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西藏年度GDP核算评估
按照当前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的年度GDP核算制度,地区GDP核算采用与国家GDP核算同样的方法,但针对地区核算所涉及的一些特殊问题给出了处理方法;在经济普查年份和非经济普查年份,年度GDP核算有不同方法,二者相比,非经济普查年份GDP核算更具有常规性质。因此,下面将以2013年修订的非经济普查年份国家GDP核算方案作为西藏RGDP常规核算评估的依据,先解析其基本方法、思路,然后结合西藏情况做评估。
(一)年度GDP核算方案解析
基于《中国非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2013年1月版)》,年度GDP核算有以下步骤要点:
(1)以供应面为主、基于行业增加值进行GDP核算。GDP核算可以同时从供应面和需求面进行,但当前无论国家层面还是地区层面,都是以建立在行业增加值基础上的供应面核算为主,所发布的GDP及其经济增长率都是供应面测算结果。因此,下面对西藏GDP核算的评估将主要从供应面入手。
(2)行业增加值核算包括现价增加值和不变价增加值两项基本内容。一般步骤是:先进行现价增加值核算,然后核算不变价增加值及行业增长率。现价增加值的核算是相对独立的,不变价增加值核算则有两种思路。一种思路是在现价增加值基础上,通过价格指数缩减法剔除其中的价格变化影响,获得不变价增加值,然后与基期不变价增加值相除,计算出行业增长率;另一种思路与现价增加值无关,是基于基期不变价增加值,用物量指数外推法计算当期不变价增加值,用于推算的物量指数大体相当于该行业增加值的增长率(有时要做口径调整)。分行业看,价格指数缩减法是主要方法,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这几个大行业均采用此种方法;在第三产业中,只有交通运输业(大部分)、邮政业、证券业等少数行业采用物量指数外推法。不过所用的价格缩减指数都是针对总产出的单向价格指数,即所谓单缩减法,无法同时体现总产出和中间投入两方面价格变化对增加值的影响。
(3)各行业现价增加值核算多以收入法为准。行业增加值核算包含生产法与收入法两种方法,但思路不同,依据的基础资料不同,提供的分项核算数据也有不同用途。生产法是基于总产出和中间消耗相减求余值作为增加值,收入法则是基于四个基本构成项目———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求和得到增加值。结合各个行业看,农林牧渔业是先依据生产法思路、通过总产出扣减中间投入来核算增加值,然后基于此通过核算、推算得到增加值四个要素构成项目数据;其余属于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各行业,虽然也要先核算总产出,但其增加值则以收入法结果为准:分别核算四个要素构成项目,加总作为增加值。将以上方法步骤分行业列示,具体内容如表5所示。
(4)各行业总产出、增加值构成项目核算的基础是各种专业统计,有些可以直接核算,有些则要借助于一些参数推算。行业总产出核算的基础数据及方法如表6所示。其中大体分为两类方法。主要行业以及行业主要部分的总产出,都是基于专业统计所提供的基础数据直接核算的,比如农林牧渔业、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电信业、铁路航空等运输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其余部分则不是专业统计的重点,无法直接提供当期统计数据,故而需要借助于一定基数和参数推算,一是基于上年总产出和相关指标发展速度外推当年总产出;二是基于局部总产出及其与总体的相应比例推算出全行业总产出;三是借助于相关指标及其与总产出指标的比例关系推算出行业总产出。这些速度、比例、系数可能来自相关业务指标统计,或者是经济普查年份数据结果。
为获得收入法增加值必须先进行四个要素构成项目的核算(农林牧渔业除外),各行业具体核算方法与总产出有类似之处(见表6)。在以上所列的主要行业以及行业主要组成部分,主要依据各专业统计提供的数据直接核算;在其他行业,则要依据相应的参数予以推算,不同之处在于,尽管推算的方式也有外推、放大、相关指标调整,但最主要的方法是以总产出为基数、用经济普查所提供的占比指标分劈推算。
(5)针对地区层面核算有一些特殊处理。地区核算的基本方法与国家层面相同,但会涉及一些需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操作的内容和统一审定环节。
统一操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些国家统一核算的项目,比如关税及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铁路建设基金收入等,需要由国家统计局根据一定标准对各个地区分配,纳入相应行业增加值核算中;二是法人单位在注册地之外设置产业活动单位所造成的错位,需要按照在地统计原则进行调整,其中比较显著的是建筑业,要由国家层面实施调整并反馈调整后的数据。
为保持各地区GDP核算之间的可比性,各主要行业数据从测算到审定都要接受国家层面核算的强力约束。第一,为各种估算规定了统一的参数,比如,非营利活动中固定资产折旧比例,住户自有住房核算中的相关比例甚至增长率,企业财务基础资料中各种具有混合费用项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分劈为增加值和中间投入的比例,这些都是由国家核算方案提供的,供各地区统一使用;第二,在一些重要行业,主要是农业、工业和建筑业,即使没有数据口径的分摊调整,各地区核算结果也要由国家层面统一核定然后反馈给各个地区。
(二)西藏统计基础数据评估
由以上GDP核算方法解析可以看出,地区GDP核算是建立在专业统计以及各业务部门统计基础上的,其中大量运用了专业统计数据、企业财务统计数据、财政收支统计数据等。比如,农林牧渔业总产出和增加值的核算基础是农业统计数据;营利性行业的总产出大都依据主营业务收入等企业财务统计数据核算,收入法增加值各构成项的核算大都从企业财务取得数据;此外,缩减现价增加值以计算不变价增加值时所用的价格指数来自相关价格统计。在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等重要行业,甚至增加值的具体核算工作也是由专业统计处室完成的,它们向GDP核算提供的并非核算用的“原材料”,而是行业增加值这个“成品”。不难想象,专业统计和相关业务统计的完备性和数据精度将对GDP的数据质量具有基础性影响。
除了经常性专业统计基础之外,经济普查结果对常规年份GDP核算也具有重要影响。经济普查为GDP核算提供了丰富的基础数据,行业增加值核算中会大量使用基于最近一次经济普查数据以及经济普查年份GDP核算数据形成的基数、比例参数,作为推算的依据,以应对常规年份统计的数据缺口问题。
基于上述情况,要对西藏RGDP核算做出评估,首先要评估的就是西藏政府统计基础建设状况是否能够较好地支持RGDP核算。下面将按照不同行业以及行业增加值核算的资料来源,分列出对应的专业统计和部门业务统计,以及经济普查所涉及的内容,在43个评估点上对其完备状况及数据质量作出基本评价。具体评价结果显示出,在基础数据完备性方面有较好的评估结果,43个评估点中“完备”和“基本完备”两组达到30个;相比而言,数据精度评估结果要差一些,“好”和“较好”两组只有24个评估值。结合行业看,大部分主要行业的完备性和数据精度是有相应保证的,比如农业、工业、资质内建筑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以及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等。进一步结合分组评价结果看,普查数据状况要好于专业统计基础,4个“完备/好”的评估值都出现在普查数据栏,而数据质量“较差”的3个评估值都出现在专业统计基础栏。由此说明,仅就年度GDP核算而言,普查数据给予了较大支持,专业统计基础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基于上述评估结果,可以得出,总体来看西藏已经大体具备了GDP核算的相应统计基础。但同时也应看到,西藏统计基础仍然相对薄弱,存在许多问题,并影响到GDP核算质量。这些问题大体可以总结为以下方面:
(1)统计部门内部各专业数据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各专业统计数据来自基层统计单位数据的汇总和上报,但当前基层统计数据质量仍然缺乏有效控制,无法保证源头数据的准确性,具体表现在工业和农业统计数据上。在工业统计方面,企业统计基础资料较弱,相应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管理尚不规范,导致上报统计数据的误差较大。在农林牧渔业统计方面,总产值和中间消耗统计均存在范围覆盖不全的问题,其中未包括对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的统计,对林业的统计也不全面。尽管受地理和经济特点所限,西藏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所占比重较小,但这部分数据的缺失会加大地区生产总值的核算误差。
(2)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业务统计数据质量无法控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如银行、保险、证券、交通运输、邮政通信、税务、财政等部门不受统计部门的管制,数据质量的好坏无从把握。
(3)第三产业核算所需的基础资料没有稳定的来源渠道,缺口较大。首先表现在交通运输企业财务资料不健全,经营单位数量难以核准。由于交通运输单位经营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大部分单位将车辆出卖或承包给个人,承包者大多不愿提供真实经营情况,因此企业财务报表数据很难收集,即使报表上有数据也难以保证数据质量。对个体运输资料,制度规定要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运营部门取得,但实际操作时该数据存在较为严重的遗漏和交叉问题。
其次是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资料收集困难,数据质量不高。第一,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单位数统计有误差,遗漏了部分限额以上企业的统计,造成限额以上企业的生产核算存在误差。第二,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由于缺少基础资料无法直接计算毛利率,需要借助于限额以上企业的毛利率和普查年度相关资料进行推算。第三,在批发和零售业及住宿和餐饮业中,私营和个体经营占绝大多数,但相关资料收集困难,仅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难以反映真实生产经营状况。
此外,对新兴服务业统计数据的遗漏较为严重,比如对娱乐业、家政服务业、私人教育和私人医疗机构等的统计资料不全,因此可能造成增加值核算较真实值偏低。
(三)国家核算方案对西藏适用性评估
总体上看,有关GDP年度核算,地区核算采用了与国家层面核算大体相同的方法,与季度核算相比,国家核算方案中对地区核算的干预和限制相对比较弱。基于此,国家核算方案对于各地区的适用性整体而言应该予以肯定。但具体到西藏RGDP,存在以下值得考虑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会给西藏GDP核算结果带来不容忽视的影响。
从上文方案解析可以看到,相当一部分专业统计无法直接提供基础数据的行业或细分行业,其总产出和增加值核算需要借助2008年经济普查年度相关指标的比例构成或比重关系进行推算。比如,建筑业总产出核算需要借助于普查年份资质内建筑业总产出占全社会建筑业总产出的比值,根据报告年资质内建筑业总产出推算出全社会口径的总产出;又如,在道路等交通运输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限额以下批零住餐业等行业,其总产出核算要借助于上年总产出和相关指标发展速度外推当年总产出,而这个“上年”最终要上溯到2008年这个经济普查年份(这一年是依据普查数据直接核算的),同时其增加值四项构成核算也需要借助于普查年份各构成项占总产出的比值,对当年总产出进行分劈。这实际上隐含着一个假设:2008—2012年相应行业相关指标间的结构和比重关系较常规年份没有发生显著变化。反过来,一旦这个假设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差距,用该方法进行推算则会造成较大误差。
西藏的情况就是如此。受“3·14事件”影响,2008年西藏各行业的经营规模和结构较以前发生了较大变化,属非正常变动,在此背景下开展的经济普查就不能准确反映各行业相关指标间的结构和比重关系。也就是说,2008年对于西藏缺少足够的代表性,在此后的几个年份里沿用国家核算方案利用2008年经济普查结果进行推算,会造成相应推算数据准确度不高的问题。
国家核算方案根据总体基础资料情况规定了各个行业总产出及增加值的核算方法。但具体到各地区,基础资料完备性可能不同,相关指标选择未必合理,因此在国家核算方案之外有可能存在更好的核算方法。如果僵化地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会出现与实际不相符的结果。
对西藏而言,此类情况主要出现在工业这个大类行业中。按照国家核算方案,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出和增加值均依据工业企业统计年报数据直接核算,规模以下部分则要依据抽样调查结果推算并要由国家统一反馈给各个地区。但是,在西藏,由于工业企业数量有限,事实上无论规模以上还是规模以下,都可以通过工业企业年报直接搜集数据,具备直接核算的条件,而这个直接核算的结果肯定不同于当前国家反馈给出的结果。
此类情况还表现在总产出推算过程中相关指标的选择上。按照国家核算方案,在一些无法提供基础数据的细分行业,比如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等,总产出是以上年总产出为基数、用营业税发展速度推算得到的。对于西藏而言,以营业税作为相关指标,其代表性可能存在问题:一方面是因为“3·14事件”后西藏减免税收等措施削弱了营业税增长速度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另一方面,这些行业中的相当部分是按照定额税方式征收的,其动态变化并不能真正代表经济增长速度。
各地区之间存在着大量跨区域经营,但基础统计数据主要是依据法人企业注册地收集。GDP核算中应执行“在地统计”原则,为此需要将这些活动基于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数据调整。当前国家核算方案中主要是针对建筑业进行跨地区调整,建筑业总产出和增加值数据最终要由国家统计局投资司进行数据调整、核定然后返还各个地区。对西藏而言,当前返还数远大于本地区直接统计数(比例大约为9∶1),这就意味着西藏地区存在着大量外来产业活动单位从事建筑业活动。事实上对西藏而言此类情况比较复杂,西藏确实存在从事生产经营的外来单位,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只是在西藏注册、其经营活动仍然以其他地区为主的单位,以便获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而且此类单位并不仅限于建筑业。
金融业和电信业增加值核算中出现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地区间调整有关。按照国家核算方案,行业增加值是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的合计,但依据企业财务数据核算结果,西藏这两个行业的营业盈余都是负数(这些负数会由国家通过利差补贴和亏损性补贴等来弥补),会抵消前面三个项目加总的结果。其原因与地域特点有关,地理位置导致这些行业在西藏成本较高;同时与这些行业企业的公司架构也有关系:以分支机构形式在西藏进行经营,承担一定政策性任务,难以做到独立核算,运营中不能真正体现在西藏实现的盈利。
为了保证各地区RGDP核算的可比性以及与国家核算结果的一致性,国家核算方案中给出了一些关键性参数供各地区统一使用。从西藏实际情况考虑,这些统一参数的适用性值得讨论。
一是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在一些不实际计提折旧、需要进行估算的行业,国家核算方案规定了统一的折旧率,比如农林牧渔业统一按照6﹒7%(预期使用寿命为15年)估算固定资产折旧,非营利服务业统一按照4%(预期使用寿命为25年)估算固定资产折旧。从西藏的自然条件来看,上述规定有低估之嫌,由此就会造成增加值的低估。
二是企业混合费用中分劈增加值和中间投入的比例。国家核算方案针对企业财务统计中一些具有混合性质的项目给出了分劈比例,比如差旅费的6﹒5%、工会经费的60%、会议费的2﹒4%、公杂费的7%等要计入劳动者报酬,是基于全国投入产出调查结果来确定的。这些比例对西藏来说是否适用还不能肯定,有待于新一轮投入产出调查结果出来后才能加以确认。
三是居民自有住房服务增加值的核算。国家核算方案统一规定常规年度居民住房服务增加值增长速度按照5%固定值进行计算。从西藏实际情况看,近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推进很快,带动居民存量房增长速度也比较快,按照5%的固定增速低估了居民自有住房增加值,从而造成GDP的低估误差。
(四)相关指标匹配性分析
以上是就年度GDP核算过程进行的内部评估,下面将转换思路,尝试从外部选择相关指标,通过这些指标与GDP之间的关系,观察、判断GDP是否与其他指标一起,有效地反映了西藏经济增长实际。
相关指标的选择有两条线索。一条线索是从需求面出发按照支出法GDP核算思路选择相关指标。前文已论述,GDP核算包含供应和需求两方面。以上评估主要着眼于供应面,对象是基于行业增加值加总得到的RGDP。从需求面入手选择与GDP构成项———最终消费、资本形成、净出口———相关的指标,分析其与RGDP之间的关系,可为我们判断GDP核算提供一些信息。沿此思路,下面将选择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政府财政支出作为相关指标,其中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与居民消费有较强关系,政府财政支出与政府消费有较强联系,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与资本形成有较强关系。
另一条线索是基于收入与生产之间的对应关系,从收入角度选择相关指标。RGDP代表当期本地区生产创造的价值,前文已论述,从创造的价值到经过分配得到的收入,其中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宏观层面的收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居民收入,二是政府财政收入。对西藏而言,考虑到难以获得居民收入总量数据,政府财政收入受中央转移支付影响较大,因此下面主要选择政府财政收入中的税收收入作为相关指标,显示其与RGDP之间的匹配关系。
固定资产是在生产过程中可供长期反复使用、发挥生产手段作用的那部分资产。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中的主要指标,以货币形式表现了一定时期内全社会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总费用,大体体现了当期形成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投资是通过总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一方面固定资产投资会增加对设备和其他相关生产材料的需求,刺激这些设备和材料的生产;另一方面固定资产投资中的部分资金会通过生产建设支出进入消费领域,拉动消费增长。
利用2001—2012年相关数据,计算得出全国和西藏自治区生产总值与固定资产投资的线性相关系数分别为0﹒993和0﹒996,由此可以表明地区生产总值与固定资产投资变动具有同步性。进一步计算全国和西藏GDP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弹性系数(计算结果见表7)。由表7可以看出,在大多数年份里,全国和西藏自治区生产总值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弹性均小于1,说明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普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速度;但总体上看西藏的弹性系数大于全国,说明与国内其他地区相比,西藏经济增长对投资的依赖性更大,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的拉动作用尤其明显。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全社会各种业态(包括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制造业以及其他行业)对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以及农民对非农业居民零售额的总和。通过这个指标,一方面可以反映商品市场的规模,另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居民消费规模。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是政府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共同需要花费的支出,可以大体反映政府消费的规模。显然,居民消费、政府消费与经济增长具有比较强的关联:扩大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是刺激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反过来,较高的经济增长必然会体现为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的增加。
为此我们根据全国和西藏2001—2011年数据计算GDP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政府财政支出之间的相关系数,全国两个相关系数均为0﹒995,西藏地区分别为0﹒994,0﹒978,由此表明GDP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政府财政支出两指标的变动具有非常强的同步性。进一步计算全国和西藏GDP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政府财政支出的弹性系数(计算结果见表8)。由表8可以看到,各年弹性系数有很大波动,但总体来看,GDP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弹性系数要高于对政府财政支出的弹性系数,而且动态看相对比较稳定。由此说明,西藏地区生产总值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之间的动态关系更加稳健,居民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也更加直接。对西藏和全国水平做比较可以发现,西藏RGDP对财政支出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弹性系数均低于全国水平,由此反映出西藏的特殊性:大量消费品来自区外调入,财政依赖于中央和其他地区转移支付。
税收收入与GDP具有紧密联系。经济增长是税收收入增长的基础,反过来即可在一定程度上将税收收入增长作为经济增长状态的表征指标。但是,GDP与税收二者之间的关系具有复杂性。一方面,税收可能发生在GDP从生产到分配、使用的各个环节上,对应不同税基有不同的税种;另一方面,对应不同对象(地区、行业、产品、人群)有不同税率,在不同时期税收强度可能也有所区别。下面根据全国和西藏的数据,考察税收收入与GDP之间的动态关系,观察二者之间的同步性。
经计算,西藏RGDP与税收收入的相关系数(0﹒920)低于全国(0﹒999)。进一步计算全国和西藏GDP对税收收入的弹性系数(见表9)。由表9可以发现,以2006年为界,西藏RGDP对税收收入的弹性大体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大于或接近1,且高于全国同期水平;2007年以后则明显小于1,并呈逐年下降趋势,且低于全国同期水平。由此可以得出,西藏RGDP增长速度明显低于税收增长速度且二者差距呈现扩大趋势。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比较复杂,但从GDP数据评估角度看,不排除其中隐含着GDP增长速度存在低估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