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律硕士联考历年试题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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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B

【解析】法学是一种存在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形态。可见,A项表述错误。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超阶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法学总是为一定的阶级利益和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可见,B项表述正确。法学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就已经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可见,C项表述错误。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可见,D项表述错误。

2.A

【解析】法律移植是法系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途径,例如,普通法和衡平法借助于英国的殖民征服而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从而形成英美法系;法国和德国民法典凭借其声望而为他国或地区移植,从而形成大陆法系。可见,A项表述正确。法系并非是按照法律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为划分标准的,而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和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法的历史类型才是以法律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为划分标准的。可见,B项表述错误。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英国的苏格兰法律属于大陆法系,而威尔士法律则属于英美法系。C项表述错误。当前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异逐渐缩小,有融合趋势,但因传统不同,两大法系的差异还将长期存在,对各国法律进行法系的划分也仍将产生深远影响。可见,D项表述错误。

3.C

【解析】甲畏罪潜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而非法的指引作用。可见,A项表述错误。法院的判决既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也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可见,B项表述错误。法院的判决既体现了法的强制、教育等规范作用,也体现了稳定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治安、保障人身安全等方面的社会作用。可见,C项表述正确。有人认为,甲畏罪潜逃应罪加一等,该观点体现的是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可见,D项表述错误。

4.C

【解析】本题表述中,赞成引进项目的观点是从效率优先的角度考虑问题的,而反对引进项目的观点则是从保障公民健康权这一人权价值方面考虑问题的。当人权、秩序、效率、正义、自由、平等等基本价值发生冲突时,应当按照人权、正义价值高于其他基本价值的原则来处理。可见,选C项。

5.C

【解析】立法是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而不仅仅指上述某一项活动。可见,A项表述错误。立法主体仅限于特定的国家机关,即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其他机关和个人不能立法。可见,B项表述错误。现代国家权力体系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而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可见,C项表述正确。一国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家性质、国家结构形式和文化传统等因素决定的,而国家结构形式对立法体制形成的影响最为明显,如在单一制国家,一般采用一元立法体制,而在联邦制国家,一般采用二元或多元立法体制。可见,D项表述错误。

6.D

【解析】我国的行政执法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讲求效率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包括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包括行政信息真实原则和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包括行政效能原则和行政责任原则)。备选项中,A、B、C项表述的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只有D项表述的协商性原则不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故选D项。

7.D

【解析】我国法院判决糯康死刑,该判决是以维护本国利益和本国公民的权益为基础的,因而体现的是保护主义。故选D项。

8.B

【解析】行政法不同于行政法规。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可见,A项表述错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包括法律调整的对象(社会关系)和法律调整的方法,其中,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而法律调整方法则是辅助性标准。可见,B项表述正确。部门法的名称并不总是与某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相对应,例如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就没有一个相同名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之相对应。可见,C项表述错误。法律部门的划分应以客观因素为基础,但也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可见,D项表述错误。

9.A

【解析】法律监督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的监督和审判的监督。A项表述中,某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判决提出抗诉,这属于国家监督中的检察监督。可见,A项表述正确。行政监督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B项表述中,政协委员张某并非行政机关,其对地方政府的批评当然不是行政监督,故B项表述错误。C项表述中,纪律检查委员会并非司法机关,因而不是司法监督。可见,C项表述错误。权力机关监督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D项表述中,省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孙某并非权力机关,因而孙某的举报不是权力机关监督。可见,D项表述错误。

10.B

【解析】甲闯红灯的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属于违法行为。可见,A项表述错误。甲要对其闯红灯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未必就有法律制裁。可见,B项表述正确。公安交管部门作出免除处罚的决定运用的法律推理形式是辩证推理,而非演绎推理。可见,C项表述错误。公安交管部门作出免除处罚的决定并没有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因为公安交警是在价值判断与推理的基础上作出免除处罚决定的,而对案件进行价值判断在解决疑难案件时是必不可少的,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可见,D项表述错误。

11.C

【解析】权利和权利能力是有区别的,权利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与义务相对应,而权利能力作为主体参加法律关系的资格,也可以称为义务能力。可见,A项表述错误。一般而言,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而义务是不能放弃的。可见,B项表述错误。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有权利即有义务,有义务即有权利,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可见,C项表述正确。权利的强制性是以权力为中介的,是间接的;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可见,D项表述错误。

12.D

【解析】法官对法律规范的解释是无权解释,故A项表述错误。体系解释就是系统解释,故B项表述错误。目的解释是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故C项表述错误。文义解释是严格遵循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的一种以尊重立法者意志为特征的解释,故D项表述正确。

13.B

【解析】条文并非法律的技术性规定,而是关于法律概念或术语的规定,具有强制力。可见,A项表述错误。条文表述的既非法律原则,也非法律规则,而是法律概念。可见,B项表述正确。条文能够与其他条文共同表达某个法律规则,例如,《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可见,C项表述错误。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条文表述的是法律概念,而法律概念不具有法律规则所具有的完整的逻辑结构。可见,D项表述错误。

14.C

【解析】法治以民主政治为基础,民主化是实现法治的先决条件,法治必须建立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可见,A项表述正确。法治要求“良法”之治,强调法律的至高权威,强调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以及对权力的制约和对人权的保障。可见,B项表述正确。法治不排斥德治的作用,法治和德治作为社会控制的两种手段,具有各自独特的优势和局限,并且这种优势和局限往往呈现一种互补的关系。可见,C项表述错误。法治要求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权力制约原则正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可见,D项表述正确。

15.D

【解析】1803年,美国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联邦法律的先例,开创了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可见,选D项。

16.A

【解析】和普通法律规范相比,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特点,这是与宪法规范所调整的内容具有广泛性相联系的。可见,A项表述正确。宪法规范的内容具有政治性,但这并不否认宪法规范的法律规范性质,法律规范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的具有内在逻辑的规范,这决定了宪法规范也是由上述三要素构成的具有内在逻辑的规范,违反宪法规范,违宪主体也要承担法律后果。可见,B项表述错误。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与公民之间、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国家机关之间和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但不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可见,C项表述错误。宪法规范在我国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宪法相关法和宪法惯例,但宪法判例并非我国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可见,D项表述错误。

17.B

【解析】《宪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据此,A、D项表述正确。《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宪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上述规定,B项表述错误,C项表述正确。

18.B

【解析】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一社会群体。现阶段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在宪法序言中的表述是: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可见,选B项。

19.A

【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也有相应规定。可见,A项表述正确。《宪法》第67条第20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据此,B、C项表述错误。《宪法》第89条第16项规定,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据此,D项表述错误。

20.B

【解析】《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据此,选B项。自治地区的司法机关并非自治机关,故不选A、C项。民族乡人民政府并非自治机关,故不选D项。

21.B

【解析】《选举法》第29条第2款中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据此,选B项。

22.D

【解析】《选举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据此,选D项。

23.D

【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2款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也有相应规定。可见,A项表述错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3条第2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第45条也有相应规定。根据上述规定,B项表述错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4条中也有相应规定。根据上述规定,C项表述错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条第3款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条也有相应规定。根据上述规定,D项表述正确。

24.B

【解析】《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据此,A项表述正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中规定,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据此,B项表述错误。《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据此,C项表述正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1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据此,D项表述正确。

25.C

【解析】《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据此,选C项。

26.C

【解析】《宪法》第80条和第81条规定了国家主席的职权。《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可见,《宪法》第80条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使,故不选A、B、D项。《宪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据此,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是国家主席独立行使的职权,无须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使。可见,选C项。

27.B

【解析】宪法发展的世界性趋势表现在:(1)各国宪法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权利范围。(2)政府权力的扩大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3)各国越来越重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4)宪法领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A项表述符合宪法发展的世界性趋势的第(1)点表现,B项表述不符合宪法发展的世界性趋势的第(1)点表现,C项表述符合宪法发展的世界性趋势的第(3)点表现,D项表述符合宪法发展的世界性趋势的第(2)点表现。可见,选B项。

28.D

【解析】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司法机关,而不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厅、局)才是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可见,A项表述错误。《宪法》第62条第7项和第63条第4项规定,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可见,B项表述错误。《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据此,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可见,C项表述错误。《宪法》第132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据此,D项表述正确。

29.D

【解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2条第1、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据此,本题表述中,县人大代表刘某酒后交通肇事发生于人大闭会期间,因此,公安局非经县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得实施逮捕,故选D项。

30.C

【解析】西周初期的统治者对夏商时期的“天罚”“神判”思想进行了修正,提出了“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故选C项。A项表述为夏商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B项表述为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D项表述为汉朝汉武帝之后确立的立法指导思想。

31.C

【解析】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法经》共6篇:《盗法》《贼法》《网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体现诉讼法制度内容的篇目是《网法》,故选C项。《盗法》是关于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犯罪的法律规定。《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重从轻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类似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篇。

32.A

【解析】秦汉时期的耻辱刑包括髡刑(剃去犯人头发)、耐刑(剃去犯人胡须)和完刑(保留发肤免髡剃)。可见,选A项。隶臣妾(为官府服役)为作刑,而非耻辱刑,故不选B项。赀刑(类似于罚金)为财产刑,而非耻辱刑,故不选C项。城旦舂(男子筑城墙、修城池,女子舂米)为作刑,而非耻辱刑,故不选D项。

33.A

【解析】明清时期的“风宪衙门”指的是都察院,都察院是明清时期的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可见,选A项。大理寺为明清时期的中央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尚书省为隋唐宋时期的三省之一,尚书省在元朝就被裁撤,明清时期没有尚书省。明清时期的刑部为中央刑事案件的主审机关。

34.B

【解析】唐律“十恶”大罪中的“不道”是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即杀死罪不至死的一家三人,肢解人或以巫术杀人的行为。本题表述中,张三杀死李四及其家人共五口,构成“不道”。可见,选B项。“恶逆”为“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不义”为“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谋大逆”为“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35.B

【解析】汉朝法律规定,被告人及其亲属不服官府判决的,可以申请重审,该诉讼程序称为“乞鞫”,故选B项。汉代的录囚是指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以平反冤狱,梳理滞狱的制度。汉代的举劾是指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类似于现代的“公诉”。读鞫是指向被告及其亲属宣读判决书。

36.D

【解析】中国古代刑律中,最早规定“准五服以制罪”的法典是《泰始律》(《晋律》),“准五服以制罪”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可见,选D项。

37.A

【解析】《宋刑统·名例律·化外人相犯》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可见,《宋刑统》沿用了《唐律疏议》有关化外人相犯的处断原则,即同一国侨民自相犯者,依本国法律处断;不同国家侨民相犯或北宋人与外国人相犯,按照宋律处断。在宋代,辽、金、吐蕃等应认定为是与宋朝并立的政权,因此,本题选A项。

38.D

【解析】在我国古代,规定民人出典房屋和土地的回赎期限为10年的朝代只有清朝,故选D项。典卖制度虽在唐朝就已经出现,但唐朝尚未有回赎期限的规定,宋、元、明规定典卖的回赎期限为30年,这不同于清朝。

39.C

【解析】八议为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议宾的对象是前朝皇室宗亲,故选C项。议亲的对象是皇亲国戚,议故的对象是皇帝故旧,议贤的对象是有大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的对象是有大才能的人,议功的对象是有大功勋的人,议贵的对象是贵族官僚,议勤的对象是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

40.B

【解析】北洋政府时期负责行政诉讼案件审判的机构是平政院,故选B项。大理院为清末和北洋政府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但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司法院是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下辖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和官吏惩戒委员会。参政院是北洋袁世凯政权设立的代行立法院职权的总统咨询机关,参政院曾在袁世凯的授意下炮制《修正大总统选举法》。

41.A

【解析】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在时间效力上采取“从新从轻主义”,但保安处分采取“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条件从新主义”。可见,A项表述不正确。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并专章规定保安处分制度。可见,B项表述正确。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继受了西方国家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则,如在立法原则上继受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以及刑罚人道主义等原则,在罪名体系和刑罚制度上一准西方国家通行良规。可见,C项表述正确。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为了适应传统的宗法伦理精神,注重吸纳西方刑事立法中对亲属犯罪的特别规定,如对侵害直系亲属的犯罪行为,采取加重处罚的原则,从而体现了对与传统宗法伦理原则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采纳和关切。可见,D项表述正确。

42.D

【解析】清末为“预备立宪”,仿照近代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设立资政院,作为预备立宪的中央咨询机关,但实际上不具有近代议会的性质。可见,选D项。参议会是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机关。参政院是北洋袁世凯政权设立的代行立法院职权的总统咨询机关。谘议局是清末为预备立宪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但实际上不具有地方议会的性质。

43.B

【解析】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法院组织法是清末修律过程中于1906年制定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故选B项。清末于1906年公布的《裁定官制谕》为清末官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依据该文件,改刑部为法部,主司法行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主最高审判。《裁定官制谕》并非法院组织法,故不选A项。《法院编制法》也是法院组织法,但公布于《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之后不久,它并非是第一部法院组织法,故不选C项。《暂行法院编制法》是北洋政府在清末《法院编制法》基础上稍加删改而制定的,其内容基本沿用《法院编制法》。可见,不选D项。

44.C

【解析】依照《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代替国民大会行使政权,该规定意味着训政时期的最高训政者是国民党,国民大会则处于虚位。可见,选C项。

45.D

【解析】革命根据地时期,工农民主政权制定了多部土地法,包括《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是当时制定的最重要的土地法,故选D项。《中国土地法大纲》虽然比《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更为重要,内容也更为成熟,但该部土地法制定于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时期,而非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故不选A项。

二、多项选择题

46.ABCD

【解析】法的基本特征包括:(1)法的规范性和普遍性。(2)法的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3)法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4)法的国家强制性和正当程序性。备选项表述的都是法的基本特征,应全选。

47.AC

【解析】将法的本质归结为人的理性的思想家主要有古罗马的西塞罗,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德国的普芬道夫,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等。可见,选A、C项。美国的庞德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社会控制,德国的萨维尼将法的本质归结为民族精神。

48.ABD

【解析】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认为调整国家利益的法律是公法,调整个人利益的法律是私法。可见,A、D项表述正确。保险法属于商法,而商法是典型的私法,食品安全法属于行政法范畴,而行政法属于公法。可见,B项表述正确。公法和私法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基本法律分类,普通法和衡平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基本法律分类。可见,C项表述错误。

49.ABC

【解析】法律的正式渊源通常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和国际条约等,故A项表述正确。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判例一般不能成为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故B项表述正确。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包括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习惯、学说等,故C项表述正确。我国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故D项表述错误。

50.ACD

【解析】题干表述的条款体现了对义务主体行为的约束,因而是义务性规则,且属于义务性规则中的禁止性规则。可见,选A项。依据法律规则功能的不同,法律规则有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之分,题干表述的条款主要功能在于控制行为,而不是依据条款规定的行为指引行事,因而是调整性规则而不是构成性规则,故不选B项。题干表述的条款内容已经明确,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即可确定其内容,因而是确定性规则,故选C项。题干表述的条款具有强制性,行为人不得选择或协商确定其内容,因而是强行性规则,故选D项。

51.AB

【解析】法律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的抽象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可见,A项表述正确。法的执行即行政执法,公安机关对涉嫌嫖娼的黄某采取强制措施是典型的行政执法。可见,B项表述正确。某省人大常委会对该省地方性法规进行解释并非法律监督,而是广义上的法律解释,是法律方法的运用。可见,C项表述错误。某出租车司机向公安机关举报宁某吸毒的行为并非法律适用,因为适用法律的机关必须是司法机关。可见,D项表述错误。

52.ABC

【解析】在我国,宪法作为根本法地位表现在三点上:内容的根本性、效力的最高性和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可见,选A、B、C项。在我国,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因而D项并非是宪法的根本法地位的表现。

53.ABCD

【解析】《立法法》第1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据此,选A、B项。《立法法》第15条规定,1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据此,选C、D项。

54.CD

【解析】《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据此,除了矿藏、水流为国家专属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既可以由国家所有,也可以由集体所有,故选C、D项。

55.ACD

【解析】《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据此,A项表述正确。《宪法》仅规定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并没有规定“没收”,征收和征用的对象是合法的私有财产,而没收的对象是不合法财产,因此没收并非属于我国宪法关于公民私有财产的规定,故不选B项。《宪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据此,C项表述正确。《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据此,选D项。

56.CD

【解析】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有: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平等适用法律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可见,选C、D项。两审终审制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而非工作原则,故不选A项。群众路线原则并非人民法院的工作原则,故不选B项,不过,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中,有一项工作原则为“专门工作与走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

57.AD

【解析】《宪法》第114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据此,选A、D项。《宪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据此,不选B项。司法机关并非自治机关,且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并非只能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故不选C项。

58.ABCD

【解析】《宪法》第65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据此,A项表述正确。该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据此,B项表述正确。该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据此,C项表述正确。《宪法》第66条第2款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据此,D项表述正确。

59.ABC

【解析】汉代选拔和任用官吏的方法有察举、征召、辟举、任子和太学补官。可见,选A、B、C项。科举始于隋朝,汉代无科举,故不选D项。

60.BCD

【解析】明太祖朱元璋为“申明教化”、“明刑弼教”,特设立申明亭。通常可以由申明亭受理和调处的案件包括有关婚姻、田土、斗殴等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可见,选B、C、D项。贼盗案件属于重大刑事案件,申明亭不能受理,故不选A项。

61.ABCD

【解析】清朝制定的适用于少数民族的法规主要包括《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律》(又称为《回疆则例》)《苗汉杂居章程》《湘苗事宜》《西宁番子治罪条例》(又称为《西宁青海番夷成例》《番例条款》)《钦定西藏章程》《西藏禁约十二事》《台湾善后事宜》等,但《钦定八旗则例》不属于清朝制定的适用于少数民族的法规。综上所述,备选项应全选。

62.ABD

【解析】《临时约法》规定实行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原则。可见,A项表述正确。《临时约法》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政治权力。可见,B项表述正确。《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是立法机关,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可见,C项表述错误。《临时约法》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可见,D项表述正确。

63.ABCD

【解析】《大清新刑律》删除了《大清现行刑律》的比附制度,采用罪刑法定原则。可见,选A项。《大清新刑律》删除了《大清现行刑律》仍然保留的“十恶”“八议”“良贱有别”“服制定罪”等重要内容。可见,选B项。《大清新刑律》改变了《大清现行刑律》中仍然保留的自明神宗万历以来实行的律例合编体例,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并在其后附上《暂行章程》。可见,选C项。《大清新刑律》引入了西方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既遂、未遂、缓刑、假释、时效、正当防卫等,这些原则和术语为《大清现行刑律》所无。可见,选D项。

三、简答题

64.答案要点:

(1)司法权的专属性。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行使此项权力。

(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65.答案要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2)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66.答案要点:

(1)《唐律疏议》采用12篇体例,以名例律为首篇。

(2)《宋刑统》沿袭《唐律疏议》12篇体例,但是采用“刑律统类”的形式,在篇内分门。

(3)元代地方政府自行汇编的《元典章》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对后世法典的编纂有直接影响。

(4)《大明律》改变了唐宋律的传统体例,按六部官制分六律,仍以名例律冠于篇首,共7篇。

(5)《大清律例》承用《大明律》的编纂方法,但采用律、例合编的体例。

四、分析题

67.答案要点:

(1)第一,某些道德上的要求可以上升为法律,并以强制力保障执行。在这起案件中,“常回家看看”是我国伦理道德的要求,通过立法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并在司法中予以确认,不仅有助于老年人权益的保障,也有助于弘扬关爱老人这一伦理道德。

第二,并非所有的道德都应上升为法律。有些道德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上升为法律,反而可能损害法律的权威。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需要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的相互协调。

(2)第一,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评价标准:道德是法律的理论基础;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基础;道德是法律运行的社会基础;道德是法律的补充,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

第二,法律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实施的有效手段:法律通过立法,将社会中的道德理念、信念、基本原则和要求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赋予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以法律的强制力;法律是道德的承载者;法律是形成新的道德风貌、新的精神文明的强大力量。

68.答案要点:

(1)该《办法》侵犯了我国公民在宪法上的平等权与受教育权。

(2)该《办法》应当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该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3)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如认为该《办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有权予以改变或撤销。该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如认为该《办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有权予以撤销。

69.答案要点:

(1)借贷契约债务人违约,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依照债务人违约的时间长短和违约债务数额多少加减刑罚;刑罚有最高刑限制,总体处罚较轻。民事责任是违约的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

(2)限制利率;一本一利;不得回利为本。

(3)对待借贷契约关系,原则上依从当事人的约定,官方不予干预。唐朝法律既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追究违契不偿者的法律责任,又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如限制高利率,规定一本一利和不得回利为本等。

五、论述题

70.答案要点:

(1)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实施的效果与公民的法律意识密切相关。上述材料说明,良好的法律意识对于法律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2)良好的法律意识对于法治具有重要意义。良好的法律意识,有助于保障公民的普遍守法;有助于推进依法行政;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有助于加强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

(3)为了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需要积极采取有效的普法措施:开展学校法律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加强社会法律宣传,尤其是媒体应承担普法宣传的责任;司法机关通过群众参与司法、司法公开等形式,宣传法律知识,普及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