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活与伦理
生活与伦理的关系如何?是生活为了伦理,还是伦理为了生活?
显然,生活对于伦理来说具有存在的优先性,而伦理则赋予生活意义和价值。生活是事实存在,伦理是价值意义。生活是伦理的来源,伦理提升生活的意义和价值。伦理作为对人之意义和价值的追求,其目的肯定是使人们过上更好的生活。对意义和价值的追求,以人的存在为前提,是人的生活的本质所在。
在生活与伦理的关系上,伦理以生活为前提,伦理源于生活,伦理是一定民族之文化核心价值观、生活方式的集中体现。一定的伦理如果脱离了其生活本源,就会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种异己力量,必然是没有生命力的。“活”先于“善”,生活先于伦理,伦理“参与”生活而不仅仅“规范”生活。人为了“活”,有时可能会被迫放弃或违背“善”,这可能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倡导生活要有伦理,其本意在于让伦理影响、规范并引导生活。
强调生活之于伦理的这种先在性,就在于强调伦理源于生活,在发挥作用方面,一定要注重伦理生活化,也就是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一定要贴近生活、贴近民众、贴近实践。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不脱离生活,才能内在于生活,才有生命力,才会实际发生作用。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不要高高在上,总是外在地强行规约生活。存在先于本质,生活必然先于伦理。“如果将人的本质规定类比为道德,将人的存在类比为生活,那也就可以得出人的生活先于人的道德之见解,而人正是通过后天的道德生活实践来生成和塑造自己的道德本质的。”[1]
伦理需要融于生活,或者说生活中应该渗透着伦理。换句话说,生活虽然是伦理之源,但却需要接受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的指导。但这种指导最好不是强加于生活的,而是生活内在需要的。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必须落实于生活实践。“道德是为了人,是为了人的生活,是为了人生活得幸福。远离人、远离生活、远离幸福的道德,必然是异化的道德,人、生活、幸福也必然远离它,抛弃人、抛弃生活、抛弃幸福的道德,也必然被人、被生活、被幸福所抛弃。”[2]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弗兰克纳认为,“社会必须记住:道德是用来帮助人们善的生活的,而不是要对他们进行不必要的干涉。道德为人而设,不是人为了道德”[3]。
另外,生活确实也离不开伦理的指导,伦理使人的生活更合理、更能体现人性的光辉、更能实现人的幸福。一个不讲伦理的人,他的生活不可能是美好的。没有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的指导与约束,生活就没有和谐,就没有光明。“在社会中,没有人认为流氓、无赖可以出人头地,流氓、无赖们自己也不会这么认为。不公正的生活很容易成为缺乏保障和让人忧虑的生活。如果有人靠偷盗、诈骗发迹,那么他的财富最终极易化为乌有。”[4]
伦理使我们纯粹的“自然生活”提升为“伦理或德性生活”。人们基于纯粹生理需求满足的生活是一种“自然生活”,而有人类文化与伦理指导的生活则是一种属人的、有意义的、有价值的“伦理生活”。自然人经过“人化”后,在某种意义上说,人的纯粹自然性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被“人化”了。但也不可否认,处于不同人生境界的人,其“人化”“文化”“道德化”的程度是不同的。现代大哲学家冯友兰先生曾经在其《新原人》一书中把人生境界分成“自然”“功利”“道德”“天地”四个层次。他认为,处于自然境界的人对生活的自觉性不高,“少知寡欲”“不著不察”,过着一种原始自然的生活。处于功利境界的人,其行为都有他们所确切了解的目的,但这种目的都是获利,而且都是获私利。处于道德境界的人,他们都知道人的生活离不开他人与社会,人要取得生活资料,就必须尽伦尽职。处于功利境界的人,其行为目的是求利,处于道德境界的人,其行为目的是行义,即遵照“应该”以行。行义之人,其行为不以求自己的利为目的,而是利人助人。处于天地境界之人的觉悟更高,他们认为自己是宇宙的一分子,生活与道体完全合一,彻底觉解,知天乐命。
生活是生命的存在与延续,伦理是生活的意义和价值的规范体现。直面生活不仅要反思生活,而且要提升生活。伦理离不开生活,生活需要伦理来提升。生活只有经过文化、伦理的塑造与引领,才是真正人的生活,才是有意义的、有价值的生活。文化、伦理的价值就在于塑造与引领生活。
生活伦理的探讨与建设是为了伦理生活,但它并不等于伦理生活。追求理想是为了理想的生活,追求伦理是为了伦理生活。伦理生活是人的生命活动中已经具有伦理价值并符合伦理规范的善生活。它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道德思考与道德习惯。[5]道德思考反思、批判现实并建构理想道德生活,而道德习惯则反映、体现现实生活。在人的伦理生活中,道德思考与道德习惯是统一的。为了追求理想的伦理生活,人们不断反思并改造现实的伦理生活,这构成了人类伦理生活的动态过程。
注释
[1]易小明,李伟.道德生活概念论析.伦理学研究,2013(5):62.
[2]易小明,李伟.道德生活概念论析.伦理学研究,2013(5):64.
[3][美]威廉·弗兰克纳.伦理学.关键,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243.
[4][英]西蒙·布莱克本.我们时代的伦理学.梁曼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3:97.
[5][英]M.奥克肖特·巴比塔.论人类道德生活的形式.张铭,译.世界哲学,2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