只禁止规避“接触控制措施”,而不禁止规避“版权保护措施”。甚至在对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或提供规避手段的行为提起诉讼时,所依据的条文也根据涉及的技术措施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美国国会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对《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的报告指出:

如果一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全不阻止对作品文本的接触,而只是用于阻止该作品被复制,则对于制造用于规避该技术的设备的行为,潜在诉因是第1201(b)条(即禁止针对“版权保护措施”提供规避手段的规定——笔者注),而不是第1201(a)(2)条(即禁止针对“接触控制措施”提供规避手段的规定——笔者注)。相反,如果一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只将对作品文本的接触限于那些经过授权的接触行为,而不再附加提供阻止复制、展示、表演或发行作品的保护,则对于制造用于规避该技术的设备的行为,潜在诉因是第1201(a)(2)条,而不是第1201(b)条。Senate Report 105190,105th Congress,2nd Session,p.12.

可以说,“接触控制措施”与“版权保护措施”是许多国家保护技术措施的版权立法中最为基本的概念。下文的许多分析都建立在这一基本分类的基础上。


注释

[1]Senate Report 105190,105th Congress,2nd Session,p.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