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主义(Objectivism)
“客观主义”作为一个反面概念,在中国共产党党报理论中存在了40年。它所指的是这样一种新闻写作现象:不分主次、不分本质和现象,把一大堆各不相属的现实加以罗列,以显示现实。
1948年10月10日,中共华北局机关报《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全区人民团结斗争战胜各种灾害》的长篇报道。 10月13日,中央宣传部为此下达指示,该指示批评说:“全篇三分之二以上的巨大篇幅都是极乏味地而且极零乱地用于详细列举各区各种灾情(甚至把鸡瘟和狼咬人都搜罗在内),构成一幅黑暗的图画,使人读后感到异常沉重的压迫。”“这篇新闻却没有或很少有这种鼓舞的力量,而这种力量却是我们报纸上一切宣传和一切批评和自我批评所必须具有的。”(汇编上册203页)
指示还说:“华北全区今年秋收既然平均有七成,我们就应当着重从积极方面宣传这是战胜灾荒的巨大成绩”。指示指出:“忽视积极的鼓舞乃是我们的宣传工作中所不许可的客观主义倾向的一种表现。第二,这种客观主义倾向更严重地表现在对于灾荒原因的分析上。”
根据指示的行文,可以归纳出客观主义的两点含义:第一,在报道阴暗面时,罗列大量事实而没有表现积极的方面以及取得的成绩,没有给人以鼓舞。第二,在分析阴暗面时,只讲表面的原因,而不从根本上加以分析,使这种分析有利于敌人。指示要求《人民日报》写一篇自我批评的文章。
同年11月8日,《人民日报》编辑部发表检讨文章《对“全区人民团结斗争战胜各种灾害”的检讨》,其中对客观主义的内涵做了如下说明:“客观主义的特征是喜欢把一大堆各不相属的现象,加以罗列,拜倒于自发论之前,常常是讴歌一部分落后农民和小资产阶级的情感,他们不能透过现象的表面而找到本质的内在的联系,因而他们缺乏积极的能动力量,只会坐在主流之旁对逆流浪花加以咀嚼和聒噪,屈服于客观困难之前,而没有勇气与力量去克服它……客观主义是没有党性的……表现在思想方法上则是片面性的。”此后,凡是客观地报道了事实,特别是负面事实,又没有表明编辑部态度而被上级批评的新闻,一般都以客观主义概括之和批评之,客观主义成为一种批评的惯用标签。总之,如果新闻报道中罗列了很多事实而没有反映出观点,或者是基于大量事实归纳出的观点不符合上级的意图,就有可能被批评为“客观主义”。
1956年5月28日,刘少奇在对新华社的谈话中使用了“客观主义”的概念,虽然主张好坏都要讲,但对“什么都讲”冠以了“客观主义”的标签,要求讲时要有自己的明确观点。他说:“应该好的要讲,不好的也要讲。讲坏的,不是什么都讲;什么都讲,是客观主义,是有闻必录;而是经过思考,经过观察,有自己的见解;要做到对当前的斗争有利,不被敌人和反动派利用。”“我们的新闻报道不能超阶级,不能有客观主义”(汇编下册363、360页)。毛泽东1957年4月批评《人民日报》时说:客观主义不对,没有报纸的意见。显然,当时“客观主义”是对报道中没有表明自己的立场的批评,这是一个批评性的政治概念。
现在我国新闻学界使用的“客观主义”概念与当时的“客观主义”所指完全不同。学术上的“客观主义”是对主张新闻写作要客观、公正、平衡等的观点的归纳。一种观点认为,新闻的客观性原则并不认为报道者持有某种观点就必然报道不客观,它是指这样一种新闻工作的原则:记者要超越自身的观点,对所报道的事实给予全面、真实、公正的报道,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全面报道新闻事实。这方面,可以引证胡乔木1956年7月1日发表的《人民日报》改版社论《致读者》中的话来表达:“尽量满足读者的多方面的要求,这是我们的天职……我们是生活在一个充满着变化的世界,各种不同的读者要求从不同的方面了解这个变化着的世界。生活里的重要的、新的事物——无论是社会主义阵营的,或者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是通都大邑的,或者是穷乡僻壤的,是直接有关于建设的,或者是并不有关于建设的,是令人愉快的,或者是并不令人愉快的,人民希望在报上多看到一些,我们也应该多采集、多登载一些。”
对新闻报道的客观性,恩格斯提出了这样的报道原则,即“完全立足于事实,只引用事实和直接以事实为根据的判断,——由这样的判断进一步得出的结论本身仍然是明显的事实”(42卷413页)。马克思把这种方式概括为“根据事实来描写事实”(1卷191页)。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新闻工作者总是有立场、有见解的,但记者可以通过客观地、朴素地叙述他所见到的事实,把自己的立场在事实中隐蔽起来,使其成为无形的意见。 1980—1981年,我国新闻学界对“客观主义”展开过小规模的讨论。一种意见认为,仍然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客观主义,因为它是一种资产阶级的新闻倾向。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一方面要求新闻客观,另一方面又有一个“客观主义”的大帽子等着你,分寸就很难把握,这等于取消了新闻客观的要求。
1991年,全国记协颁布《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当时共八条。其中第五条是“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这是较为正式地承认“新闻客观性”原则,并且视之为一种新闻职业工作理念。 1997年修订后,这句话从标题中消失,变成了“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标题下的一句话。 2009年最新的修订亦然。(霍仟、陈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