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刑法的人性基础这个课题,对于畏惧者来说,是一堵令人望而却步的墙;而对于勇敢者来说,却是一扇充满诱惑力的门。它对于我来说,既是一堵墙,又是一扇门。当我怯弱的时候,它是一堵墙;当我的自信战胜了怯弱的时候,它又成了一扇门。我轻轻打开这扇门,仍在门里徘徊,只不过是仅仅迈进门槛而已。既然入门,总不能空手而归,本书可以说是我在门里采撷的一枝一叶,作为这次精神探险的收获,或是一种留念。
本书是《刑法哲学》一书所开始的刑法理论探索的继续,那本书的终点正好可以作为本书的起点。因此,本书是刑法哲学第二部。本书以《刑法的人性基础》作为书名,这是一个容易引起误解的书名。因为人性这个概念曾经蒙上过一层历史的灰垢,以至于现在也还没有完全擦拭干净。而且,由于东西方之间文化上的差异,对于一个中国人来说,人性首先令人想起的是性善与性恶这样一种伦理上的评价。应当指出,我在本书中所说的人性主要不是指伦理学意义上的人性,而是指哲学意义上的人性,即以意志自由为中心的理性与经验的问题。人性是哲学的基础,也是一切人文科学,包括法学的理论根基。令人欣慰的是,人性问题不再沉寂,我国法学界不少有识之士已经开始关注人性问题,并将其作为理论探讨的出发点。可以预想,随着法学理论的进一步深入发展,思维的触须必然伸向具有终极意义的人性问题。在本书中,我把人性——理性与经验以及人的意志自由问题,作为一个理论的视角,审视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建构起来的刑法理论的基本框架。因为是从人性这样一个终极性的问题出发,所以这种审视是究根刨底式的,触及了刑法的本原性问题。作者的意图是在正确界定人性的基础上,为作者在《刑法哲学》一书中重新构筑的刑法理论的基本框架提供坚实的学术根底,至少为这种理论的重构廓清地基。
本书贯穿了理性与经验、意志自由、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事实与价值这样一些从人性中引申出来的基本理论线索,并以此展开本书的逻辑体系。在《刑法哲学》一书中,我曾经指出:构造刑法哲学这样的体系是一个研究范畴和揭示它们的相互联系的引人入胜并且卓有成效的方法,但要防止满足于体系的形式上的对称性与完美性,因而忽略了内容上的客观性与科学性(第15页)。也许,形式上的对称性与完美性和内容上的客观性与科学性之间存在着某种天然的对立,正如同李贵方博士在《走向哲学的刑法学》(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4期)的书评中,对《刑法哲学》一书评价时所尖锐地指出的那样,《刑法哲学》一书庞大的体系化结构使某些内容显得繁琐,间或有为追求体系完整而牺牲内容科学性的倾向(第118页)。我不得不承认,本书也许重犯了这一毛病。对体系的形式美的孜孜追求与津津讲究,是我遏制不住的发自内心的一种精神冲动,以至于冥顽到宁可牺牲内容也要保全体系的地步。对于我来说,一本书,当然是我所全身心投入、灌注了心血的书,往往是先有形式——一个对称而和谐的完美体系,后有内容——一些未经推敲而自然涌现的思想。在我看来,思想观点迟早都是会被超越而过时的,但一本书的体系的形式美却是永恒的!
美国学者亨德森指出:“正如天文学里对已知天体运动中的摄动的研究导致了新天体的发现一样,在社会科学领域里对邪恶的研究,也使得我们更接近于了解善的东西,并有助于我们在向善的道路上前进。”刑法学是以犯罪为研究对象的,犯罪是一种恶。因此,刑法学可以说是一门研究恶的学问。正因为刑法学研究恶,才要求我们的研究者有一种善的冲动。在刑法学研究中,通过观察与剖析恶,使我们更加向往与信仰善。这是我写作《刑法的人性基础》一书的意外收获,写在这里与读者共勉。
是为序。
陈兴良
199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