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的合法性
在伦纳看来,私法制度在工业资本主义时期执行着与简单商品时期完全不同的社会功能。由于财产所有权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分离,财产所有权以及其他私法制度行使着控制和压迫工人的社会功能。“和平享有自己的财产变成了不断地占有他人劳动成果;它成了一种占有剩余价值的资格,把全部社会产品作为利润、孳息和租金分配给懒惰的资产阶级,而仅仅分给工人阶级一点儿维持生存与生产的必需品。最终,它颠倒了其所有的原初功能。”[1]因而,财产所有权变成一项反社会的制度,它造成了经济福利与权力的分配不公。伦纳的这一洞见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私法制度的实质。伦纳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批判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批判如出一辙。与其他马克思主义者不一样的是,伦纳没有止步于对资本主义法的批判,他严肃地思考了社会主义法的合法性问题以及法律在转向社会主义过程中的地位和功能。伦纳对资本主义社会秩序的进步作了乐观的强调,当作社会主义建构和转型的基础。在伦纳看来,社会主义法孕育于资本主义法之中,随着经济基础的改变,法律的社会功能也将发生相应的变化。在社会主义社会,辅助法律制度将取代财产所有权制度,公法制度将变得越来越重要。
一、反对法律消亡论
许多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法律在未来社会将要走向消亡。他们认为,法律是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他们所处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是一个历史和阶级的范畴,法律是在阶级和国家出现之后才产生的。在阶级社会,法律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必要工具,在共产主义社会,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法律也将随之走向消亡。[2]伦纳严肃地对待社会主义法,旗帜鲜明地反对法律消亡论。他认为,法律不会伴随私人财产的废除而消失,社会主义国家依靠公法制度去理性地调整社会财产。伦纳指出,法律消亡论者没有认识到“过去的经历把我们引向一个全新的世界,甚至未来的情况是以过去为条件的,否则不会有未来。……新的社会其实早在旧社会母胎中孕育,甚至在法律领域中”[3]。伦纳的反法律消亡论与他的法律观紧密相连。伦纳指出,法律的历史进化,以及单个法律的生长及消亡,都是源自法律制度与经济制度的差异化发展。如果遮蔽了法律制度和经济制度间的差异,那么永远甭指望能清楚地理解法律秩序的起源与消亡过程。在伦纳看来,法律既是立法者调整社会生产关系的工具,又是立法者颁布的命令。法律制度的真正内容是由构成性规则赋予的。一项经济制度的法律定义绝不是经济学家说的纯粹形式,它也反映物质内容。法律不仅是生产关系的形式表达,还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生产离不开法律的调整,法律在社会主义社会也不会走向消亡。社会主义法其实就产生于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之中,社会主义法治的任务不是彻底地废除资本主义法之后重新建立一套制度,而是在法律转型的过程中改变现有法律制度的社会功能。
伦纳认为,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不同于它们的社会功能。所有私法制度在经济属性上都是中立的,它们是不带意识形态色彩的空壳。财产、合同、遗产继承等私法制度并非封建社会或资本主义社会专属的制度,社会主义社会也可以拥有这类制度。不能因为买卖合同和雇佣合同服务于资本主义剥削,就将它们视为反社会主义的制度。虽然在工业资本主义时期,资本家运用雇佣合同实现对工人的人身控制,因而被人们视其为一切社会苦难的源头;但雇佣合同本身并无善恶,使雇佣合同成为剥削工具的并不是其法律形式,而是它与财产制度的关联。在社会主义社会,雇佣合同已经社会化,将通过多样的社会权利加以保障。[4]法律形式与它的社会功能是分离的,法律形式的价值完全取决于法律制度所实现的社会功能。法律制度本身不存在姓资姓社的问题。法律制度如同小孩玩的积木,他今天用积木搭个庄园宅邸,明天又用相同的积木建个工厂,后天又搭个火车站。积木数量有限,宅邸须拆下来以便于建工厂,使用的积木还是原先的那些积木。法律相当于小孩手中的积木,哪个社会利用法律干什么与法律人无关。[5]这体现了伦纳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他坚持法律规则的纯粹性,认为法律规则的内容不会受到其社会功能的影响。伦纳的工具主义以及他的法律中立形式的实证主义分析都植根于社会主义概念,特别是社会化的人的概念。[6]
二、资本主义法向社会主义法的转变
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经济基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资本集中与生产集中高度发展,在主要产业部门乃至整个经济生活中产生了居支配地位的垄断组织。银行资本和工业资本融合为一,形成金融资本。私法制度自动地改变了它的社会功能:财产权现在变成权力(控制工厂)、分红(拥有企业)、利益(放贷资本)、出租(出租财产)等等的来源。一旦社会意识到了其功能的改变,社会就有义务去改变规范。资本主义法体现的是资产阶级的意志,不可能彻底改变代表其自身利益的法律制度。伦纳认为:“一个自由并完全有意识地行动,并且能够完全独立地创立社会规范的人类社会迫切呼唤社会主义。人类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过渡,如果没有一个统领性的社会组织意志来取代个人杂乱的专横,则是无法想象的,所以,已经成为人之主人的物就会再次服从于社会的控制。共同意志以直接的、有控制的并且目标明确的方式制定规范,调整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以此实现这些功能。因而,每个人、每个物会有其公开确定的功能,并且以一种直接的方式实现这些功能。”[7]
伦纳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辅助法律制度将取代基本法律制度,雇佣合同、委托合同、销售合同、转让合同、赔偿合同、抵押合同、公司法、专利法和买卖合同等辅助法律制度将取代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与此同时,法律所有权不再代表所有权的真正功能,它变成一种空洞的法律形式,因而,抵押财产的所有人是在法律上拥有抵押物,但所有权的经济功能在受押人手里。公司的大股东在法律上控制着企业,但它们只是拥有某些文件和对公司的所有权主张。就资本的所有权而言,物主不再使用其财产,恰恰是社会在处理资本并对其用途制定法律。就拿一个煤炭企业来说,企业的大老板对企业拥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实际上控制着这家企业的是经理等管理人员和矿工,管理人员和矿工都是企业的雇员,从技术上讲这些人完全控制了矿场。在所有这些例子中,辅助法律制度接管了所有权的功能。[8]所有权不再是以前的所有权。虽然所有权在法律形式上仍然是一项私法制度,它事实上变成了公法制度,它的主要功能由辅助法律制度行使。法律最终考虑了这种功能变化,逐渐赋予财产权公法的属性。例如,公共交通工具的私人所有权发展成公营公司。工作条件变成集体谈判的对象,这受制于公法。伦纳要求社会主义者放弃他们对待法律的消极态度,并且创制充分表达社会发展趋势的法律规范[9],这种法律规范将是以行政法为主的公法。当今社会,行政法在国家经济管理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财政、税务、工商、劳动、保险、商贸等领域都离不开行政法的调整。私法公法化已然成为一个趋势。在社会主义社会,公法将取代私法而作为理性社会组织的必要工具。因而,伦纳呼吁,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解放辅助法律制度,把它们升格成基本制度。
三、股份制——转向社会主义法律的主要工具
伦纳视为向社会主义转变的主要工具是股份制。伦纳分析了金融资本在股份组织中的集中化现象:金融资本家持有股权。这意味着,持有者仅仅消极地参与企业事务,所有权变成占有剩余价值的名号。这也意味着,股份制企业把持有者与生产工具的实际控制人分开了,也即形式上的所有与实际的控制被分离了,资本家不再拥有生产力,经理、主管与其他领薪水的人变成实际指挥公司日常运行的人。因而,工业资本主义先前由所有人管理,而金融资本主义是由经理管理。与工业资本主义的资产阶级相反,金融资本主义的持有人相对弱势,因为他交出了对领薪水的雇员发号施令的权力。既然伦纳将法律视为命令,那么私法在所有人—雇员关系上的影响就不复存在。[10]
马克思认为这是一个内在的矛盾,这个矛盾将导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其内部被废除。在马克思看来,这种辩证法在转向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充当了驱动力。在股份合作制中,私人资本被社会资本取代。资本要求一个社会契约,因为持股人仅仅是众多持股人之一,他只拥有一个大公司的小部分股份。社会资本以股份合作的形式集中,反过来把私人财产转变为社会财产。伦纳将这种现象称为生产力的社会化。的确,伦纳看到了工业财产从私人所有转向公共所有的过程。[11]在金融资本主义社会,持股人的私人财产的法律所有权不再实现生产的经济功能,作为组织社会化的生产力的一种方式,传统的私人财产变得多余。在股份制公司内部,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不仅变得不相干,也变成进步的障碍。诚如伦纳所言,股份制企业剥夺了私人财产权的所有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相关的功能,使私人财产权自身变成一种不起作用甚至反社会的制度,使它只保留了一项功能,即阻碍社会的未来发展。股份合作制期待社会主义,因为它代表着一个进步的更理性的生产体制的实现。社会主义能够通过立法改变私人财产制度的形式,它符合生产条件的社会化趋势。对伦纳而言,社会主义的合法性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事实上不可或缺。[12]
卡尔·伦纳在《私法的制度及其社会功能》一书中花了大量的篇幅批判资本主义法,认为形式所有权与真实控制之间的分离是资本主义法沦为压迫人工具的罪魁祸首。伦纳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对资本主义法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他指出,资本主义法治的各种弊端值得我们警醒。难能可贵的是,伦纳没有止于批判,他早在20世纪初就在思考社会主义法的可能性。伦纳的《私法的制度及其社会功能》应被视为建构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伦纳写作该书是为了获得特定政治上的支持者,他的分析建立在一系列相互关联的理论假设和政治目标的基础之上。这一点不容忽略。伦纳对资本主义私法制度特别是财产所有权法的批判,值得我们警醒。如何让财产所有权法实现保护人民自由的社会功能,而不是沦为控制甚至压迫人的工具,这值得每一位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深思,国人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更应当避免伦纳所批判的现象。可见,研究伦纳的法律思想既有助于我们深化对经典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理解,也有助于我们结合当下中国的法治实践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评介卡尔·伦纳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可以促进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与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沟通与交流,并对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尊重历史的文化遗产与理论成果加以吸收和借鉴,以此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进程。
注释
[1] O.Kahn-Freund,“Introduction”,in Karl Renner,The Institution of Private Law and Their Social Functions(With an introduction and notes by O.Kahn-Freund,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49),pp.292-293.
[2] 关于法律消亡论的详细论述,见邱昭继.法律消亡论的概念分析.浙江社会科学,2015(1).
[3] Karl Renner,The Institution of Private Law and Their Social Functions(With an introduction and notes by O.Kahn-Freund,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49),p.294.
[4] Ibid.,p.295.
[5] O.Kahn-Freund,“Introduction”,in Karl Renner,The Institution of Private Law and Their Social Functions(With an introduction and notes by O.Kahn-Freund,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49),p.6.
[6] Kinsey,Richard,“Karl Renner on Socialist Legality”,in David Sugarrman,ed.,Legality,Ideology,and the State (London:Academic Press,1983),p.22.
[7] Karl Renner,The Institution of Private Law and Their Social Functions(With an introduction and notes by O.Kahn-Freund,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49),p.294.
[8] W.Friedmann,“The Function of Property in Modern English Law”,The 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 1950,1(3),p.242.
[9] Ibid.,p.242.
[10] A.Javier Trevino,“Introduction to the Transaction Edition”,in Karl Renner,The Institution of Private Law and Their Social Functions(With a new introduction by A.Javier Trevino,New Brunswick:Transaction Publishers,2010),p.xxi.
[11] Ibid.,p.xxi.
[12] Ibid.,pp.xxi-xx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