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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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满族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

一、满族社会的奴隶制时代

马克思指出:“因为奴隶制是一个经济范畴,所以它总是列入各民族的社会制度中”[1]。满族社会也不例外,满族的直系祖先、原居黑龙江流域的女真人早就进入了奴隶制。明代中叶,他们南迁到开原以北、浑河上游一带居住,此时他们处在家内奴隶制阶段,把掳掠来的汉人“为奴使唤”[2],除了充当家内“奴婢”,有的被“驱使耕作”[3],而且还“互相买卖使唤”[4],从中“辄得厚利”[5]。努尔哈赤时期,女真的奴隶制又向前迈进一大步,以他为首的奴隶主阶级,创建“八旗制度”,“以旗统人”,把后金管辖下的所有人都编在旗内,从而八旗旗主控制了全部社会劳动力,由家内奴隶制过渡到庄园奴隶制。

这个时期,女真的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一六一六年(明万历四十四年,后金天命元年),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时,他统治的地区已扩展到四千余里,人口增加到四五十万。自开原以东,经浑河、苏子河、佟家江,直到鸭绿江边,有许多河谷平原,土地肥沃,水源丰富,很适于农业生产;辽东有些汉民不甘忍受明朝的剥削和压迫,逃往建州地区谋生。还有大批被掳的汉民,包括被俘和投降的明军,也在后金定居下来,进行耕作。特别是同后金接壤地区的汉民,他们和女真人来往很密切,有的结拜兄弟,乃至通婚。[6]这些汉民流入后金,带来了先进、熟练的农业生产技术;努尔哈赤又十分重视农业生产,积极推广使用铁制农具和牛耕,严禁屠宰耕牛。因此,建州的耕地迅速扩大,粮食产量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有了很大发展。一六一九年(明万历四十七年,后金天命四年),朝鲜人李民寏目睹这里繁荣的农业,说:“土地肥饶,禾谷甚茂,旱田诸种,无不有之”[7],而且“收获颇丰,仓库充盈”[8]。这时农业已成为后金社会生产的主要部门。

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手工业也迅速发达起来。后金的手工业已经有了专业分工,所谓“银、铁、革、木,皆有其工”[9],在后金都城赫图阿拉,“北门外则铁匠居之,专治铠甲;南门外则弓人、箭人居之,专造弧矢”[10],各种工匠中“惟铁匠极巧”[11]。当时冶铁业是手工业的最主要部门,在努尔哈赤兴起以前,建州虽然已能还原旧铁,加工制造一些兵器和农具,但是还不能自行采矿冶炼。努尔哈赤很重视冶铁业,他对铁匠很优待,“厚给杂物,牛马亦给”。到了一五九九年(明万历二十七年),建州能够采矿冶铁了,从此“铁物兴产”[12],基本上改变了以前铁器仰给于明朝和朝鲜输入的状况。又如纺织业也有了进步。一六一六年,努尔哈赤“布告国中,开始养蚕以织绸缎,种棉以织布帛”[13]。除了冶铁、纺织以外,陶瓷业、造船业、建筑业、银器制造业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

农业和手工业的进步,扩大了社会分工,促进了商业的发展。努尔哈赤时,商品生产和交换取得显著发展,他通过马市和朝贡来扩大与明朝的商品交换,以建州的人参、貂皮等土特产品,易取大批生产资料及生活用品。为了确保人参输出,防止人参霉烂,采用“煮熟晒干”的制作方法,“徐徐发卖”[14],取得厚利。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和交换的扩大,在女真人内部有了以经商为业的商人,他们来往于建州、明朝与朝鲜之间。特别是后金政权的建立,使得参加交换的商品不断增多,突破了原来马市和女真各部间的狭窄市场。为了适应新的商品交换需要,一六一六年,后金开始铸币,称为“天命通宝”,又叫“天命汗钱”[15],在全境通行,这对商业的发展是很有利的。

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进步,促进了奴隶制的发展。努尔哈赤时期,正是由家内奴隶制向庄园奴隶制过渡。奴隶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奴隶主要来源于战争中的俘虏。努尔哈赤兴起时,建州大小奴隶主在每次战争中“各抢各得”[16],结果造成“攘夺货财(包括奴隶),兄弟交嫉”[17],相互火并。努尔哈赤为了协调内部矛盾,加强和巩固自己的统治,废除以往在战争中“各抢各得”的旧习,改为“尽行入官平分”[18]的制度,对于藏匿不缴者严加治罪[19]。这样,随着统一女真各部战争的胜利发展和后金政权的建立,努尔哈赤成为女真的最高统治者,在他统治的区域里,全部土地和人民在名义上均属其所有,他把土地和人民分配、赏赐给八旗旗主与官兵享用。

努尔哈赤以奴隶制的国家政权机构八旗制度进行统治,既统军,又治民,组织整个社会生产。八旗牛录是社会生产的基层单位,牛录就其承担社会生产服役的性质来说,有内牛录,为私家耕种服役。还有外牛录,为公家屯田服役。

“拖克索”就是属于由内牛录耕种的农庄。据《清文鉴》说,“田耕的人所住的地方叫做拖克索”[20]。一五九六年(明万历二十四年)朝鲜人申忠一在赴建州途中所见到的六处“农幕”就是“拖克索”。这些“农庄”都属于努尔哈赤家族和部臣所有,如努尔哈赤自己有“农庄”一处,其弟速尔哈赤有“农庄”两处,速尔哈赤的女婿童时罗破有“农庄”一处,努尔哈赤从弟童阿斗有“农庄”一处,童流水有“农庄”一处。[21]在“农庄”派有管庄人,努尔哈赤的管庄人叫王致,速尔哈赤的管庄人叫双古,他们驱使和监督奴隶进行耕作,这是典型的奴隶制庄园。

十六世纪末,在建州境内的“拖克索”并不很多,申忠一的《建州图录》里提到的三十一名奴隶主首领中,只有五名有“拖克索”,而且每个“拖克索”占有耕地面积也不大,如位于蔓遮川(今浑江支流新开河)流域童流水的“拖克索”,起耕仅二十余日[22],总共只有一百亩耕地。但是,随着统一战争的胜利发展,统辖地区不断扩大,奴隶人数愈来愈多,“拖克索”的数量也迅速增加。奴隶制庄园发展的情况,在一六一九年李民寏的《建州闻见录》里有所反映,当时上自努尔哈赤及诸贝勒,下至八旗士兵“皆有奴婢、农庄”,十分清楚地表明“农庄”不再是当初的五六处了。虽然“农庄”确切数目无法知道,可是仅一名八旗将领就有农庄“多至五十余所”,说明此时“农庄”是很多的。这些“农庄”都为八旗官兵所占有,他们“无事于农亩”,强迫“奴婢耕作”[23]。可见奴隶制庄园已很普遍。

除了“拖克索”以外,还有外牛录耕作的屯田。努尔哈赤早年,兵无粮饷,民无赋税,这种落后的经济制度,不能适应统一战争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便在“各处部落,例置屯田,使其部酋长掌治耕获,因置其部而临时取用”[24]。到了一六一五年(明万历四十三年),努尔哈赤原想征收赋税,但是又恐怕“征收国人的粮赋,国人甚苦”,所以就把屯田加以整顿,明确规定“每一牛录出男丁十名、牛四只,以充公差,命其空旷的地方垦田耕种粮食,以增收获储于粮库”,并且“委派十六大臣,八个巴克什办理记录此项粮食的收发事宜”[25]。每个牛录派出屯田的都是自由民,生产的粮食交给官仓,以供后金支用。这种屯田就其性质而言,它是自由民向后金承担的劳役,也包含着一定的封建徭役的因素。

社会阶级结构的形成,是和社会生产的发展相一致,并且是互相影响的,尤其是社会生产的特点制约着社会阶级结构。当时,在后金统治下有四五十万人,是以八旗牛录为单位组织社会生产,人们在这种社会生产的过程中,形成了奴隶主、奴隶和自由民三个阶级。

奴隶主阶级包括以下几部分人:

(1)努尔哈赤及其家族。他们兼领八旗旗主,不仅有很高的政治权势,参加议政,决定国策,而且在战争中“各抢各得”,占有大量土地、奴隶、牲畜和财物。他们是满族中最有权势的奴隶主特权集团,也是后金统治阶级的核心。

(2)八旗各级将官。这些人既是军事将领,又是地方行政长官,通过战争的掠夺和获得赏赐,也占有许多奴隶与财物。他们的地位仅次于贝勒,是后金进行统治的骨干力量。

(3)归降的将领。这是指建州部以外周围女真各部和其他各族的首领,包括汉族官僚地主在内,率部众归附,或阵上投降的将领。努尔哈赤对这些人非常优待,不仅给予大量赏赐,而且“授之佐领,以统其众”[26],编入八旗,成为八旗将领。

以上三种人构成奴隶主阶级。他们拥有大量的“拖克索”和可以买卖、屠杀、殉葬的奴隶以及不同程度的占有诸申(自由民)。由于满族奴隶制的发展,奴隶主必然要向外掳掠奴隶和财物,以扩大奴隶的来源,增加财富的占有,所以掠夺成了奴隶主的职业和目的。他们“但砺刀剑,无事于农亩”[27],不参加劳动生产,专靠剥削奴隶的全部剩余劳动为生,正像恩格斯深刻揭示的那样,用自己的劳动来取得生活资料,被认为是只该由奴隶去做的事,这种行为甚至比抢劫还要可耻些。

奴隶阶级有下面两种人:

(1)战争俘虏。努尔哈赤对待战争中投降和俘虏的人分别处置,一般来说对投降者编为民户,而对俘虏则分给八旗官兵为奴,称之阿哈。如一六一三年(明万历四十一年),“乌拉败兵来归者,悉还其妻子仆从,编户万家,其余俘获,分给众军”[28]。又如一六一八年(明万历四十六年,后金天命三年),努尔哈赤攻占抚顺等地,“论功行赏,将所得人畜三十万散给众军,其降民编为一千户”[29]。由此可见,无论是女真人,还是汉民,只要是俘虏,就分给八旗官兵为奴。

(2)自由民降为奴隶。当时由于战争频繁,社会财富不断增加,满族自由民(诸申)发生阶级分化,其中有一部分人成为奴隶主,也有少数人因天灾人祸沦为奴隶,有的也因负债“则并家口拿去使唤”[30],成了奴隶。

这些奴隶,不但被迫从事家内劳动,而且更多的还是用于农业耕作。例如一六一八年,努尔哈赤一次就从诸贝勒的“拖克索”抽调八百名奴隶,前往浑河一带打晒粮食。[31]他要“阿哈(奴隶)把耕田所得的谷物同厄真(奴隶主)共同吃”[32],这就说明阿哈是社会的直接生产者。但是,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奴隶,奴隶劳动产品全部被他们占有,《建州闻见录》记载,“奴婢耕作,以输其主”,《满洲老档秘录》也说,“仆夫力耕以养其主,不敢自私”。

此外,奴隶毫无政治地位,他们的居住、生活、婚姻、嫁娶全无个人自由,必须听从主人的安排。而奴隶主对奴隶有生杀予夺之权,任意买卖、毒打、屠杀,奴隶遭受非人待遇,把人与牲畜同列,无疑成为会说话的工具。这些奴隶的子女世代为奴,不能自行离开主人,逃跑要治罪。正如斯大林指出的那样,“在奴隶占有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占有生产工作者,这些生产工作者就是奴隶主可以把他们当作牲畜来买卖屠杀的奴隶”[33]

自由民是由以下两部分人组成:

(1)建州自由民。早先建州女真实行种族奴隶制,他们之间“不相为奴”,女真人除了奴隶主以外,一般都是自由民。到了这个时期,虽然内部有了阶级分化,但是大多数人都成为八旗战士,他们把战争视为荣誉和致富的手段,所以每当“出兵之时,无不欢跃,其妻子亦皆喜乐,惟以多得财物为愿”[34],每次获胜后可以分得奴隶、牲畜和财物。因此,据《建州闻见录》记载,“自奴酋及诸子,下至卒胡,皆有奴婢、农庄”。

(2)归降的各族百姓和士兵。努尔哈赤对这些归降的人,皆赏给土地、牲畜、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不分配给八旗官兵为奴,而是编为民户,其中大多数人加入八旗兵,随军出征,同样可以分得战利品。

上述的自由民人身是较为自由的,对自己的财产具有所有权,但他们仍然必须依附八旗旗主和额真以求保护,并对旗主与额真承担一定的义务,如自备马匹、军械、口粮应征出战和服无偿劳役等。当时努尔哈赤和诸贝勒把自由民作为自己的私产,可以任意赏赐给部属,可见自由民的社会地位是比较低的。如苏克苏浒部的诺米纳等四个部长率众来归时,向努尔哈赤要求说:“念我等首先效烦,亲爱如手足,毋以编氓遇我。”[35]

以上从生产资料占有、阶级关系和产品分配方式等方面,阐明努尔哈赤占领辽沈地区以前,正处在奴隶制时期,这种奴隶制是在八旗制度下演进的,从家内奴隶制过渡到庄园奴隶制。

二、从奴隶制向封建农奴制过渡

努尔哈赤占领沈阳、辽阳广大地区以后,后金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这一过渡是曲折、缓慢而痛苦的过程。但是,比较先进的封建农奴制终于战胜了奴隶制,成为主导的生产方式。一般说,奴隶制度的衰落,是由于奴隶制国家在战争中失败、奴隶暴动和奴隶来源的枯竭造成的;而后金的奴隶制被封建制所代替,却伴随着军事上的胜利、征服地区的扩大和俘虏人口的激增,是由于俘虏人口对奴隶化的激烈反抗以及后金不得不适应广大被征服地区上比较先进的生产方式的结果。

辽沈地区原来已是汉族人口众多、农业生产比较发达的地方,封建生产关系占主导地位。明朝政府在这里长期实行军屯制度。十六世纪中叶(明朝嘉靖后期)辽东有军屯户九万六千四百余户,共三十八万多人,军屯地三百六十八万亩[36],还有大量的民户和民地。如辽阳地区,“岁有羡余,数千里阡陌相连,屯堡相望”[37],已是一派繁荣富庶的景象。此外,辽沈地区原来的手工业、商业和交通运输也相当发达,仅生铁一项,每年上交的贡铁就达四十多万斤。

后金进入辽沈地区,由于激烈的战争使生产受到严重破坏,人口大量死亡逃离,原有的阶级关系被打乱,繁荣的景象消失了。但是,当地原有的先进生产方式却不可能被整个地消灭掉。满族移居到这里,在此安家落户,建立统治,安定社会秩序,不得不逐步地改变满族原来的奴隶制度而适应当地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后金政权也相应地采取了一系列调整、变革的措施,以适合新的情况和新的需要。正像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定居下来的征服者所采纳的社会制度形式,应当适应于他们面临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如果起初没有这种适应,那末社会制度形式就应当按照生产力而发生变化。”[38]

后金怎样适应辽沈地区的生产力水平而改变自己原有的生产方式?这是十分曲折而又充满着斗争的过程。一六二一年(明天启元年,后金天命六年)七月,也就是后金进入辽沈地区的这一年,努尔哈赤下令实行“计丁授田”,将辽沈地区闲废田地三十万日[39],分给后金的士兵。每一男丁分给田地六日,以五日种粮,一日种棉。其纳赋之法:每三丁种官田一日,每二十丁以一丁当兵,一丁应役。[40]

“计丁授田”是为了将满族奴隶主、士兵和人民移置到辽沈地区而采取的措施。土地所有权属于后金国家,国家将土地按照拥有奴隶的多少分给了奴隶主及自由民。“计丁授田”将原来属于明朝地主、官吏及汉族人民的一部分土地转入满族奴隶主和自由民手中,它并没有直接改变满族内部的阶级结构,并没有在后金社会内创造出新的生产方式。奴隶主由于寄生的本性不会去参加劳动,而分得田地的一般士兵由于作战、训练和值勤应役,任务十分繁重,也不可能有很多时间进行耕作,农业劳动的重担仍主要落在奴隶和余丁的肩上。所以,后金进入辽沈以后,仍有大量奴隶存在,并在战争中不断掠夺奴隶,以保证其剥削的来源。就在“计丁授田”的这一年,努尔哈赤说道:“为主者宜怜仆,仆宜为其主;仆所事之农业与主共食,而主所获之财及所畋之物,亦当与仆共之”[41]。这是他所要求建立的社会关系的普遍准则,是实际存在的奴隶制生产关系的理想化。

原居于辽沈地区的汉族农户,除因战乱死亡和大量逃徙的以外,他们仍在原来的地方居住、耕作,开始既没有失去土地,也没有分得土地。“计丁授田”政策规定:“海州一带有田十万日,辽阳一带有田二十万日,共三十万日,宜分给驻扎该处之军士,以免闲废。其该处人民之田,仍令其就地耕种。”[42]按:每丁分地六十日,则三十万日土地只够分给五万男丁,而此时后金的士兵已不止五万人,因此,三十万日土地全部分给后金的士兵,尚且不足,不会再有多余的土地分给汉族民户。“计丁授田”是把土地分给“军士”,并不是在辽沈地区的全体满汉居民中进行土地分配。

但是,移殖来的满族的奴隶制生产方式和原来的汉族的封建生产方式在同一地区内不可能互不侵犯,和平共存。两者之间立即发生了严重的冲突。后金刚刚占领辽沈地区,努尔哈赤命令新来的满人和当地汉人合居一处,同住、同食、同耕。据《满文老档》记载:“女真与汉人同住一村,粮一起吃,草与马料一起喂”[43],“令女真人合住于辽东左近汉人之家,共同吃粮,分给田地耕作”[44]。努尔哈赤下令:“与女真同住的汉人等,尔等勿匿粮食,家有几斛几升,都应据实上报,报后计量,按人口每人每月四升之数,给至九月,所余粮食,归粮主本身。吾等女真,远弃本土,移家而来,甚为劳苦。与女真合住之汉人,供应住房、食粮、耕地,亦甚劳苦。”[45]名义上,这是为安置远道而来的满族所采取的临时措施,实质上却是把汉族农户奴隶化。大批满族,以征服者姿态进入汉族农户的家中,不啻驱虎狼入羊群,所谓“同住、同食、同耕”,实质上就是掠夺、压迫和蹂躏,这样就使得两个民族、两种生产方式的对抗一发而不可收拾,汉族人民的逃亡、反抗、暴动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就在实行“计丁授田”的这一年,辽阳人民群起暴动,“杀数十人,诸夷仓皇逃走”,暴动的群众“五六百人结队南行,建人不敢逼”,东山的矿徒,誓不投降,“有薙发至者杀之”[46];还有铁山的农民起义,在一次战斗中打死、打伤后金兵三四千人。其他零星反抗的事件,更层出不穷,努尔哈赤的谕旨中说,“近闻有奸徒投毒于饮水食盐中,并有以毒饲猪而出售者”[47],甚至还规定,满族行路,“不许人数过单,务集十人以上结伙同行”[48]。过了两年(一六二三年,后金天命八年),满族统治者还在哀叹“盗贼之风日甚”[49]。正是风起云涌的阶级斗争,打击了满族统治者的气焰,阻止了辽沈地区的奴隶化过程。

满族统治者进行血腥的镇压,企图压服人民的反抗,派兵大肆屠杀各屯堡的汉民。如一六二三年,因复州人民反抗,派代善率领二万士兵进行镇压,一路屠杀,只留下少数农民,编为耕田奴隶五百户,正式把该地区的汉民奴隶化了。以后,努尔哈赤恼恨汉民的反抗说,“我等不断招降汉人,而汉人置备棍棒不止”[50]。他命令各级官员对汉人详加甄别,凡是反抗的汉人和读书识字的秀才全都杀掉。这种野蛮屠杀在辽沈地区造成了一片恐怖,连后金统治者后来也屡次承认自己行动的不当,皇太极说,“昔辽东之民,既降复叛,我曾杀之,良用自悔”[51],代善的儿子岳托说,“前杀辽东兵民,此亦当时事势使然,然我等不胜追悔”[52]

屠杀政策并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引起社会秩序的更加混乱和生产的急剧下降。而进入辽沈地区的后金贵族奴隶主们,军事供应和日常经费开支不断增加,必须依赖对汉族农民的剥削才能维持自己的存在。势不能把不甘当奴隶的汉民全部杀光,因此,不得不稍稍改变政策,缓和将汉民奴隶化的过程,将屠杀之后残留的汉民实行编庄。据《满文老档》记载:“八旗之王大臣,各自分路而行,停于各村而屠杀之(指汉民)。杀毕,于先已甄别者以十三丁七牛为一庄,自总兵官以下,备御以上,各给一庄。”又说:“令尔等(指汉民)耕作汗及贝子的田庄,每庄给十三丁七牛百朝(晌)田,其中二十朝是官的,八十朝尔等自食。”[53]这样编组的田庄参照了后金原有的拖克索制度和辽东的军屯制,土地归国家所有,每个男丁得地六点一五日,而实际耕种地则为七点六九日。每庄设庄头一名,负责管理庄田生产等事务,他要向八旗牛录的章京报告本庄男丁人数、姓名和牲畜生长情况。并把一百日土地的八十日平均分配给十三个男丁自种自收,维持生计。剩下的二十日地组织十三个男丁共同耕种,收获全部交给庄主。每庄男丁还要服徭役,如果应役的人离庄外出,他的土地则由留在庄上的男丁代耕,所以每个男丁的耕种任务是很繁重的。生产者被紧紧束缚在土地上,不准自由迁移,不准开垦荒地,奴隶主对他们掌握着生杀予夺的权力。他们的地位和奴隶很相近,但毕竟有了归自己耕种的一份土地,有了自己独立的经济。史料中记载:“辽沈农民,将一年所收之谷,尽入于八高山(指八旗旗主)之家,贫不能自食,岂有余资,可以贸谷乎?”[54]这里可以看出,一方面生产者所受剥削极为严重,和奴隶几乎一样;另一方面他们是“自食”的,如果有“余资”,就可以“贸谷”,这表明他们还是有自己独立经济的。有的庄园中甚至很早就实行定额剥削,如拥有八千个农奴的大贵族恩格德尔额驸,“总计给与男丁八千人,由此每年征收者银五百二十八两,谷物八百八十斛,充公差服役者一百四十人、牛七十头”[55]。实行这种定额剥削,劳动者就有可能从生产物中获得一个超过其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这比奴隶制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进步。

由于后金在战争中不断胜利,占领的地域很广,俘掠的人口很多。这类庄园普遍地设立,如沈阳附近,“诸王设庄,相距或十里,或二十里。庄有大小,大不过数十家,小不满八九家,而多数是汉人及吾东(指朝鲜)被掳者也……庄居颇稠”[56]。这种归贵族奴隶主所有的庄园中有的仍是奴隶,而有的已有自己的独立经济,开始了向农奴制过渡。不过步伐比较缓慢,生产效率不高,壮丁大量逃亡。因此,有些庄园虽占有较好的耕地,但产量很低,每年“所费不如所得”[57]

另一种生产效率更高,因而发展也更快的是“屯地”。屯地是指汉族归顺后被编为民户的土地以及一些满族自由民的土地。他们按“计丁授田”,领取“份地”,编为民户,组成庄屯,自耕自种,向后金国家交纳官粮,应差服役。这些民户实际上是后金国家的农奴户。他们被编入八旗组织,在牛录额真的监督下进行劳动,并有管庄将备、拨什库等协助管理,人身也是不自由的,但已不是贵族奴隶主控制下的奴隶。后金根据“拒者俘之,降者编为户口”[58]的原则,将一部分俘掠人口变为奴隶,另一部分编列民户。早在一六一八年(明万历四十六年,后金天命三年)努尔哈赤攻克抚顺时,一部分汉民随李永芳归顺后金,“抚顺城投降的一千户人家,他们的父子、兄弟、夫妻都未使离散……又将乘的马、使用的奴仆、耕田的牛、穿的衣服,皆视其人,善者各给五袭……凡是日常生活使用的一切器物,皆满满的悉数给了。仍依他们尼堪国(指明朝)的制度委任了大小官员,仍交由抚顺城投降的游击李永芳管辖”[59]

被编为民户的满汉人民,受国家的剥削也很严重。他们被束缚在八旗组织之内,每年向国家交纳官粮,“男丁三人征谷物二斛”[60],所服徭役,包括兵役在内,达三十多项。但他们不同于包衣(奴隶),也不同于庄园中的壮丁。他们所交官粮有固定数额,所服徭役以一家一户为单位,带有更为明显的封建剥削的性质。他们可以在自己的“份地”上用自己的牲畜农具进行劳动,收获物一部分交给国家,其余归自己所有,甚至可以有少量的奴隶。这类屯地的产量比庄园要高一些。

由于经济上的优越,屯地发展很快,特别是后金政权又给以大力扶植。当时后金的开支日益增加,它的收入很大部分要靠屯地上的收获,兵丁的来源和差徭也大多来自编户。后金政权的基础越来越奠筑在这种封建剥削制度之上。至于旗主、贵族拥有的庄园经济跟不上形势的需要,越来越丧失了对政权的支持作用,反而变成一种离心力量。一六二六年(明天启六年,后金天聪元年)皇太极即位,他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大力促进封建化过程。天聪初年,皇太极派孟阿图等人“丈量地亩”,将“各处余地”归公,分给民户耕种,不许再立庄田。又把原来每十三名壮丁编为一庄,改为每八名壮丁编成一庄,“其余汉人,分屯别居,编为民户”[61]。一六三〇年(明崇祯三年,后金天聪四年)十一月,皇太极下令编审壮丁,要“牛录额真各察其牛录壮丁,其已成丁无疑者,即于各屯完结”,“此次编审时,或有隐匿壮丁者将壮丁入官。本主及牛录额真、拨什库等,俱坐以应得之罪。若牛录额真、拨什库知情隐匿者,每丁罚银五两,仍坐以应得之罪”[62]。一六三四年(明崇祯七年,后金天聪八年)十月,皇太极宣布:“俘获之人,不必如前八分均分,当补壮丁不足之旗,八旗制度设牛录,一例定为三十牛录,如一旗于三十牛录之外,余者即行裁去,以补各旗三十牛录之不足。”[63]通过这一系列措施,大量土地改为屯地,奴隶主隐匿下的壮丁变成后金控制下的编民,满族贵族的经济特权受到重大的打击。

一六三一年(明崇祯四年,后金天聪五年),皇太极为了进一步削弱旗主贝勒的权力,进一步打击奴隶制,颁布了《离主条例》,其中规定:凡奴隶主犯有私行采猎、擅杀人命、隐匿战利品、奸污属下妇女、冒功滥荐、压制申诉等罪,许奴仆告发,“准其离主”[64]。第二年(一六三二年,明崇祯五年,后金天聪六年)又对《离主条例》作了补充,“如告数款,轻重相等,审实一款,亦免坐诬告之罪。如所告多实及虚实相等,原告准其离主”[65]。《离主条例》成为后金政权打击奴隶主的武器,颁布之后,发生了一系列有记载的告主案例。许多奴婢因告主属实,允准出户,转化为农奴;有的奴婢则拨与他人为奴。奴隶们利用这一条例和奴隶主斗争,争取改变自己的地位。皇太极的目的则是利用奴隶的力量,限制和打击贵族特权,以维护和巩固自己的汗权。

一六三八年(明崇祯十一年,清崇德三年),皇太极在自己权力已很强大的时候,又下令直接解放部分奴婢,命令中说:“前得辽东时,其民人抗拒者被戮,俘取者为奴。朕因念此良民,在平常人家为奴仆者甚多,殊为可悯,故命诸王等以下及民人之家,有以良民为奴者,俱着察出,编为民户。”[66]这一措施也起了削弱奴隶制度的作用。

作为后金政权最高统治者的皇太极,一面扶植封建制,削弱奴隶制;一面奖励农业生产,特别是关心作为主要赋税来源的屯地上的农业生产,他多次告诫官员和各牛录要注意和督促农务。他说“田畴庐舍,民生攸赖,劝农讲武,国之大经。尔等宜往该营屯地,详加体察,不可以部务推诿”[67]。后金的农业生产,主要依靠汉人。皇太极采取了一些保护汉民的措施,如:令满汉分屯别居,禁止满人到汉人居地“擅取庄民牛、羊、鸡、豚”[68]等财物。对有些缺少耕牛农具的汉民,“给以牛具”,使其“乘时耕种”[69]。取消以前不许迁移的禁令,对于“无荒耕种”或“有洼下不堪耕种,愿迁移者,听之”[70]。一再告示汉民,“各安心农业”[71]

皇太极除了保护汉民耕种,也积极鼓励满族参加农业生产,因为战争连年不断,满族壮丁几乎全部披甲出征,农业生产主要由老人、妇女、小孩和奴隶进行,当然生产上不去。皇太极为了改变满族壮丁只战不耕的现象,天聪年间开始实行“三丁抽一”,就是说三丁中一人披甲出征,二人留家生产,称为余丁。披甲人和余丁的关系是:余丁专事农业生产,供给披甲人的生计,而披甲人所得战利品也分给余丁。

为了保护农业生产,皇太极即位不久就停止了大规模的建筑工程。他说,“工筑之兴,有妨农务”,以后“止令修补,不复兴筑,用恤民力,专勤南亩,以重本务”[72]。以后又陆续颁布一系列保护农业生产的法令,如禁止贵族郊外放鹰,“扰害人民,蹂践田园,伤残生畜”,违者“决不轻恕”[73]。牲畜闯入农田,损坏禾苗,要罚银偿禾;禁止因祭祀、殡葬滥杀牛马骡驴。又命令:如有“滥役民夫,致妨农务者,该管牛录章京、小拨什库等俱治罪”[74];又令王、贝勒、大臣不得纵容家奴践踏民间田禾,敢犯禁,按律处罚。天聪五年,皇太极与大贝勒代善等渔于河上,“有二人纵马食禾,上见之,坐以纵食民禾罪,命各贯一耳以徇”[75]。为了提高粮食产量,还实行纳粟赎罪制度,同时允许粮食自由买卖,“获罪之人,无银纳赎,愿输粮者准依时价标收;有余粮愿助者,量给奖赏;愿卖者,许其自粜”[76]

皇太极还很重视农业生产技术,要求耕作时注意“地利”、“土宜”。他说:“至树艺所宜,各因地利。卑湿者可种稗稻、高粱;高阜者可种杂粮。勤力培壅,乘地滋润,及时耕种,则秋成刈获,户庆充盈。如失时不耕,粮从何得耶?”[77]又说:“凡播谷不相其土宜,土燥则种黍谷,土湿则种秫稗。各屯堡拨什库,无论远近,皆宜勤督耕耘,若不时加督率,至废农事者,罪之。”[78]

由于后金政权对封建制的扶植和一系列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满族的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封建的农奴制逐渐代替了奴隶制。当然,奴隶制不会在短时间内死亡,两种生产方式之间的斗争一直在继续,这场斗争反映到政治上就是以皇太极为代表的汗权和旗主、贝勒权力之间的斗争。皇太极在位的十八年间,伴随着封建农奴制之取代奴隶制,两种政治势力的斗争一直是十分尖锐的。


注释

[1]马克思:《哲学的贫困》,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110~111页。

[2]《李朝实录》第七册,世宗卷三十二,五〇一页;第十六册,成宗卷八〇,五四页。

[3]《明英宗实录》卷一〇三,正统八年四月庚戌。

[4]《李朝实录》第十九册,《燕山君日记》卷十七,二〇九页。

[5]同上书,一九九页。

[6]参见陈仁锡:《无梦园初集》,《纪奴奸细》。

[7][朝鲜]李民寏:《建州闻见录》。

[8]《满文老档》太祖四,万历四十三年十二月。

[9][朝鲜]李民寏:《建州闻见录》。

[10]程开祐:《筹辽硕画》卷一,《奴儿哈赤考》。

[11][朝鲜]李民寏:《建州闻见录》。

[12]《李朝实录》第二十九册,宣祖卷一三四,七七三页。

[13]《满文老档》太祖卷五,天命元年正月。

[14]《清太祖实录》卷二。

[15]《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三,《钱币考》一,《制钱通考》一。

[16]《金国汗敕谕诸将领稿》。

[17]《老满文上谕》。

[18]《金国汗敕谕诸将领稿》。

[19]参见《满文老档》太祖十,天命四年六月。

[20]《清文鉴》卷一九。

[21]参见[朝鲜]申忠一:《建州图录》。

[22]参见[朝鲜]申忠一:《建州图录》。

[23][朝鲜]李民寏:《建州闻见录》。

[24][朝鲜]申忠一:《建州图录》。

[25]《满文老档》太祖四,万历四十三年十二月。

[26]《养吉斋丛录》卷一。

[27][朝鲜]李民寏:《建州闻见录》。

[28]《清太祖实录》卷四。

[29]《清太祖实录》卷二。

[30][朝鲜]申忠一:《建州图录》。

[31]参见《满文老档》太祖七,天命三年九月。

[32]《满文老档》太祖十七,天命六年闰二月。

[33]《斯大林文选》上,《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19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

[34][朝鲜]李民寏:《建州闻见录》。

[35]《清太祖实录》卷一。

[36]参见《全辽志》卷二,《赋役志》。

[37]《辽阳县志》卷一。

[3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德意志意识形态》,8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39]“日”即“晌”,或称“朝”,一“日”约计土地五亩。

[40]后金社会中全民皆兵,“每二十丁以一人当兵,一人应役”,应是指平常的日子。如果有大战争和特殊工程,抽兵抽役当大大超过这一比例。

[41]《满洲实录》卷六,天命六年闰二月十一日。

[42]金梁辑:《满洲秘档》,《太祖谕计口授田》,五六页。

[43]《满文老档》太祖二十九,天命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44]《满文老档》太祖四十七,天命八年三月二十日。

[45]《满文老档》太祖三十,天命六年十二月一日。

[46]彭孙贻:《山中闻见录》卷三。

[47]金梁辑:《满洲秘档》,《查禁奸徒投毒谕》,六九页。

[48]同上书,《谕禁单身行路》,六九页。

[49]同上书,《太祖严禁盗》,八八页。

[50]《满文老档》太祖六十六,天命十年十月四日。

[51]《清太宗实录》卷五,天聪四年十月。

[52]《清太宗实录》卷十,天聪五年十月。

[53]《满文老档》太祖六十六,天命十年十月。

[54]《李朝实录》仁祖卷四十一,庚辰年十二月壬戌。

[55]《满文老档》太祖四十五,天命八年二月十四日。

[56]《沈馆录》卷三。

[57]《沈阳状启》,二六页。

[58]《明清史料》第一本,扬古利额驸事迹。

[59]《满文老档》太祖六,天命三年四月。

[60]《满文老档》太祖四十五,天命八年二月十六日。

[61]《清太宗实录》卷一。

[62]《清太宗实录》卷七。

[63]《清太宗实录》卷二十。

[64]《清太宗实录》卷九。

[65]《清太宗实录》卷十一。

[66]《清太宗实录》卷四十。

[67]《清太宗实录》卷十三。

[68]《清太宗实录》卷一。

[69]《清太宗实录》卷六。

[70]《清太宗实录》卷一。

[71]《清太宗实录》卷六。

[72]《清太宗实录》卷一。

[73]《清太宗实录》卷二十三。

[74]《清太宗实录》卷二十二。

[75]《清太宗实录》卷九。

[76]《清太宗实录》卷五十八。

[77]《清太宗实录》卷三十一。

[78]《清太宗实录》卷三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