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与西方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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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英语世界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20世纪70年代以后,英美取代西欧大陆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中心,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中心从西欧大陆向英美国家转移。西欧大陆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开始走向衰落,而在英美国家却开始不断涌现出新的马克思主义流派或理论。[1]玛琳·凯恩与阿兰·亨特指出:“对马克思主义与法律与日俱增的关注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在20世纪70年代英国社会科学家对马克思主义的兴趣复苏。当代马克思主义者不再关注经济决定论和不可避免的历史进程的概念性掌控,而是强调结构依赖于它们的持有者——人——并且看似吊诡地坚持人通过共同的行为改变这些结构的能力。”[2]

20世纪70年代后,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关法律的分散著述被汇编成册,这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莫琳·凯恩与阿兰·亨特合著的《马克思与恩格斯论法》[3],根据所研究的问题将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论述汇编在一起。他们选取了六个主题,分别是:“青年马克思、青年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中的法律”“法律与经济关系”“意识形态”“国家、法律与犯罪”“法律与政治”。他们还在每个主题前撰写一篇极富价值的导读。与这类文献相似的还有保罗·菲利普斯编的《马克思与恩格斯论法和法律》[4],以及英国的法学教授苏珊·伊斯顿最近编辑出版的《马克思与法律》等汇编类著作。[5]欧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著作被翻译成英文,为英美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最先受到关注的是阿尔都塞和普兰查斯,

他们的著作纷纷被翻译为英文。[6]葛兰西的《狱中札记》英文版[7]的问世极大地激发了英美法律学者对于“国家”“正当性”“合法化”等问题的关注。[8]奥地利马克思主义者卡尔·伦纳的《私法制度及其社会功能》一书的英译本于1976年重印。苏联著名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叶夫根尼·帕舒卡尼斯的《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1978年)和《马克思主义与法律著作选》(1980年)的英译本先后出版。英美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成果也受到主流法理学的关注和重视。

一、英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英国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第二故乡”,马克思主义正是在这里走向成熟和丰富。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学者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史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英国涌现出了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他们在有力地影响了当代欧美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走向及图景的同时,创造出了一种特征鲜明、充满活力、堪与德法传统比肩的英国马克思主义理论传统。[9]在各种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潮的影响下,英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异常活跃。在20世纪的最后30年,许多年轻学者纷纷投身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事业,产生了一批重要的研究成果。

在英国马克思主义理论传统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英国共产党的“共产党历史学家小组”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英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派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人物之一就是爱德华·帕尔默·汤普森(Edward Palmer Thompson,1924—1993)。[10]汤普森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也作出了巨大贡献。集中体现汤普森法律思想的是1975年出版的《辉格党与猎人——布莱克法案的起源》[11]和1991年出版的《共有的习惯》。[12]汤普森从文化、历史和民族的背景出发,得出了“法治是绝对的人类之善”的结论。[13]汤普森通过分析法律在英国不同的历史时期发挥的作用,认为不能简单地将法律与阶级权力相等同。在他看来,一方面,法律从有利于统治者的方面来调和阶级关系,另一方面又通过法律形式来调整这些阶级关系,而这些法律形式也限制了统治者。[14]法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权力,保护了无产阶级的权利。法治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从意识形态角度来看待,就像普通法体系中的自然正义一样,法治更是一种内在的价值,而这种价值,是人类的绝对之善。而且,因为法律本身的操作是具有复杂性的,只有理解了这种复杂性,才能更容易理解其蕴含的价值。汤普森的学生彼得·莱恩博[15]进一步发扬了他的研究进路。莱恩博在《伦敦绞刑——18世纪的犯罪与市民社会》一书中指出,18世纪英国伦敦的绞刑不仅仅是一种惩罚违背者的刑罚,它明显服务于一个险恶的目标——为了特权统治阶级的利益强迫伦敦的穷人接受习惯权利的犯罪化和新形式的私有财产法。这驱使城市的穷人不可避免地违反新的私有财产法,最终所有的工人阶级变得畏惧绞刑。

英国是分析哲学的策源地,20世纪的英国涌现了一大批杰出的分析哲学家,比如罗素、摩尔、奥斯汀、赖尔、艾耶尔等。从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英国的一些哲学家和法学家运用分析哲学的工具和方法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这个领域的代表人物是英国哲学家G.A.科恩、英国法学家休·柯林斯和汤姆·坎贝尔。其代表性著作包括科恩的《卡尔·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一种辩护》(1978年)、柯林斯的《马克思主义与法律》(1982年)、坎贝尔的《左翼与权利——社会主义权利理念的概念分析》(1983年)。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因其方法论而独树一帜,在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哲学领域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分析哲学的概念分析方法是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共享的方法论。他们对社会主义法的必然性、社会主义权利理念的本质属性、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分析给了我们许多有益的启示。他们试图从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由主义理论中寻找有价值的资源来重构社会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秉承分析哲学的传统,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命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运用概念分析的方法研究“社会主义法是什么”“社会主义权利是什么”等本体论问题。他们的研究避开了传统形而上学的弊端,没有采用下定义的方式对这些问题作出回答,而是描述人们使用“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权利”这些概念的方式,然后揭示社会主义法概念和社会主义权利概念的核心要素和本质特征。

马克思主义对英国的社会学研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一批社会学家投身于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研究,其中就有一些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的成果。英国社会学家和政治理论家保罗·赫斯特[16]写过不少关于政治和法律问题的著作,他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贡献是他关于法律与意识形态的研究。他于1979年出版《论法律与意识形态》一书[17],该书主要是从意识形态理论的谱系中透视法律。在梳理阿尔都塞相关理论的基础上,

他努力凸显法律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遭遇资本主义社会结构时的理论困境。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法律的社会功能与政治功能能否在意识形态的层面上保持一致,以及法律在调整财产权关系与调整阶级斗争关系时的功能性紧张,都是西方马克思主义所面对的最直接的挑战。英国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科林·萨姆纳[18]同年推出《阅读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和法律理论研究》一书。[19]萨姆纳认为:意识形态是任何社会实践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且充当阻止不稳定的社会结构崩塌的黏合剂。意识形态是社会变化和稳定的至关重要的特征,没有理解意识形态重要性和力量的马克思主义是危险的。萨姆纳试图沿着马克思主义的路径建立一般性的理论和方法框架,在此框架下我们可以更科学地研究意识形态和法律。[20]英国社会学家鲍勃·法恩(Robert Fine)发表了大量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1984年出版的《民主与法治:自由主义理念与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法恩关注的问题是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理念在私有制、法律和国家等问题上所存在的关联性。他对两个颇为流行的关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不满。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仅仅是自由主义的延伸,致力于建立法治、代议制、不偏不倚的警察和军队,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分立,以及通过国家干预而实施针对过剩私有财产的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是对自由主义的否定,自由、平等、代议制和不偏不倚的行政和管制不过是欺人之谈。法恩认为,马克思主义并不仅仅是对自由主义的拒斥,它是对一种确定类型的自由主义的拒斥。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由和平等的批判并不是把这些理念仅仅当作幻象予以抛弃,而是专心致志地研究它们的历史性前提条件,以及它们所表达出来的有限民主。[21]英国法社会学家莫琳·凯恩(Maureen Cain,1938— )发表、编辑了一些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论著。[22]英国的社会学和犯罪学家戴维·加兰(David Garland,1955— )出版了《惩罚与现代社会:一项社会理论的研究》一书,他在该书中大量讨论了马克思主义的惩罚观,比如惩罚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和作为意识形态、阶级控制的惩罚。[23]

马克思主义与国际法的关系也引起了一些英国学者的关注。伦敦国王学院苏珊·马克斯(Susan Marks)教授2008年编辑出版了一本题为《左翼的国际法:反思马克思主义者的遗产》的著作。他认为,卡尔·马克思的著作对研究国际法都有着很多寓意。该书收录的文章在五个方面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影响:第一,每篇文章首先关注那些对现实状况不满的人的看法。第二,每篇文章都是从对普遍性主张产生怀疑开始的,并且关注普遍性如何通过意识形态来掩盖特殊利益。第三,国际法被紧密地和国际力量联系起来。第四,都用马克思主义分析其他社会现象的方法来认识法律。第五,尽管各位作者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马克思主义,但他们的方法完全不同于正统的辩论风格。[24]英国小说家和学者柴纳·米耶维(China Miéville)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撰写的学位论文为《平等权之间:马克思主义的国际法理论》,该博士论文被收录到英国布里尔学术出版社“历史唯物主义文丛”,于2005年出版。

英国法学界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非常关注。在英语世界影响巨大的《劳埃德法理学导论》用了一章的篇幅来介绍“马克思主义法与国家理论”[25]。劳埃德指出:“马克思主义是一种社会学体系,一种关于人类与社会的哲学和一种政治学说。它是独一无二的,在于没有任何一种社会思想体系成为一种重要的政治运动的教义,而最终成为世界诸多国家执政党的道统。”[26]劳埃德认为马克思对法律与社会思想的贡献在于:首先,马克思赋予经济制度以优越地位。这是基础,其他一切政制、法律、宗教和伦理等均为上层建筑。他的法律与国家理论粗略可被描述为一种法律与国家的经济理论。其次,马克思思想对社会制度的批评者之所以具有如此吸引力,原因在于他将社会视作永恒变动不居的系统。[27]而“对各种马克思理论的批判,是按照两条不同的路线进行的。首先,对于马克思的社会分析和他对于革命成果的预测的辩诘。其次,指出其理论在当代社会的非适用性”[28]。伦敦大学法学理论教授罗杰·科特威尔在他的《法律社会学导论》的第四章“法律、权力和意识形态”中,专门谈到他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认识。概括起来,其观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法律的意识形态作用与镇压作用;(2)阶级概念问题;(3)法律与意识形态;(4)经济决定论。科特威尔认为,形形色色马克思式的法律分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影响,促使人们去克服“冲突”和“合意”这两种理论的局限性。这些分析者试图阐明在当代西方社会中法律是怎样既可以作为促进社会中某一阶级利益又牺牲另一部分阶级利益的镇压工具。[29]科特威尔在《法理学的政治分析》一书中也讨论了马克思主义法学。[30]韦恩·莫里森在他的《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一书的第十章专门论述了为“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理解法律与社会的遗产”。莫里森对于如何认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作用提出了几点告诫:第一,马克思没有建立有关法律的特殊著作体系;第二,马克思的著述和关怀包括多年的精神研究和学术成果;第三,马克思总是视法律为一种富于表现力的现象;第四,虽然后期马克思似乎贬低法律的作用,但法律继续以富于表现力的术语展示出来;第五,主流的解释传统是阶级工具论和经济决定论;第六,法律在现代社会具有建构性作用。[31]英国布鲁内尔大学法学院教授苏珊·伊斯顿2008年出版的《马克思与法律》一书收集了当代更近一些时候讨论马克思主义与法律问题的经典论文。这本论文集涉及马克思有关法律的分析对于理解法律的形式和功能、正义与非正义、自由主义与法治主义的批判、法律的意识形态属性、国际人权法和犯罪与惩罚的意义。[32]英国这些马克思主义法学论著所讨论的问题广泛且内容丰富,使马克思的思想遗产在最近的历史变迁中获得了重新的评价。

二、美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目标是批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法治理想。马克思主义者对法治的批判是他们批评社会理论传统的一个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者以前所未有的热情致力于探究法律体系的本质和功能,其目标是不遗余力地攻击现代社会的权力组织。为了揭示法律在权力组织中的功能,为了削弱现代社会无处不在的意识形态的影响,马克思主义者检讨了法律的本质。[33]马克思主义法学不同于自由主义法学:后者以描述和分析法律、法律体系的基本概念为主要内容,并且假定了法律和法律体系的正当性、合理性。前者致力于法律批判,其目标是揭露统治的结构并颠覆它们赖以维系的信念和价值。美国是批判法学的大本营。批判法学很好地继承和发扬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批判和解放精神。霍维茨教授的《美国法律的改造:1780—1860》[34]和《美国法律的改造,1870—1960:法律正统的危机》[35]以及图什内特教授的《美国奴隶制法律:1810—1860》[36]

都是运用新马克思主义的进步史学理论研究美国法律史的力作。[37]霍维茨和图什内特的批判法学秉承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旗帜,提出了批判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38]霍维茨和图什内特这些批判的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法律和政治之间没有明显的差别;他们都强调权力关系在雇佣和法律发展中的作用。本书第六章将专门论述马克思主义与批判法学的关系,在此不赘述。

女权主义法学具有明显的马克思主义特征。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运动是女权主义法学产生的重要背景,它为女权主义法学的产生提供了丰富的经验素材和强大的动力。女权主义法学从马克思主义那里获得了方法论的启示,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分析到女权主义法学的性别分析是分析对象和视角的转变。女权主义法学继承并发扬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批判和解放精神。女权主义法学家深刻地批判了资本主义法律的大男子主义特征,进而号召广大妇女与资本主义父权制作斗争。妇女解放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消除针对女性的不公平的法律并建构公平的法律是妇女解放的重要内容。统治女权主义法学、文化女权主义法学、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和社会主义女权主义法学都或多或少受到马克思主义的影响。在一些重要的方面,凯瑟琳·麦金农的女权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模板的:就像马克思关注阶级之间的统治和剥削,麦金农则强调性别之间的这些现象。马克思看到了资本家压榨工人的劳动权,麦金农则看到了男人没收了女性的性事,麦金农用性取代了马克思学说中的劳动范畴。辛西娅·鲍曼教授指出,重温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的视角能为女权主义法学带来大量的有价值的洞见。社会主义女权主义与法律研究的结合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私人和公共领域的相互依赖与相互渗透,有助于对女性的多重角色进行更复杂的阶级分析。本书将专章讨论马克思主义与女权主义法学的关系,在此不赘述。

美国普渡大学的哲学教授威廉·利昂·麦克布莱德(William Leon McBride)在马克思主义研究方面卓有建树。[39]他曾做过一项非常有趣的研究,他比较了分析法哲学家哈特和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萨特的革命观。[40]他也发表了许多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论文,最有影响的是《马克思主义与自然法》和《马克思、恩格斯与其他人论正义》。[41]麦克布莱德试图建立马克思主义与自然法之间的逻辑关联。他认为:“马克思主义和自然法有着相似的起源和教义,某种自然法理论与社会理想的马克思主义进路最为契合。”[42]马克思的早期学说的某些特征可以被解释为自然法理论,马克思在多处引用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马克思关于“自然”和“自然法”的理解深受亚里士多德的影响。麦克布莱德否认马克思的法律观的自然法特征被马克思后期的著作全盘否定。他认为设想一种糅合了马克思主义社会分析的自然法是可能的。[43]美国康奈尔大学欧鲁菲米·太渥教授深受麦克布莱德的影响,他的《法律自然主义:一种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向我们阐明了融合自然法和马克思主义的可能性。[44]美国法理学界的后起之秀布赖恩·莱特教授近年在提出“超越哈特-德沃金”“帝国的终结”的口号后,又提出“法律的自然主义转向”[45]。莱特的研究视域非常广,从古典哲学、欧洲的社会理论、自然主义哲学到法律现实主义、法律实证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法学,他把马克思的理论定位为一种古典现实主义理论,并探讨了马克思主义与规范理论和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关系问题。[46]莱特认为:分析马克思主义哲学家科恩忽视了马克思的资本主义分析的解释性价值。科恩对马克思历史理论的功能性解释淡化了阶级斗争的重要性。虽然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将要终结的预测是错误的,但他关于不断增多的不平等和经济重要性的经验主张仍然是有说服力的。这意味着社会主义或许不需要发展一种规范理论。我们需要的是对这个世界如何运行的经验理解,马克思的著作与这项事业仍然相关。[47]

美国有一批比较法学家研究过马克思主义法学。德裔美籍比较法学家鲁道夫·施莱辛格教授于1951年出版了《苏维埃法律理论:社会背景与发展》一书。[48]哈罗德·伯尔曼教授曾写过一本《苏维埃的正义:苏联法的解释》。[49]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迈克尔·泰格[50]教授的《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是一本马克思主义法律史学的力作。[51]该书从新兴资本家社会和衰落封建结构之间的斗争入手,探讨了现行法律的发展渊源,并认为,“法律变革乃是社会各阶级之间冲突的产物,这些阶级谋求把社会控制制度转变到适合自己的目的,并将某种具体体制强加于社会关系之上以及予以维护”[52]。这本带有强烈新马克思主义色彩的著作主要论证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法理学基础。博登海默教授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指出: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法理学思想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人们一般认为这一理论具有下述三个基本假设:(1)法律是不断发展的经济力量的产物;(2)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以维护其统治地位较低阶层的权力的工具;(3)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作为社会控制之工具的法律将会逐渐减少其作用并最终消亡。[53]

美国南缅因大学犯罪学系皮尔斯·贝尔尼(Piers Beirne,1949— )教授早年研究过马克思主义法社会学和犯罪学。[54]他编过两本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论文集,分别是《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和《法律中的革命——对苏维埃法律理论发展的贡献》。[55]美国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理查德·昆尼(Richard Quinney,1934— )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犯罪理论,他在这一领域的代表作是《美国的刑事正义——一种批判的理解》。[56]他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思想对美国社会及其犯罪问题展开激进批判。他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犯罪问题不可能由资本主义社会本身得到解决,社会主义社会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在某种形式上是不可避免的。[57]美国东部伊利诺伊大学的德拉甘·米洛瓦诺维奇(Dragan Milovanovic)教授曾对马克思主义学者和韦伯派学者的法律理论作了比较研究。他关注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法律的功能和发展,比较了韦伯派学者的视角和功能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学者的法律视角与结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学者的法律视角。[58]

三、加拿大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加拿大卡尔顿大学阿兰·亨特(Alan Hunt)教授是一位非常活跃的左派法学家。他发表了数篇很有影响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论文。[59]他将马克思主义法学概括为六个论题:(1)法律不可避免是政治性的,或者说法律是政治的一种形式;(2)法律与国家有着紧密的联系,法律显示了与国家的相对自主性;(3)法律反映了占支配地位的经济关系,并反作用于经济关系;(4)法律总是潜在的强制,并且显示了国家对强制工具的垄断;(5)法律的内容与程序直接或间接地体现了统治阶级的利益;(6)法律是意识形态:法律既例证了统治阶级的价值,又为统治阶级的价值提供了合法性论证。[60]亨特强调:这些主题出现在马克思主义著作中,形式不同,精致性和复杂性程度也不同。有些主题相互冲突,有些相互补充。任何一个都没有“正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

加拿大皇后大学哲学系克里斯蒂·希普诺维奇教授[61]在她的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社会主义法的概念》是一本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著作。她认为左翼法律理论一个重要的失败就是忽视了法律的作用。《社会主义法的概念》的目的在于,反驳社会主义者特别是马克思主义者提出的一个观点:理想的社会主义社会将不需要法律。希普诺维奇认为,“马克思解放人类的事业不是消解法律和政治,而是彻底地重构法律和政治体制”[62]。她认为,法律是政治研究的一个基本的组成部分。她试图将自由主义理论中宝贵的道德和政治洞见运用于法律之中,进而重构社会主义的法律概念。

四、澳大利亚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澳大利亚著名的马克思学学者尤金·卡门卡(Eugene Kamenka,1928—1994)教授及其夫人爱丽丝·泰(Alice Erh-Soon Tay,1934—2004,中文名郑汝纯)教授是澳大利亚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领军人物。卡门卡凭《马克思主义的伦理基础》一文获得悉尼大学哲学博士学位,后来出版了《马克思主义与伦理学》《费尔巴哈的哲学》《袖珍马克思读本》《官僚制》等专著。爱丽丝·泰既是一位杰出的学者又是一位公共知识分子,她曾任悉尼大学的法学教授,后来担任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人权与机会均等委员会主席。[63]在长达40年的学术生涯中,她发表了两百多种著述[64],研究领域涉及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哲学和人权理论等。卡门卡和爱丽丝·泰教授发表了大量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论著。[65]卡门卡时常把法律和不同类型的社会联系起来分析研究。他既注重思想史上的重要洞见,也关注法社会学及法律与社会研究的比较成熟的观点。他指出,社会学关于现实法律体系的分析倾向于认为法律在社会中具有三种不同的但有可能相互关联的功能。第一,法律试图建立并维持列宁所说的关于共同生活的某种简单的基本规则。第二,在一个社会中,至少在个体及群体服从法律、接受普遍社会秩序的情况下,法律为个体和群体之间的冲突解决提供了原则与程序。第三,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法律在不同的程度上保证并保护现存生产关系和生产资料的分配方式,并因不同的原因、根据不同的诉求,为主权者或国家提供了主动干预的方法,以实现生产资料分配的新原则和新政策,并且促进和监督这些原则和政策的实现。[66]西悉尼大学法学院的迈克尔·黑德副教授是苏俄法哲学的研究专家。他的《叶夫根尼·帕舒卡尼斯——一个批判性的再评价》是研究苏联著名法学家帕舒卡尼斯的重要文献,该书讨论了帕舒卡尼斯的理论遗产以及其与当下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相关性,为重新恰当地评价帕氏的法哲学思想作出了重要贡献。[67]

苏联法学家叶夫根尼·帕舒卡尼斯(Evgeny B.Pashukanis,1891—1937)提出的法律的商品交换理论受到英美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普遍重视。20世纪四五十年代有享誉世界的法学家汉斯·凯尔森、施莱辛格、朗·富勒和哈罗德·伯尔曼专门撰文评价帕舒卡尼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有尤金·卡门卡和爱丽丝·泰、阿瑟、里德黑德、贝尔尼、沙莱特、沃林顿、休·柯林斯和保罗·赫斯特等学者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研究帕舒卡尼斯。[68]卡门卡和爱丽丝·泰教授在1970年的著述中认为,帕舒卡尼斯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最重要的和最有能力的阐述者”[69]。同样,在《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的介绍中,阿瑟写道:“迄今,它仍然是关于这个主题的最重要的马克思主义著作。”[70]


注释

[1] 段忠桥.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美的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5(5):47.

[2] Maureen Cain,Alan Hunt,Marx and Engels on Law(London:Academic Press,1979),p.ix.

[3] Maureen Cain,Alan Hunt,Marx and Engels on Law(London:Academic Press,1979),p.ix.

[4] Paul Phillips ed.,Marx and Engels on Law and Laws(Totowa N.J.:Barnes & Noble,1980).

[5] Susan Easton ed., Marx and Law (Aldershot:Ashgate Publishing,2008).

[6] 阿尔都塞和普兰查斯著作的英译本包括:L.Althusser,For Marx(London:Allen Lane,1969);L.Althusser and E.Balibar,Reading Capital(London:New Left Books,1970);L.Althusser,Lenin and Philosophy and Other Essays(London:New Left Books,1971),阿尔都塞的名作《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收录在这本论文集中;L.Althusser,Essays in Self-Criticism(London:New Left Books,1976);L.Althusser,Politics and History(London:New Left Books,1972);N.Poulantzas,Political Power and Social Classes(London:New Left Books,1968);N.Poulantzas,Fascism and Dictatorship(London:New Left Books,1974);N.Poulantzas,Classes in Contemporary (London:New Left Books,1975)。

[7] A.Gramsci,Selections from the Prison Notebooks(London:Lawrence and Wishart,1971).

[8] Susan Easton,“Introduction:Marx Legacy”,in Susan Easton ed., Marx and Law (Aldershot:Ashgate Publishing,2008),p.xi.

[9] 张亮.英国马克思主义理论传统的兴起.国外理论动态,2006(7):40.

[10] 张亮.阶级、文化与民族传统——爱德华·P.汤普森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研究.南京: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2.

[11] E.P Thompson,Whigs and Hunters:The Origin of the Black Act(London:Penguin Books,1975),p.259.

[12] Ibid..爱德华·汤普森.共有的习惯.沈汉,王加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13] E.P Thompson,Whigs and Hunters:The Origin of the Black Act,p.266.

[14] Ibid.,p.264.

[15] 彼得·莱恩博(Peter Linebaugh)先后求学于史瓦兹摩尔学院和哥伦比亚大学,1975年获得英国华威大学的历史学博士学位,汤普森是他的指导老师。他曾执教于罗彻斯特大学、纽约大学、哈佛大学、塔夫茨大学和托莱多大学。他的代表作包括:The Magna Carta Manifesto:Liberties and Commons for All(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9);The London Hanged:Crime and Civil Society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second edition,New York:Verso,2006)。

[16] 保罗·赫斯特(Paul Hirst,1947—2003)是英国的社会学家和政治理论家。他先后求学于莱斯特大学和苏赛克斯大学,毕业后长期执教于伦敦大学伯贝克学院政治与社会学系。他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论著包括:“Marx and Engels on Law,Crime and Morality”,in I.Taylor,Walton and J.Young eds.,Critical Criminology(London:Routledge,1975);On Law and Ideology(London:Macmillan Pr.,Ltd.,1979);“Law,Socialism and Rights”,in P.Carten and M.Collison eds.,Radical Issues of Criminology(Totowa:Barnes & Noble Books,1980);Law,Socialism,and Democracy(London:Allen & Unwin,1986)。

[17] Paul Q.Hirst,On Law and Ideology(London:Macmillan Pr.,Ltd.,1979).

[18] 科林·萨姆纳(Colin Sumner)是英国的社会学家和犯罪学家。他于1976年获得谢菲尔德大学博士学位,导师是英国社会学家伊恩·泰勒(Ian Taylor)教授。毕业后他先后执教于东伦敦大学法学院、剑桥大学犯罪学所。他的代表作有《犯罪、正义与发展不充分》《谴责、政治与犯罪正义》《异常行为的社会学》等。

[19] Colin Sumner,Reading Ideologies:An Investigation into the Marxist Theory of Ideology and Law(New York:Academic Press,1979).

[20] Ibid.,p.ix.

[21] Bob Fine,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Liberal Ideas and Marxist Critiques(London:Pluto Press,1984),p.1.

[22] Maureen Cain,“The Main Themes of Marx and Engels Sociology of Law”,British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 1(1974);Maureen Cain,Alan Hunt,Marx and Engels on Law(London:Academic Press,1979);“Gramsci,the State and the Place of Law”,in David Sugarrman,ed.,Legality,Ideology,and the State (London:Academic Press,1983).

[23] David Garland,Punishment and Modern Society:A Study in Social Theor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0).

[24] 苏珊·马克斯.左翼国际法——反思马克思主义者的遗产.潘俊武,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9.

[25] M.D.A.Freeman,Lloyds Introduction to Jurisprudence(7th,London:Sweet & Maxwell Ltd.,2001).中译本:丹尼斯·劳埃德.法理学.M.D.A.弗里曼,修订.许章润,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85~432.

[26] 丹尼斯·劳埃德.法理学.M.D.A.弗里曼,修订.许章润,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85.

[27] 丹尼斯·劳埃德.法理学.M.D.A.弗里曼,修订.许章润,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85.

[28] 同②424.

[29] 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30] 罗杰·科特瑞尔.法理学的政治分析——法律哲学批判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225~228.

[31] 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李清伟,侯健,郑云瑞,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263~268.

[32] Susan Easton ed., Marx and Law (Aldershot:Ashgate Publishing,2008).

[33] 休·柯林斯.马克思主义与法律.邱昭继,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

[34] Morton Horwitz,The 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n Law,1780—1860 (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Press,1977).

[35] Morton Horwitz,The 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n Law,1860—1960:The Crisis of Legal Orthodox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

[36] Mark Tushnet, The American Law of Slavery,1810—1860:Considerations of Humanity and Interest(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1).

[37]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429.

[38] 沈宗灵.批判法学在美国的兴起.比较法研究,1989(2):7.

[39] 威廉·利昂·麦克布莱德(William Leon McBride,1938— )1959年毕业于乔治城大学,获得文学士学位,1962年和1964年分别获得耶鲁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先后任教于耶鲁大学、西北大学和普度大学。他的代表作有《马克思的哲学》《萨特的政治理论》《社会与政治哲学》《东欧剧变的哲学反思》等。

[40] William Leon McBride,Fundamental Change in Law and Society:Hart and Sartre on Revolution(the Hague:Mouton and Co.,1970).

[41] 例如,William Leon McBride,“Marxism and Natural Law”,The American Journal of Jurisprudence,Vol.15,1970,pp.127-153;“The Concept of ‘Justice’,in Marx,Engels,and Others”,Ethics,April,1975,pp.204-218;“Marxism and Human Rights”,in Infinity:Proceedings of the American Catholic Philosophical Association,Vol.55,1981,pp.260-267;“Rights and the Marxian Tradition”,Praxis International 4,1(Apr.1984),pp.57-74;“The Fetishism of Illegality and the Mystifications of ‘Authority’ and ‘Legitimacy’”,Georgia LawReview 18,4(1984),pp.863-890;“The Rights of ‘Aliens’ and of Other Others”,European Journal of Law,Philosophy and Computer Science,17th IVR World Congress Proceedings,Bologna,1995,III,pp.194-200。

[42] William Leon McBride,“Marxism and Natural Law”,The American Journal of Jurisprudence,Vol.15,1970,p.129.

[43] Ibid.,pp.152-153.

[44] Olufemi Taiwo,Legal Naturalism:A Marxist Theory of Law(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6).太渥教授在该书的致谢中写道:“普渡大学的麦克布莱德教授一直以来是我非常重要的朋友,他是我在学术上获得灵感的源泉之一。”(欧鲁菲米·太渥.法律自然主义:一种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杨静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9.)

[45] Brian Leiter,“Beyond the Hart/Dworkin Debate:The Methodology Problem in Jurisprudence”,American Journal of Jurisprudence 48(2003),pp.17-51;“The End of Empire:Dworkin and Jurisprudence in the 21st Century”,Rutgers Law Journal 35(2005),pp.165-181.

[46] 布赖恩·莱特(Brian Leiter)现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他有关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论文包括:“Holmes,Economics,and Classical Realism”,in S.J.Burton ed.,The Path of the Law and Its Influence:The Legacy of Oliver Wendell Holmes,Jr.(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pp.285-325;“Marxism and the Continuing Irrelevance of Normative Theory”,Stanford Law Review 54(May 2002),pp.1127-1149(review essay,discussing G.A.Cohen,If Youre an Egalitarian,How Come Youre So Rich?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The Hermeneutics of Suspicion:Recovering Marx,Nietzsche,and Freud”,in B.Leiter ed.,The Future for Philosophy (Oxford:Clarendon Press,2004),pp.74-105;“Marx,Law,Ideology,Legal Positivism”,101 Virginia Law Review 1179(2015);“Why Marxism Still Does not Need Normative Theory”,37 Analyse und Kritik 23(2015)。

[47] Susan Easton,“Introduction:Marx Legacy”,in Susan Easton ed., Marx and Law (Aldershot:Ashgate Publishing,2008),pp.xxv-xxvi.

[48] Rudolf Schlesinger,Soviet Legal Theory:Its Social Background and Development(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51).

[49] H.Berman Justice in the USSR:An Interpretation of Soviet Law(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3).

[50] 迈克尔·泰格(Michael Tigar,1941— )是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教授,现已退休。他于1962年获得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文学士学位,1966年获得该校法律博士学位(J.D),先后执教于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分校、得克萨斯大学、美国大学华盛顿法学院。泰格教授还是一名社会活动家,是美国有名的刑事辩护律师。他的研究领域为比较法、国际法、诉讼法、刑法。

[51] Michael Tigar & M.Levy,Law and the Rise of Capitalism(Monthly Rev.Press,1977).该书主要由泰格教授完成,利维基本上是他的助手。

[52] 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纪琨,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6:1.

[53]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96.

[54] Piers Beirne,“Marxism and the Sociology of Law:Theory or Practice?”,British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 2(1975);Piers Beirne,“Empiricism and the Critique of Marxism on Law and Crime”,4 Social Problems 26(1979).

[55] Piers Beirne and Richard Quinney eds.,Marxism and Law(New York:John Wiley & Sons,1981);Piers Beirne ed.,Revolution in Law:Contributions to the Development of Soviet Legal Theory(Armonk:M.E.Sharpe,1990).

[56] Richard Quinney,Criminal Justice in America:A Critical Understanding(Boston:Little,Brown & Company,1974).

[57] 任岳鹏.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74.

[58] Dragan Milovanovic,Weberian and Marxian Analysis of Law:Development and Functions of Law in a Capitalist Mode of Production(Brookfield:Gower Publishing Company,1989).

[59] Alan Hunt,“Law,State and Class Struggle”,20 Marxism Today 1976;“Marxism and the Analysis of Law”,in Sociological Approaches to Law,1981;“Dichotomy and Contradiction in the Sociology of Law”,British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 8(1),1981;“Marxist Legal Theory and Legal Positivism”,Modern Law Review 46,1983;“The Ideology of Law:Advances and Problems in Recent Applications of the Concept of Ideology to the Analysis of Law”,in Susan Eastton ed.,Consciousness and Ideology(Ashgate:Aldershot,2008);“Marxism,Legal Theory and Jurisprudence”,in Dangerous Supplements:Resistance and Renewal in Jurisprudence(Durham:Duke University Press,1991);“Marxist Theory of Law”,in Dennis Patterson ed.,A Companion to Philosophy of Law and Legal Theory(Blackwell,Oxford,1996);“A Socialist Interest in Law”,New Left Review I/192,March-April 1992.

[60] Alan Hunt,“Marxist Theory of Law”,in A Companion to Philosophy of Law and Legal Theory (Dennis Patterson,ed.,Oxford:Blackwell,1996),pp.355.

[61] 克里斯蒂·希普诺维奇(Christine Sypnowich)现任加拿大皇后大学哲学系教授,先后获得多伦多大学学士和硕士学位,1987年获得牛津大学巴利奥尔学院博士学位,博士论文指导老师是马克思主义学者史蒂芬·卢克斯教授,她曾执教于牛津大学、利兹大学、莱顿大学、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和约克大学,1990年加盟加拿大皇后大学;她的研究领域为政治哲学、法理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女权主义理论。

[62] Christine Sypnowich,The Concept of Socialist Law(Oxford:Clarendon Press,1990),p.vii.

[63] 有关爱丽丝·泰的介绍,见Julia Horne,“The Cosmopolitan Life of Alice Erh-Soon Tay”,Journal of World History,Vol.21,No.3。

[64] 爱丽丝·泰的著述目录,见G.Doeker-Mach and K.A.Ziegert Law,Legal Culture and Politics in the Twenty First Century (Stuttgart:Franz Steiner Verlag,2004),pp.509-523。

[65] Eugene Kamenka,“Community and the Socialist Ideal”,in Community as a Social Ideal(Edward Arnold Publishers Ltd.,1982);Eugene Kamenka,“Europe in Upheaval”,“the Party of the Proletariat:Marx and Engels in the Revolution of 1848”,“Conclusion:Communist Revolution and the Model of 1848”,in Intellectuals and Revolution(Edward Arnold Publishers Ltd.,1979);Alice Erh-soon Tay,“Law,the Citizen and the State”,“Socialism,Anarchism and Law”,in Law and Society(Edward Arnold Publishers Ltd.,1978);Eugene Kamenka,“What is Justice”,in Justice(Edward Arnold Publishers Ltd.,1979);Alice Erh-soon Tay,“The Sense of Justice in the Common Law”,in Justice(Edward Arnold Publishers Ltd.,1979);Eugene Kamenka and Alice Erh-soon Tay,“Social Traditions,Legal Traditions”,in Law and Social Control(Edward Arnold Publishers Ltd.,1980);Eugene Kamenka and Alice Erh-soon Tay,“Transforming the Law,Steering Society”,in Law and Social Control(Edward Arnold Publishers Ltd.,1980);Eugene Kamenka and Alice Erh-soon Tay,“Beyond Bourgeois Individualism:The Contemporary Crisis in Law and Legal Ideology”,in Feudalism,Capitalism and Beyond(the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1975);Eugene Kamenka,“Socialism and Utopia”,in Utopia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Eugene Kamenka,“Political Nationalism-the Evolution of the Idea”,in Nationalism(St.Martins Press,1976);Eugene Kamenka,“A Marxist Theory of Law?”,Law in Context 1,1983;Eugene Kamenka,“Lukacs and Law”,Rechtstheorie 18,1987.

[66] 於兴中.尤金·卡门卡论法律和正义//李其瑞.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第1卷.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

[67] 迈克尔·黑德.叶夫根尼·帕舒卡尼斯:一个批判性的再评价.刘蔚铭,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68] Kelsen,H.,The Communist Theory of Law(London:Stevens,1955).该书的第五章专门讨论帕舒卡尼斯的法律学说;Schlesinger,R.,Soviet Legal Theory,Its Social Background and Development(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Paul,1945);Fuller,L.,“Pashukanis and Vyshinsky:A Study of the Development of Marxist Legal Theory”,Michigan Law Review 47,1949,p.1157;Berman,H.,Justice in the USSR:An Interpretation of Soviet Law(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3);Kamenka,E.,and Tay,A.,“The Life and Afterlife of a Bolshevik Jurist”,Problems of Communism,January-February 1970;Arthur,C.,“Editors Introduction to E.Pashukanis”,The General Theory of Law & Marxism(London:Ink Links,1978);Redhead,S.,“The Discrete Charm of Bourgeois Law:A Note on Pashukanis”,Critique 9,1978;Beirne,P.and Sharlet,R.(eds.), Pashukanis:Selected Writings on Marxism and Law(London:Academic Press,1980);Beirne,P.(ed.),Revolution in Law,Contributions to the Development of Soviet Legal Theory 1917—1938(Armonk,New York:M.E.Sharpe,1990);Sharlet,R.,“Pashukanis and the Rise of Soviet Marxist Jurisprudence,1924—1930”,Soviet Union 1,1974;Sharlet,R.,“Pashukanis and the Withering away of Law in the USSR”,in Fitzpatrick,1978;Sharlet,R.,Maggs P.,and Beirne,P.,P.I.Stuchka Selected Writings on Soviet Law and Marxism(New York:M.F.Sharpe,1988);Warrington,R.,“Pashukanis and the Commodity Form Theory”,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he Sociology of Law 9,1981;Collins,H.,Marxism and Law(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2);Hirst,P.,On Law and Ideology(London:Macmillan,1979)。

[69] E.Kamenka and A.Tay,“The Life and Afterlife of a Bolshevik Jurist”,Problems of Communism(January-February,1970),p.72.

[70] C.Arthur,“Editors Introduction to E.Pashukanis”,The General Theory of Law & Marxism(London:Ink Links,19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