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马克思主义研究论库·第二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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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先秦诸子的正义理论

一、儒家的正义理论

儒家思想源于对等级秩序的论证,其主要特点在于强调等级秩序中的义务(“尽分”),强调道德的作用,强调教育和个人修养。

(一)《尚书》等文献中的正义观

通过对甲骨文资料的研究,可以发现,在西周以前,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正义观念具有浓厚的神权色彩,君主权力的正当性和人们的行为规范被认为是来自 “天命”。西周灭商以后,周公提出了 “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等思想,对 “天命论”给予新的解释,把 “德”作为君主权力的正当性和社会规范的依据,并主持制定了一套维护当时社会秩序的制度和规范(“周礼”),成为儒家思想的源泉。

西周时期的思想、规范和制度可以从 《尚书》《易经》《诗经》等文献中体现出来。在 《尚书》中,“德”有几方面的含义:(1)它是上天赐予统治者(君主、贵族等)的;(2)它是统治者应当具有的而且只有他们才具有的一种品质;(3)它是行为的规范;(4)它是统治者进行统治的手段。《尚书》中有 《洪范》一篇,把最重要的 “德”分为九个方面,即 “洪范九德”。《尚书》还把 “孝”作为重要的规范。在 《易经》《诗经》中,“德”的含义与之类似。另外,在 《易经》中,把有 “德”之人称为 “君子”,而 “君子”不一定是有权势的人。[1]

在记载春秋时期历史的 《国语》《左传》等著作中,进一步对 “德”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阐述。在 《国语》中,广泛讨论了 “义”和 “利”的问题,“义”是指社会规范,是 “宜”,即 “应当”;“利”包括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国语》提出君臣各自应当尽到自己的义务,君主不能视天下为一己私利,应当以民为本。在 《左传》中,强调宗法等级名分及其规范,父子关系强调 “孝”,君臣上下关系强调 “壹”和 “忠”,男女夫妇关系强调 “别”和 “贞”,并且双方均具有义务。即:“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礼也。君令而不违,臣共而不贰,父慈而教,子孝而箴,兄爱而友,弟敬而顺,夫和而义,妻柔而正,姑慈而从,妇听而婉,礼之善物也。”[2]

(二)孔子的正义理论

孔子通过整理、研究和宣传周朝的典章制度和思想,创立了儒家学派。孔子对 “德”进行了系统阐述,强调以 “仁”为核心,以 “礼”为形式。

“仁”是 “爱人”,就是以自己的愿望、欲求去看待别人,包括“忠”和 “恕”。“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3] “忠”是从积极方面说的,就是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4]。“恕”是从消极方面说的,就是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二者虽然角度不同,但实质是一样的,即“一以贯之”[5]。不过,从消极方面考虑的 “恕”更为基本,当子路问孔子 “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孔子的回答是:“其 ‘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6] 可见对 “恕”的强调。“恕”是一种自我约束,是“克己”的内敛,强调不害人,是一种不作为的义务。

实现 “仁”的方法是 “能近取譬”, “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7]。“能近取譬”一方面是推己及人、换位思考的方法,是站在对方的角度来审视自己的行为:如果对方以同样的行为对我,而我不觉得不妥,那么我的这一行为就是正当的;反之则是不正当的。“能近取譬”另一方面是由爱亲近的人而扩展到爱其他人。

“仁”的要求有很多,首先是家庭关系中的 “孝悌”,其次是社会行为中的 “温良恭俭让”[8]。需要注意的是,孔子所说的 “仁”虽然是爱别人,但是这种爱是有差等的,即 “亲亲”。

“礼”是行为的准则,实际上就是宗法等级制度及其中的关系准则,即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9]。孔子主张通过 “礼”来正名分、严格等级制度,人们按照 “礼”各司其职。“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10]

在这些准则中,孔子特别强调家庭关系中的 “孝”和社会关系中的“忠”,并且把二者相联系。“孝”包括多种层次,总的来说是子女对父母具有单方面的义务。“忠”既包括尽心承担义务,忠于自己的言行,还包括下级对上级的义务。在上下级关系中,孔子并不仅仅强调下级的义务,也强调上级的义务,即 “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11]

需要注意的是,孔子所说的 “礼”只是形式,并非僵化的教条。孔子认为,只要能够与 “仁”的要求一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变。而后世的儒家则将 “礼”僵化为教条。

孔子强调人的行为自律,即 “克己”,强调要自我反省、修养和学习,“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省也”[12]。孔子提出了多层次的理想人格,即 “君子”“仁者”“圣人”。以 “仁”来要求自己的人,就是 “君子”,做到完美境界的就是 “仁者”,还能够做到 “博施于民而能济众”[13],则是 “圣人”。

从 “仁”和 “礼”的思想出发,孔子强调以德治国。“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4]孔子还强调统治者要以身作则,“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15]

对于 “义”和 “利”的关系,孔子强调先义后利。合乎 “仁”和“礼”的要求的,就是 “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16]。个人利益的取得应当考虑是否遵守道德原则,“见利思义”[17],“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18]。孔子还注意到社会分配的公平问题,“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19]

(三)孟子的正义理论

孟子对孔子及儒家思想做了进一步发展和论证。

孟子从 “人性善”出发阐发了自己的思想。孟子认为,人具有善端(“端”即萌芽),包括仁、义、礼、智等,这是人与禽兽的本质区别。

“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有是四端而自谓不能者,自贼者也;谓其君不能者,贼其君者也。凡有四端于我者,知皆扩而充之矣,若火之始然,泉之始达。苟能充之,足以保四海;苟不充之,不足以事父母。”[20]

仁、义、礼、智构成了人的 “良心”“良知”,良心可以使人本能地做出判断,摆脱私利的干扰去履行义务。良心是与生俱来的,但只是一种萌芽,还需要通过后天的教育和自我修养来保持和发扬,达到 “尽心”“知性”“知天”(知道 “天命”,即道德命令),就可以达到最大的快乐。孟子尤其强调修养,“养其小者为小人,养其大者为大人”[21]。修养的方法就是养 “浩然之气”,“浩然之气”是 “明道”(保持信念)和“积义”(积累 “义”事)的结果,既不能懈怠(“勿忘”),也不能操之过急(“勿助”)。理想的人格标准是 “大丈夫”。

“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22]

在个体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标准方面,孟子认为应当依据动机(“义”)而不是结果(“利”),强调重义轻利。

“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万取千焉,千取百焉,不为不多矣。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餍。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王亦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23]

孟子也指出,只有道德高尚的人才能做到在贫困的情况下坚持“义”,而对于普通人,只有满足了其基本生活需要,才能使其按 “义”行事。“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24]

孟子将人与人之间应当遵循的主要准则(“人伦”)归纳为五种(“五伦”),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25]“五伦”是以等级制度为基础的,是不平等的,但是孟子强调其中的义务是双方的,而不是单方的服从关系。“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26]而且孟子对等级关系中的上级的义务做了大胆强调:“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27] “欲为君,尽君道。”[28] 这与后世实践中演变为所谓的 “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的单方服从关系是不同的。

(四)荀子的正义理论

荀子的思想融合了儒家和法家等,由于其主要强调的是教化和修养,所以被归为儒家。与孟子从 “人性善”出发阐发自己的思想不同,荀子是从 “人性恶”出发阐发自己的思想。荀子认为,“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29]。如果顺着这种人性去发展,就会出现争斗,因此需要通过后天的教化和制裁的手段,来改变和约束(“化性起伪”)。

荀子特别强调 “礼”的作用,对 “礼”进行了系统阐述。他认为“礼”是社会中最重要的行为准则,只有通过 “礼”,才能区分人们的名分、等级、义务,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也;不由,所以陨社稷也。”[30] “礼”的目的和作用包括 “分”和 “养”。“分”是指等级名分和职业分工,“养”是指每个人根据 “分”,在尽到义务的时候,得到物质生活的满足。这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 “分配的正义”相似。

“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31]

荀子认为 “礼义”是人与禽兽相区别的重要标志,是使社会和谐的根本。

“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宫室可得而居也。故序四时,裁万物,兼利天下,无它故焉,得之分义也。”

在强调 “礼”的作用的同时,荀子也重视 “法”(刑)的作用,提出 “隆礼重法”,“德治”与 “法治”相结合。“治之经,礼与刑。”[32] 他否定法家的 “严刑峻法”思想,认为刑与罪应当相适应,“刑称罪则治,不称则乱”[33]。并且,审判要公平,如果遇到法律空白,可以类推。这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 “矫正的正义”和 “衡平”相似。

“故法而不议,则法之所不至者必废。职而不通,则职之所不及者必坠。故法而议,职而通,无隐谋,无遗善,而百事无过,非君子莫能。故公平者,职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偏党而无经,听之辟也。”[34]

对于 “义”和 “利”的关系,荀子也主张通过 “义”来克制 “利”。“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虽桀、纣亦不能去民之好义,然而能使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故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上重义则义克利,上重利则利克义。”[35]

(五)《礼记》中的正义观

秦和汉初的儒生对孔子以来儒家的理论和规范进行加工整理、论证和传授,形成 《仪礼》《周礼》《礼记》《孝经》等著作,其中 《礼记》的 《大学》《中庸》《礼运》等篇对公平正义问题的论述对后世具有很大的影响。

《大学》提出了个人修养的目标和方法,即 “明明德”“止于至善”“物格、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大学》对等级关系中各方的规范、义务,特别是上级及君子的示范作用(“絜矩之道”)进行了阐述:“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与国人交,止于信。”“上老老而民兴孝;上长长而民兴弟;上恤孤而民不倍。……所恶于上毋以使下;所恶于下毋以事上……此之谓絜矩之道。”[36] 《大学》还对 “义”和 “利”的关系进行了阐述,强调 “德本财末”,“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德者,本也;财者,未也。外本内末,争民施夺。是故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仁者以财发身,不仁者以身发财。”

《中庸》提出善的标准在于 “中庸”,社会各等级都按 “中庸之道”行事,就会实现社会和谐。“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37]

《礼运》提出了理想社会的标准。最理想的社会是 “大同”,在这种社会下,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人们不独亲其亲,人力物力达到最大效用,没有盗乱。次一级的理想社会是 “小康”,在这种社会下,虽然天下为家,各亲其亲,但通过礼义、制度,也可以达到社会和谐。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己。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汤、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选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谨于礼者也。以着其义,以考其信,着有过,刑仁讲让,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势者去,众以为殃。是谓小康。”[38]

二、法家的正义理论

法家也强调等级秩序,但是,与儒家强调道德的作用、教育和个人修养不同,法家强调利用奖惩等功利的手段和他律的作用,强调法律要严格执行。

(一)管仲的正义理论

管仲是一个政治家,其思想具有很强的务实性。总的说来,他从人性好利出发,将 “利”和 “义”相统一,强调法律制裁与道德教化相互配合。

管仲认为,国家最重要的是 “四维”(“国有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39]。这 “四维”就是 “礼”“义”“廉”“耻”。“礼不逾节,义不自进,廉不蔽恶,耻不从枉。故不逾节,则上位安;不自进,则民无巧诈;不蔽恶,则行自全;不从枉,则邪事不生。”[40]

“礼”是社会的等级秩序,包括八个方面(“八经”):上下有义、贵贱有分、长幼有等、贫富有度。通过 “礼”可以维系社会秩序。“上下无义则乱,贵贱无分则争,长幼无等则倍,贫富无度则失。”[41]

“义”是 “礼”的内容和原则,包括七个方面(“七体”):“孝悌慈惠、恭敬忠信、中正比宜、整齐撙诎、纤嗇省用、敦懞纯固、和协辑睦”。“义”要求等级关系各方都要尽到自己的义务。“为人君者,中正而无私。为人臣者,忠信而不党。为人父者,慈惠以教。为人子者,孝悌以肃。为人兄者,宽裕以诲。为人弟者,比顺以敬。为人夫者,敦懞以固。为人妻者,劝勉以贞。”[42]

“廉”是廉洁,“不苟得”,是个人应当具有的道德品质。“耻”是知道羞耻,是道德意识。管仲认为道德不是独立的,而是以物质生活的满足为基础,“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43]

管仲认为人性是趋利避害的,“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44]。应当善于利用这种特点进行引导, “圉之以害,牵之以利”[45]。运用奖赏惩罚的方法就可以实现社会秩序,“见其可也,喜之有征。见其不可也,恶之有刑”。而且奖惩的法令要严格,“必诛而不赦,必赏而不迁”。“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故明王慎之,不为亲戚故贵易其法,吏不敢以长官威严危其命,民不以珠玉重宝犯其禁。”[46]

(二)韩非的正义理论

韩非的思想具有很强的功利主义和现实主义特征。他把人的行为动机全部归结为利益,把人与人的关系全部归结为利益关系。在此基础上,贬低道德的作用,强调法律的作用。

韩非认为,人性是自私自利、好利恶害的,人 “皆挟自为心也”[47],不能通过教育改变,只能通过奖励和惩罚的方法利用。“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48]

韩非认为人与人的关系就是利益关系,即使父母子女之间也是如此,更何况其他关系。“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而况无父子之泽乎?”[49]因此,只能用利益的手段来调整社会关系,特别是上下等级关系,而不能用仁义的手段。“今上下之接,无子父之泽,而欲以行义禁下,则交必有郄矣。”[50]这与儒家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 “慈”和 “孝”出发而推演出上下级之间的规范和全部社会规范是截然不同的。

韩非的思想源于 “道家”,“本归于黄老”[51],其思想具有辩证法色彩。他认为以利益(奖惩)为手段调整社会关系,虽然手段是 “恶”的,但是可以实现好的效果;而以仁义道德为手段调整社会关系,虽然手段是 “善”的,但是效果是坏的。“法之为道,前苦而长利;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圣人权其轻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人之相怜也。”[52]

而且,韩非认为仁义之道并不利于秩序,是犯上作乱的根源。“天下皆以孝悌忠顺之道为是也,而莫知察孝悌忠顺之道而审行之,是以天下乱。皆以尧舜之道为是而法之,是以有弑君,有曲于父。尧、舜、汤、武或反群臣之义,乱后世之教者也。”[53]

因此,韩非强调以法治国。“圣人之治也,审于法禁,法禁明著,则官法;必于赏罚,赏罚不阿,则民用。官治则国富,国富则兵强,而霸王之业成矣。”[54]

以法治国关键在于严格、统一的执行,即 “信”。“赏罚不信,则禁令不行”[55],“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56]

三、道家的正义理论

与儒家和法家强调等级秩序不同,道家强调平等和自由,认为治国者没有必要使用道德和法律的手段,只需顺其自然即可。

(一)老子的正义理论

老子的思想以 “道”为核心,以辩证法为方法,以 “无为”为宗旨。

老子认为 “道”是宇宙万物之本,是无形无象的,即 “无”(无极);由 “道”“无极”产生阴阳(“太极”),由阴阳、太极生成万物,万物是阴阳和合而成,是矛盾体(对立统一),处于变化之中,不是永恒的,是 “可道”,是 “非常道”[57]

老子把体现于人的 “道”称为 “德”。 “上德”源自无形的 “道”,是自然的、无为的、无意的。“下德”源自有形的 “道”(“可道”),是有意为之的,是片面的、局部的、暂时的,不是普遍的、永恒的。[58]由“德”产生 “仁”“义”“礼”。“上仁”源自 “上德”,是出于自然的,不是有意为之的 “仁”。但是 “上义”则是源自 “下德”,是有意为之的“义”。而 “上礼”则不仅是有意为之的,而且当人们不遵守时,还需要用强制的方式来推行。因此,如果 “礼”没有了 “义”的基础,“义”没有了 “仁”的基础,“仁”没有了 “德”的基础,“德”没有了 “道”的基础,这样的 “礼”就会造成祸乱。“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下德为之,而有以为。上仁为之,而无以为。上义为之,而有以为。上礼为之而莫之应,则攘臂而仍之。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59]

老子所说的 “礼”可以理解为制度(包括法律和道德等),“义”可以理解为制度的内容,“仁”可以理解为制度的核心原则和价值目标,“德”和 “道”可以理解为制度的 “理”。

老子认为 “上仁”源自 “上德”,是出于自然的,不是有意为之,因此主张 “无为而治”,不以有意为之的 “仁”来治理国家。“是以,圣人居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60] “治大国若烹小鲜。”[61] “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62] “刍狗”是用草扎的狗,天地对万物是无心的,圣人治理国家也应当像天地一样,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百姓,并且对每个人都一样看待。“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不乱。是以圣人之治也,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知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治矣。”[63] 老子主张 “无为而治”,并不是说什么都要不管,而是要求治国者不要乱作为,不要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百姓。治国者不应当依据自己的私心、偏见来治理国家,而应当依据百姓的心来治理国家。“圣人常无心,以百姓之心为心。”[64]

老子除了强调自由放任之外,还强调平等。“不可得而亲,不可得而疏;不可得而利,不可得而害;不可得而贵,不可得而贱。”[65]另外,老子认为人类社会往往是弱肉强食,“损不足以奉有余”,这是不符合天道的,因为天道是 “损有余而补不足”。要想矫正这一不正常现象,“以有余奉天下”,需要奉行天道来行事。“天之道,其犹张弓与?高者抑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孰能以有余奉天下,唯有道者。”[66]

(二)庄子的正义理论

庄子继承和发展了老子的 “道法自然”和辩证法等思想,但是走向相对主义的极端。

庄子认为贵贱、大小、有无、美丑等等的差别都是相对的,人类社会的规范具有主观偏见,并没有什么客观的是非、善恶标准,也没有必要区分君子、小人。因此,庄子反对儒家宣扬的仁义道德,对治国之道也不感兴趣,而是追求一种自然无为、超凡脱俗、与世无争、超脱生死的生活方式。因此,庄子的正义理论核心在于自由和平等,这在当时的等级社会下,是与众不同的。

四、墨家的正义理论

由墨子创立的墨家思想以 “兼爱”为核心,强调 “兼相爱”“交相利”。“欲天下之治,而恶其乱,当兼相爱、交相利。”[67]

“兼”是与 “别”(分别)相对的,“别”是只爱自己(自私),“兼”是爱别人。墨子认为,“别”而不 “兼”是造成祸乱的根源,“顺天之意者,兼也;反天之意者,别也”[68]。“别非而兼是者。”[69] “当察乱何自起?起不相爱。”[70] “故天下兼相爱则治,交相恶则乱。”[71]

墨子认为,“别”只考虑自己的利益,是狭隘的;而 “兼爱”则可以实现更大的利益,无论是对个人还是社会(天下之利)。因为由 “兼相爱”可以形成 “交相利”。“夫爱人者,人亦从而爱之;利人者,人亦从而利之;恶人者,人亦从而恶之;害人者,人亦从而害之。”[1]

与 “兼”与 “别”相对应的行为方式是 “义”与 “力”。“兼之为道也,义正;别之为道也,力正。”[2] “义”是兼爱别人,“力”是弱肉强食、恃强凌弱。因此,墨子强调 “义”,“万事莫贵于义”[3]。“天欲义而恶其不义者也。”[4]

“‘义正者,何若?’曰:大不攻小也,强不侮弱也,众不贼寡也,诈不欺愚也,贵不傲贱也,富不骄贫也,壮不夺老也。 ‘力正者,何若?’曰:大则攻小也,强则侮弱也,众则贼寡也,诈则欺愚也,贵则傲贱也,富则骄贫也,壮则夺老也。”[5]

墨家思想具有理想主义特征。虽然墨家与儒家都强调 “爱人”,但儒家的 “爱人”是有差别的,是先由 “亲亲”再推己及人;而墨家则反对儒家的爱有差等的思想,而是主张 “爱人”无差别。另外,墨家并不将 “义”与 “利”对立,认为通过行为动机的 “义”,可以实现结果的“利”(互利)。其反对的只是自私自利。


注释

[1] 罗国杰主编.中国伦理思想史: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5963,67.

[2] 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3] 论语·里仁.

[4] 论语·雍也.

[5] 论语·里仁.

[6] 论语·卫灵公.

[7] 论语·雍也.

[8] 论语·学而.

[9] 论语·颜渊.

[10] 论语·子路.

[11] 论语·八佾.

[12] 论语·公冶长.

[13] 论语·雍也.

[14] 论语·为政.

[15] 论语·子路.

[16] 论语·里仁.

[17] 论语·宪问.

[18] 论语·里仁.

[19] 论语·季氏.

[20] 孟子·公孙丑上.

[21] 孟子·尽心上.

[22] 孟子·滕文公下.

[23] 孟子·梁惠王上.

[24] 孟子·梁惠王上.

[25] 孟子·滕文公上.

[26] 孟子·离娄下.

[27] 孟子·离娄上.

[28] 孟子·离娄上.

[29] 荀子·非相.

[30] 荀子·强国.

[31] 荀子·礼论.

[32] 荀子·成相.

[33] 荀子·正论.

[34] 荀子·王制.

[35] 荀子·大略.

[36] 礼记·大学.

[37] 礼记·中庸.

[38] 礼记·礼运.

[39] 管子·牧民.

[40] 管子·牧民.

[41] 管子·五辅.

[42] 管子·五辅.

[43] 管子·牧民.

[44] 管子·禁藏.

[45] 管子·禁藏.

[46] 管子·禁藏.

[47]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48] 韩非子·八经.

[49] 韩非子·六反.

[50] 韩非子·六反.

[51] 史记·老庄申韩列传.

[52] 韩非子·六反.

[53] 韩非子·忠孝.

[54] 韩非子·六反.

[55]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56] 韩非子·有度.

[57] 仁法融.道德经释义.北京:东方出版社,2012:29.

[58] 同[57]9,94,95.

[59] 道德经·第三十八章.

[60] 道德经·第二章.

[61] 道德经·第六十章.

[62] 道德经·第五章.

[63] 道德经·第三章.

[64] 道德经·第四十九章.

[65] 道德经·第五十六章.

[66] 道德经·第七十七章.

[67] 墨子·兼爱中.

[68] 墨子·天志下.

[69] 墨子·兼爱中.

[70] 墨子·兼爱上.

[71] 墨子·兼爱上.

[72] 墨子·兼爱中.

[73] 墨子·天志下.

[74] 墨子·贵义.

[75] 墨子·天志下.

[76] 墨子·天志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