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传播伦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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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媒体伦理规范的共通准则和区域性准则[1]

——基于134篇媒体伦理规范文本的分析

如今,新闻工作者的足迹遍布世界各地,区域性的新闻报道被推送到世界其他国家的读者面前,信息传播具有了跨国、跨文化的特征。为避免在新闻报道采写过程中冒犯到采访对象以及违反被报道地区的新闻报道规范,了解各地的媒体伦理规范非常必要。另外,随着新闻传播的全球化发展,不少学者从理论的角度探讨了建构全球媒体伦理的可能性,而从各国媒体伦理规范文本的角度切入,分析共识性条文,则将为建构全球媒体伦理的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和现实参考。

基于此,本文围绕两个问题展开研究:其一,分析不同国家的媒体伦理规范在何种伦理原则上达成较高的共识,即探讨全球各国媒体伦理准则中的共通准则;其二,探讨哪些伦理原则凸显出地域、文化特征,即全球各国媒体伦理准则中的区域性准则。

为了达到这一研究目的,本研究对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收集、翻译的79个国家、地区的134篇媒体伦理规范进行内容分析。[2]继而提取出每条规范对应的媒体伦理原则,通过数量统计获知全球媒体伦理规范中提及率比较高的伦理原则和具有特殊性的伦理原则。

研究发现,全球134篇媒体伦理规范当中,提及率排名前十的伦理原则分别是保护消息来源,保护隐私,更正,明确新闻界限,避免利益冲突,保障表达自由、新闻自由等,准确,以正当方式获取信息,独立,禁止剽窃、抄袭。下面具体对每一种伦理原则的规定进行分析(见表1)。[3]

表1 全球媒体伦理规范中提及率排名前十的共通伦理原则

一 全球媒体伦理规范的共通准则

(一)保护消息来源

消息来源是向记者提供线索的机构、个人。保护消息来源是指不公开消息来源的信息,包括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一切可能危及消息来源正常生活或安全的信息。在134篇媒体伦理规范中,有93篇提到了保护消息来源,提及率为69.40%。[4]

在提及保护消息来源的93篇规范中,规定对消息来源进行绝对性保护的规范有59篇,占比63.44%。绝对性保护是指一旦记者向消息来源做出承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消息来源的信息。如澳大利亚《媒体娱乐与艺术联盟道德规范》规定:“如果接受了消息来源的匿名请求,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予以尊重不得泄露。”印度尼西亚《新闻记者行业保护准则》规定:“记者可以使用拒绝权来保护新闻来源。”南非《广播公司编辑规范》规定:“我们不应泄露秘密的信息来源。”

此外,有些国家的伦理规范规定给予消息来源相对性保护,即列出了保护消息来源的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当消息来源同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时,保护消息来源原则失效。如不丹《新闻工作者伦理规范》规定:“不披露消息的来源,除非是消息来源要求如此。”挪威《媒体伦理规范》规定:“不要透露那些在保密基础上提供信息的人的名字,除非相关人员明确表示同意。”

(2)当保护消息来源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保护消息来源原则失效。加拿大《广播电视数字新闻联合会伦理规范》规定:“新闻工作者会尽一切努力使信息公布于众。秘密消息来源只能在以下情况时公布:收集的重要信息明显与公共利益相关时。”马来西亚《新闻评议会职业伦理规范》规定:“本规定要求媒体机构不公开秘密披露的事项,除非编辑澄清公开秘密消息来源是基于公共利益。”

(3)记者报道了虚假信息时,保护消息来源原则失效。如葡萄牙《新闻工作者伦理准则》规定:“对新闻工作者来说,信息来源非常重要。即便在法庭上,他也绝不能泄露秘密信息来源,除非他报道了虚假信息。”

(4)当法庭要求公开消息来源时,记者要提供消息来源。如斯洛伐克《记者联合会伦理规范》规定:“记者有义务对他的信息来源保守秘密,直到线人或法院免除此责任。”乌克兰《记者伦理法规》规定:“除非乌克兰的司法实践有所要求,记者不应披露他(她)的信息来源。”拉脱维亚《媒体伦理准则》规定:“在没有获得允许的情况下记者没有权利曝光消息来源,除非这是法院的要求。”

从统计结果来看,保护消息来源的例外情况多与违背报道真实、消息来源自身公开、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庭审判需要有关。可见,对消息来源保护的相对性并不等于公开消息来源的任意性。唯有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为保证司法公正时,才可以公开消息来源。特定情况与特定机构之外的其他因素不能强迫记者公开消息来源。

(二)保护隐私

西方文化历来重视个人隐私,这一点也体现在媒体伦理规范之中。在全球134篇媒体伦理规范中有86篇规范规定媒体∕记者应当尊重公民的隐私,但这些规范多采用相对保护的原则,即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公布隐私。[5]

其一是当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相关时。在86篇规定保护隐私的规范中,有63篇(约占73%)媒体伦理规范规定了出于公共利益可以报道个人隐私。如西班牙《新闻职业道德准则》规定:“只有出于捍卫公共利益的需要时,才能未经他人事先同意而介入或调查其私人生活。”南苏丹《印刷媒体的道德规范》规定:“对于涉及个人私生活的消息和评论,印刷媒体应该特别谨慎,牢记只有在涉及公共利益的事情上,才可以侵犯个人隐私。”

其二是当公众人物从事与公共利益相关的活动时。如亚美尼亚《埃里温新闻社准则》规定:“对官员、公众人物、权力争夺者和公众感兴趣的人的隐私进行报道,在有紧急社会需求的情况下可以视为正当的。”澳大利亚《新闻隐私信条的声明》规定:“为了公共利益,公众人物必然需要牺牲自己的隐私权。然而,公众人物并不是完全丧失自己的隐私权。只有与他们的公共职责和活动相关时,才允许报道官员的隐私。”

媒体伦理规范关于隐私的规定有两个相同点:其一,原则上,不论是普通个人还是公众人物,都享有个人隐私不被侵犯的权利;其二,无论个人身份如何,一旦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有关时,其隐私受保护的范围就要缩小。以相对保护的方式对隐私报道进行伦理规范:一方面,可以防止记者恣意公开公民的个人隐私;另一方面,当公民以保护隐私的名义拒绝公开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时,记者就有了报道其隐私信息的伦理依据。

(三)更正

当媒体报道的信息有错误时,更正是保证新闻准确性的一种弥补方式。在全球134篇媒体伦理规范中,有84篇提及了更正原则,占所有规范的62.69%。这些规范要求媒体在发现有误信息时,应当“迅速”“及时”地更正,但在具体的操作上,不同的规范之间有些许差异。

首先,更正的内容不同。除了错误信息、失实信息需要更正外,有些国家规定误导性陈述、侮辱性内容也属于需要更正的对象。如希腊《职业新闻工作者的伦理规范》规定:“以相似的呈现、合适的方式及时纠正那些不准确信息、攻击个人荣誉和名声的错误报道。”爱尔兰《报纸期刊实践准则》规定:“当显著的不准确信息、误导性的陈述或者歪曲的报道或图片已经公布时,应及时地重视和纠正。”

其次,更正的具体措施也有不同。一些规范除了要求记者对失实信息进行更正外,还规定媒体要向读者致歉、给予当事人∕被批评者回应的权利,甚至还规定了更正信息的版面位置和字号大小。如赞比亚《媒介委员会伦理规范》规定:“记者应及时纠正任何有害的错误。当事情重大时,应确保被批评的人能有及时进行答复的权利,并且相关更正和致歉应以显著的方式加以发布。”南苏丹《印刷媒体的道德规范》规定:“对于重大错误、误导性陈述或扭曲事件,媒体一旦意识到,就应在显著位置及时进行更正。在适当情况下,应发表道歉声明。”立陶宛《新闻工作者和出版商的伦理规范》规定:“如果任何大众媒体上的信息中有明显的虚假事实,该信息应当被收回,或者立刻否定错误的和不准确的事实,信息发布者应该没有任何托词,其方式是在同一媒体的一个适当的地方、使用相同大小的字体、以相同的形式发表更正。”

虽然各国媒体伦理规范在更正内容、更正方式、更正措施上有些许差异,但它们对新闻真实、准确的追求是一致的。

(四)准确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准确是真实的重要保障。在134篇媒体伦理规范中共有80篇规范提及了准确的原则,占总数的59.70%。媒体伦理规范对准确原则的规定大致分成三种类型。

其一,从记者、媒体的责任角度规定准确报道是其职责所在。如美国《新闻摄影协会伦理规范》规定:“视觉记者及从事视觉新闻制作的人有责任在他们的日常工作中坚持下列标准:在表现主题时要准确并且全面……”尼泊尔《新闻评议会的职业道德规范》规定:“新闻记者和媒体机构应该履行以下职责:……告知准确、真实的信息:新闻记者应该告知准确、合理、均衡的信息,这些信息是真实而客观的,注明了引用来源并且陈述出是依据了哪些信息。”

其二,从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角度强调媒体报道要准确。如斯威士兰《全国记者协会道德规范》规定:“记者应充分调查、反复核实,向公众提供公正、准确、全面、平衡的信息。”保加利亚《媒体伦理规范》规定:“我们应该提供给公众准确和正确的信息,并杜绝故意压制和扭曲事实。”尼日利亚《记者伦理规范》规定:“公众有知情权。新闻业的终极目标是提供真实、准确、平衡和公正的报道,这也是赢得公众信任和信心的基础。”

其三,从微观上规定要准确使用材料。如不歪曲原材料(包括图片、视频、引语等),力图还原材料本身的意涵和语境。如加拿大《记者协会新闻伦理信条》规定:“我们不用改变照片、视频和音像资料的方式误导大众。”奥地利《传媒伦理规范》规定:“引号中的引语应尽可能接近地反映原句大意,若仅仅描述原句大意则不能使用引号。”智利《新闻工作者协会的伦理准则》规定:“在数字新闻环境下,如果有必须的话,应当保证网页链接、出处链接等的准确性。”波兰《新闻伦理规范》规定:“信息应当是平衡和准确的,以至于受众可以区分事实、假设和八卦。应当在适合的语境中呈现信息内容……”

如果更正可以被视为事后补救准确性的措施,那么媒体伦理规范要求媒体报道要确保准确可以被视为一种事前要求。在提及更正的84篇媒体伦理规范和提及准确的80篇媒体伦理规范中,有63篇媒体伦理规范既提到了准确,又提到了更正,足见准确在伦理规范中的重要性。

(五)明确新闻界限

在本研究中,明确新闻界限是指使新闻事实与观点相区分、新闻报道与广告相区分。在全球134篇媒体伦理规范当中,有76篇媒体伦理规范提到了明确新闻界限,占总数的56.72%。

媒体伦理规范中明确新闻界限是基于服务公众的考虑,使公众在获取新闻信息时不被广告、观点误导。如西班牙《新闻职业道德准则》规定:“为了在用户中不引起错误或混淆,记者有义务对新闻信息和广告做出正式和严格的区分。”卢森堡《新闻伦理规范》规定:“新闻行业要对个人观点、分析和事实信息做一个明确的区分,以免使受众混淆。”马来西亚《新闻评议会职业伦理规范》规定:“所有的新闻报道应当严格地同评论区分开。分析、评论和其他意见都应该有所标记,不得与事实或背景相混淆。作为规范,任何个人观点没有署名不得出现在报道当中。要使读者能够区分事实陈述和观点评论。”

媒体伦理规范要求将新闻与广告相区分的另一个目的是体现媒体的专业性和独立性,特别是保证经济利益不会干涉新闻报道。如德国《新闻准则》规定:“媒体要对公众承担责任,这就要求出版内容不能被私人的、第三方商业利益或者记者个人的经济利益影响,出版者和编辑必须抵抗这种影响,应当明确区分编辑内容和商业内容。”

如何使新闻与广告相区分,媒体伦理规范中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如印度尼西亚《网络媒体新闻报道指南》规定:“刊发任何实为广告或付费内容的新闻或各类文章时,均需标注‘软广告’‘商业广告’‘广告’‘赞助内容’或其他词语以向受众告知这是一则广告。”南非《独立报刊行为规范》规定:“广告或宣传性内容应予以明确标记,以避免混淆材料的来源和性质。”

如果不对新闻的界限进行规范,新闻工作者的某些行为会超出专业范畴,进而给新闻媒体的专业性、独立性带来威胁。媒体规范对此进行规定,既提前建起了“防火墙”,又彰显了自身专业性。

(六)保障表达自由、新闻自由等

在媒体伦理规范中,有76篇媒体伦理规范直接提及了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表达自由、新闻自由,提及率为56.72%。

媒体伦理规范中对表达自由、新闻自由等的定位,主要有以下几类表述。

其一,强调其是人类最基本的自由、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基石。如科特迪瓦《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规定:“知情权、言论自由权和批评权是人类最基本的自由之一。”克罗地亚《新闻工作者荣誉准则》规定:“无论个人的性别、种族、国籍、宗教信仰和政治倾向如何,信息权、自由表达和批评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印度尼西亚《新闻记者行业保护准则》规定:“言论自由权是一项不得废除且必须得到尊重的人权。”日本《新闻伦理纲领》规定:“公众的知情权是保证一个民主社会的普遍准则。如果媒体没有充分的言论表达自由、没有高度的道德感和独立性,那这项权利将无法实现。”秘鲁《新闻评议会利马原则》规定:“确认个人的言论自由和获取信息的权利是所有民主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其他个人权利实现的基础。”

其二,强调其是民主制度、民主社会的一部分。如乌克兰《记者职业伦理规范》规定:“在大众传媒工作中,言论自由是最重要的民主制度之一。”肯尼亚《新闻行为准则》规定:“公众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是培养和维持一个民主社会的基础。”挪威《媒体伦理规范》规定:“言论自由、信息自由和新闻自由是民主的基本元素。”拉脱维亚《媒体伦理准则》规定:“言论自由和媒体自由是民主制的基石。自由独立的报纸、广播、电视是社会民主发展的重要保证。”

媒体伦理规范对表达自由、新闻自由内涵的描述,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其一,收集∕获取信息的自由,主要是指自由接触信息来源。如科特迪瓦《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规定:“自由接触消息来源,自由调查所有对公众生活有影响的事实。”马耳他《新闻伦理准则》规定:“媒体应该自由获取信息,甚至是官方文件(除了特殊情况,如与国家安全相关)。”其二,强调表达言论的自由,即媒体、记者、个人有权发表观点、批评。如白俄罗斯《新闻工作者伦理守则》规定:“新闻自由包括可以讨论、批评当局政府、公民和民间私营机构的自由。”其三,强调发布、传播信息的自由。如刚果《新闻工作者伦理规范》规定:“媒体始终自由地收集、处理和传播新闻、意见及评论。”

至于如何实现新闻自由,有53篇媒体伦理规范做出相关规定来捍卫新闻自由和抵制外来压力。尼泊尔《记者职业道德规范》规定:“新闻记者和媒体机构应该履行以下的职责:保护和促进新闻自由。言论自由作为公民、新闻记者和媒体的基本权利,应当一直坚守,并保护和促进该项权利。”不丹《新闻工作者伦理规范》规定:“笃信新闻自由是保障公众知情权最重要的权利,要捍卫这种自由权利不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干涉和影响。”秘鲁《新闻评议会利马原则》从限制政府行为的角度保障新闻自由:“政府有义务保障和尊重新闻传播和媒体自由。为了保障个人的信息权利,必须保障新闻工作者获得信息的条件和设施,并保障新闻工作中的传播的权利。官员的干预应当受到制裁。”印度尼西亚《新闻记者行业保护准则》通过规定为记者提供法律保护来保障新闻自由:“记者是新闻自由的主要支柱。当记者在进行报道的时候,应当获得国家、社会以及新闻单位无条件的法律保护。”

表达自由、新闻自由固然重要,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自由,不意味着追求自由可以违背法律、道德,危及国家安全等,即表达自由∕新闻自由是有限制的、相对的自由。如爱沙尼亚《报业伦理规范》规定:“只要在法律限制的范畴之内运行,自由的新闻出版机构和其他媒体就不会在采集和发表信息的时候被限制或阻碍。”匈牙利《新闻工作者协会道德准则》规定:“实行新闻自由不得违反公共道德。”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独立媒体委员会广播规范》规定:“广播公司在自由获取和传播信息时须遵从《欧洲人权宣言》中设定的限制规范。该宣言第十条规定,行使表达自由权利时,既然带有责任和义务,须受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限制或惩罚的约束,并受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或公共安全利益……的约束。”

(七)避免利益冲突

避免利益冲突是指新闻工作者在履行专业角色时,应当避免陷入各种利益冲突中,从而影响报道的公正立场。在134篇媒体伦理规范中,有74篇规范提及该方面的规定,提及率为55.22%。这些规范中的利益冲突主要是指经济利益冲突和记者在其他机构兼职与媒体工作的冲突,对这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类。

其一,规定记者或媒体不得接受奖金、礼品、旅游等馈赠。如捷克《记者伦理准则》规定,记者“拒绝任何可能对新闻活动产生不利影响的馈赠,尤其是当这些馈赠对于信息的发表或隐匿能产生影响的时候”。南非《独立报刊行为规范》规定:“新闻工作者在没有请示编辑的情况下,不得接受礼物、赠品或其他服务;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接受这些馈赠意味着要向提供者承担一定义务的话,决不可接受。”瑞典《广播电视新闻伦理规范》规定,记者“不接受任务、邀请、礼物、免费旅行或其他任何好处”。除了要求记者拒绝接受经济利益外,有的媒体规范还禁止记者索取贿赂。如尼日利亚《记者伦理规范》规定:“记者不应索贿或接受贿赂,并依此发布或隐瞒信息。”斯洛文尼亚《记者法则》规定:“索取或接受对方的贿赂并发布为其牟利的信息是严重违反本伦理准则的行为。”

其二,规定记者不得利用自己的职位和掌握的信息购买股票、证券等以换取个人的经济利益。如加拿大《亚伯达省媒体委员会业务守则》规定:“记者不得利用他们比公众提前收到的经济信息来谋求私利。”德国《新闻准则》规定:“记者和出版商不应发表任何旨在增长其自身及其家庭成员或者其他亲人的财富的金融证券类报道,也不应购买他们在两周前刚报道过或者在接下来的两周内将要进行报道的金融证券——无论是以自己直接购买的方式还是通过代理间接购买的方式进行。”

其三,规定记者不得在政府机构、公共机构、企业中任职,不得卷入政治活动。如克罗地亚《新闻工作者荣誉准则》规定:“新闻工作者不能接受免费旅游或其他便利,如接受兼职、在政治机构中任职、在州政府或公共机构中任职。因为这些行为会降低新闻工作者的可信度和专业度。”斯洛文尼亚《记者法则》规定,记者要“区分新闻活动与政治活动”,“如果一个记者在政党或者政府机构中担任了要职,那么他/她应该将自己的职业活动和政治活动做一个明显的区分。为了新闻业的声誉和信誉,在上述情况下,当记者活跃地参与政治时,他/她应该停止其新闻职业活动,以尽可能地避免双重身份导致的忠诚度和可信度问题”。

综上,从规范新闻记者的职业行为和约束新闻记者担任其他社会角色两方面入手避免记者陷入利益冲突,目的是使记者避免因经济利益的诱惑或驱使,或因身兼其他社会角色而做出违背新闻职业道德和新闻专业操守、损及报道客观性的行为。

(八)以正当方式获取信息

以正当方式获取信息是指记者在收集信息的过程中,应当使用合乎法律、道德规范的手段,如采用诚实、公开、恰当的方式获取信息。在全球各国媒体伦理规范中,有68篇媒体伦理规范有类似的规定,提及率为50.75%。如白俄罗斯《新闻工作者伦理守则》规定:“获得信息应合乎法律和伦理规范。”加纳《新闻工作者协会伦理规范》规定:“新闻工作者只能通过光明正大的方法获取信息、图片和证据。”奥地利《传媒伦理规范》规定:“在获取口头或书面证据时,不得采取不公平或不恰当的方式。”这些不公平或不恰当的方式包括“歪曲事实、施加压力、威胁恐吓、制造紧张,以及在常规状况下使用窃听手段”。

当然,媒体伦理规范要求记者使用正当手段收集信息的同时也列出了例外情况。有26篇列出了使用非常规手段收集信息的情况:当使用其他手段无法获得信息且该信息与公共利益有关时。如肯尼亚《新闻行为准则》规定:“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且其他方式无法奏效的情况下,才能合理使用隐蔽手段来获取信息。此处的公共利益需要,包括侦查和揭露犯罪行为、反社会行为以及其他恶行,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防止工作被特定的行为或陈述误导。”阿塞拜疆《新闻工作者的伦理专业准则》规定:“在别无他法获得信息时,新闻工作者可以运用特殊的设备(如隐形相机、隐形麦克风或其他隐形工具)或者隐性方法(如虚构身份等)去获得信息,当然这个信息是对公众很重要的。”

收集信息是记者新闻采写过程中重要的环节,能否收集到信息,以及能否收集到可靠、关键的信息,关系到新闻工作的质量,但这并不意味着记者可以不择手段地去收集信息。当事件与公共利益有关且无法从其他渠道获知信息时媒体可以使用隐性的采访手法,这实际上划出了使用非常规采访手段的底线,也为评判媒体的采访手段是否恰当提供了依据。

(九)独立

所谓独立,即对外可以免受外部力量的控制、干涉,以及不依附于任何政治、经济力量,与它们保持一定的距离,对内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关于独立的规范有66篇,提及率为49.25%。保持独立的规定可以分为独立于媒体集团外部的干扰和独立于媒体集团内部的影响。

独立于媒体集团外部的干扰包括以下几方面。(1)规定媒体不依附于政党、基金会等利益集团。如白俄罗斯《新闻工作者伦理守则》规定:“新闻工作者不应该成为私人或利益集团的喉舌。”南非《广播公司编辑规范》规定:“我们不忠实于任何利益集团,仅对公众的知情权负责。”(2)规定媒体不受外部政治、经济力量的干涉和命令。如马来西亚《全国记者协会道德规范》规定:“记者要明确自己和同事才是对专业问题有决定权的人,要排除来自政府或其他人的各种干扰。”(3)规定媒体与外部的政治、经济力量保持距离。如斯威士兰《全国记者协会道德规范》要求“新闻工作者应同活动家、政府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和企业保持合适的距离”。

独立于媒体集团内部的影响包括以下几方面。(1)规定媒体经营管理上的独立,新闻工作与广告、发行彼此独立。如印度《新闻评议会伦理准则》规定:“编辑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是不同的,尽管两者之间常被要求进行协调与合作以求高效地出版刊物,两者的功能和定位却应保持独立。”日本《报纸贩卖纲领》规定:“为了保证言论自由权,所有参与报纸销售的人员有义务使自己分管的业务保持独立。”(2)规定记者在媒体集团内部是独立的,遵循自己的良知和职业规范,当编辑、媒体管理者的要求与职业规范、记者的信念相违背时,记者可以拒绝编辑的要求。如乌克兰《记者职业伦理规范》规定:“如果编辑大幅度改变了信息内容,与记者确信的事实相冲突或是有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况,那么记者有权拒绝编辑交给他的信息传播任务。”立陶宛《新闻工作者和出版商的伦理规范》规定:“如果某一任务是违背国家法律、新闻伦理及新闻工作者的信念的,新闻工作者应拒绝执行公共信息的组织者和/或上级的这一任务。”印度尼西亚《新闻伦理准则》规定:“印尼新闻工作者是独立的,所刊发的新闻须准确、平衡、不含恶意。”其中的“独立”是指“新闻工作者凭着自己的良知报道事件和事实,不受包括新闻集团所有者在内的各方势力的介入、干涉和胁迫”。

(十)禁止剽窃、抄袭

新闻报道是作者智力劳动的结晶,是表达其思想的一种形式,受著作权的保护,因此剽窃和抄袭不仅是新闻业中的不端行为,还是对他人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共有62篇规范规定不得剽窃、抄袭,提及率为46.27%,其中有19篇媒体伦理规范规定新闻工作者必须尊重版权/著作权/知识产权。如波兰《新闻工作者协会伦理规范》规定:“版权保护是一项重要的伦理规范。公开的和隐蔽的、内部的和外部的剽窃都是不被允许的,是违反本规范的做法。”加拿大《广播电视数字新闻联合会伦理规范》规定:“剽窃是不可取的。新闻工作者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音像材料的知识产权。”

媒体伦理规范对剽窃、抄袭的行为持否定态度不仅体现在认为这些行为不可实施,还体现在其对剽窃、抄袭行为的定性上。媒体伦理规范对剽窃、抄袭行为的定性可以概括为:职业不端行为、不道德的行为以及违法的行为。如葡萄牙《新闻工作者伦理准则》规定:“没有依据的谴责和剽窃视为严重的职业行为不端。”希腊《职业新闻工作者的伦理规范》规定:“任何剽窃行为都是严重的、违背专业的行为。”马耳他《新闻工作者伦理准则》认为,“当把别人的材料当成自己的发表,并且不承认这是其他人的作品时”,这一情形是“违反道德的行为”。斯威士兰《全国记者协会道德规范》规定:“记者不应剽窃,因为此举既不道德也非法。”阿塞拜疆《新闻工作者行为的工会准则》规定:“新闻工作者应该将以下视作严重的职业违法行为:抄袭。”

在避免剽窃、抄袭的主要对策上,媒体伦理规范提出应当交代引用的出处。如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尊重他人的著作权益,引用他人的作品要注明出处,反对抄袭和剽窃行为。”印度《新闻评议会伦理准则》规定:“为了消除新闻抄袭的嫌疑,报纸在发表抄录性新闻时必须要交代报道来源。”突尼斯《记者协会道德规范》规定:“新闻工作者必须在引用别人文章时注明作者姓名,不得抄袭。”肯尼亚《新闻行为准则》规定:“在报道中直接引用他人的话语时应明确地予以注明。通常来说,如果以他人作品作为灵感来源,那么最后的成品必须与原创作品完全不同。”

新闻记者不可能到达所有的新闻现场,因而引用他人的报道是必然的。避免抄袭、剽窃,同时又可以让信息快速传播的方法是交代引用的出处。伦理规范对此进行的特别规定,既规范了媒体间的相互援引行为,又不至于挫伤媒体生产原创内容的积极性。

二 全球媒体伦理规范的区域性准则

除了多数国家提及的共通准则,还有个别伦理准则只是在较少的国家被提及,但这些准则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启发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遵循良心条款

“良心条款”(consciousness clause)是指充分肯定新闻工作者拥有良心自由的权利的条款,即承认记者有拒绝发表违背其良心、信仰的观点的权利。在具体的条款规定上,良心条款给予了记者信仰上的尊重和行动上的保护。如刚果《新闻工作者伦理规范》规定:“根据‘良心信条’,新闻工作者不能被迫做出与他/她信念、名誉、荣誉以及道德礼仪相违背的职业行为或意见表达。”当有外在力量(包括媒体单位、编辑)要求记者从事违背其信念、职业道德或违背所在媒体单位方针的行为时,记者可以启动良心条款来获得保护。如西班牙《新闻职业道德准则》规定:“当记者所倚靠的媒体侵犯了他/她的职业尊严或大幅度地修改了编辑政策时,记者有权提请启动‘良心条款’。”科特迪瓦《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规定:“在与‘道德条款’相冲突的情况下,新闻工作者可以不遵守公司规定的契约。”

良心是伦理学中的普遍概念,它的正面意义表现为“廉耻、正义、向善、正直等”。[6]从字面意义上看,良心条款是关于保护记者践行“廉耻、正义、向善、正直”的条款;从更深的层次上看,良心条款是对良心自由这一人权的承认,即“个人形成自己特有的良心判断,并根据良心判断行事的自由”。[7]这一条款还是对信仰自由、表达自由的保护。它认定记者具有自主判断是非善恶的内在道德,并保护记者依据自身判断独立行事不受他者干涉的权利。

良心条款所带来的启发意义在于,自律组织与记者是命运与共的关系,伦理规范不应当被狭隘地视为一次自律准则的示众,不应当被视为只是交代媒体、记者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列表、一张使用“不得……”句式的禁令清单,而应当体现记者作为一个独立、理性、道德的个体被赋予的认可和信任。伦理准则应当预见到记者在行使职责时可能会遇到的干扰、风险,依据独立理性人的特性灵活地提出处理的原则,以保护新闻工作。

(二)建立良好的同行关系

媒体伦理规范对同行关系做出规定,旨在建立起健康、和谐的行业竞争与合作的关系。其中,描述同行关系的肯定性条款多用“尊重”“团结”“公平竞争”等词语,强调行业内部间的交流,向同行提供援助等。如马拉维《媒介委员会伦理准则和行为规范》规定:“记者应培养同行间的关系,当误解出现时,应该鼓励行业内部间的交流……”智利《新闻工作者协会的伦理准则》规定:“记者必须向那些因其专业报道而遭受迫害或侵犯的同行提供援助。”阿塞拜疆《新闻工作者的伦理专业准则》规定:“当媒体同行被不公正地袭击或批评时,新闻工作者应该支持媒体同事……”而描述同行关系的否定性条款多强调不得危害他人工作,不得剽窃同行作品,不得做有损于同事名誉、利益的事情。如立陶宛《新闻工作者和出版商的伦理规范》规定:“新闻工作者和公共信息的组织者不得妨碍同事搜集信息,除非这些活动违背了法律和伦理。”美国《新闻摄影协会伦理规范》规定:“不能蓄意破坏其他新闻工作者的努力。”几内亚《记者协会道德准则》规定:“禁止人身攻击,不得敲诈记者同行。”科特迪瓦《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规定:“不得以低工资申请可能使同事被解雇的工作职位。”

建立良好的同行关系,有利于媒体内部的新闻生产顺利进行。一篇新闻报道的发表,离不开文字记者、摄影记者、编辑和印刷工人的合作,同一媒体的新闻从业者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同行关系,有助于形成各守其职、各尽其责的工作氛围,保证新闻生产、发行的正常运转。建立良好的同行关系,还有利于整个新闻行业的繁荣。新闻从业者与新闻行业之间有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关系,新闻从业者之间相互团结、彼此支持,有助于媒体行业的良性竞争与共赢;不同媒体、不同新闻从业者之间互相诋毁与伤害,无异于对媒体自身和新闻业的内耗。

(三)保护民族文化

媒体伦理规范中保护民族文化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在规范中提出要保护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如希腊《职业新闻工作者的伦理规范》规定:“为了保护希腊语,要避免过度使用外语单词和术语。”匈牙利《新闻工作者协会道德准则》规定:“保护匈牙利语言以及居住在匈牙利的少数民族母语的美感和清晰度是新闻工作者的道德义务。”乌克兰《记者职业伦理规范》规定:“记者应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强化自己的主要武器——文字;在使用乌克兰语和乌克兰境内的其他语言时,应严格遵循其本质规范,积极而坚决地反对不尊重国家语言的行为,防止乌克兰语言丧失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其二是在规范中强调新闻工作者要保护本民族的传统、历史等文化遗产。如拉脱维亚《媒体伦理准则》规定:“一个尊重他国国家价值的拉脱维亚新闻工作者,应该同样尊重拉脱维亚的历史、文化、国家形象、独立和自由。”希腊《职业新闻工作者的伦理规范》规定:“要创造性地保护我们国家的传统和我们的文化遗产安全。”

信息和经济的全球化促使各民族文化的同质化程度提高,在此背景下,保护本民族的文化显得尤为重要,而媒体在传承文化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基于此,个别国家在媒体伦理规范中对保护民族文化进行规定确有必要,如此方可使本民族文化与传统在多元的文化中生存、传承。

三 对全球媒体伦理规范的总体性评价

媒体伦理规范作为媒体自律的一种手段和依据,一般由各个国家、地区的传媒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其目的是规范媒体实践活动、为自律组织处理媒体伦理问题提供指导。它往往是集新闻业的共识理念与本土特色规定于一体。尽管每个国家的媒体制度、文化习俗、国情国策存在差异,但是在一些基本的新闻伦理原则上,各国媒体伦理规范有一定的共通之处,这为建构全球基本媒体伦理准则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在这些基本的新闻伦理准则里,准确、更正、明确新闻界限等准则以刚性规定的姿态出现在伦理规范中,没有商量、妥协的余地,这是因为: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作为一种信息,要消除受众的不确定性,它必须是真实准确的,一旦有误,要立即更正;受众通过大众媒体的新闻传播活动获取信息,而这些信息往往会成为他们决策、行动的参考,从维护公众利益的角度看,新闻也应当准确。新闻传播活动是大众媒体的职业活动,明确新闻界限实则对新闻记者提出了明确职业身份、各司其职的要求,传播新闻是记者与其他岗位、其他职业的区别所在,职业的高墙不应被轻易打破。

相反,保护消息来源、保护隐私、以正当方式获取信息的伦理准则是柔性规定,即这些准则在原则上要坚持,但又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当这些伦理准则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媒体应以公共利益优先,即优先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特别是告知与他们利益相关的信息。柔性规定中的公共利益优先实质上是功利主义原则的体现,目的是追求社会的最大幸福,这与伦理学的终极目标——善是一致的。

此外我们发现,一部伦理规范中的各个伦理准则看似孤立,其实是相互联系的。比如,避免利益冲突、新闻与广告相区分、保护消息来源等,其目的都是保持媒体独立性,从而避免外在力量干涉;而准确、更正等原则都是为了保证真实性。分析得出的十条通用准则,在更高层次上可以归纳为“真实”“独立”“自由”等媒体伦理价值。

虽然全球各国媒体伦理规范之间有共通的伦理准则和伦理价值,但也有与国情相关的特殊条款,如良心条款、同行关系和民族文化条款等,对这些条款的关注,有助于反思我们在制定媒体伦理规范时疏忽的细节和有待完善的理念。

本研究是对全球134篇媒体伦理规范进行文本分析,探讨全球媒体伦理的共通准则与地域性准则。未来的研究可以围绕某一准则、基于某国国情,进行更为详尽细致的研究;此外,还可以继续搜集其他国家、地区的媒体伦理规范,不断扩充研究文本,以便更全面准确地展示全球媒体伦理规范的画像。


[1] 原文刊载于《新闻记者》2017年第10期。

[2] 媒体伦理规范的寻找主要是通过专门的新闻伦理网站或新闻自律组织的网站,尽量选取世界各大洲主要国家、地区的全国性媒体伦理规范。

[3] 在后文中,具体介绍某一媒体规范之后,会对某些国家的伦理条文进行举例。选取这些国家的依据是其此规范条文比较详细清晰,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4] 文中涉及的各国媒体伦理规范文本,其内容来自以下两本书。牛静:《全球媒体伦理规范译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牛静、杜俊伟:《全球主要国家媒体伦理规范》,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7。

[5] 文中涉及的各国媒体伦理规范文本,其内容来自以下两本书。牛静:《全球媒体伦理规范译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牛静、杜俊伟:《全球主要国家媒体伦理规范》,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7。

[6] 李肃东:《中西良心论比较——兼论良知说的当代重振》,《学习与探索》1993年第3期,第66页。

[7] 陈斯彬:《论良心自由作为现代宪政的基石——一种康德主义的进路》,《清华法学》2012年第4期,第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