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常交往中的服饰伦理
日常交往活动是基于血缘和地缘关系而形成的人际交往活动,是以“杂谈闲聊、礼尚往来等日常语言为媒介,以血缘关系和天然情感为基础”[1]的主体间关系,对象包括家人和朋友。
中国传统社会是熟人社会,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构成人们日常人际关系网络的全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交往对象都是自己的亲人或长期居住在一地的邻居或乡亲;血缘关系之外的人际关系由地缘关系弥补。由于安土重迁的传统习俗,地缘关系总能与血缘关系发生交叉,所以在中国古代人们的日常生活几乎就是其生活的全部,主要诉诸伦理道德的调节手段,这种“人际关系的血缘家庭的亲情本质也必然导致人际关系性质上的道德性”[2]。
(一)别嫡庶以明亲疏上下
中国传统社会是在氏族社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带有浓厚的血缘亲情色彩,奉行嫡长子继承制,因此,传统服饰体现了嫡庶亲疏上的区别。
天子为维护其世袭统治地位,把土地和财产等物质生产资料分封给他的宗族和亲属,并设立宗法制度以划分嫡庶尊卑,因此“中国古代的政治是‘家族本位的政治’”。可以说,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家族不仅是组织劳动生产的基本单位,而且是国家政治统治的基本单位。家族“小宗宗子率其群弟以宗大宗,大宗宗子率其群弟以宗诸侯,诸侯率其群弟以宗天子,俨如小枝附大枝,大枝附树干,井然有序”[3],奉行严格的嫡庶亲疏的尊卑等级秩序,服饰伦理规范的制定也是如此。《礼记·内则》中记载:“适子、庶子,只事宗子、宗妇。虽贵富,不敢以贵富入宗子之家;虽众车徒,舍于外,以寡约入。子弟犹归器、衣服、裘衾、车马,则必献其上,而后敢服用其次也。”可见,在同一家族中,嫡长子没有享用上的服饰待遇,其他庶子或别子即便有经济能力也不能“服用”。《服饰与伦理》一书记述了末代皇帝溥仪描述的清朝皇家对明黄色享有垄断式专用权的记忆:“不仅老百姓绝对禁止用这种明黄色,连他的弟弟溥杰也不能用这种颜色。”[4]这是由于集全部权力于一身的皇帝,与其兄弟不仅是手足关系,而且是君臣关系,作为“臣下”的弟弟即使贵为皇亲国戚,也不能僭越服制,使用皇帝服饰的专用图案和颜色。
服饰还能划定血缘的范围和亲疏远近关系。最典型的是中国传统凶服的五服制度。所谓五服制度,是指以“九族”为基础,服丧者根据与死者血缘亲疏远近的不同穿着五种不同的服饰,用以区别族内的等级尊卑关系。《仪礼·丧服》中详细记载了这五种服饰的具体形式,根据由亲至远分别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所谓“九族”即以自己为基点,向上和向下各推衍四代,包括高祖、曾祖、祖、父、己、子、孙、曾孙、玄孙。在“九族”中与死者血缘关系越近就越要重孝加身。比如,斩衰为与死者血缘最亲近的服丧者所穿,采用最为粗糙的麻布制成,剪裁之处不加修整,露出参差不齐的边缘,这种丧服适用三种关系,即孩子(包括儿子与未嫁女)为父亲、诸侯为君主、父亲为长子,都要服丧三年,维护的是父、君以及嫡长子继承制这三者的至尊地位;最轻等级的缌麻适用于对从曾祖父母和族叔伯兄弟及族内兄弟姐妹等,穿最精细的熟麻布做成的丧服,服丧三个月即可。血缘越近,亲情越深;血缘越远,亲情越浅。因此,只有“五服”之内的才是真正的亲人,出了“五服”,血缘关系结束,血缘亲情就十分淡薄。对于出了“五服”的人来说,男女之间可以通婚,也不必参与本宗族中婚丧嫁娶等事务。传统丧服制度对广大百姓的日常生活影响深远,至今还在民间流传。近现代以来,一些传统风俗保留较好的地方在置办丧事时,大致还会依照传统丧服制度置备丧葬服饰。
这种尊卑有序、亲疏有等的服饰伦理秩序在传统封建专制“家长制”下,对调节家族和家庭内部及其延伸出的关系产生了巨大作用,使每个人都能从服饰上判断出一个家庭成员在家族中所居的地位及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从而通过自律与他律来规范自己的言行,以维护正常的人际交往秩序。
(二)辨尊卑以明人伦关系
人伦关系在封建宗法制的古代中国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在“亚圣”孟子看来,明确人伦关系是实行“仁义”之道的思想前提,也是统治者实行“仁政”而“王天下”、保社稷的必要条件。由此,通过服饰表现社会成员之间明确的尊卑关系就显得尤为必要。《周易》中记有“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盖取诸《乾》、《坤》”的词句,意思是说黄帝、尧、舜制定了衣裳制度并示范百姓,用以辨别贵贱,昭示乾尊坤卑,以此来治理天下。[5]在夏商时期,不同阶级的人就开始了以服饰区分上下尊卑的“尝试”,为后世统治者奠定了确立等级服饰制度的基础。到了周朝,服饰礼仪制度逐渐建立并进一步确立,被作为政治制度的一部分纳入规章典籍,用以规矩上下尊卑、维护和巩固政权。这种服饰有着森严等级制度的“传统”与我国社会形态和文化演进历程有直接关系。
汉朝董仲舒提出系统化、完整化的三纲五常制度,把包括服饰在内的物质享受“特权”与特定的等级身份“绑定”,提出“饮食有量,衣服有制,宫室有度,畜产人徒有数,舟车甲器有禁。生则有轩冕之服位贵禄田宅之分,死则有棺椁绞衾圹袭之度。虽有贤才美体,无其爵不敢服其服;虽有富家多赀,无其禄不敢用其财”(《春秋繁露·服制》),将商周以来儒家逐渐确立起的等级名分制度发挥到极致。这种等级名分制度后经白虎观会议确认,最终被确立为封建“大一统”社会的根本伦理纲领和道德规范,使儒家思想得到“独尊”地位。随着君臣、父子等级制度的确立,服饰方式亦被明确固定下来。
在家族人际关系中,服饰也要遵从纲常关系,不得在服饰消费和装饰上违礼。一家之主拥有家庭和家族内的绝对权力,这种绝对权力突出地体现在服饰上,其他任何家族成员都要尊重和服从。家庭外部的君臣、朋友关系是家庭内部父子、夫妻和兄弟关系的延伸。在这样一个庞大的、以亲情联结的人际关系网中,服饰作为辨明尊卑的外显性标志,有利于人们在日常交往活动中对自己的身份、地位以及与之对应的道德责任和义务产生清晰的意识,尤其维护着男性在家庭和家族中的绝对权力与至高地位。因此,对女性进行人际交往时的服饰伦理要求就异常严格,规定“女子出门,必拥蔽其面;夜行以烛,无烛则止”(《礼记·内则》)。这种尊卑有序的服饰伦理秩序在封建专制的“家长制”下,对家庭和家庭内部的和谐产生了巨大作用,有利于维护人际交往秩序。
实际上,并不只有中国传统社会维护家庭内部的男性权威,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典《乌尔纳木法典》中就有明确维护男性家长在家庭中拥有绝对特权地位的记载。到了两河流域文明的亚述时期,女性的地位比之苏美尔和古巴比伦时期更加低下,当时的法律规定自由妇女和已婚妇女外出必须戴面纱,“面纱被视为已婚妇女的重要标志,奴隶和妓女是不允许戴的,而妾女只有在陪伴正房夫人出行的时候才允许佩戴”[6]。这一习俗至今在中东地区流传。这一风俗与中国传统社会道德风尚严苛时期,贵族女性流行戴帷帽、面纱之类的风俗一样,体现出男女两性在家庭和社会地位上的尊卑不等。
(三)彰礼仪以显人伦精神
中国自古有“礼源于俗”一说,而俗乃“习也”(《说文解字》),即礼仪源于人们在生存环境中长期养成的日常生活习惯。实际上,中国古代礼仪尤其是日常行为礼仪,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传统服饰形制。
如前所述,黄帝、尧、舜“天下治”时期,只提到衣和裳。衣与我们现在所理解的上衣意思一致,裳则类似于现代的裙子或大号围裙。在商周时期,裳是人们用以遮蔽下体的主要服装。由于古代纺织技术不发达,布帛幅度较窄,因此裳通常由两片或多片布帛缝缀而成,分为前后片,通常后片比前片大,上端折成折裥,这样在身体两侧各形成一道缝隙,可以开合,如厕时只须将裳撩起来即可。这是当时人们服饰穿着的基本配置,在此后相当长时期,都没有我们现在意义上有腰、裆、裤管结构的裤子,但有类似现在常见的护膝式的“绔”——只有两条裤管,套在膝盖以下部分,保护胫部,又称“胫衣”。这种衣、裳、绔的组合将身体完全遮蔽,在中原地区以农耕劳作为主要生产方式的生产活动中,肢体动作幅度不大,基本满足护体和遮羞的需要。但由于裆部没有其他遮蔽,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仍有暴露下体的危险。穿这样的衣、裳,必须“站有站相、坐有坐相”,因此,古人形成了一整套在行动坐卧中必须遵守的、严谨的日常礼仪规范制度。
这种缺乏遮蔽的汉族传统服饰直接决定了日常生活伦理必须在男女交往活动中有所顾忌,即所谓“男女之大防”。幼年男女从发髻上已有区分,规定“男角女羁”(《礼记·内则》),也就是说,孩子满三月余,选吉日为孩子剃头,男孩子脑门两边留发,女孩则在头顶中间纵横各留一行,以区别男女。七岁开始,男女在服饰上正式区别开。《礼记·内则》有言“男女不通衣服”,且“男女七岁不同席”。到了七岁上下,男女性别差异逐渐显著,“不通衣服”“不同席”就成为设“男女之大防”的必要手段。成年以后,不同性别的衣服都不能挂在一起,以免在拿取时营造出男女接触的机会而发生不雅之事。“男女之大防”是古代中国通行的“规则”,除非在生命攸关之时、经权之间可不顾“男女授受不亲”之礼,否则丝毫不可僭越。这种“大防”意识至今在受中华文化影响的地域还在发挥着作用,如现代中国和韩国。虽然从服饰来说,大多选取西装作为正式场合的基本礼仪服饰,但异性之间见面一般不握手,通常通过鞠躬、点头、微笑、道安表示问候。即便握手也只是出于社交礼貌,象征性地短暂接触半个手掌,很少会双手全部握紧,而异性一见面就拥抱则几乎不可见。
这种男女有别的人际交往伦理在婚姻中也适用。尽管夫妻比其他几种基本关系更为亲密,但在传统中国婚姻观念里,男女结成夫妻乃是为家族延续香火,为宗族繁荣昌盛恪尽义务,承担着家庭责任和家族责任。因此,即使在“家庭”之内,夫妻也要以礼相待,遵从“夫为妻纲”的伦常根本,于是就有了孟子突然回家撞见妻子箕踞而坐便向母亲提出休妻请求的典故。
在欧洲中世纪,私人生活往往是贵族和富人的特权。基督教禁欲主义对整个中世纪欧洲社会思想的控制,使得在卧室之外裸露身体被视为下流、无耻的行为,因此,对于拥有私人空间的人们来说,只有在卧室甚至床上才有裸露身体的机会。在最严格的道德控制下,贵族成员在卧室常常也只是将正式装束换成睡衣,睡衣的款式并不比在卧室以外穿着的正式装束多露出多少身体,甚至还会戴上睡帽、穿上睡鞋。因此,中世纪贵族和富人们的私人生活,充满了道德戒律的约束,在服饰问题上非常保守。尽管到14、15世纪,女性逐渐露出部分身体,如肩部和胸部,但仍会用帽子、手绢或围巾作为其脆弱而虚伪的道德防线,显示其装束上的慎重和品德上的教养。
这些形式化的洒扫应对、尊卑揖让的“礼仪”,彰显出人际交往活动中文明礼貌的道德精神之“礼义”。服饰礼仪不仅体现出人们在人际交往活动中和谐相处的需要,而且展现出个体道德修养、文明素质以及整个社会的伦理精神风貌。
注释
[1]衣俊卿.现代化与日常生活批判——人自身现代化的文化透视.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15.
[2]肖群忠.中国古代人际关系:现象、特点及其现代意义.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9):15.
[3]史凤仪.中国古代的家族与身份.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37.
[4]华梅,王春晓.服饰与伦理.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0:42.
[5]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周易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300.
[6]袁仄,蒋玉秋,李柏英.外国服装史(修订版).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