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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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清初的经济政策与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

一、清初社会经济的恢复

清代初期,由于经过长期的战乱,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的破坏,耕地大量荒芜,农民死亡逃徙,全国各地呈现一片荒凉萧条的景象。直隶南部“抛荒田亩……逃亡人丁……巡行各处,一望极目,田地荒凉;四顾郊原、社灶烟冷”[1]。山东“地土荒芜,有一户之中,止存一二人,十亩之田,止种一二亩者……荒多丁少”[2]。河南“大江以北,积荒之地,无如河南最甚……满目榛荒,人丁稀少,几二十年矣”[3]。在江南各省,清军先后对南明政权和农民抗清斗争的镇压将近二十年,“大兵所至,田舍一空”[4],破坏极为严重。江南省英山县原额人丁为一万一千一百三十五丁,到一六五一年(清顺治八年)只存五百四十二丁;原额田塘地共一千一百九十五顷八十余亩,清初只有熟田二十六顷四十余亩。[5]湖南、两广等地,“弥望千里,绝无人烟”[6],长沙“城内城外,尽皆瓦砾,房屋全无……荒凉景象,惨苦难言”[7]。四川省一直到一六七一年(清康熙十年),还是“有可耕之田,而无耕田之民”[8]。为镇压东南沿海一带的抗清斗争,清朝统治者在浙江、福建、广东等省实行海禁,禁止出海贸易、捕鱼,并几次下令迁海,将沿海各省居民内迁五十里,“尽夷其地,空其人”[9],使“迁移之民,尽失故业”[10]

清朝统治者遇到了历代新的王朝开始时所遇到的同样问题:地荒丁亡,财尽民穷,阶级矛盾十分尖锐,清初的统治已不能够取得像明末统治者那样大的剥削量,也不可能完全抄袭从前的剥削方法。这样就出现了所谓“轻徭薄赋”政策。在当时这是清朝统治阶级巩固已经取得的政权的唯一途径。有长期统治经验的汉族官僚地主,从明朝的覆亡中看到,苛重的剥削是造成农民起义的重要原因,“今天下自十余年来,盗贼随在生发,屡图剪扑,卒不得其要领,所以致此者,良由赋役重烦”[11],建议清朝统治者“收拾民心,莫过于轻徭薄赋”[12],“行蠲免、薄赋敛,则力农者少钱粮之苦,而从逆之心自消”[13]。一定程度地减轻对农民的剥削,使社会生产有所恢复,阶级矛盾有所缓和,成为清朝统治阶级巩固统治的当务之急。

从一六四四年(清顺治元年)七月开始,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分别减免田赋,或全免,或免二分之一、三分之一;有免一年、两年或三年不等。八月,摄政王多尔衮下令免除明末最苛重的三饷加派:“前朝弊政,厉民最甚者,莫如加派辽饷,以致民穷盗起。而复加剿饷,再为各边抽练而复加练饷,惟此三饷,数倍正供,苦累小民,剔脂刮髓,远者二十余年,近者十余年,天下嗷嗷,朝不及夕。更有召买粮料,名为当官平市,实则计亩加征……明是三饷之外,重增一倍催科,巧取殃民,尤为粃政……自顺治元年为始,凡正额之外,一切加派,如辽饷、剿饷、练饷及召买米豆尽行蠲免。”[14]规定赋税的征收,以万历初年《赋役全书》所载为正额,其余各项加增尽行免除。

为了确定征收赋税的依据,免除官吏们收税时任意增减的弊端,一六四六年(清顺治三年)下令重修《赋役全书》,于一六五四年(清顺治十一年)修订完成。《赋役全书》的制定根据以下几条原则:恢复万历年间三饷加派之前的原额;凡赋粮以地肥瘠与丁贫富为差;赋皆以银,粮则米豆麦草,根据所产的不同而定;全书总载地亩人丁赋税定额及荒亡开垦招徕之数,作为征收的依据;十六岁以上成丁者登记,六十以上除名,赋随丁增加。[15]从《赋役全书》的规定来看,对农民的剥削,较之万历以后多少有些减轻。又为了使纳税者知道自己应交钱粮的数目,避免官吏从中舞弊,巧取暗派,于一六四九年(清顺治六年)十月颁刻“易知由单”,单内开列各州县应征本折款项,共计起运若干、存留若干、每亩应征银米数目等,将单当众散给,收取本人亲笔领状,如有单外多征者,准许告发。[16]此外,一六五三年(清顺治十年),又将应解漕粮改为“官收官解,不得仍派小民”[17],免除了部分解户的赔累之苦。

“轻徭薄赋”政策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并不是统治者的恩赐。长期的战争破坏使得新建立的封建王朝已不可能搜刮到前一王朝搜刮到的巨额财富,而伟大的农民战争又打乱了旧的分配关系的某些环节,新王朝也不可能完全照旧恢复起来,这是导致赋税改革的条件。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巩固自己的统治,新的封建王朝不得不适应既成的客观形势,对赋税征收进行某些调整和改革,这就是“轻徭薄赋”的实质。当然这种政策对清初社会生产力的恢复是起了积极作用的。

但是,应当指出:清朝在顺治和康熙的前期,镇压抗清斗争和平定三藩叛乱的大规模军事行动一直在进行,还不能全面地认真地进行财政经济方面的调整改革。“轻徭薄赋”政策大部分停留在纸面上,农民的赋税徭役负担仍十分繁重。如在河南,因“王师屡出,河工告急,派粮料、派梢草,转运数百里之外,其一二仅存之孑遗,因于征输,颠仆道涂,憔悴家室者,不知其几何矣”[18]。顺治朝后期用兵于闽浙云贵,“从北至南,阅历数省,供应夫船米粮草豆,所费不赀,而数省皆困”[19],“闽浙用兵,百姓摊派之苦,供兵供马、解草料……十室九空”[20]

战乱不停,地荒丁逃的局面无法扭转,赋税收入不见增加,而维持大规模战争的支出,却有增无减,“一岁所入,不足供一岁之出”[21],清朝政府因兵饷不足而苦无良策。一六五二年(清顺治九年)的收支统计数字,说明兵饷的支出占用了政府收入的绝大部分,“钱粮每岁入数一千四百八十五万九千余两,出数一千五百七十三万四千余两,现在不敷银八十七万五千余两。其中各省兵饷一年该银一千三百余万,各项经费不过二百余万,是国家财赋大半尽于用兵”[22]

一方面,为了缓和矛盾,巩固统治,不能再增加赋税,竭泽而渔;另一方面,前方战火连天,又不能不筹足庞大的军费,以应急需。清初的财政面临极困难的情况,清朝统治者极为重视这个问题,一六四七(清顺治四年)和一六四九年曾经两次把如何解决减赋与足饷的矛盾作为殿试的试题[23]

摆脱困境的根本办法,只有招集流亡人口,开垦荒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最早倡导垦荒、屯田的有山东巡抚方大猷,于一六四四年九月,“以荒地无主者,分给流民及官民屯种;有主无力者,官给牛种,三年起科”[24]。同年十二月又有河南巡抚罗绣锦,因河北府县荒地达九万四千五百余顷,要求以士兵进行开垦。[25]到一六四九年六月,清朝政府正式决定:“凡各处逃亡民人,不论原籍别籍,必广加招徕,编入保甲,俾之安居乐业,察本地方无主荒田,州县官给以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俟耕至六年之后,有司官亲察成熟亩数,抚按勘实,奏请奉旨,方议征收钱粮,其六年以前,不许开征,不许分毫佥派差徭……务使逃民复业,田地垦辟渐多。”[26]

一六五七年(清顺治十四年)五月,定官吏督垦荒地劝惩则例:督、抚、按一年内,垦至六千顷以上者,加升一级;道、府垦至二千顷以上者,加升一级;州、县垦至三百顷以上者,加升一级……若开垦不实,及开过复荒,新旧官员俱分别治罪。[27]以垦荒多寡作为考核官吏的一项内容,不少官吏因垦荒有成效而得到升迁。

各地条件不同,垦荒的进行也是不平衡的。从零星的、不完整的资料中可以看出,河南地区的垦荒是有成效的:到一六五八年(清顺治十五年),河南“清察开垦荒地共九万余顷,每岁约增赋银四十万八千余两”[28],除河南外,山西宣大等处在顺治十年和十一年,共开垦荒地三千八百数十顷。[29]江北垦荒于一六五四年“招垦江北荒屯地九千九百余顷,征银二万一千有奇”[30]。湖广于“顺治十三(一六五六)、十四两年垦田共八千三百七十五顷二十八亩有奇”[31]。江宁“庐凤等府,开垦荒田三千余顷”[32]。湖南于一六六〇年(清顺治十七年)“所属州县开垦荒地共二千八百九十顷七十二亩”[33]。此外,还有顺天、广西等地的垦荒也有了一些成绩。

清代初年实行了减免赋税、招徕逃亡、开垦荒田的政策,有利于使遭到战争严重破坏的社会经济慢慢地复苏。劳动人民能在极为艰苦的条件下,恢复农业生产,“招抚流移,哀鸿稍集,毕竟民穷,元气难复,或数家朋买一牛,或人力耕锄数亩……牛种不敷,艰苦万状”[34]。社会生产就这样开始了恢复,人丁与耕地数字都有了一定的增长:一六五一年,人丁户口一千零六十三万余,到一六六一年(顺治十八年)达到一千九百一十三万余,约增长百分之八十。耕地面积,一六五一年田、地、山、荡二百九十万顷,到一六六一年增为五百二十六万顷,约增长百分之八十。社会生产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复,为以后进一步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但由于顺治朝战争始终不停,恢复生产各项政策的执行,不能不受到很大影响。开垦了一部分荒田,但仍有很多荒田尚未开垦,“各省民田虽已渐辟,而未能尽辟”[35]。减轻和取消了一部分赋税,但有的又以新的名目出现,清朝统治者也承认:“蠲免赋税,有名无实”[36],三饷虽除,但又“易剿、练等税为草豆名色,加征如故”[37]。加上清朝统治者,又执行了圈地、投充、惩治逃人等落后的措施,一些地区的阶级矛盾尖锐,社会经济不能得到进一步的恢复。继续大幅度地进行调整改革,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是在康熙时期,平定“三藩”之乱,结束了大规模的战乱以后。

二、圈地、投充和逃人法

清王朝为了维护以皇帝为首的满族贵族的特权地位,并保障八旗士兵的生活,在经济上实行圈地和投充,夺取大量的土地和劳动力,以巩固其政治地位和解决军事上的需要,达到加强统治的目的。

一六四四年(清顺治元年)以后,满族贵族、官吏、满蒙汉八旗士兵以及随从人员、奴仆等大量涌进北京。除满族外,东北境内其他族人民也随同进关。当时,在北京的目睹者一个意大利耶稣会士记载说:“大批鞑靼人进入中国,来的不光是女真人,还有奴儿干人,西部的古鞑靼人和鱼皮鞑靼人……不仅这样,我还看见很多来自伏尔加河的人,鞑靼人管他们叫‘阿尔加鞑靼’。”[38]随着满族的大量入关,开始大规模地圈占土地。

一六四五年(清顺治二年)一月,以“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无处安置”,下令“凡近京各州县民人无主荒田,及明国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等,死于寇乱者,无主地甚多……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39]。这是入关后第一次大规模圈占土地。一六四五年十一月,又第二次大规模圈占土地,将圈占的范围扩大到河间、滦州、遵化等府州县。“凡无主之地,查明给予八旗下耕种”[40]。一六四七年(清顺治四年)二月,以“今年东来满洲,又无地耕种”,下令于顺天、保定、河间、易州、遵化、永平等四十二府州县内,第三次进行大规模圈占土地。

清初圈地主要是在顺治四年以前,此后,大规模的圈地已停止。据《直隶通省赋役全书》的记载,顺治四年以前圈地数占圈地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九,但是,零碎的圈地、换地、带地投充仍不断发生。“俄而此县报圈地矣,俄而彼县又报圈地矣”;与旗地地界相连的土地“已经圈给矣”,与旗地地界相远的土地“亦复圈给矣”[41];先是下令只圈占“无主荒田”,后来“不论有主无主”一律圈取;先是在京畿三百里以内,后来“三百里内不足,则远及五百里”[42];原来主要圈占顺永保河四府土地,后来“直省九府,除广平、大名二府,远处京南,均无旗庄座落,共计七十七州县,广袤二千余里”[43],布满了旗地官庄;不但圈占土地,而且圈占房屋;不仅圈占直隶省土地,而且随同满洲八旗驻防,扩大到山东济南、德州、临清州、江北徐州、山西太原、潞安、平阳、蒲州等处。

在圈占地区内,清朝统治者差遣户部官员,“所至村庄,相度畎亩,两骑前后,牵部颁绳索,以记周四围,而总积之。每圈共得几百十晌……圈一定,则庐舍、场圃悉皆屯有”[44]。被圈占的州县内,大部分土地被夺取,民地所剩无几。如:武清县“旗圈已去八九,止存一二”[45];玉田县“旗地多于民地”[46];满城县“自圈丈给屯以后,田存版图者仅十之一”[47];通州、永平府“所剩民地无几”[48];东安县“尽行圈丈讫,并无余剩”[49];顺义县“旗庄圈残,所余无几”[50];大兴县“旗屯星列,田在官而不在民”[51];霸州“自顺治二、三、四等年,已圈种殆尽”[52]

在圈地过程中,清朝统治者为占夺靠近京城的土地,曾以“圈拨”、“兑换”、“拨补”的名义,强占大量有主土地。一六四五年三月,规定:“凡民间房产,有为满洲圈占兑换他处者,俱视其田产美恶,速行补给,务令均平。”[53]照规定,民地在此被圈,可到他处根据田产的好坏如数拨给,而实际上被圈占的是“膏腴民地”,而得到的是“碱薄屯地”;并且“离其田园,别其坟墓,甫种新授之田,庐舍无依,籽种未备”[54],人生地疏,困难多端。有的拨补地“远者七八百里,近者亦三四百里”,所以,虽有拨补之名而大部分自耕农或地主的土地被圈去之后,并没有得到什么补偿。

清初的圈地,首先是由于满族王公贵族的剥削需要造成的。入关之前,满族贵族就在关外各地设置大小不等的各种农庄,驱使农奴或奴隶进行生产,以供剥削。进入北京之后,为继续维持这种剥削,皇帝所圈占的内务府庄田,达到九千顷,属于各旗王公、宗室的庄田达到一万三千三百余顷。[55]造成圈地的另一个原因是出于军事上的需要。保持以满洲八旗为主的军事力量,是关系满族统治者能否取得和巩固政权的重大问题,而圈占的土地,在很大数量上是为了满足八旗军队的需要。与明朝军队不同,清朝政府不负担八旗军队的装备,以骑兵为主的满洲八旗,作战用的马匹、器械,皆由“披甲人”——八旗兵自备,遇有出征,还要带上从人和备用的马匹。为解决马匹、器械的置办,马匹的喂养,清朝统治者在入关前就实行了“计丁授田”,即分给一定数量的土地,八旗士兵的生活和军事装备的需要,都取给于这块土地上的生产收入。所谓“我国家初定中原,凡官属兵丁,俱计丁授田”[56],“本朝计丁授田,兵马器械皆从此出”[57]。八旗官兵的旗地,达到十四万余顷[58],占有圈地总数的绝大部分。

清朝统治者大规模圈占土地的措施,表现出清朝政权同关内地区的“经济发展处于对立地位”,结果“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摧毁了大批的生产力”[59]

圈地占房之后,呈现出一片萧条景象。满族“诸大人之地广连阡陌,多至抛荒”[60],原来很肥沃的耕地长满了野草,被用来牧放马匹、牲口。“以近畿垦荒余地斥为牧场,分亲王、郡王,以里计分;上三旗及正蓝旗以数十里计;余四旗以顷计,亦圈地也”[61]。分给八旗士兵的土地,“历年并未收成,因奉命出征,必需随带之人,致失耕种之业,往往地土旷废”[62],大量土地,由于无人耕治,或年年存水,或碱卤、沙压而变成荒废。

被圈地区人民背井离乡,流离失所,“田地多占,妇子流离,哭声满路”[63],一遇水旱灾害,“穷民益无以为命”[64]。失去房地的穷民,加入了原已存在的流民队伍,使流民问题更加严重。左都御史魏裔介记载了畿南流民的惨象:“流民南窜,有父母夫妻同日缢死者;有先投儿女于河,而后自投者;有得钱数百,卖其子女者;有刮树皮掘草根而食者;至于僵仆路旁,为鸟鸢豺狼食者,又不知其几何矣。”[65]

失去房地,困苦万端,走投无路,迫使农民起来进行斗争。农民的反抗,几乎和圈地同时开始。一六四六年(清顺治三年)御史卫周胤就指出:圈地之后,“良民失业,铤而走险”[66];吏科给事中向玉轩也说:圈地之后“民间展转流离,哭声遍野……夫今日之游魂乱贼,即前日皇上之织婢耕奴也”[67],只要圈地不停,农民的斗争就不会止息。到一六五九年(清顺治十六年),仍然是直隶农民“自圈地圈房之后,饥寒迫身,遂致起而为盗”[68]。农民的斗争使清朝统治者极为震动,在上谕中也不得不承认,“被圈之民,流离失所,煽惑讹言,相从为盗,以致陷罪者多”[69]

圈地也损害了一部分汉族地主阶级的利益,“圈田所到,田主登时逐出,室中所有皆其有也,妻孥丑者携去,欲留者不敢携”[70]。这就影响了一部分汉族地主与清王朝之间的关系,加深了他们对清政府的不满。

这种“杀鸡取卵”的专横的圈地政策不可能长期执行下去,它破坏了生产力,使人民逃亡、破产,社会秩序动荡不安,它也不符合清政府长期的统治利益,必然会发生改变。一六四七年清政府下令:“自今以后,民间田屋不得复行圈拨,著永行禁止。”[71]命令发出后,大规模的圈地停止了,而零散的圈地仍在继续。所以一六五一年(清顺治八年)又下令:“将前圈地土,尽数退还原主。”[72]一六五三年(清顺治十年)又重申:“以后仍遵前旨,永不许圈占民间房地。”[73]再三重申停止圈地,正说明了圈地仍在进行。直到康熙初,鳌拜集团掀起大规模圈换土地事件,引起人民的反抗,触发了康熙反对鳌拜的斗争。康熙在清除了鳌拜集团以后,发展生产,安定秩序,限制贵族王公的不法权利成为清政府政策的重点,一六六九年(清康熙八年)又下令停止圈地:“比年以来,复将民间田地,圈给旗下,以致民生失业,衣食无资,流离困苦……自后圈占民间房地,永行停止。”[74]至此,延续几十年之久的圈地,才基本上停止了。

通过圈占土地,清朝统治者夺取的土地数目估计为十五万顷至二十二万顷。[75]圈占的土地除清朝皇帝设立皇庄之外,按宗室、王公、官员的等次和所属壮丁数目,给以不同数量的庄田和壮丁地,八旗士兵则只得到壮丁地。于是在圈占的土地上,出现了皇庄、王庄、官员庄田等各种大小不等的庄屯,“凡属圈占之区,旗庄多十之七八,居民仅十之二三”[76]

皇庄也称官庄,由内务府会计司管理,故又称为内务府官庄。主要分布于畿辅和盛京,“国初设近畿官庄百三十二所,每庄给田三百晌,庄头各给绳地(每四十二亩为一绳),隶内务府而征其赋”,后又“以内地不足,展边开垦,移设八旗庄田于盛京等属”[77]。官庄因生产的不同,又分为粮庄、豆秸庄、稻庄、菜园、瓜园、果园、蜜户、苇户、棉靛户等等。以后官庄的数目不断增加,地区也有所扩大,除畿辅和盛京外,吉林、黑龙江、热河及察哈尔均设有官庄。各庄均有庄头,役使壮丁,进行剥削的项目,有粮、草、菜蔬、家禽等,或折成银两,以供皇室衣食服用,挥霍浪费。

王庄,即宗室王公贵族庄田。入关之初就按照等级授给王公贵族多寡不等的田庄。“大庄每所地一百三十晌(或一百二十晌至七十晌不等),半庄每所地六十五晌(或六十晌至四十晌不等),园每所地三十晌(或二十五晌至十晌不等)”[78]。此外,王公贵族又可按占有的壮丁,分得大量土地。八旗宗室庄田在畿辅、山海关外、张家口、冷口以外者,有庄一千三百五十五所,半庄二百五十九所,园四百七十五所,半园三十四所,占地一万三千三百三十八顷。[79]

官员庄田,是指八旗官员、将领的庄田。凡得到封爵、担任官职的八旗人员都按等级分给土地,至少为六十亩。“令参领以下官员各给地六十亩……凡拨给地亩以见在为准,嗣后虽增丁不加,减丁亦不退;各官虽升迁不加,已故、降革不退”[80]。此外,八旗将领又以拥有较多壮丁而占有大量土地,“将不下十壮丁,大将则壮丁数十,连田数顷”[81],“凡官属兵丁,俱计丁授田,富厚有力之家,得田每至数百晌”[82]

上述各种庄田,主要是在圈地的基础上建立的,此外“投充人”带来的土地也构成各种庄田的土地来源。顺治初,清朝统治者为增加奴仆的数量,实行了逼民“投充”的政策,许各旗招收“贫民”以为“役使之用”,后来竟发展到“不论贫富,相率投充”的地步,许多人或因害怕土地被圈,或因逃避赋役,携带土地,投充旗下,“乃所收尽皆带有房地富厚之家”[83],甚至“暗以他人之地投”[84]。康熙初年,雄县知县姚文燮写了一首《投人谣》,其中有,“一人投身数姓地,人免丁徭地免税”[85],反映了当时的普遍情况。旗人贵族以带地投充的办法,又掠夺了大量的土地。

至于八旗士兵只有少量奴仆,一般拥有二三人,多则四五人,还有的并无奴仆,“满洲披甲人,或止父子,或止兄弟,或止一身,得田不过数晌,征役甚烦,授田甚少”[86]。一般八旗士兵所分得的土地,为数不多,但于二十万左右八旗兵中,八旗将领只占少数,故一般八旗士兵所分得的土地总数,占清初圈地数量的很大比重。由于一般八旗士兵的奴仆很少,分得的土地,主要靠自己或少数奴仆进行耕种,缺乏足够的劳动人手,遇有出征又需奴仆随行,“致失耕种之业,往往地土旷废,一遇旱涝,又需部给口粮”[87]。因此,清政府于一六五四年(清顺治十一年)下令,凡只有四名以下壮丁的出征旗兵可将土地退出,依靠粮饷为生。

被圈占的土地,有的仍由原来耕种的农民向旗人地主交租承种,如孙家淦所说:“定鼎之初,县将民田圈给旗人,但仍系民人输租自种,民人自种其地,旗人坐取其租”[88],基本上保持自明代以来的封建租佃制。但是,在顺治和康熙前期,旗地上的主要剥削形式还不是封建租佃制,而是由旗人王公贵族组织庄屯,役使农奴和奴仆的封建农奴制。满族的剥削阶级驱使农奴和奴仆种田、牧马、从事家内杂役、上阵随征、外出贸易。直接生产者没有人身自由,也极少自己的独立经济。这种农奴制庄屯可以内务府官庄为代表。“每庄壮丁十名,选一人为庄头,给田一百三十晌,场园、马馆另给饲田四晌,庄丁蕃衍则留于本庄,缺则补足。给牛八头,量给房屋、田种、口粮、器皿,免第一年钱粮”[89]。关外宁古塔的官庄,壮丁是流放来的罪犯,但其组成情况与壮丁所受剥削,与内务府官庄大体上相同,“每一庄共十人,一人为庄头,九人为壮丁,非种田即随打围、烧炭,每人名下责粮十二石、草三百束、猪一百斤、炭一百斤、石灰三百斤、芦一百束,凡家中所有,悉为官物”[90]。庄屯内的奴仆,承担着沉重的地租、差徭剥削,不能随意离开庄屯,主人可以对奴婢非刑拷打,任意虐待。康熙二十二年(一六八三)的上谕中说:“朕见旗下仆婢,往往轻生,投河自缢,必因家主责治过严,难以度日,情极势迫使然。”[91]康熙三十七年的上谕中还说:“先时,满洲往往轻毙其家人,朕乃立为差等之罚,今此风则少息矣。”[92]

满族王公贵族封建主役使的奴婢和农奴,有以下几种来源:第一是战争中的俘虏,“国初时俘掠辽沈之民,悉为满臣奴仆”[93]。在入关以前每次战争中俘掠的人口动辄数十万,这些壮丁被带进关内,称为“东来人”,除一部分用于满族封建主的家内役使外,大部分用以编庄生产,“向来血战所得人口,以供种地牧马诸役”[94]。入关以后,仍以“俘获人口,照例给赏登城被伤之人”[95],但俘获数量,已较入关前大为减少。

第二是买卖人口。清入关以前就有人口买卖,入关后,贩卖人口为奴仍存在。北京就有“人市”,“顺承门内大街骡马市、牛市、羊市又有人市,旗下妇女欲售者从焉”[96]。买卖人口是清政府法律所许可的,康熙二十二年规定:“旗下官兵,须用奴仆,除直隶各省大小文武官员及驻防将军、副都统,不准买所属之民外,其余仍照旧买人。”[97]所以,文武官员竞相“买良民为奴,甚至多买馈送亲友”[98]

第三是将罪犯及其家属没入为奴。这样的奴婢也占相当数量,凡是犯了重罪的罪犯,往往家产充公,家属发给“披甲人”为奴。《大清律》规定:“谋反及大逆”之家属,“男年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99]

第四是投充的奴婢。清朝入关后,宣布“贫民无衣无食”者,准“投入满洲家为奴”。实际上,满族封建主依靠权势,强迫大批汉民投充为奴。“距京三百里外,耕种满洲田地之处,庄头及奴仆人等,将各州县庄屯之人,逼勒投充,不愿者即以言语恐吓,威势迫胁。各色工匠,尽行搜索,务令投充”。汉人投充之后,身份降为奴仆,主人可以出卖奴婢,奴婢不能随意离开主人。“此等投充旗下人民,有逃走者,逃人及窝逃之人……俱照逃人定例治罪”[100]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满族统治者在北京周围地区圈占土地,强迫投充,实行高压与掠夺政策,推行落后的封建农奴制,必然使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更加激化,发生大批奴仆的逃亡,“逃人”成为当时严重的社会问题。据记载:一六四六年,“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101]。一六四九年(清顺治六年),奴仆“今俱逃尽,满洲官兵,纷纷控奏”[102]。一六五二年(清顺治九年),“各旗所报逃人,几无虚日,而获者甚少”[103]。一六五四年“一年间,逃人几及三万,缉获者不及十分之一”[104]。一六五七年(清顺治十四年),因逃人众多,严惩窝主,以致“年来秋决重犯,半属窝逃”[105]。一六五八年(清顺治十五年),“年来逃人犯法者未止,小民因而牵连,被害者多”[106]

奴仆的大批逃亡给满族王公贵族的剥削、统治,造成危机。在圈地的基础上建立的各种庄屯,主要是靠驱使奴仆耕作,奴仆的逃亡,直接影响到满族统治者的利益。奴仆的逃亡,也危及满洲八旗武力,“年来用兵,披甲人买马制械,奴仆逃亡,生业凋零,艰难日甚”[107],“盖本朝用武开基计丁编甲,丁逃则损甲……则无以慰其主而劝有功”[108]

为维护满族统治者的利益,清朝政府制定了严禁奴仆逃亡的“逃人法”。一六四六年规定:“逃人鞭一百,归还本主。隐匿之人正法,家产籍没。邻右九甲长乡约,各鞭一百,流徙边远”[109]。以后又设立兵部督捕衙门,专门缉拿盗贼和逃人。清初“逃人法”的特点是严厉惩治“窝主”,逃人被捉到后,如系初逃、再逃,不过受鞭责,或面上、臂上刺字,归还原主;而窝藏逃人的人,往往处死,将家产没收,赏给告发的人,还要连累邻居。所谓“缉逃事例,首严窝隐,一有容留,虽亲如父子,但经隔宿,即照例治罪。使小民父子,视若仇雠,一经投止,立时拿解”[110]

以严惩“窝主”为重点的逃人法,为了保护极少数满族农奴主的利益,过分地损害了各阶级各阶层的利益,造成社会上长期的动荡不安。地方上的恶棍无赖,为了贪图财利,往往勾结党伙,诬指平民隐匿逃人;也有贪官污吏,唆使捉到的逃人,诬报窝家,敲诈勒索,“使海内无贫富、无良贱、无官民,皆惴惴焉莫保其身家”[111]。一部分汉族官吏如魏琯、赵开心、李裀等反对严惩窝主的刑律,'认为窝主之罪,重于逃人,株连太多,用法不平。要求修改“逃人法”,对窝主从轻处罪。并劝告满族农奴主减轻对奴婢的迫害,改善奴婢的待遇,以减少逃亡。最初,清政府为了维护极少数满族王公亲贵的利益,态度很顽固,坚持“逃人法”,认为“逃人之多,因有窝逃之人”。指责魏琯等“偏护汉人,欲令满洲困苦,谋国不忠,莫此为甚”[112],将他们或降级,或流放。

“逃人法”引起的社会动荡以及满汉统治者之间的意见分歧,实质上反映了封建农奴制与封建租佃关系并存的矛盾。清政府凭借政权力量,竭力维护农奴制,可是这种落后的农奴制已不能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它的没落是不可避免的、不可挽救的。严刑峻法扭转不了历史的进程,逃人法也无济于事,所以,“究治愈力,逃者愈多”,“天下嚣然,丧其乐生之心,盗贼蜂起,几成燎原之势”[113]。“其强有力者,东西驱逐而无所投止,势必铤而走险”[114]。奴仆的大批逃亡和反抗,沉重地打击了农奴制,使清朝的统治难以稳定,也使旗地庄园上缺少劳动人手,生产凋敝,经济上无利可得。封建农奴制迅速地解体,许多八旗士兵不得不典卖土地,稍后,就是皇庄、官庄也不得不改变经营方式,向租佃制过渡。

封建租佃制代替落后农奴制的过程,也就是逃人问题逐步解决的过程。随着反抗斗争的增强,清政府不得不承认:“若专恃严法禁止,全不体恤,逃者仍众,何益之有”[115]。逐步放宽了“逃人法”的贯彻,窝主免死,减轻处罪;另外限制贩卖奴婢,又再三命令不得虐待奴婢,如果殴打奴婢致死,家主要治罪。这种命令虽不能真正贯彻,但逃人问题越来越缓和了。一六九九年(清康熙三十八年),将兵部督捕衙门改为督捕司,改隶刑部,督捕司“终岁不劾一失察之官,不治一窝隐之罪”[116],失去了督捕衙门原先的威权。困扰几十年的逃人问题大为减轻。

三、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斗争与皇权的加强

清朝入关之初,它的制度和政策正在发生重大的变化。经济上,在北京和东北建立的封建农奴制碰到了难以克服的矛盾,正在慢慢地让位于封建租佃制;在政治上,带有原始军事民主的“合议制”也日益没落,而不得不采用汉族的封建专制主义集权制,皇权正在日益集中。政治上的这种演变,从根本上说,并不是皇帝和几个亲信大臣追求权力而阴谋策划出来的,它是历史的产物。中国地区广大、人口众多,又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统一已有近两千年之久,分散的封建小农经济占绝对优势,境内已没有实力强大可以长期相互抗衡的离心势力和地方势力存在。在这样的国家中,封建专制主义的集权制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统治这个国家所必需的。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封建专制皇权的长期统治,表现了中国历史上的国情。

因此,清王朝从“合议制”转上专制集权的轨道是必然的。但是,这种必然性又是通过统治者的权力欲、残酷无情的内部冲突以及光怪陆离的阴谋事件而实现的。必然性披上了难以捉摸的偶然性的外衣,而在错综复杂的偶然事件中恰恰体现着,并且实现了历史的必然趋势。清代封建专制皇权的加强,经历了从皇太极、顺治、康熙到雍正一百年时间,皇帝与旗主、诸王以及各种势力集团之间进行了长期斗争,皇权获得了全胜。到雍正时,设立军机处,权力集中于皇帝一身,这标志着以皇权为核心的清代封建专制主义发展到了最高峰。

努尔哈赤统治时,制定了八旗旗主“同心干国”、“共议国政”[117]的政治体制。皇太极时,八旗旗主与诸王在政治上拥有的权力,体现在议政王大臣会议的设置以及诸王对中央六部的掌管上。在决定军国重事时,皇太极仍需“集众宗藩”商议,“而量加采择”[118];但同时也在采取措施加强皇权,限制旗主诸王的权力,逐步改变努尔哈赤所定的体制。一六三〇年(明崇祯三年,后金天聪四年),皇太极贬责和圈禁二贝勒阿敏,夺取正蓝旗后,拥有镶黄旗、正黄旗、正蓝旗,即上三旗。打破了各主一旗的均势,开始了清代皇帝自掌三旗的局面,成为加强皇权的实力基础;又设立内三院直接听命于皇帝。但下五旗仍为诸王掌握,各旗主可调发自己旗下的军队,旗下的大臣官吏,奉旗主为君。旗主拥有本旗的军事行政大权,成为中央集权的离心力量。

清朝入关前的半年,皇太极死去。皇太极生前没有指定继承人,清朝统治面临着诸王之间争夺继承人的斗争。当时在盛京的朝鲜使臣,已经看出因“国本未定”,皇太极死后将要发生争夺皇位的斗争。“彼诸王辈皆分党,多有乖争之事,汗(指皇太极)死,则国必乱矣”[119]。在《清世祖实录》中也有同样的记载,“先帝上宾,诸王兄弟,相争为乱,窥伺神器”[120]

当时拥有力量争夺皇位的是豪格与多尔衮。肃亲王豪格是皇太极的长子。由皇太极直接掌握的两黄旗,主张拥立豪格,“两旗大臣,原誓立肃亲王为君”[121],“当国忧时,图尔格、索尼、图赖、锡翰、巩阿岱、鳌拜、谭泰、塔瞻八人,往肃王家中,言欲立肃王为君”[122]。掌握镶蓝旗的郑亲王济尔哈朗,也倾向于立豪格,“和硕郑亲王初议立尔(指豪格)为君,因王性柔,力不能胜众,议遂寝”[123]。当时辈分最高的是皇太极之兄礼亲王代善,也以豪格为“帝之长子,当承大统”[124]

多尔衮为努尔哈赤第十四子,皇太极之弟,具有杰出的政治和军事才能。曾从征察哈尔、朝鲜及围攻'锦州诸役,为皇太极所器重,“爱尔(指多尔衮)过于群子弟,锡予独厚”[125],赐号“墨尔根代青”(聪明之意),封为和硕睿亲王。多尔衮与其同母兄弟阿济格、多铎拥有两白旗,成为皇位的有力争夺者。

以豪格为首的两黄旗势力和以多尔衮为首的两白旗势力发生了尖锐的对立。两白旗坚决反对豪格嗣帝位,说“若立肃亲王,我等俱无生理”[126],而拥戴本旗首领多尔衮。“英郡王阿济格、豫郡王多铎劝睿亲王即帝位”[127]。而两黄旗一定要皇太极的儿子继位,声称:“先帝(指皇太极)有皇子在,必立其一”[128]。两黄旗剑拔弩张,严加戒备,当“太宗宾天时,图尔格(内大臣,属镶黄旗)等与白旗诸王素有衅隙,传三牛录下护军,备甲胄弓矢护其门”[129]。诸王于崇政殿商议册立时,“两黄旗大臣盟于大清门,令两旗巴牙喇兵张弓挟矢环立宫殿……索尼及巴图鲁鄂拜首言立皇子”[130],“帝(指皇太极)之手下将领之辈,佩剑而前曰:‘吾属食于帝,衣于帝,养育之恩与天同大,若不立帝之子,则宁死从帝于地下而已。’”[131]在这种情况下,清朝统治者还能够渡过分裂的危机而保持了队伍的统一,产生了一个折中的方案:立皇太极的第九子,年仅六岁的福临为帝,并以多尔衮、济尔哈朗辅政。对两白旗来说,立幼不立长,便于日后对政权的控制。多尔衮虽然没有当上皇帝,但因福临年幼,权力自然落在有辅政名义的精明能干的多尔衮手中。对于两黄旗来说,福临总还是皇太极的儿子,两黄旗仍是“天子自将之旗”,无论在权力上、体面上,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满足。

皇位继承问题的折中解决,总算避免了诸王相争的大乱局面。接着,形势急转直下,清兵大举入关,进攻李自成起义军,多尔衮一直是执政者、决策者。他贯彻皇太极的方针,倾注全力,以争夺全国的统治权。当他统率清军进关时,就明确指出了这次军事行动的深远意义,“曩者三次往征明朝,俱为俘掠而行;今者大举,不似先番。蒙天眷佑,要当定国安民,以希大业”[132]。清军攻占北京后,有人安土重迁,想回老家去,主张“留置诸王以镇燕都,而大兵则或还守沈阳,或退保山海”。多尔衮坚决反对这种短视、后退的方针,他说“先帝尝言,若得北京,当即徙都,以图进取。况今人心未定,不可弃而东还”[133]。在多尔衮的指挥下,清军兵锋所至,势如破竹,席卷了大半个中国。在一片胜利声中,诸王、各旗之间的内部矛盾缓和了,多尔衮的权力和威望更加扶摇直上。一六四四年(清顺治元年)十一月进封为“叔父摄政王”,一六四八年(清顺治五年)十二月又尊为“皇父摄政王”,“代天摄政”、“赏罚等于朝廷”。又因为“信符收贮大内每经调遣,奏请不便,遂贮王府”[134],连皇帝的印玺也搬到了多尔衮的家里。一时,“大权在握,关内外咸知有睿王一人”[135]。多尔衮和同胞兄弟阿济格、多铎已掌握了两白和正蓝三旗[136]。又对实力雄厚的两黄旗进行分化、拉拢,两黄旗许多大臣,纷纷投靠多尔衮,所以豪格气愤地说:“固山额真谭泰、护军统领图赖、启心郎索尼,向皆附我。今伊等乃率二旗附和硕睿亲王……能者彼既收用,则无能者我当收之”[137]。一六四七年(清顺治四年)八月,罢济尔哈朗辅政,封多铎为“辅政叔德豫亲王”。一六四八年,又以微罪为口实,将豪格监禁致死,除去了自己的政敌。

权力集中是一种不可遏制的必然趋势。公开的政敌固然必须清除,就是妨碍集权的各旗分立、诸王掌权以及政治上的“合议制”也是难以容忍,必须加以限制。多尔衮利用摄政的权力,采取了种种措施,以巩固自己的地位。首先削弱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多尔衮以为“前者众议公誓,凡国家大政,必众议佥同,然后结案。今思盈廷聚讼,纷纭不决,反误国家政务”[138],以议政王大臣议事“纷纭不决”为名,集权力于摄政之手。接着又罢诸王兼理部务,以各部事务由尚书掌管,而听命于摄政王。由于六部设立之后,长期由诸王兼管,虽经停止,诸王对六部仍有一定影响。因此,多尔衮在一六四九年(清顺治六年)又重申,“诸王及诸大臣,有干预各衙门政事及指摘内外汉官……不论其言之是非,即行治罪”,并规定诸王不准以各衙门之事“私行传呼各衙门官至府”[139],从而把皇太极以来的中央集权,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多尔衮限制和削弱诸王的权力,虽然具有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性质,但由于多尔衮当时处于“代天摄政”的地位,集权于摄政王与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是一致的。

一六五一年(清顺治八年)一月,多尔衮死,顺治亲政,政局大变。此时,地位和权力仅次于多尔衮的豫王多铎已先死,英王阿济格立即被圈禁、赐死。两白旗失去了首领,在两黄旗(顺治)和镶蓝旗(济尔哈朗)的联合反攻下,居于劣势。多尔衮身后被贬削爵,财产籍没。他所重用的王公大臣,有的倒戈反噬;有的以“党附”多尔衮的罪名,或处死,或贬革。

这场宫廷政变使政治上保守的济尔哈朗、鳌拜的势力抬头,某些政策措施发生了后退的倾向。如一六五一年,一度恢复了诸王管理部务的旧制,对汉族官吏和知识分子的控制也更加严厉,对中央各部院的汉官,进行“更定”、“甄别”,根据不同的表现,有的照旧供职,有的降级使用,有的勒令“致仕”,有的革职为民,永不叙用。多尔衮重用的汉族官僚陈名夏、陈之遴、刘正宗等都获罪处死。济尔哈朗要求顺治帝“效法太祖太宗”,与诸王贝勒“讨论政事得失”,并以祖先“常恐后世子孙弃淳厚之风,沿习汉俗”[140]的训诫来提醒顺治帝,这表现了保守势力企图维护满族亲贵的特权和抵制汉族文化的努力。

应该指出:保守势力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抬头,使政策的侧重点发生了某些变化,但是,清王朝要统治全中国,击败南方的抗清力量,就不得不适应广大地区先进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就不得不笼络汉族的上层,这一总的政策趋势已非保守势力所能扭转。特别是年轻的顺治帝具有比较清醒的头脑,颇想有所作为,他对汉族文化也有较深的了解。他虽然在政治上与多尔衮处在敌对的地位,但在政策的方向上却一脉相承。他不顾满族大臣的反对,仍重用汉族官吏,提倡汉族文化,沿着多尔衮的道路继续进行内政、司法、财政方面的调整和改革。如:替明崇祯帝立碑,表示继续优礼已经灭亡的明王朝,以拉拢、安抚汉族地主官吏;像范文程、洪承畴、冯铨、金之俊、魏裔介等知名的汉族官员仍得到重用;又将内三院改为内阁,进一步采用了明朝中枢机构的体制。此外,求遗书、修孔庙、御经筵、尊重儒家文化;又改变各衙门只许满官掌印的旧例,汉官亦可掌印;改变铸钱只用满文而兼用满汉文。这些措施引起满族保守势力的不满,反映了顺治与一部分八旗勋贵之间的矛盾、斗争。

摄政王多尔衮薨逝诏书

追尊多尔衮为成宗义黄帝诏书

顺治敕谕的铁牌

一六六一年(清顺治十八年)二月顺治死。八岁的皇太子玄烨(康熙)即位,以索尼、苏克萨哈、遏必隆、鳌拜四人辅政。保守势力又抬头。他们窜改的顺治遗诏中给顺治栽上了十四条罪状,其中有:“自亲政以来,纪纲法度,用人行政,不能仰法太祖太宗谟烈,因循悠忽,苟且目前。且渐习汉俗,于淳朴旧制,日有更张,以致国治未臻,民生未遂,是朕之罪一也;满洲诸臣,或历世竭忠,或累年效力,宜加倚托,尽厥猷为,朕不能信任,有才莫展。且明季失国,多由偏用文臣,朕不以为戒,而委任汉官,即部院印信,间亦令汉官掌管,以致满臣无心任事,精力懈弛,是朕之罪一也。”[141]

在顺治的遗诏中,明显地反映了从济尔哈朗以来到鳌拜等人保守落后的政治观点:要求抵制“汉俗”,保存“淳朴旧制”;要求重用满臣,反对信任汉官。但是,这种逆历史潮流而动的趋势不可能长久维持。此后,康熙帝逐渐长大成人,为了恢复经济,安定秩序,巩固统治,又不得不顺应历史的发展,回到多尔衮、顺治的轨道上来,这样,康熙和鳌拜集团之间的矛盾便不可避免地尖锐起来。


注释

[1]卫周允:《痛陈民苦疏》,见《皇清奏议》卷一。

[2]《清世祖实录》卷十三。

[3]李人龙:《垦荒宜宽民力疏》,见《皇清奏议》卷四。

[4]肖震:《请正人心以维世道疏》,见《皇清奏议》卷十五。

[5]参见《明清史料》丙编第八本。

[6]刘余谟:《垦荒兴屯疏》,见《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四。

[7]洪承畴:《恭报大兵到长沙日期题本》,见《洪承畴章奏文册汇辑》,八六页。

[8]《清圣祖实录》卷三十六。

[9]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二,《地语》,《迁海》。

[10]《清圣祖实录》卷十八。

[11]向玉轩:《乞早扑剿近贼疏》,见《皇清奏议》卷一。

[12]朱鼎清:《请明纪纲定人心疏》,见《皇清奏议》卷一。

[13]《清世祖实录》卷十九。

[14]《清世祖实录》卷六。

[15]参见王庆云:《石渠余记》卷三。

[16]参见《明清史料》丙编,三三九页。

[17]《清世祖实录》卷七四。

[18]罗国士:《急复驿递原额疏》,见《皇清奏议》卷三。

[19]季振宜:《筹久远以固根本疏》,见《皇清奏议》卷十五。

[20]姚延启:《敬陈时务八款》,见《皇清奏议》卷十四。

[21]《清世祖实录》卷四十四。

[22]刘余漠:《敬陈开垦方略疏》,见《皇清奏议》卷四。

[23]一六四七年殿试题目是:“今当混一之初,尚在用兵之际,兵必需饷,饷出于民,将欲减赋以惠民,又虑军兴莫继,将欲取盈以足饷,又恐民困难苏,必如何而后两善欤?”一六四九年的殿试题目是:“自兵兴以来,地荒民逃,赋税不充,今欲休养生息,使之复业力农,民足国裕,何道而可?”见《清世祖实录》卷三十一、卷四十三。

[24]《清世祖实录》卷七。

[25]参见《清世祖实录》卷十一。

[26]《清世祖实录》卷四十三。

[27]参见《清世祖实录》卷一〇九。

[28]《清世祖实录》卷一二〇。

[29]参见《清世祖实录》卷八十四、卷八十七。

[30]《清世祖实录》卷八十七。

[31]《清世祖实录》卷一一三。

[32]《清世祖实录》卷一一三。

[33]《清圣祖实录》卷二。

[34]《洪承畴章奏文册汇辑》。

[35]刘鸿儒:《请察财赋以重邦计疏》,见《皇清奏议》卷十一。

[36]《清世祖实录》卷四二。

[37]李运长:《敬陈保邦富国要图》,见《皇清奏议》卷二。

[38][意]卫匡国:《鞑靼战纪》。

[39]《清世祖实录》卷十二。

[40]《清世祖实录》卷二十。

[41]赵之符:《请还新圈地亩疏》,见《乾隆宝坻县志》卷十七,《艺文》上。

[42]向玉轩:《畿地圈拨将尽本》,见《故宫掌故丛编》第六辑。

[43]《上谕旗务义覆》,雍正八年五月,都统穆森等奏。

[44]姚文燮:《圈占记》,见《皇朝经世文编》卷三一。

[45]胡绍安:《痛陈剥船地产苦情详文》,见《乾隆武清县志》,《申详条文》。

[46]《光绪玉田县志》卷十三,《田赋》。

[47]《乾隆满城县志》卷五,《田赋》。

[48]宋荦:《西陂类稿》卷三八。

[49]《康熙东安县志》卷四,《赋役》。

[50]《康熙顺义县志》卷二,《田赋地商》。

[51]《康熙大兴县志》卷二,《食货》。

[52]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辽宁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满族历史档案资料选辑》。

[53]《清世祖实录》卷十四。

[54]《清世祖实录》卷十四。

[55]参见《清朝文献通考》卷五。

[56]《清世祖实录》卷一二七。

[57]陈之遴:《大道永计疏》,见《皇清奏议》卷九。

[58]《大清会典》康熙,卷二十一。

[59]恩格斯:《反杜林论》,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222页。

[60]向玉轩:《畿地圈拨将尽本》,见《掌故丛编》第六辑。

[61]王庆云:《熙朝纪政》卷四,《纪牧场》。

[62]《清世祖实录》卷八十。

[63]卫周胤:《请陈治平三大要》。

[64]《魏文毅公奏议》卷一,《流民急宜拯救并请发账疏》。

[65]《魏文毅公奏议》卷一,《流民急宜拯救并请发账疏》。

[66]卫周胤:《请陈治平三大要》。

[67]向玉轩:《畿地圈拨将尽本》,见《掌故丛编》第六辑。

[68]《清世祖实录》卷一二五。

[69]《清世祖实录》卷三十一。

[70]史惇:《恸余杂记》,《圈田》。

[71]《清世祖实录》卷三十一。

[72]《清世祖实录》卷五十三。

[73]《清世祖实录》卷七十八。

[74]《清圣祖实录》卷三十。

[75]由于所根据的材料不同和估计方法的不同,后人对清初圈地总数的估计有很大出入,较少的估计为十五万顷,较多的达二十二万顷。

[76]宋荦:《条议畿东十事》,见《西陂类稿》卷三十。

[77]王庆云:《石渠余记》卷四。

[78]《大清会典》康熙,卷二十一。

[79]《清朝文献通考》卷五。

[80]《清朝文献通考》卷五。

[81]金德纯:《旗军志》。

[82]《清世祖实录》卷一二七。

[83]《清世祖实录》卷五十九。

[84]刘余祐:《请革投充疏》,见《皇清奏议》卷五。

[85]《民国雄县新志》,第十册,《诗钞》。

[86]《清世祖实录》卷一二七。

[87]《清世祖实录》卷八十。

[88]孙家淦:《八旗公产疏》,见《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五。

[89]《清朝文献通考》卷五。

[90]吴振臣:《宁古塔纪略》。

[91]《清圣祖实录》卷一〇九。

[92]《清圣祖实录》卷一九一。

[93]昭梿:《啸亭杂录》卷二。

[94]《清世祖实录》卷九十。

[95]《清世祖实录》卷二十。

[96]谈迁:《北游录》,《纪闻》下。

[97]《清圣祖实录》卷一一三。

[98]《清圣祖实录》卷三十。

[99]《大清律》卷二十三,《刑律》,《盗贼上》,《谋反大逆》。

[100]《清世祖实录》卷十五。

[101]《清世祖实录》卷二十六。

[102]《清世祖实录》卷四十三。

[103]魏裔介:《请解责令州县疏》,见《皇清奏议》卷五。

[104]《清世祖实录》卷八十五。

[105]《清世祖实录》卷一〇七。

[106]《清世祖实录》卷一一七。

[107]《清世祖实录》卷一二七。

[108]张宸:《平圃杂记》。

[109]《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九五,刑一。

[110]李元度:《国朝先正事略》卷四,吴正治。

[111]《清世祖实录》卷八十八。

[112]《清世祖实录》卷九十。

[113]魏裔介:《兼济堂文集》卷九,《查解宜责州县疏》。

[114]《清世祖实录》卷八十八。

[115]《清世祖实录》卷一〇二。

[116]王士禛:《香祖笔记》卷四。

[117]《清太祖实录》卷四。

[118]昭梿:《啸亭杂录》,卷二。

[119]朝鲜《仁祖实录》卷三十七,十六年八月壬午。

[120]《清世祖实录》卷十。

[121]《清世祖实录》卷五十六。

[122]《清世祖实录》卷三十七。

[123]《清世祖实录》卷四。

[124]《沈阳状启》,癸未年八月二十六日。

[125]《清史稿》,《列传》五,《多尔衮》。

[126]《清世祖实录》卷二十二。

[127]《清史稿》,《列传》三十六,《索尼》。

[128]《清史稿》,《列传》三十六,《索尼》。

[129]《清世祖实录》卷三十八。

[130]《清史稿》,《列传》三十六,《索尼》。

[131]《沈阳状启》,癸未年八月二十六日。

[132]《沈馆录》卷七。

[133]《李朝实录》第三十五册,卷四十五.

[134]《清世祖实录》卷二十六。

[135]《清世祖实录》卷八十八。

[136]《清世祖实录》卷五十三。正蓝旗和两黄旗当时是皇帝统率的“上三旗”,多尔衮摄政后,以侍卫需要为名,调归己属。答应将来归政时,交还顺治。

[137]《清世祖实录》卷四。

[138]《清世祖实录》卷二。

[139]《清世祖实录》卷四十四。

[140]《清史稿》,《列传》二,《济尔哈朗》。

[141]《清世祖实录》卷一四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