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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余论
实际上,不再奉行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将民法通则改为民法总则,恰当处理民法分则,设置债法总则,也都是编纂民法典必须注意的方面。由于反思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已有专家学者完成了专文[1],关于把民法通则改为民法总则,设置债法总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及具体构想,也有不少专家学者发表意见,笔者在2003年曾经著有《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2],于2013年著有《中国债法的现状与未来》[3],本文就不再赘言了。
其实,指导性案例/判例、学说虽然不属于民法典本身的内容,但如何看待它们对于民法规定的清晰化、确定化、法律漏洞的补充的功能,这对于如何设计民法典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4]但因时间关系和笔者准备不足,本文也不讨论了。
注释
[1] 例如,申小敏:《我国“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探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2]崔建远:《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4)。
[3]崔建远:《中国债法的现状与未来》,载《法律科学》,2013(1)。
[4]这方面的讨论,请参见汤文平:《论指导性案例之文本剪辑》,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2);汤文平:《判例纂辑方法研究》,载《法商研究》,2013(1);汤文平:《多人居间行为共同原因性研究———从“指导案例1号”评释》,载《政治与法律》,2012(12);牟绿叶:《论指导性案例的效力》,载《当代法学》,2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