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哲学(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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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版前言

经过了将近二十年的寂静之后,随着我国第一部刑法的颁行,刑法学在各部门法学中一马当先,首先跨越了历史的断裂层,顾不得抹去长久的冬眠而残存在心灵上的噩梦,以一双不太适应的眼睛迎接理性的光芒,很快在法苑中立住了脚跟,恢复了大刑法昔日的自信,并睨视着其他尚在草创之中的部门法学,俨然以老大自居。可是突然有一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民法、经济法、国际私法等部门法学雨后春笋般地蓬勃发展起来,如同旭日东升,被人喻为朝阳学科。相形之下,刑法学黯然失色,似乎刑法学的黄金季节已经过去,于是将刑法学喻为夕阳学科的哀叹问世了。面对着其他部门法学的竞争与挑战,刑法学意欲何为、出路何在?每一个有志于刑法学研究的人都扪心自问,并进行深刻的反思。

从体系到内容突破既存的刑法理论,完成从注释刑法学到理论刑法学的转变,这就是我们的结论。

并非一朝一夕苦思冥想的结果,形成了作为本书之精髓的罪刑关系的基本原理,这一基本原理最初以《罪刑关系论》为题(作者:陈兴良、邱兴隆,该文获中国人民大学1988年科研成果优秀奖),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1987年第4期。在该文中,我们提出了一个大胆的命题,即“罪刑关系的基本原理应该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学体系的中心”。然而,囿于选题的角度与行文的篇幅,论文主要是对罪刑关系原理本身的探讨,而对于该原理之于重建刑法学体系的意义的考察则基本上只限于命题的提出。为此,我们又撰写了《刑法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一文,发表在《法学研究》1988年第5期,从刑法学体系的改造与完善的角度,进一步深化了罪刑关系的研究,并勾勒出“罪刑关系中心论”的刑法学体系的基本框架。当然,由于篇幅的限制,这个框架只是初步的建构,并且存在进一步推敲之处。

上述观点的公之于众,引起了一些有志于刑法学理论研究的青年同仁的兴趣,老一辈刑法学家也鼓励对这一课题的深入研究。在这种情况下,经过长期的理论准备,将纷至沓来的思想线索付诸文字,终于形成了这部以《刑法哲学》为题的著作,以作为理论刑法学的一种探索。在本书中,作者详尽地发挥并深化了罪刑关系的基本原理。细心的读者也许会发现,本书关于罪刑关系的论述在某些方面已经对《罪刑关系论》一文中的观点作了某种程度的修正并有一定的发展。因为是一种探索,作者不揣冒昧地将一些也许是思考不够成熟的观点发表出来,以期引起讨论,并将刑法理论的研究引向深入。当将来有一天,理论的思考更为成熟的时候,回过头来看这本书,或许会为以往的幼稚而感到脸红,并为以往的大胆而感到后怕。但我永远不会后悔,因为虽然现在的步子有些踉跄,但这毕竟是向前的步子,探索的步子,也是走向成熟的步子!

陈兴良

1991年5月12日谨识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