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原则与制度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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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法的历史发展

在我国古代,“法”与“刑”同义。《尔雅·释诂》有言,“刑,常也,法也”。虽然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历朝历代制定了许多法律,名称、体例和内容各有不同,但无论是《法经》,还是“改法为律”之后的《秦律》《九章律》、曹魏《新律》《晋律》《北齐律》《唐律疏议》《宋刑统》《大元通制》《大明律》《大清律例》,都秉持“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立法传统。

及至近代,我国开始艰难的法律现代化转型进程。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主持修订《大清现行刑律》,并在此后颁布了《大清新刑律》,全面吸收了大陆法系刑法的体例和原则,采用总则与分则两大编,废除了传统刑法中的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标志着我国刑法由此从诸法合体的立法体例中分离出来,并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也成为我国刑法现代化的开端。

由于清朝的灭亡,《大清新刑律》并未真正实施,然而其却成为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刑事法律的蓝本。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在就任临时大总统的当天就发布了《暂准援用新刑律令》,当时的北洋政府司法部在对《大清新刑律》予以直接删改的基础上,于1912年4月30日颁布了《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除了删除“侵犯皇帝罪”一章和维护皇帝特权的一些条款外,两部法律的基本内容相同。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仍然沿用1912年的《暂行新刑律》,直到1928年3月10日才颁布《中华民国刑法》。而这部刑法同样也是以《暂行新刑律》为基础,吸收日、德等国家的刑法原则而成的。此后,南京国民政府参照德、意、日等国家的刑法文本,着手对旧刑法进行修订和补充,于1935年1月1日颁布了新刑法,此即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

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先后领导制定了大量的刑事法律规范。从立法机关看,这些刑事法律主要是由各革命根据地的边区权力机关讨论通过,由政府公布的,也有一些刑法是由中央一级的权力机关制定的。从形式来看,主要采用的是单行刑法模式,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草案)》《破坏土地改革治罪暂行条例》等,还有一些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则采用了训令、命令、通令、决定、办法、指示等形式。从内容来看,当时刑法的主要任务是打击国内外阶级敌人,惩治反革命分子,保卫革命的胜利果实;配合革命运动,维护社会治安,同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作斗争,保护革命人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同一切贪污、浪费、行贿受贿等行为作斗争,以纯洁革命队伍。革命根据地的刑法法律在二十多年的革命斗争实践中,随着革命政权的建立和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刑法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了稳固新生的政权,先后开展了“镇反”“三反”和“五反”等群众性运动,当时的刑法立法主要是围绕着这些运动展开的。例如,1951年2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51年4月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1952年4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次月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的起草工作。不过,受“反右派”斗争、“四清”运动以及“文化大革命”等运动的影响,我国的第一部刑法典历经25年,前后易稿38次,最后才在1979年举行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1979年《刑法》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社会主义刑法典,标志着我国刑法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最高立法机关先后通过了24部单行刑法,并在107部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附属刑法规范,对1979年刑法典作了一系列补充和修改,刑法的罪名也由1979年刑法典的129个增加到262个。在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上,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审议通过了修订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后,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又对刑法典陆续作了局部性的修改补充。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有利于对涉及外汇的金融犯罪实现有效打击,维护国家外汇管理秩序。基于维护刑法典完整性和稳定性的考虑,现行刑法的修订均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自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至今,已先后颁布了九部刑法修正案,既涉及总则的一般性制度的修改,也关乎分则的个罪罪名的增删,系列修正案表现出的刑事法网严密与刑罚轻缓等特征,均表明我国刑法已经走上了自我完善、良性发展的现代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