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马克思主义研究论库·第二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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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序

正义是一种体现于观念、规范之中的标准,用于评价个人或集体的行为、关系、制度是好的、对的、善的、合理的、正当的,还是坏的、错的、恶的、不合理的、不正当的。正义以及关于正义的理论,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也就涉及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众多学科。正义有道德正义、法律正义、个体正义、社会(国家)正义等不同的种类,它们又往往需要结合在一起进行思考。古往今来的公平正义理论是极其复杂多样的。我们在本书中对此予以粗略考察,并着重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建立一种正义理论的分析框架,进而从法律、法治的角度阐释如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时代课题。这里就本书主题的意义、内容特色及有待继续研究的问题、有关术语的界定等作一总结说明,以便于读者理解我们研究的基本立场、方法和主要观点。

一、研究公平正义问题的重要意义

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对正义问题的思考便开始出现。而且,可以这样说,社会争端表面上看似乎是因为对正义的理解和实现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但背后一定会与不同主体的利益有关。争端各方在较量实力的同时,都会拿出 “正义”作为武器,并以某种理论作支撑,由此也诞生了各种各样关于正义的学说和理论。

公平正义是人们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在感受到不平等对待、遭到剥削压迫、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人们往往会提出立足于自身利益的公平正义诉求,通过行动来反抗和矫正其所认为的不正义。然而,人们对于什么是公平正义的理解是不尽相同的,对于我们如何实现公平正义也有不同的看法。若不能在何为公平正义以及如何实现公平正义的问题上凝聚起共识,就无法在社会中树立起普遍、明确的价值原则和以实现价值原则为内在要求的行为规范(包括法律规范),也就无法依靠行为规范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树立和实现人们能够普遍认可的社会正义原则是维护社会关系和谐稳定的根基。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应追求什么样的正义才能凝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是一个事关坚守社会主义道路的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

为了广泛地凝聚智慧和共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我们有必要立基于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立场和方法,深入地把握各种公平正义理论、观念的社会根源和形成过程、变化发展的原因,构建起一套科学认识何为公平正义的理论框架,根据科学的公平正义理论合理地评价古今中外形形色色的公平正义观及相关学说,在批判中吸纳经验智慧,并在此基础上树立符合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公平正义观,明确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以及实现这一价值原则的具体制度措施。

在现代社会,法是实施社会关系调控的重要手段,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法的创制和实施以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目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如何通过法治来实现公平正义就是一个关乎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实现的重大问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地结合我国目前的社会条件和法治实践来探讨如何通过充分发挥法治的作用来推进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书以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公平正义的科学理论、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和如何通过法治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三个大问题为研究重点,力图打破专业隔阂,结合政治学、法学、哲学、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等各学科的研究成果,广泛而深入地考察历史上有关公平正义的思想学说,挖掘各学说的社会背景和理论渊源、价值立场和思维方法以及相关政治实践,回应挑战,汲取精髓,形成体系性的公平正义理论,展现马克思主义方法的科学性,明确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同时,注重公平正义的实现途径,结合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探索落实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措施。

二、本书主要内容、特色建树和基本观点

(一)主要内容

本书内容整体上分为上编和下编,上编由第一章到第五章构成,下编由第六章到第十章构成。

上编以对公平正义的历史与理论探讨为主。主要对历史上各种典型的公平正义学说和公平正义观详加分析,结合马克思主义关于公平正义的科学认识分析这些思想观念的不科学性和值得吸纳借鉴之处,展现马克思主义方法的科学性及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方法来认识公平正义的必要性,尝试回答如何理解公平正义以及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问题。

下编以通过法治实现公平正义的实践问题为主。关于公平正义的认识不能仅停留在思想理论上,还必须通过各种手段落实在社会生活中。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条件下,着重结合法的形成和运作规律以及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来阐述为何要通过社会主义法治来促进公平正义,研究如何充分发挥法治的作用来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其中,第六章是一个承上启下的段落,一方面承接前一部分关于公平正义的理论探讨,另一方面作为第二部分的先导,揭示法与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内在联系,着重论述我国法治建设要符合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要求,要充分法治对公平正义的促进作用。后面的各章在深入领会前述问题的基础上,分别结合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探讨如何通过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建设来促进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公平正义。

(二)特色建树

第一,对目前影响力很广的、以西方主流经济学为支撑的正义学说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剖析。这种正义学说与资本主义国家统治阶级的核心利益诉求、政治体制以及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政治正义理念相适应,本书从不同侧面对其进行了批判,有助于理解西方流行的正义观的内涵,也有助于展现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社会不正义问题的科学认识。

第二,对典型的国外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学说进行了批判性分析和比较研究。在特色鲜明的 “西方马克思主义”、英美马克思主义、社会民主主义的公平正义学说中各选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学说,全面地分析这些学说和学说产生、发展的社会历史背景以及在这些理论学说指导下的政治实践,深入剖析国外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公平正义论述的解读,驳斥某些国外马克思主义学说的错误,积极回应其提出的理论挑战,同时,汲取其批判西方自由主义正义观、思维方法以及有关政治实践的智慧。任何理论学说都是对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反映。在研究国外马克思主义关于公平正义的理论学说和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公平正义的论述时,我们考察了社会主义运动的发展历程、社会主义政党的政治实践,以及公平正义学说提出者身处的国家或地区的历史和时代背景、政治体制、主流意识形态,其本人继受的哲学传统、经济学观点等,这些都是深刻影响公平正义学说形式、内容、思维方式的重要因素,是我们挖掘这些学说本质所必需的研究。

第三,系统地阐述马克思主义关于正义的科学理论。首先,从马克思、恩格斯集中阐述其公平正义理论的论著出发,结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阐明马克思、恩格斯对公平正义的科学认识,进一步地澄清国内外学者对马克思主义的误解,批判建立在庸俗经济学基础上的公平正义观以及相关观点。其次,结合现实中的具体问题,深入研究影响个人、群体公平正义观和社会正义原则形成的主客观因素,把握个体正义观、群体正义观、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正义原则的客观根源和形成过程、发展变化因素以及正义观在社会生活中实现的基本条件,依凭马克思主义科学方法构建起认识公平正义的基本理论框架,为科学地评价各种公平正义观提供基准。最后,在这一框架下,结合实例,探讨正义与自由、效率等其他价值之间的关系和正义与民主的关系等几个关涉社会主义正义原则的基本问题,为下一步讨论如何通过法治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建立扎实的理论根基。

本书是一部系统讨论公平正义问题的专门著作。围绕这一主题,对国内外哲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关注的理论争议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细致梳理和回应,不是通过 “自说自话”或简单化批判西方理论的方式来捍卫马克思主义,而是结合国内外政治、法治实践细致地阐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性。与此同时,也没有止步于理论,而是力求将理论落脚于实处,从实践经验中提升理论,寻求通过法治落实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的具体路径和方案。

(三)基本观点

1.阐释马克思主义关于公平正义问题的基本理论框架

在这方面,我们着重提出并阐述了如下几个重要理论观点。

第一,人们所持正义观的内容来源于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制约的物质生活条件及利益关系。为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人们有必要组织开展劳动生产活动,并在生产的组织和合作中与他人结成一定的利益关系、社会关系。在一定的条件下,使用生产力获取生活资料的方式即社会生产方式,制约着人们之间的劳动协作关系、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相互地位即生产关系。在生产关系以及以由此结成的利益关系中处于不同地位的主体,因身处的生活条件的不同,掌握的资源不同,满足自身利益的能力和手段不同,而有着不同的需要和利益,也从不同的视角、自不同的视野看待自身与他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塑造着不同主体关于什么是其需要和利益所在、什么对其具有价值、什么是合理协调利益关系的正当原则、什么是公平正义这些问题的不同观点。也就是说,一定社会生产方式所制约的物质生活条件及社会利益关系对于主体公平正义观的内容和形式起着最为根本性的塑造作用。

第二,由于在生产关系、利益关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不同主体维护自身利益、实现自身公平正义追求的力量也是不同的。在经济生活中掌控资源的个体、群体,具有在利益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支配力量,更易于维护有利于其利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更有力量影响、控制政治议程、话语权,将自身的利益要求、正义观优先上升为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目标、公平正义标准,并进一步通过政治渠道将其纳入法律之中,使其成为法律所遵循和维护的价值导向。缺乏资源、其认识和行动受主导价值观、政治法律制度限制的个体、群体,提出和实现自身利益诉求、正义观的力量相对弱小。

第三,人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能够在尊重社会发展规律的前提下通过自身的努力改变社会利益关系,转变关于公平正义的信念,为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而采取行动。在利益关系中处于相同或相近地位,生活于类似生活条件中的个体,有着共同的生活经验,根本性的需要、利益具有一致性,容易形成价值共识,结成一定的群体,共同行动。通过教育提高个体、群体的思想文化水平,通过加强组织团结增强群体的集体行动能力,有助于提高人们改造世界的力量,改变不同群体之间的力量对比,引起利益关系的变化,使新兴力量所认同的利益要求、价值诉求、公平正义观逐渐改造、取代不符合人们利益需求的公平正义准则及相应的制度。

2.提出 “正义之理与力”的观点

能够获得普遍认可的公平正义是能够满足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公平正义。面对 “正义是什么”“正义具有什么价值”诸如此类的问题和争议,关键在于弄清楚导致不同正义观的根源和差异。不同主体有着不同的正义观,源于其利益需求和对利益的认识不同。在推进社会主义事业的过程中,应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方法,科学地看待不同主体提出的正义观,从物质生活条件出发来认识其利益要求及在利益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在全面把握社会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合理地认识和评价人们的需要、利益,树立符合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公平正义准则,并建立起有力落实公平正义准则的制度来为满足人们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促进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不断创造条件。唯有如此,社会主义事业才更能够获得大家的认可和支持。

越能科学、全面地考虑人们的利益诉求并依靠合理有效的措施协调利益矛盾的正义,越能获得人们的支持,越有力量。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应该比资本主义公平正义更讲理,更能凝聚人们的力量。

3.扩展 “法是理与力的结合”的观点

法所维护的价值目标是法之理的集中体现,其中,作为基本价值准则的公平正义,是法之理的核心。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目标。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主要体现于价值目标、公平正义原则的不同。“正义之理与力”是对 “法是理与力的结合”的充实,法之理要在正义之理中立足,法之力的实现也要倚赖正义之力的凝结。

三、尚需深入研究的问题

公平正义问题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牵涉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而国内外的社会条件和思想理论还在不断地变化发展着,我们的研究必须与时俱进,持续下去。国外许多学者终生都在研究正义问题,也未能就此提出圆满的理论。我们虽尽了努力,但不可避免地留下许多缺漏。目前形成的这本书大致还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本书针对西方古代及中国古代的正义理论的批判性分析还比较零散,体系性不强,对中外历史上的正义理论的比较研究也不够,有待深化。虽然在有关章节也对中外正义观的比较问题作了一些粗略分析,但对这一问题的论述仍需充实。

第二,本书仅提出了认识公平正义问题的基本理论框架。关于如何更细致地把握社会中多样的公平正义观所蕴含的价值标准以及各种价值标准与法律制度的关系等问题,还待进一步结合法治实践中涌现的具体问题和其他学科的研究进行更深入的探索。

第三,对立法公正、司法公正等问题的研究有待深入。比如,对于目前立法实践中存在的人大立法权悬置、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法律化、立法决策专断、专家和公众参与立法形式化、立法公开不到位等严重影响立法公正的问题以及推进立法公正的相应举措还缺少细致考察。对于司法裁判不注重价值引导、不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等造成司法不公的问题,研究有所欠缺。

四、关于正义、公平等重要术语的说明

在本书中,正义、公平、平等这几个术语经常交替出现,为便于理解,特在此对它们的意义进行简要解释。在一些学者眼中,似乎应该为了 “科学地”解释概念,而对不同语词的区别加以精细的区分。目前,在研究领域出现一种风尚,埋头于概念解释、规范命题,进行循环论证甚至只是咬文嚼字,都被当作是严格遵从学术研究范式的专业态度。我们并不认同这种过于注重形式的倾向,这种看重形式的做法很 “安全”,但难发展出创造性。概念、逻辑、命题是人认识各种事物的思想工具,并不是永恒不变的真理公式,对之过分虔诚反而有害于我们的认识。因此,我们仅为读者理解本书思想内容的目的作一些必要的说明。

历史上的思想家们都没有对这几个词作特别严格的区分,他们通常用公平、平等来阐释正义的应有之义、核心内容。比如,亚里士多德用比例上的平等、数量上的平等来说明分配正义、矫正正义,罗尔斯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科亨认为平等是正义的核心,等等。在一定意义上,说平等、公平事实上就是在说正义的核心要求,说不公平、不平等亦是在说不正义。公平、平等二者的意义几乎是互相重叠的。譬如,罗尔斯所谓 “作为公平的正义”,公平其实是指每个人不受不平等的对待,人们在 “无知之幕”后面是平等的,在平等的前提下选择正义原则才是公平的,而正义的核心内容则是自由主义平等原则。对于罗尔斯来说,政治程序上的形式平等就是公平,这是社会正义原则得以确立的根基。可以发现,公平、平等经常被用来解释正义。平等是公平的内在目标。譬如,公平的审判要求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公平的决策要求人们在决策过程中平等地享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总的来说,公平、平等主要涉及的是个体受到的待遇,个体受到的对待是否公平取决于这种对待是否以促进平等为取向。公平侧重于这一方面:在考虑个体生活境遇的前提下来对待他,确保其切实享受到应有的权利,确保其所承担的义务不至于过重、超出其能力及责任范围。而实现公平的目的则是促进平等,帮助处于劣势(个体所不能控制的、对其生存发展构成障碍的境遇)的人取得必要的资源和机会、条件,推进平等的实现。如,对青少年犯罪人员实施轻刑、减刑措施,就是考虑到其还没有成熟的认识,不宜担负过重的责任,为其提供一个与其他人同等的成长机会。再如,对贫穷农村地区实施倾斜性的措施,弥补教育资源稀缺给特定人群造成的劣势,就是为境遇不佳的个体排除外在障碍,为其发展创造条件,帮助其与他人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就业机会。由于不同个体所处的条件不同,因而公平要求给予不同个体以一定的区别对待,帮助处于劣势的个体与其他人一样平等享有权利、平等享有发展机会。也就是说,公平是以促进平等为内在要求的,如果以获得特权、以制造不平等为目的对不同个体进行区别对待就是不公平。因此,我们认为,公平、平等是正义的重要内容,同时,我们也不严格区分公平、平等。只有那种把平等一词机械、狭窄地理解为数量上的平等(即分配给每个人相同量的物质资源)的观点才可能导致对平等、公平的严格区分。

虽然公平、平等是正义的重要内容,但正义并非仅仅涉及公平、平等,正义是一项基本的价值准则,判断事物或行为有无价值、价值大小、价值正负的准则。比如,我们要求刑事审判平等地对待被告人,要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不给予他特权(如有罪不究、重罪轻罚等),也不得践踏他的人权(如诬陷、轻罪重罚等),确保他享有法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应根据他的行为性质、心理态度来对其定罪量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使其获得公平的审判。这是平等与公平的体现,也是正义的体现。除此之外,正义还涉及罪与非罪、合法与非法的判断标准。衡量某人作出的某种行为对于个人利益、群体利益、社会利益的实现来说是有价值的还是没价值的甚或是有危害性的(负价值),需要一种价值标准来评价,经评价有价值的应予以保护,有负价值的则应予以纠正、遏制,而这样一种价值标准通常被称为正义。如果没有正义标准去衡量、评价什么是该予以保护的什么是该予以纠正遏制的,就很难明确什么是对个人的公平对待或平等对待。在这个意义上,正义是公平、平等的根基。

既然正义、公平和平等有如此紧密的内在联系,那么在书中我们就不对它们进行严格区分。我们将把正义作为重点,讨论公平、平等其实也都是在讨论正义。

五、本书的写作分工

本书为孙国华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2A2D060)“公平正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原名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理论和实践研究”)的最终成果。虽说是 “最终成果”,但或许又很难称得上是 “最终”。一方面,2015年年底这份成果已基本形成,有了较为完整的初稿。然而,项目未及结题,孙老师即于2017年4月去世。我们没有机会再与孙老师共同商讨、修改完善此次交付出版的书稿,也不知道我们以己之力呈现的内容是否能够满足孙老师的期待,这忐忑,使我们不敢称其为 “最终”。另一方面,孙老师遗留的未完成的使命,也激励我们持续探索这个课题而不止步于这本书的出版,所以,我们也不愿称其为 “最终”。

本书各章的写作分工如下:

孙国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书主编;

周元(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代序、第四章;

龚刚强(北京农学院法学系):第一、二章;

叶传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第三、九、十章,第八章第一、二节;

孙国华、周元:第五章;

孙国华、周元、方林(上饶师范学院政法系):第六章;

覃福晓(广西大学法学院):第七章;

李亮(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第八章第三节。

周 元

2018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