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早期经济法文献辑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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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个人的所有地(Individual possession of land)

虽然苏俄政府不愿意个人的事业,在1921年它不得不恢复1906年的农业改良案(The Agrarian Reform of 1906)[3]的经济需要。农民从公社的转入独立耕种,现在差不多恢复了战前的状况了。它基本的区别就在脱离公社并不让土地所有权给农民。在公社重分地的时候,任何农民可以单独要求分开;别的时候,有公社的五分之一的人才可以要求。这样的分地是土地委员会创办的。新农场的大小照在“德服尔”的人数而定,新农场的第一顶是一块或是几块地,但是在公社制之下土地分给“德服尔”大抵是成条的,十条、二十条,散在全公社的面积上。


[1]原文为:N.Gubsky,“Economic Law in Soviet Russia”,Economic Journal,Vol. 37,No. 146,Jun.,1927。

[2]“德服尔”俄文的原意有门的意思,有几分和中文“户”的意思相像,表示一个户口的意思。因为从前俄国经济落后的乡村还留着原始共产的村落社会的形迹,所以个人私有的观念还不显明,带有血统关系和耕种工作单位的“德服尔”是很普遍的概念。

[3]1906年的法令的重要目的在于鼓励个人私有财产就是要振兴小地产和扩张地主对于土地的自由权。帝制政府是想用私有制度来和缓当时的革命。在振兴小地产的观点上,虽然有几分与新经济政策相像,不过这仅是用来增进生产力的手段,其他的限制和他的最终目的当然是使得这两个时代的法制“不可同日语”的。