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分权的成就与代价:地方政府激励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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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财政收入的划分

如前所述,给地方政府较高的税收收入比例,可以将地方经济发展和地方税收收入增长更为紧密地联系起来,从而调动地方政府提供优质公共品、努力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最终提升整个国家的治理水平。图2-1显示,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前,我国地方政府收入占比不断上升,从1985年的约60%逐渐攀升至1993年的近80%。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中央集中财力的一种措施,但是在分税制改革的初期,中央给了地方大量的税收返还,而税收返还是与1993年税收基数和后来的税收增长率相关的,因此也带有正向的激励性质。随着时间的推移,税收返还的数额不断下降,地方财政收入所占的比重才逐步下降。到2014年,地方财政收入占比从1993年的约78%下降到了约55%。但图2-4显示,与主要大国相比,我国的地方财政收入占比并不低。由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当中的大头——土地出让金——也几乎完全归地方政府所有,社保基金收入也归属地方政府,因此,如果包含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保基金预算的话,地方财政收入所占比重高达70%,大大高于排在第一位的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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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 2014年主要大国的地方财政收入占比

如果我们看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结构的话,可以发现,中国税收划分当中给予了地方较多的“生产税”“企业税”,进一步放大了税收激励的效果。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是:增值税的25%、企业所得税的40%、个人所得税的40%、营业税的全部,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小税种。2013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以及以增值税、营业税为基础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约为70%(见表2-1),即使个人所得税也是由企业代扣代缴,在工作地缴纳而不是在居住地缴纳。这样的税收安排,使得地方财政收入与当地企业绩效有非常强的关联。这些税的课税对象都是在生产环节,都是对企业课征。地方政府为了培植税源,必然竭力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具体表现在,政府要为企业建设良好的基础设施,政府在引进企业初期会给予大量的税收优惠、较低的土地价格和大量的补贴,政府采购会倾向于本地企业,放松对企业排污的环境监管,放松对劳资关系的监管等。所有这些“亲企业”的措施,都将大大提高企业资本的回报率,从而最终带动经济增长。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以向企业征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较为成功地调动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能动性。不仅如此,如前所述,分税制改革作为一种稳定的契约形式,还避免了契约频繁变动对地方政府造成的负面激励。不仅如此,以向企业征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与中央对地方官员以GDP增长为主的考核制度,两者的激励导向是同方向的,因此对地方政府发展经济起到了相互加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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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2013年营改增前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