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告知范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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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小结

以上从“关于‘告知’性质的理论研究”和“关于‘告知’事实的具体研究”两大方面,对前人时贤的研究成果做了扼要叙述。他们对本书所要讨论的现象做出了相当的贡献,对我们研究告知范畴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尤其是从言语行为角度对“告知”所做的研究,对我们启发很大。

综观这些研究成果,首先,我们可以发现,以往对汉语告知问题的研究,大多是附属于对动词的语义属性研究之中,而且这种研究基本上是局部的、分散的,至今尚无人站在范畴的高度上对告知性话语进行整体性、系统性的描写和分析。其次,以往的研究局限于语法平面的描写和分析,对语用层面的告知现象很少关注,对话语参与者、语境等语用因素对告知话语表达的影响作用缺少动态的考虑。最后,以往的研究都是从传统的视角出发,只着眼于对告知动词的分析和研究,没有注意到说话人选择不同语言形式进行告知的认知基础和认知机制。

与告知行为相关的上述问题,是值得关注的,而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正是本书的主旨所在。在随后的几章里,我们将陈述对告知行为的看法,并对告知行为在汉语语言事实上的表现逐一进行阐释。


[1]“述谓句”“施为句”的区分,也有学者译为“言有所述”“言有所为”(何兆熊,2000 等);“施事话语”“记述话语”(杨玉成,2002等);“行事式句”“表述式句”(钟守满,2008等)。

[2]据何兆熊(2000)介绍,Austin指出,施为句没有真假意义上的区别,但是通过言语成功地实施某一行为,有三个“恰当条件”(happiness conditions)必须满足:说话者必须是具备实施这一行为的条件的人;说话人对自己要实施的行为必须抱有诚意;说话人对自己所说的话不能反悔。Austin还指出了施为句有显性(explicit)和隐性(implicit)之分,而是否具有比较明显的形式特征,如施为动词(如bet、promise等),是两者的主要分别。

[3]所有的述谓句都具有施为功能,而所有的施为句也都具有表述信息的作用,这使述谓句、施为句二元对立的存在失去了意义。

[4]裁决型行为,指对某事或行为做出裁决或评价,诸如仲裁、判决、估价等;行使型行为,指实施权力、影响等,诸如任命、选举、命令、敦促等;承诺型行为,指承担义务、履行允诺,诸如答应、许诺等;行为型行为表明态度、褒贬等,诸如道歉、赞扬、祝贺、憎恶等;阐述型行为,指在辩论或会话中做辩白、说理、让步等,诸如强调、否认、描述、解释、同意等(顾曰国,1989;张丽杰,2007)。

[5]Austin,J.L.(1962)在《论言有所为》里,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这一语言学理论,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语言哲学兴起的背景之下产生的。据丁金国(2004)介绍,“言语行为”作为学科本体进行专题研究,肇始于19世纪三四十年代以来的“语言学转向”(language turn)。其中影响最大的领衔人物是奥地利哲学家Wittgenstein,他提出了“生活形式”(form of life)、“语言游戏”(language game)等重要哲学命题(Wittgenstein,1990)。尽管Wittgenstein没有对“生活形式”做更多的说明,但从其理论表述中,可以体悟到其内涵与“人类的社会行为”所指相一致。人的行为可以有千万种,但言语行为却是最重要的行为。“语言游戏”是Wittgenstein后期理论的核心概念,他把“由语言以及语言交织于其中而构成的整体”称为“语言游戏”,语言游戏的种类是各式各样的,不同的语言游戏之间不存在特征上的完全重叠,所有的只是部分特征的相似,即使这些部分共有的特征也不是贯串于所有的言语行为之中的。由此观之,把用于交际的语言行为当作一种行为来理解的观点,并不是从Austin开始的。但是自从Austin明确提出“言语行为”理论后,其“说话就是做事”的核心思想从语言哲学领域,广泛扩展到了逻辑学、法学等很多领域(杨玉成,2004)。

[6]言外之的(illocutionary point),指一类言外行为所具有的共同的目的。例如命令、请求、忠告、威胁等具有相同的目的,即设法使听话人去做某事。言外之的与言外之力(illocutionary force)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指说话人通过说话所想要达到的目的。不同的是,言外之的侧重于说话人的主观目的,言外之力侧重于所说的话在一定的语境中客观上所具有的交际价值。另外一个不同在于,言外之的比言外之力概括得多,符合同一条件的言外行为都具有相同的言外之的,但是它们却具有各自不同的言外之力(何兆熊,2000)。

[7]适从向(direction of fit),指言外之的带来的后果或者言语和客观世界之间的关系(何兆熊,2000)。

[8]运用言语行为理论对汉语事实进行研究的成果非常丰富,涉及各种不同的言语行为,如与指令言语行为相关的:李军(2003)的“使役性言语行为分析”、赵微(2005)的“指令行为与汉语祈使句研究”、刘云婷(2008)的“言语行为理论视域中的指令行为分析”等;研究拒绝言语行为的:彭慧(2005)、颜晓春(2006)、赵玲玲(2007)等;研究建议言语行为的:方志英(2005)等;研究请求言语行为的:万丽(2004)、崔文明(2004)、薛秋宁(2005)等;研究批评言语行为的:陈建祥(2004)等;研究感谢言语行为的:谷惠萍(2004)、李丽娜(2004)等;研究沉默言语行为的:刘伟(2002)等;研究赞扬言语行为的:程进军(2004)等;研究致歉言语行为的:周林燕(2008)等;研究暗示言语行为的:魏忠兰(2007)等。

[9]实际上,言语行为角度的研究,也在语用角度范围内。但为了论述的方便及以示强调,我们将言语行为角度的研究成果从语用研究成果中剥离了出来。

[10]陈昌来(2002)指出,“告知/探问”动词,从信息转移的方向来看,一类是说话者告诉另一方,使对方知道、了解、获得某种信息、消息、情况等,这类动词可以叫告知动词。

[11]这里,远名受指离谓语动词较远的名词受事,近名受指离谓语动词较近的名词受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