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二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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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说明

一、革命根据地的法律文献,堪称“红色法律经典”

所谓“红色法律经典”(简称“红色法经”),是指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领导人民在革命根据地内,由革命政权所制定的反帝反封建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文献。

所谓“经典”,按《辞海》的解释,是指“一定时代、一定阶级认为最重要的、有指导作用的著作”。《汉语大词典》的解释是:“旧指作为典范的儒家载籍”,或者具有权威性的著作。以现代文学艺术作品为例,有许多被公认为“红色经典”之作,如反映土地改革的小说和电影,有周立波的《暴风骤雨》和丁玲的《太阳照在桑干河上》;反映解放区婚姻制度改革的作品就更多,如《刘巧儿》《小二黑结婚》和《李二嫂改嫁》等等。这些文艺作品早已家喻户晓,受到人们的普遍欢迎。可是,这些文艺作品所反映的法律母体,一般人却不太了解。这正是本课题所要研究的对象,也就是本“选辑”所要收集的重要内容。大家知道,《暴风骤雨》和《太阳照在桑干河上》所描写的是解放战争时期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而指导那场土改运动的纲领性的法律文献,是1947年10月在西柏坡召开的全国土地会议上研究制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该大纲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中国土地法大纲》堪称土地立法的“红色经典”。同样,上述反映解放区婚姻制度改革的文艺作品,无一不是各个历史时期婚姻法规的写照。例如《刘巧儿》的故事,是发生在1943年陕甘宁边区的真人真事,它所反映的追求婚姻自由、反对包办、买卖婚姻的主题思想,是以1939年制定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为依据的。《小二黑结婚》发生在抗日战争时期的华北抗日根据地,它所反映的婚姻自主、自由恋爱的思想,是1942年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条例》和1943年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的主题思想。《李二嫂改嫁》则发生在解放战争时期的山东解放区,它所诠释的寡妇再婚的政策,是1945年3月《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寡妇有再嫁与否之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因此,上述婚姻立法,即成为革命根据地“红色法律”的经典之作。

但是,革命根据地的土地改革法,不是只有一个《中国土地法大纲》,而是还有它产生、发展的过程。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在领导农民运动时,早就提出“耕地农有”的口号,并开始实行减租减息。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中国共产党与孙中山共同研究,确定采取“二五减租”的政策,并提出“耕者有其田”的口号。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红色革命根据地,先后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指导苏区农民实行彻底的土地改革。抗日战争时期,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方针,在各抗日根据地内,分别颁布了若干《减租减息条例》,全面推行减租减息政策。到解放战争时期,在各解放区依照《中国土地法大纲》,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制度。这便为全国解放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新区开展土地改革运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样,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也有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制定的政纲、决议中,以及工农运动制定的规约、条令中,确立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四项原则,即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以后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各解放区制定的《婚姻条例》中,作了具体规定。上述法律文献在本“选辑”中,都可查到具体条文。

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是如此。比如反映劳动立法的文艺作品,有第一次大革命时期中国工人阶级为反抗军阀压迫、争取建立工会组织而发动的“安源路矿工人大罢工”和京汉铁路工人“二七大罢工”,以及香港和广州工人举行的反帝爱国斗争——“省港大罢工”,都是以中国共产党在1922年制定的《劳动法案大纲》作为指导纲领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之后在各抗日根据地内,陆续制定了各地区的《劳动保护条例》,都可在本“选辑”中窥见其发展、演变的进程。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既然大量的反映反帝反封建斗争的影视诗歌被称作主旋律的“红色经典”,那么指导这些文艺作品的法律母体,理所当然更应属于“红色法律经典”。本丛书就是从几十年来收集的大量法律文献中,经过考察、校订,选出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献,编成《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以供国内外专家及广大读者学习、研究中国近现代史及中国法制史,了解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发展、沿革的过程,总结历史经验。

但应指出,这里所说的“红色法律经典”,主要是指那些具有历史价值并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献。现在收入本“选辑”的,并非都是经典之作,有些规约、条令是临时性的、地区性的应急之作;有些规定还带有时代的局限性,因受主、客观条件的影响,某些规定是不正确的,需要客观地、全面地进行分析研究。之所以收集进来,是为了说明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工作与其他工作一样,有一个从无到有、由小到大、从萌芽雏形逐步走向成熟完善的发展过程。因此,统称为“红色法律资源”,都属于“红色法律文化遗产”的范畴。

本丛书内容涉及范围很广,包括以下各个部门法的历史文献:宪法施政纲领、选举法、政权组织法、民政、外事、军事、财政金融税收、经济管理(工农商贸合作社及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与卫生、土地法、劳动法、婚姻与继承、刑事法规、监察与公安检察、司法审判及狱政,等等。

二、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民主法制史的上线始于何时?

现在在一般教材和史料汇编中,对于人民民主法制史的上线,多是从1927年苏维埃红色政权创立开始。诚然,1927年秋收起义后在农村根据地建立的苏维埃政权,的确奠定了人民民主法制的坚实基础。但是,这仅仅是“流”,而不是“源”。大量的历史事实证明,我国人民民主法制的产生,应将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和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的广东革命根据地作为起点。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明确提出驱除国际帝国主义、打倒封建军阀、建立“真正民主共和国”的政治纲领,并陆续制定了有关人民民主法制的若干基本原则。为了实现上述反帝反封建的政治纲领,中国共产党积极领导开展了三方面的斗争,即工人运动、农民运动以及同孙中山领导的中国国民党进行合作,共同开创了广东革命根据地。在工人运动中,制定了最早的工会条例和劳动立法。在农民运动中,实行减租减息,制定《农民协会章程》,并以农民协会作为临时的基层政权,待条件具备时建立普选的乡村自治委员会以及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县政府委员会制度。特别是在工农运动的实践中,创建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三株珍贵“萌芽”——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各级(主要是省级)农民代表大会以及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中建立的上海市民代表大会。同时在中国共产党的政纲宣言和工农运动产生的规约、条令中,提出了婚姻制度改革的立法原则,确立男女平等的财产权和继承权;在刑事立法方面,提出“反革命罪”的概念,制定《反革命罪条例》《惩治土豪劣绅条例》和《惩治贪污条例》,建立了新型的革命法庭;改革司法制度,并在工农革命组织中成立了最早的人民调解机构;等等。这一切都可以从本“选辑”中得到充分证实。

三、《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的体系结构

全书共分为4辑:

第一辑为“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法律文献(1921—1927)”。

第二辑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律文献(1927—1937)”。

第三辑为“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老解放区的法律文献(1937—1949)”。

第四辑为“解放战争时期新解放区的法律文献(1945—1949)”。

在每一辑中,根据其实际情况及史料的多少,有的分为上下卷(如中央苏区),有的分列多卷本(如抗日根据地)。

革命的前辈在政权与法制建设方面所遗留的这些丰富史料,不仅为法制史学的研究创造了有利条件,而且对于政治史、经济史、文化史以及各个部门法史都有极重要的研究价值。期望大家能对这些史料进行深入、系统的探讨,相信不久的将来,定会有高水平的论著不断问世。

六十多年来,先后参加本“选辑”史料汇集工作的,有以下同志:常风、毛天祜、梁秀如、郝正宇、关子健、胡大展、雷晟生、范明辛等。其中大部分现已作古,仅以本书的出版,告慰他(她)们的在天之灵。

多年来,在收集与研究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的过程中,得到有关单位与专家的指导和帮助,特借本“选辑”出版之机,再次表示衷心感谢!本“选辑”存在的缺点、错误,欢迎各位专家与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先后应邀参加本课题组的成员有:马小红、赵晓耕、侯欣一、丁相顺、高仰光、黄东海、陈和平、段俊杰等。其中,黄东海、陈和平、段俊杰参加了部分文稿的校订及其他辅助工作。此外,还有一个十多人的“家庭总后备队”,祖孙三代齐上阵,从早期的手抄复写和手工打字,到后期的电脑打字、校对、改错、图书借阅、网上购书、文献拍照、图表复制,以及各种事务性工作,都为本“选辑”的出版作出一定贡献。

编者

201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