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周代礼乐传统与孔子的界限意识
孔子是儒学的开创者,他建立了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仁的开启与孔子对天命不可知的认识有关。天命不可知同时说明人的认知是有界限的,人不是全知者。这是孔子对人的有限性特征的揭示。
一 天命靡常与制礼作乐
传统认为周公制礼作乐,如果将“制作”理解为创始,那么揆诸史实,这种说法当然不恰当。学者多认为,人神交通是殷商统治者的一项特权。根据张光直先生的考证,殷商时期人神交通并非随机发生,而是凭借某些特定仪礼。这些仪礼当是西周礼乐的前身,也就是说,西周之前就已经有了礼乐的雏形。许慎言:“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说文解字·示部》)徐灏曰:“礼之名起于事神,引伸为凡礼仪之礼。”(《说文解字注笺·示部》)许慎以祀神致福的仪式释礼,将礼视为人神交通的媒介,当符合礼之古义。但是,如果认为周代的礼乐是对之前礼乐的完全继承,那也有失偏颇。周代礼乐的建立,与其天命观及其相应观念有着密切关系。
王国维先生在其著作《殷周制度论》中指出:“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1]这种变革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权的更替、制度的建立,一是天命观念的变化。殷人已有天命之说,这一观念主要指超越的上天对于尘世王朝政权合法性的指授。范文澜先生言:“《盘庚》三篇是无可怀疑的商朝遗文。”[2]《盘庚》言:“先王有服,恪谨天命。”又言:“罔知天之断命。”此处所谓天命,正是此义。这一时期,人们多认为天命的指授是永恒的,如《盘庚》载:“天其永我命于兹新邑。”纣王声称:“我生不有命在天。”(《尚书·西伯戡黎》)皆是这种永恒观念的反映。周人在灭商之前,应该已经打破了天命永恒的观念。《系辞传》载:“《易》之兴也,其于中古乎?作《易》者,其有忧患乎?”“《易》之兴也,其当殷之末世,周之盛德耶?当文王与纣之事耶?”“《易》之为书也!不可远,为道也屡迁,变动不居,周流六虚,上下无常,刚柔相易,不可为典要,唯变所适。其出入以度,外内使知惧。又明于忧患与故。”商周交锋不仅体现在军事、政治领域,还体现在文化、思想领域。殷人认为天命永恒,而周人则提倡为道屡迁,变动不居。周灭殷后,观念中的认定在现实中得到了证实,天命的指授原来真的不是永恒的。因此,周人提出“惟命不于常”(《尚书·康诰》),又称“天命靡常”(《尚书·多士》)。陈来说:“这是周公一反传统天命观而提出的重要思想,它的意思是说上天的意志和命令是会改变的,上天不会把人世间的权命无条件地永远赋予一姓王朝。”[3]
天命靡常并不意味着天命不存在,而是说天命这一超越者和人之间的联系并不是固定的、直接的。他们说:“天乃大命文王,殪戎殷,诞受厥命。”(《尚书·康诰》)周是受了天的命令来代替商的。“皇天上帝,改厥元子。”(《尚书·召诰》)上天之命,是可以改变的。小邦周战胜了大邦殷,周人革掉了殷人的命,天命不变的说法被打破了。殷人无事不卜,自以为事事皆尊天意,然而却被周人所败,天命与人世直接联系的观念也被打破了。通过周初文献看,周人虽获得如此巨大的政治、军事胜利,但并没有沉溺在作为胜利者的喜悦之中,而是面对这一巨大的变革产生了深深的忧患意识。他们发现事情的吉凶成败与当事者行为具有密切关系,“人类精神开始直接对事物发生责任感的表现,也即是精神上开始有了人的自觉的表现”[4]。所以,周人认为,人必须发挥自身的力量,以实现天命对自身的眷顾。周人说:“天不可信,我道惟宁王德延。”(《尚书·君奭》)“今天其命哲,命吉凶,命历年,知今我初服,宅新邑,肆惟王其疾敬德,王其德之用,祈天永命。”(《尚书·召诰》)德是祈天永命的根本条件。《左传》襄公二十四年载:“豹闻之,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三不朽。”孔颖达在《春秋左传正义》中言:“立德谓创制垂法,博施济众,圣德立于上代,惠泽被于无穷”;“立功谓拯厄除难,功济于时”;“立言谓言得其要,理足可传”。[5]立德指创制垂法,那么德所包含的最直接的内容便是制度建设。王国维先生指出:“欲观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其制度始矣。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二曰庙数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这些制度,乃是西周的创立者以自身的存在、经验、言说,为周人所立之法,用以邀天命而纲纪天下。王国维评价这些大经大法,“其旨则在纳上下于道德,而合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成一道德之团体”。[6]将其归向德,确实非常有见地。礼乐规定用以文饰这些制度,也是应有之义。
除了以制度建设言德之外,周人还常常以“敬”言德,以“敬”言天命之所归。他们说:“惟王受命,无疆惟休,亦无疆惟恤。呜呼!曷其奈何弗敬!”(《尚书·召诰》)今王受命,固有无穷之美,但也有无穷之忧,所以必须存心于敬。又言:“敬哉!天畏棐忱。”(《尚书·康诰》)由于天命是无常的,所以要谨慎警惕。“敬”这一表现精神特征的概念与天人交通的仪式相关。天人交通的问题,实际上是有限者与无限者的关系问题。有限者之所以是有限的,在于意识到其自身与超越的无限者是隔离的,这种隔离无疑会使有限者产生“被抛”的畏惧感。同时,有限者又会出现打破这种隔离从而回归无限的最深沉的意愿,以及因这种意愿而产生对于无限存在的崇敬之心。畏惧和崇敬的交糅,便是人神交通的祭祀行为中所具有的“敬”。殷人感知天命的方式是通过特定的祭祀仪式来完成的。他们认为,只要这些仪式能够完整地实施,那么天命便永远赐授于殷人。周人扩大了殷人关于天人交通的观念,他们提出,天命的赐授不仅取决于人神交通的特定仪式,还取决于人的日常行为。人神交通的特定仪式执行得再完美,如果人的日常行为不合乎天意,那么天命未必眷顾。西周建国后,统治者便致力于一项伟大的工作,那就是力图将人的日常行为一一纳入特定的典礼之中,使其固定化、仪式化,如同天人交通的祭祀仪式一样,突出其庄严、敬畏的精神特征。这一系列的仪式,便是礼乐制度。
二 礼崩乐坏与礼仪之分
根据《论语》的记载,夏商周三代皆有礼乐,唯有周代的礼乐为孔子所激赏,以至有“吾从周”(《论语·八佾》)之叹!一般认为,礼乐制度与西周政治制度密切相关。西周的政治制度最核心的即是宗法制与封建制,而封建制度又是以宗法制为基础。童书业言:“周代礼制中最重要的是宗法和封建的制度,据近人的考究,宗法制度大略是这样的:譬如天子世世相传,每世的天子都是以嫡长子的资格继承父位,奉戴始祖,是为大宗;他们的众子(包括嫡长子的诸母弟与庶子)封为诸侯,是为小宗。每世的诸侯也是以嫡长子的资格继承父位,奉始祖为大宗;他们的众子封为卿大夫,为小宗。每世的卿大夫也以嫡长子的资格继承父位,奉始祖为大宗;他们的众子各有食地为小宗。凡大宗必是始祖的嫡裔,而小宗则或宗其高祖,或宗其曾祖,或宗其祖,或宗其父,而对大宗则都称为庶。诸侯对天子为小宗,但在本国则为大宗;卿大夫对诸侯为小宗,但在本族则也为大宗。”[7]这即是根据以血缘为主导的宗法制度,把未继承王位的别子及其他亲属,分封到旧有的政治势力中去,建立一个以血统为纽带的统治体系。这一大系统中,每一组成分子皆由血缘所连贯,以形成情感的结合,此即谓“亲亲”;而此血缘团体中根据嫡庶亲疏又有所尊、有所主,此之谓“尊尊”。亲亲尊尊的这种关系,“又是通过礼的各种规定,以培养其观念,习染其行为,有如冠婚丧祭,及车服器用等,皆按照政治地位所定下的各种等差,亦即按照礼以明分的分,以维护封建中尊卑上下的秩序于无形”[8]。这样,宗法封建制以及亲亲尊尊的精神皆承载于礼乐中。由于客观的亲亲血缘关系的存在,大家对相应的礼乐规定皆有一种普遍认同,整个社会便能够在这种揖让周旋中维持和谐。
但是,最迟在春秋时期,礼乐制度已经崩溃。按照一般的理解,礼乐制度崩溃是宗法封建制度解体的必然结果。这是因为,亲亲精神必然因时间的推衍而转疏,建立在亲亲之上的尊尊亦会随之而失去维持的力量。张荫麟对于这种现象打了一个比喻:“这个大帝国的命运也就如一个累世同居的大家庭差不多。设想一个精明强干的始祖,督帅着几个少子,在艰苦中协力治产,造成一个富庶而亲热的,人人羡慕的家庭。等到这些儿子各个娶妻生子之后,他们对于父母,和他们彼此之间,就难免行迹稍微疏隔。到了第三代,祖孙叔侄,或堂兄弟之间,就会有背后的闲话。家口愈增加,良莠愈不齐。到了第四五代,这个大家庭的分子就会有仇怨,有争夺,有倾轧,他们也许拌起嘴,打起架,甚至闹起官司来。至迟在东周的初期,整个帝国里已有与此相类似的情形。”[9]亲亲尊尊的精神不再为大家所认可,那么展示这种精神的礼乐制度也就失去了内在的力量源泉。虽然观念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独立性,但是母体的消亡最终必然导致这种力量的消失,所以礼崩乐坏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这样解释礼崩乐坏的原因,预设的前提是礼乐本身不具有主体性地位,仅仅是某种政治制度的附属物。
《左传》之中记载了不少贤人君子对礼乐的论述,体现了礼乐制度的浸染者对礼乐的反思。在这些论述中,最典型的便是礼仪之分。《左传》昭公五年记女叔齐之言曰:“公如晋,自郊劳至于赠贿,无失礼。晋侯谓女叔齐曰:鲁侯不亦善于礼乎?……对曰:是仪也,不可谓礼。礼所以守其国,行其政令,无失其民者也。今政令在家,不能取也。有子家羁,弗能用也。奸大国之盟,陵虐小国;利人之难,不知其私。公室四分,民食于他;思莫在公,不图其终。为国君,难将及身,不恤其所。礼之本末将于此乎在,而屑屑焉习仪以亟,言善于礼,不亦远乎?”鲁昭公访问晋国,在各种仪典上,进退周旋无不合于礼数。然而女叔齐却批评鲁昭公不知礼,这是因为进退周旋种种仪文,是仪而非礼。礼的价值在于建立一定的秩序,在于保证政治权力的运作,鲁昭公虽娴熟于礼数但不能做到这一点,故女叔齐评其不知礼。相似的记载在《左传》中屡见不鲜,学者们称其为礼仪之分。礼仪之分的重大意义在于凸显出了礼的政治价值,春秋士人一再强调这一点。《左传》隐公十一年:“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庄公二十三年:“夫礼所以整民也,故会以训上下之则,制财用之节,朝以正班爵之义,帅长幼之序,征伐以讨其不然。”
三 对礼乐客观性的论证
针对礼崩乐坏情况,一批有识之士对于礼乐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左传》所载子产礼论颇能代表当时士人对于礼乐的见解。《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载:
子大叔见赵简子,简子问揖让周旋之礼焉。对曰:是仪也,非礼也。简子曰:敢问何谓礼?对曰:吉也闻诸先大夫子产曰: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则天之明,因地之性,生其六气,用其五行。气为五味,发为五色,章为五声,淫则昏乱,民失其性。是故为礼以奉之:为六畜、五牲、三牺,以奉五味;为九文、六采、五章,以奉五色;为九歌、八风、七音、六律,以奉五声;为君臣、上下,以则地义;为夫妇、外内,以经二物;为父子、兄弟、姑姊、甥舅、昏媾、姻亚,以象天明;为政事、庸力、行务,以从四时;为刑罚、威狱,使民畏忌,以类其震曜杀戮;为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民有好、恶、喜、怒、哀、乐,生于六气。是故审则宜类,以制六志。哀有哭泣,乐有歌舞,喜有施舍,怒有战斗;喜生于好,怒生于恶。是故审行信令,祸福赏罚,以制死生。生,好物也;死,恶物也;好物,乐也;恶物,哀也。哀乐不失,乃能协于天地之性,是以长久。简子曰:甚哉,礼之大也!对曰:礼,上下之纪,天地之经纬也,民之所以生也,是以先王尚之。
这段话先从礼仪之分谈起,随即转入子产对礼的理解。子产论礼有几点需要注意。首先,开篇即指出礼不仅是人世的大经大法,而且也天地的根本原则,天、地、人三者在礼的意义上获得了同一。其次,虽然天、地、人三者具有同一性,但是天地较人更具有本原意义,人世间的礼乐是对天地的效法。天地有五味、五色、五声,人世便有种种规则,以奉五味、五色、五声;天地为相配之二物,人世便有夫妇、内外等对偶关系以经二物;父子、兄弟等以象天明,政事、庸力等以从四时,刑罚、威狱类天之震曜杀戮,温慈、惠和效天之生殖长育。奉、经、象、从、类、效等词的使用,充分说明了人世的礼乐经法以天地之道为原型。再次,人世的礼乐规定之所以须以天地之道为原型,原因在于人之好、恶、喜、怒、哀、乐由天地之六气所生,这种生与被生的关系是人世对天地效仿的根据。所谓“天之经”“地之义”“民之行”,在于强调礼是天、地、人的普遍法则,突出礼的绝对意义,试图强化礼在人们心中的价值和地位,使礼崩乐坏的情形得到改变。事实证明,这一努力未获成功。原因在于,礼乐制度不过是有限的人的一种设定,其本身也是有限的,强调其具有无限的、普遍的价值并不能改变有限性的本质。
四 克己复礼与仁的发现
孔子对待传统的态度是温和的,他没有打算破除掉失效的礼乐,而是试图在礼乐之中寻找新的契机。韦伯曾指出:
在中国,儒家的创始人孔子及其信徒,还有通常视作道家创始人的老子,他们或者是受过古典教育的官吏,或者是经过相应训练的哲学家。……这些群体都是伦理或救赎学说的承负者。而知识阶层在既成的宗教局面下,往往结合成学术性社群,大致可与柏拉图学院及希腊有关哲学学派相比拟。在那种情况下,这个知识阶层就会和那些希腊学派一样,对于既存的宗教实践不采取官方的立场。他们经常对现存宗教实践漠然无视,或者从哲学角度加以重新阐释,而不是从中抽身而出。[10]
只不过,在孔子看来,礼乐的这种意义须由其背后更深层次的仁来支持。他说:
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论语·阳货》)
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论语·为政》)
这是说,礼乐仅仅是外在形式,它背后还应该存在更为根本的东西。也就是说,孔子并没有如他之前的士人一样强调礼的绝对意义,而是指出礼具有外在性、形式性。既然礼是外在的、形式的,那么便是可以损益的。礼是可以损益的,这与将礼视为“天之经”“地之义”的观点是不同的。更为重要的是,孔子进一步将仁贞定为礼乐的根源,提出了“摄礼归仁”的二重架构。他说:“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论语·八佾》)仁相对于礼乐,更具有根源性的意义;以仁来点化礼乐,礼乐也就因此具有了新的价值和意义。对礼乐的这种改造,与孔子回归西周天命论传统,揭示出人的有限性特征有关。
孔子并不否认超越性的天的存在,他说:“获罪于天,无所祷也。”(《论语·八佾》)在孔子心中,天是具有终极意义的超越者。孔子又说:“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论语·阳货》)四时运转,百物化生,皆是天在背后推动;然而天的这种作用又是视之不见,听之不闻。由此可以看出,孔子认为天是超越者,但它又是不可知的。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周人所谓的天乃是天命,其内容主要和政权的赐授相关,因此在这之中并没有特别突出个体与天命的关系。孔子有“五十而知天命”(《论语·为政》)之说,鉴于孔子有德而无位,加上这句话乃是自述其修养历程的某个环节,故知这里的天命已不是与政权的赐授有关的存在,而是与个人修养相关的超越性本体。日本学者小野泽精一指出:“即使作为处于那种天命信仰范围的情况,心被当做受入侧的主体加以确立,也是划时代的情况。因此可以说,提出心和德,就金文来看,立场是前进了。但是,必须说,天命威严,在体制中的心本身的自立性,还是缺乏的。那种古代咒术的状况,作为前提只存在于周代,到了孔子时,尽管同样是信仰天命,但可以看到从支撑王朝政治,天降之物向个人方面作为宿于心中之物的转换。”[11]小野泽精一从金文的研究中指出,周代的天命主要是王朝政治的支撑,个人之心的独立性尚未凸显。孔子亦言天命,而此时的天命已移向自觉做修养功夫的个体人格。在周代,天命作为一种超越的力量决定政权的存亡,整个统治阶层无不以敬畏之心试图邀获天命的垂青。在孔子这里,天命开始直接与个人相关,那么个人也应负有沟通那超越性存在的责任。
孔子所谓“知天命”,不在于了知天的规定性,因为对于变化的东西,我们无从知其具体内容;而是在深察天命“不可知”的基础上发现人的有限性,从而洞悟人自身塑造自身的伟大价值。[12]对于人而言,天是超越的存在,然而天命又是不可知的,这无疑把人推向了无根的有限性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回归本源、树立生存的根基,显然成了人最深层次的要求。因为如果自己不能确立自身的存在性,那么生命将在自然的、历史的世界中被动地消散。
天命的不可知固然将人推向无根的生存状态,但同时也因其中所蕴含的不确定性消解了主体任何固定的预设,从而赋予了主体突破自身的自由和提升自我人格的可能。所以,孔子力图在自然的历史的生命之外开辟一个价值的世界,并以此点化现实的生命历程,使之具有庄严、超越的意味。“仁”的发现便是这一洞见的体现。《论语》载:
子曰:“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
子曰:“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论语·颜渊》)
在人的生命历程中,有些事情是无法做主的,比如人的富贵寿夭等,这是人的限定性之所在。但是有些事对于人而言却是可以自主的,比如人的道德意识、道德情感等,这是人的自由之所在,也就是孔子所谓的仁。人在道德上是自由的,说明道德是人的本质。在孔子这里,仁是道德的内容,那么仁从某种意义上就具有了本体的意味。孔子说:“君子去仁,恶乎成名?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论语·里仁》)仁是君子之所以为君子的本质规定,对于君子而言,仁须臾而不可离。《论语·颜渊》载:“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克己”指超越自然生命、历史传统所加到主体身上的限制,“复礼”并非指恢复原有的礼制,而是指回归到礼的根源;“克己”体现出主体对自身自由的发现,“复礼”则更多地展示出所开辟出的价值世界的力量之源;“克己”和“复礼”二者相合即是仁。对于仁的体证,不仅仅是个人的事,它还牵连着一个与主体相关的外在世界。也就是说,在仁者的视野中,外在的世界具有了新的价值和意义。
五 认知的限度与知识传递的困难
孔子除了从天命的角度揭示人的生存有限性,还进一步指出了认知的限度和知识传承的困难性。《论语·为政》载:“子曰:由!诲汝知之乎?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朱子注曰:
子路好勇,盖有强其所不知以为知者,故夫子告之曰:我教女以知之之道乎?但所知者则以为知,所不知者则以为不知。如此则虽或不能尽知,而无自欺之蔽,亦不害其为知矣。[13]
这是从“不自欺”的角度所进行的经验式的解读,以后的注解多从此义。王夫之独标新意,他说:
目所不见,非无色也;耳所不闻,非无声也;言所不通,非无义也。故曰“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知有其不知者存,则既知有之矣,是知也。
因此而求之者,尽其所见,则不见之色章;尽其所闻,则不闻之声著;尽其所言,则不言之义立。虽知有其不知,而必因此以致之,不迫于其所不知而索之,此圣学异端之大辨。[14]
一般认为,色止于目之所见,声止于耳之所闻,义止于言之所通。如果这样,那么主体便不存在认知的限度。王夫之指出,感官、语言等皆有限度,然而感官、语言的限度并不等于色、声、义等对象的限度。这说明,他认为人的认知是有限度的,所谓的“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正在于说明这种限度。他又指出,正是因为人们认识到自身认知能力的限度,已知的东西才因限度之外未知领域的比照而被认定,从而成为具体的知识。更为重要的是,正是限度的存在,才给人们提供了进一步前进的空间和可能性。在王夫之看来,这恰恰是儒学最根本之处。
这种诠释被后世不少学者所呼应,例如德国人雅斯贝尔斯根据这段话指出:“孔子从来没有认为自己拥有一套完全的知识,或者说,他也不认为这种知识存在是可能的。”[15]成中英先生认为,“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一个“二阶知识”,“知与不知的界限是预设的”。[16]冯治库先生更是直接指出:“‘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这句话可以这样理解:主体知自己所能知者,同时知自己所不能知者,能知者的成立恰在于所不能知者的存在,此为完整意义下的主体之‘知’。更简明地说,执守于‘知’与‘不知’之间是孔子的认知特点,而孔子所谓的‘知’可以称为‘不知之知’。”[17]以上解释,揭示了孔子对认知界限的肯定。这正是其有限性思想在认识论上的体现。
除了承认认知存在界限外,孔子还强调主体发现自身错误的困难性,当然这也与认知存在界限有关。《论语·公冶长》载:“子曰:已矣乎!吾未见能见其过而内自讼者也。”朱子注曰:
已矣乎者,恐其终不得见而叹之也。内自讼者,口不言而心自咎也。人有过而能自知者鲜矣,知过而能内自讼者为尤鲜。能内自讼,则其悔悟深切而能改必矣。夫子自恐终不得见而叹之,其警学者深矣。[18]
朱子将“内自讼”解释为自知己咎,这一解释无疑是合理的。然而,人们为何难以做到“内自讼”,他则未予以说明。如果从认知存在界限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则很容易获得合理的解释。既然孔子认为认知存在界限,这意味着由此所获得的知识不是真理,那么就存在知识的真伪问题。我们知道,一切判断都需要一个前提,同时还需要判断的对象,两者比较则产生判断。然而对于主体而言,判断的前提和有待判断的对象所遵守的原则实际上是同一的。从字面上看,“内自讼”就是自身和自身辩论,也就是思想评判思想自身。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尺度是一致的,主体很难发现自身的错误,这就是“内自讼”困难的原因。换句话说,“内自讼”之所以困难,并不在于外在因素的干扰,而在于人自身认知方式的限制。人的认知由于缺乏超越性的标准,只能是自身给自身设立尺度。在这种情况下,所获得知识的真理性是难以被保证的,主体自身的错误也难以在反思中被发现。
认知界限的存在,说明由此获得的知识不具备真理性,而是与主体相关。由此看来,理解只能是自我的理解,这使得知识的传递不能是直接的。《论语·子罕》载:“子曰:吾有知乎哉?无知也。有鄙夫问于我,空空如也。我叩其两端而竭焉。”朱子注曰:
孔子谦言己无知识,但其告人,虽于至愚,不敢不尽耳。叩,发动也。两端,犹言两头。言终始、本末、上下、精粗,无所不尽。[19]
对于“吾有知乎哉?无知也”这句自问自答之辞,朱子认为是“谦言”。然而,此处所谓的“谦言”,当是孔子对自身认知境遇的真实表述。因为根据前面的分析,孔子真切地认识到认知是有界限的,所以他自承其“无知”。当然,这里所谓的“无知”并不是指经验意义上的一无所知,而是指无法确定知识的真理性。朱子又认为“两端”是就认知对象而言,“叩其两端”即指告诉学生认知对象的终始、本末、上下、精粗等。这种理解存在一定问题。
《论语·述而》载:“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朱子注曰:“物之有四隅者,举一可知其三。反者,还以相证之义。”[20]这个解释是从物有四隅,举一隅则可知其他三隅,来类比知识接受过程中的触类旁通。对于一物而言,知其一隅则可知其他三隅,这种“推知”之所以可能,一方面在于主体先验地就有“一物有四隅”的概念。如果没有这个先验知识,这种“推知”显然是不可能的。我们知道瞎子摸象这则寓言,述说众瞎子或执大象如柱子,或执大象如墙壁,等等,由此批评一知半解,不对全局做判断的人。但是众瞎子何以不能从象腿、象身等而推知象的全体呢?这主要是由于天生眼盲,从来没有见过大象,从而无法判断。除了先验知识之外,另一方面,在于主体能够将所要判断的对象归到预先具有的先验知识之下。前者是老师能够传授的内容,后者则取决于学生自身思维的连接能力,这种能力是无法直接传授的,只能依赖于学习者自身的体悟。以孔子之能,也不可能将知识直接传递给弟子,而只能指出其错误,使其自知其非、自悟其过,提供进一步前进的空间。从这个意义看,“两端”除了指认知对象的终始、本末、上下、精粗等外,更重要的还应该指被教授者对这些对象认知上的过与不及。无论过还是不及,相对于真理都是具有错误性的。知识的传承不能是直接的,只能从过与不及两端进行指点,同样说明了孔子对人的有限性特征的揭示。
[1](清)王国维:《观堂集林》,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第231页。
[2]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人民出版社,1965,第114页。
[3]陈来:《古代宗教与伦理》,三联书店,2009,第188页。
[4]徐复观:《中国人性论史·先秦篇》,上海三联书店,2001,第19页。
[5](唐)孔颖达:《春秋左传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第1103页。
[6]王国维:《观堂集林(外二种)》,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第232页。
[7]童书业:《春秋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第7页。
[8]徐复观:《两汉思想史》(上册),华东师大出版社,2001,第13页。
[9]张荫麟:《中国史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第52~53页。
[10] Max Weber,Economy and Society,edited by Guenther Roth and Claus Wittich(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8),vol.1,pp.502-503.转引自余英时《中国史新论》,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24页。
[11]〔日〕小野泽精一等编《气的思想》,李庆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第64页。
[12]《论语·季氏》载:“子曰: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小人不知天命而不畏也,狎大人,侮圣人之言。”“三畏”之中“畏天命”是根本。“畏”有双重含义,一是畏惧,一是敬畏。主体之所以畏惧天命,在于天命的不可知将其抛入无根的存在状态;主体之所以敬畏天命,在于在无根的存在状态中,主体自身需由自身来保障,那么主体的一切行为都具有了塑造自身的庄严意义。
[13](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第58页。
[14](清)王夫之:《思问录》,中华书局,2009,第3页。
[15]〔德〕雅斯贝尔斯:《大哲学家》,李雪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第137页。
[16]成中英:《合内外之道——儒家哲学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第39页。
[17]冯治库:《论孔子的不知之知》,《甘肃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18](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第83页。
[19](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第111页。
[20](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第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