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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刑事古典学派的人性基础
日本刑法学家大塚仁指出:(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近代(实证)学派的对立源于其各自对作为犯罪主体的犯人的人性认识的不同。犯罪是人实施的,刑罚是科于人的。因此,作为刑法的对象,常常必须考虑到人性问题。可以说对人性的理解决定了刑法学的性质。[1]应该说,这一论断十分精辟地揭示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的分歧的根本原因。但是,两大学派在人性上的分歧,绝不仅仅限于对犯罪人的人性理解,而且涉及对立法者与司法者的人性理解,而这一点恰恰是建立在对一般人性理解的分歧基础之上的。只有从人性着手,才能厘清两大学派的理论脉络以及对立点。
注释
[1]参见[日]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2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