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权层面的住宅权宪法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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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从住宅自由权到住宅社会权

古人云:“宅者,人之本。人因宅而立,宅因人得存。”[1]从古至今,衣食住行皆为公民的基本生存需要,是公民从事其他社会生活的物质前提。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2]据统计,人类活动大约有三分之二的时间在住宅中进行,住宅作为物质载体承载着人的物质与精神价值。


注释

[1]《旧题黄帝撰·宅经》,四库数术类丛书(六),2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

[2]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3卷,7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