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S部落自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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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研究意义与不足

一 研究意义

本书通过进行深入的田野调查,试图用一张原创的善治考察表(表1-6)完成对S部落自治体制的详细考察。概括来说,本书试图实现以下研究意义。

第一,完成中文文献中第一个对美国印第安保留地部落政府管理的实证研究。从行政管理学角度,综合运用民族学、政治学、社会学和法学理论,完成对S部落政府的细致的个案研究。

第二,完成中英文文献中第一个从善治理论角度考察印第安部落政府自治体制的个案研究。因为历史、文化等复杂的因素,大多数部落政府(尤其是中小型部落政府)仍然不太向外部研究者开放,导致对部落自治体制和行政发展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宏观角度,没有对某一具体的部落政府自治体制、权力架构、产生机制和运行态势进行微观的诊断式研究。笔者作为一个多重身份的外部研究者(非S部落成员、非印第安民族、非白人、非美国人),幸运地通过重重审批获得了进入S部落进行田野调查的机会,本书希望以一个耗时两年进行调研、又耗时两年进行写作的细致研究填补这一空白。

第三,作为一个外部研究者对S部落的自治体制和行政管理水平进行一次诊断式考察,经过对其各级机构的产生机制、领导机制、预算管理机制和人事管理机制的深度分析,本书将向S部落政府提出一份有深度的诊断报告,希望对其自治发展提出有益的建议并被其采纳。

二 研究难点

第一,本研究的对象为海外少数民族部落政府,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的研究困难,如:关于研究对象的中文文献特别缺乏,所有的资料收集和田野调查均需用英文完成,对英语水平要求较高,研究过程中有大量的中英互译工作。

第二,由于历史原因和主流社会的歧视,美国印第安部落政府对外部调研者采取异常谨慎的态度。笔者在为期九个月的调研审批过程中进行了三次正式答辩,填写了长达数页的申请表格,提供了十几种证明文件。此外,由于调研地政府自身发展的不完善导致笔者对许多常规资料的收集也存在较大难度,比如部落选举的历史资料,在选举办公室、档案办公室和秘书办多次来回申请后,才拿到不完整数据。

第三,理论运用与归纳的困难。对少数民族自治发展的价值判断是本研究的一个难点,在用主流的善治理论作为框架去分析美国印第安部落政府行政发展是否合理时,笔者花费了很多精力去求证。

三 本研究的不足

第一,本次研究是笔者首次赴美学习,对研究对象进行首次调研的成果,在时间上没有一般田野调查那样长期的准备;相关理论储备也不充分。

第二,由于调研时间和个人精力有限,本次研究对象为单个样本,没有对两个及以上美国印第安部落政府的自治体制进行比较。

第三,受英语能力的限制,笔者对相关文件和文献的翻译存在不够准确的地方。调研过程中,与一些受访者的交流和对现场会议的观摩也受到语言能力的限制。


[1] 李剑鸣:《文化的边疆——印第安人与白人文化关系史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

[2] Karen R.Humes et al.,Overview of Race and Hispanic Origin:2010,Census Bureau of U.S.Department of Commerce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Administration,2011.

[3] 本书所提印第安保留地、保留地,均为联邦保留地。

[4] 参见美国联邦政府内政部印第安事务办公室官方网站:http://www.bia.gov/FAQs/index.htm。

[5] 应调研地审批要求,笔者提交了多份保密承诺,本书所有人名和地名均为化名或缩略名。

[6] 参见S部落的政府官方网站,但为保护研究对象,此处不公开相关网址。

[7] Bernhard J.stern,The S Indians of Northwest Washington,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34.

[8] Daniel L.Boxberger,To Fish in Common:The Ethnohistory of S Indian Salmon Fishing,Seattle and London.: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99.

[9] Wayne Suttles,“Past-Contact Culture Change Among the S Indians,” British Columbia Historical Quarterly,1954,93(1-2),pp.6-17.

[10] Daniel L.Boxberger,To Fish in Common:The Ethnohistory of S Indian Salmon Fishing,Seattle and London: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99.

[11] 参见S部落经济与发展办公室经济分析师提供的粗略资料。

[12] 参见http://www.census.gov/prod/cen2010/briefs/c2010br-10.pdf。

[13] 2013年S部落年度预算总额约为9982万美元。

[14] 《美国的印第安人》,《世界知识》1964年第15期,第31页。

[15] Karen R.Humes et al.,Overview of Race and Hispanic Origin:2010,Census Bureau of U.S.Department of Commerce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Administration,2011.

[16] 程德祺:《关于美国印第安人的若干问答》,《民族译丛》1980年第3期,第78~80页。

[17] 美国联邦宪法承认“nation and nation”。

[18] 此处说法有争议:依据美国联邦政府20世纪70年代以后颁布的一系列印第安法案和印第安办公室的官方网站定义,保留地与美国联邦政府的关系为“政府间”(nation and nation)。但实际上,因为保留地在地理上皆位于各州之内,在教育、医疗、治安等多项公共事务上与州政府往来频繁,许多联邦对部落政府扶助的项目资金皆借由州政府代为转发和管理,因此界内保留地较多的州一般也设有印第安办公室负责相关事务的联络与协调,但多被各部落政府视为非法的“管理”和“干涉”,对此不满。从法理上,笔者采纳美国联邦政府的定义,认为保留地是一种高度自治的行政实体,与州政府互不隶属。

[19] 联邦认可部落,指因为符合联邦设立的一定条件而被内政部认可并登记在册的印第安部落,载于Pub.L.pp.103-454,Act of Nov.2,1994。

[20] 参见http://www.bia.gov/FAQs/index.htm。

[21] 张文山:《论自治权的法理基础》,《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7期,第1~15页。

[22] 吴洪英:《试论美国政府对印第安人政策的轨迹》,《世界历史》1995年第6期,第26~33页。

[23] Eileen M.Luma-Firebagh,“American Indians and the Pavee of Ireland:The Struggle for Self-Determination Through Fair and Accountable Police Services,” American Indian Quarterly,2013(1),pp.317-339.

[24] 张文山:《论自治权的法理基础》,《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7期,第1~15页。

[25] 张文山:《论自治权的法理基础》,《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7期,第2页。

[26] Miriam Jorgensen,Rebuilding Native Nations-Strategies for Governance and Development,Arizona:The University of Arizona Press,2007.

[27] 根据历史上印第安部落与美国联邦政府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及1975年《印第安民族自决与教育援助法》对部落与联邦“政府间”关系的认可,不少学者和印第安人认为印第安主权、自决权和自治权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完全独立于美国联邦政府,其关系受国际法而非美国宪法和法律调整。

[28] 但这些部落常被批评丧失了印第安部落的传统与文化,被视为被白人社会同化。

[29] 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0]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一种新的政治分析框架》,《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9期,第40~44页。

[31] Tim Plumptre & John Graham,“Governance and Good Governance:International and Aboriginal Perspectives,” Institute on Governance,December 1999.

[32] Thomas G.Weiss,“Governance,Good Governance and Global Governance:Conceptual and Actual Challenges,” Third World Quarterly,2000,21(5),pp.795-814.

[33] Francis N.Botchway,“Good Governance:The Old,the New,the Principle,and the Elements,” Florid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0-2001,13,pp.159-210.

[34]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一种新的政治分析框架》,《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9期,第40~44页。

[35] Merilee S.Grindle,“Good Enough Governance:Poverty Reduction and Reform In Developing Countries”,Report of the Poverty Reduction Gruop of the Word Bank,2002.

[36] Daniel C.Esty,“Good Governance at the Supranational Scale:Globalizing Administrative Law,” The Yale Law Journal,2006,115(7),pp.1490-1562.

[37]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一种新的政治分析框架》,《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9期,第40~44页。

[38] Gene Rowe & Lynn J.Frewer,“Public Participation Methods:A Framework for Evaluation,” Science Technology & Human Values,2000,(1),pp.3-29.

[39] 周志忍:《行政效率研究的三个发展趋势》,《中国行政管理》2000年第1期,第37~40页。

[40] Angela R.Riley,“Good Native Governance,” Columbia Law Review,2007,107(5),pp.1049-1125.

[41] Catherine Curtis & Miriam Jorgensen,American Indian Tribes’ s Financial Accountability to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Context,Procedures and Implications,This is an Excerpt From Setting the Agenda for Change in the Aboriginal Policy Research Series,Thompson Educational Publishing,2013.

[42] 周悦、朱高磊:《访美国著名人类学家郝瑞——在比较中才能真正了解本民族文化》,《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7月22日,第5版。

[43] S部落政府选举办公室全称为“登记与选举办公室”(Enrollment and Election Office),负责部落登记与选举两方面的相关事务,本书为了书写方便,大多数时候将其简称为“选举办公室”,有时也称“登记与选举办公室”。

[44] 陈振明:《社会研究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5] 黄建:《制度分析方法:公共行政学研究的“利器”》,《理论月刊》2008年第8期,第139~1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