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业资本主义时代财产所有权对人的控制
如前所述,伦纳探讨的主要内容是私法制度的经济与社会功能,而他关注的焦点是财产所有权制度如何在工业资本主义时代实现完全不同的功能。伦纳和许多马克思主义者一样坚信:生产工具所有权是经济与社会秩序的关键,法律权力造成了经济资源与社会地位的分配不公。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所有权变成少数人对多数人行使支配和控制权的来源。所有权是人对有形物的全方位的法律权力,它一度是自由的保障,但后来变成资本家控制工人的手段。是什么使一项自由的制度变成统治和控制他人的制度呢?答案在于形式所有权与实际控制之间的分离。
一、财产所有权与实际控制的合一
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对世权,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所有人对其财产的控制不受限制。所有者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置其财产。简单商品生产时期或早期资本主义阶段是伦纳分析法律制度功能转变的起点。伦纳认为,在这个阶段,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充分表达,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完全一致。[1]在这个时期,财产所有权法就是在自给自足的家庭协调生产、分配和消费,家宅就是典型的所有权形式,一个独立的小生产者对自己的家庭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并且完全控制着家庭生活所需的各种商品,因而,在这个时候,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的上层建筑符合简单商品生产的经济条件。所有权法律概念代表着它的经济基础。换句话说,所有权服务于生产的经济功能。财产所有权制度确保了人格自由与财产的神圣。
在这个阶段,家宅就是法律规范所指的下层基础,家宅的所有人就是实际上的控制人。在这个阶段,所有权制度与下层基础充分一致。家宅意味着家庭,是职业与财富的象征。它不只是一座建筑,还代表着主人的整个事业。一个人的财产、房屋、家庭以及周边的一切不仅是一个法律上的逻辑形式,还是一个完全不同的物质实体。一个人的家产包括工作间、储物间、纺织间、厨房、耕地、林地等,这些成了主人及其家丁的生产场所。销售、购买等整个分配过程也在家庭小作坊中进行。家宅在作为生活空间、地窖与仓库的同时还是消费的场所。一切生产与再生产的物质条件都来自独立的所有人。[2]简单商品时期的生产者是农民与工匠,他们是独立的,拥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很少雇佣外来劳动力,产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直接卖给消费者,生产者实现了产品的整个价值。所有家产的经济目标就是保障主人及其家人的生计。所有家产顺利地发挥着生产、分配和消费功能。财产所有权制度规范着商品秩序和权力秩序,唯独不能管制劳动力。
二、财产所有权下层基础的转变
随着工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和1860年代以后大规模的生产,财产所有权法转而关注劳动与权力秩序。独立工匠不断增加使用外来劳动力,资本家同时雇佣大量的劳工,但这不由财产所有权法调整,而由雇佣法这类辅助制度调整。帮工与学徒逐渐脱离家庭,财产所有权的下层基础悄然改变:作为财产法之下层基础的大家庭现已支离破碎,家宅变成门牌号,作坊变成大工厂,菜园变成菜市场,祖传的林地变成大庄园,小卖铺变成百货公司,房屋变成了经济公寓……财产所有权的下层基础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简单商品时代的家产在其转变的过程中必然变成与原先的主人分离的碎片。家不再是一个共同的消费体:孩子在学校,病人在医院,老弱病残待在家里。个体现在拥有的只是一些杂乱的用于消费的物品,
其他的商品根据它们的技术和经济功能而分门别类为经济公寓、工厂、仓库、销售店等。与下层基础的改变相对应的是,财产所有权法并无任何改变。1804年颁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1817年颁布施行的《奥地利民法典》以及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包含着至今仍然有效的规范。下层基础的转变并没有改变所有权规范的内容,发生改变的是规范的社会功能。此前只实现占有功能的财产所有权突然承担了许多新的功能。
三、财产所有权对人的控制
财产所有权的客体演变成资本并发挥着资本的功能。资本主义生产实际上是从同一个资本家同时雇佣人数较多的工人并提供了较大量的产品的时候开始的。人数较多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为了生产同种商品,在同一资本家的指挥下劳动。这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工人不是为自己劳动,而是为资本家劳动,因而是在资本家的支配下劳动。随着许多雇佣工人的协作,资本的指挥发展成为劳动过程本身的进行所必要的条件,成为实际的生产条件。从劳动服从于资本控制的那一刻起,管理、监督和调节的功能就成为资本的功能。资本家的控制具有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功能[3],资本家通过雇佣合同行使对工人的支配和控制权,从法律上看,财产主体只对客体拥有支配权。一旦财产变成资本,所有人的财产权竟然变成对雇佣工人的支配权,资本家向工人发号施令并监督其命令的执行情况。财产所有权在原先对物的绝对支配权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事实上的权力,即对人发布命令和执行命令的权力。这是资本内在地催生出来的权力。可见,在法律规范没有任何改变的情况下,财产所有权改变了它的社会功能。
财产权不断实现资本的功能,事实上侵蚀了个体普遍拥有的自由。资本家将工人分派到各自的工作岗位,并将他们变成资本这台大机器上的小螺丝钉。马克思指出:在工场手工业和手工业中,是工人利用工具……在工场手工业中,工人是一个活机构的肢体。在工厂中,是工人服侍机器……死机构独立于工人而存在,工人被当作活的附属物并入死机构。一切资本主义生产有一个共同点,即不是工人使用劳动条件,相反地,而是劳动条件使用工人,不过这种颠倒只是随着机器的采用才取得了在技术上很明显的现实性。劳动资料作为资本与支配劳动力的死劳动而同工人相对立。[4]这意味着资本家有权支配工人的劳动条件。这就是伦纳描述的异化劳动秩序对工人的严格控制。财产不再专属于占有秩序,而变成劳动秩序和权力秩序的一部分。“那些操作工具和机器的工人事实上‘占据着’(非法律意义上的)工厂空间,使用原材料,并用其双手制成产品,但他们不再是‘物主’。”[5]财产的法律上的所有权人与实际的控制人明显分离了。
四、通过雇佣合同实现对人的控制
伦纳指出:“这种对劳动力的管制却被资产阶级法律制度掩盖着,只表现为极其形式化的、一般性的外部限制,即它建立在雇佣合同之上。”[6]雇佣合同从来不是真正的平等交易。资本主义制造了一种虚构的假象:工人自由自愿地与雇主签订合同。事实上,工人被迫出售他的劳动力,作为交换,雇主给他支付工资。因而,雇佣合同不是自由自愿签订的。诚如马克思所言:“劳动力占有者没有可能出卖有自己的劳动对象化在其中的商品,而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本身当做商品出卖。”[7]事实上,那些不拥有生产工具的人的自由限于选择被迫给谁转让劳动力。雇佣合同是一种命令,戴着一个面具叫合意。雇主运用其控制权,填写空白项。而这项权力之所以能被赋予给他,就是因为他有完全所有权,即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8]
注释
[1] Karl Renner,The Institution of Private Law and Their Social Functions(With an introduction and notes by O.Kahn-Freund,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49),p.83.
[2] Karl Renner,The Institution of Private Law and Their Social Functions(With an introduction and notes by O.Kahn-Freund,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49),p.84.
[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74~384.
[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86~487.
[5] O.Kahn-Freund,“Introduction”,in Karl Renner,The Institution of Private Law and Their Social Functions(With an introduction and notes by O.Kahn-Freund,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49),p.28.
[6] Ibid.,p.114.
[7] 同①196.
[8] O.Kahn-Freund,“Introduction”,in Karl Renner,The Institution of Private Law and Their Social Functions(With an introduction and notes by O.Kahn-Freund,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49),p.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